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6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810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3540.9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三峡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招阳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杨雅平
国际分类号:E02B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3540.9,发明名称为“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峡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15528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215731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混凝土挡板包括第一挡板(1),第一挡板(1)与第二挡板(2)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第一挡板(1)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的高度,第一挡板(1)底部开设有不多于五个的排沙孔(3),第二挡板(2)顶部开设有一个溢流孔(4),溢流孔(4)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第一挡板(1)的高度为涵洞(5)高度的20-30%;
排沙孔(3)为半圆形孔,溢流孔(4)为三角形孔;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在涵洞(5)内部沿涵洞(5)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混凝土挡板,布置于同一涵洞(5)内部的各块混凝土挡板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0度,使每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5-1)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涵洞的过鱼通道功能;
涵洞(5)内每两块相邻的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距离为涵洞(5)宽度的0.75-1.25倍。
2. 一种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混凝土挡板包括第一挡板(1),第一挡板(1)与第二挡板(2)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第一挡板(1)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的高度,第一挡板(1)底部开设有不多于五个的排沙孔(3),第二挡板(2)顶部开设有一个溢流孔(4),溢流孔(4)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第一挡板(1)的高度为涵洞(5)高度的20-30%;
排沙孔(3)为半圆形孔,溢流孔(4)为三角形孔;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
在涵洞(5)内部沿涵洞(5)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混凝土挡板,布置于同一涵洞(5)内部的各块混凝土挡板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180度,使每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5-1)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涵洞的过鱼通道功能;
涵洞(5)内每两块相邻的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距离为涵洞(5)宽度的0.75-1.25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一个时,其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外侧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两个时,分别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两侧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三个时,分别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两侧和中间处。”
申请人三峡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复审请求书正文部分表示了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提出意见,但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采用第一挡板高于第二挡板,第一挡板对水流阻力大,在第一挡板的底部开设排沙孔利于排沙,第二挡板的顶部开设溢流孔利于过鱼;对比文件1则在分隔挡板高度较低的越流部下部或底部设置潜流孔部,起到缓解水流速过快的作用,如果高度较高的越流部设置潜流孔部则会使分隔挡板作用效率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高度较高的越流部上设置孔状结构;(2)对比文件2的隔板通过过鱼槽口和过流孔之间的配合优化水流紊动状态、达到减缓水流流速的目的,隔板底部两端排沙孔优化排沙功能,与本申请原理不同;且对比文件2的拱形隔板结构与本申请的直板结构受到水流压力不同,对比文件2的过鱼槽口不适用于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附图6的实施例对本申请进行评述,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达到本申请的“在丰水期时第一挡板对水流的阻力作用更大,在枯水期时第一挡板起到了提高整体水位的作用,通过高低不同的挡板设计,可以分别适用丰水期和枯水期的排水功能”这一技术效果。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鱼道内需要排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鱼道的分隔挡板上设置排沙孔。而将排沙孔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挡板底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鱼道内泥沙易发生沉积处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合理设计的位置。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鱼道隔板上同时设置表层过鱼槽(相当于溢流孔)和底部过沙孔(相当于排沙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改善水流流态、提高过鱼效果、实现自动清淤。另外,从书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朱党生,第232-233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可以看出,在鱼道的隔板上同时设置溢流孔和底孔本身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申请人声称的“各个孔的设置方式对于直板结构特别是高度不相同的直板结构并不适用”并没有理论依据。至于溢流孔的位置,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溢流孔设置在位置较低的第二挡板顶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6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了提高审查效率,该通知书对复审请求人声明的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也进行了审查。合议组指出:针对上述两种文本,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采用的是对比文件1图6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第一、二挡板都不设排沙孔,不涉及在较低的第二挡板底部开设排沙孔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启示;并且公知常识证据《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了鱼道隔板上设有潜(底)孔或溢流孔,或者两者兼有,以供鱼蟹通行,参见第233页的图D,明显可以看出鱼道隔板由左侧的第一挡板与右侧的第二挡板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第一挡板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第一挡板底部开设潜(底)孔,该孔的位置决定了其客观上必然具有排沙孔的作用,没有设置过流孔,可见排沙孔的位置在较高的第一挡板底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公知常识证据《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了鱼道隔板上设有潜(底)孔或溢流孔,或者两者兼有,由第233页图D可见排沙孔的位置在较高的第一挡板底部、并不设过流孔配合过鱼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鱼道》公开了涵洞式鱼道中隔板(即挡板)的布置方式有同侧直槽式布置、异侧交替布置、同侧及异侧斜向布置的方式(图3-42),且可在鱼道隔板上开设排沙孔和溢流孔(参见图3-38、3-39、3-40、3-41),即公开了挡板不垂直于水流情况下挡板受到水流压力情况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其公开的拱形隔板上设置的过鱼槽口2、过沙孔4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直板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并且技术效果可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修改方式为:将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增加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采用第一挡板高于第二挡板,第一挡板对水流阻力大,在第一挡板的底部开设排沙孔利于排沙,第二挡板的顶部开设溢流孔利于过鱼;对比文件1则在分隔挡板的作用只是为了减缓河水流速、使得鱼类逆流上溯难度更小,如果在较高的第一挡板的底部设置排沙孔会使得从排沙孔内流出的水流速度变大,不利于减缓流速,因此分隔挡板上部、下部不能设置相应的孔结构,也不需要排沙孔;(2)权利要求1关于排沙孔和溢流孔形状尺寸的限定没有公开,且能满足不同生物的泗游需求;(3)对比文件2的排沙孔及溢流孔是基于挡板的整体结构为弧形隔板所做出的改进,直接应用于直板上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4)对比文件2设有专门的过流孔来控制水流流速,V型过鱼槽口用来过鱼,二者分别行使不同功能,不是仅仅靠过鱼槽口就能实现,过鱼槽口的60度是满足过鱼条件的最佳角度,不是控制水流速度的最佳角度;权利要求1的溢流孔作用是溢流和过鱼相结合,不能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改进而来。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其特征在于:第一挡板(1)与第二挡板(2)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第一挡板(1)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的高度,第一挡板(1)底部开设有不多于五个的排沙孔(3),第二挡板(2)顶部开设有一个溢流孔(4),溢流孔(4)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第一挡板(1)的高度为涵洞(5)高度的20-30%;排沙孔(3)为半圆形孔,所述排沙孔(3)的直径为10-15厘米,溢流孔(4)为三角形孔,所述溢流孔(4)的顶角为90度-120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一个时,其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外侧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两个时,分别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两侧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其特征在于:当排沙孔(3)的数量为三个时,分别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1)两侧和中间处。
5. 一种利用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在涵洞(5)内部沿涵洞(5)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混凝土挡板,布置于同一涵洞(5)内部的各块混凝土挡板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0度,使每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5-1)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涵洞的过鱼通道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涵洞(5)内每两块相邻的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距离为涵洞(5)宽度的0.75-1.25倍。
7. 一种利用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在涵洞(5)内部沿涵洞(5)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混凝土挡板,布置于同一涵洞(5)内部的各块混凝土挡板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180度,使每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5-1)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涵洞的过鱼通道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利用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涵洞(5)内每两块相邻的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距离为涵洞(5)宽度的0.75-1.25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2016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涵洞式鱼道过鱼效果的混凝土挡板。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15528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鱼道,也涉及一种鱼道中的分隔挡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及附图1-15):其中图6公开了一种完全溢流型分隔挡板构件,其中分隔挡板21包括第一挡板22a和第二挡板22,第一挡板22a与第二挡板22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21,第一挡板22a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2的高度,当水流流量较小时,溢流部发生在低溢流挡板22处,当流量增加时,水流流过整个分隔挡板的表面,能够应对多种鱼类;过鱼槽口2(相当于溢流孔)为V型,过沙孔4(相当于排沙孔)为60°圆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挡板为混凝土材质,适用于涵洞式鱼道,提高过鱼效果;(2)第一挡板底部开设有不多于五个的排沙孔,第二挡板顶部开设有一个溢流孔,溢流孔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排沙孔为半圆形孔,直径为10-15厘米,溢流孔为三角形孔,顶角为90度-120度;(3)第一挡板的高度为涵洞高度的20-30%。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过鱼效果、实现自动清淤。
对于区别特征(1),将挡板的材质设计为混凝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挡板结构形式应用于涵洞式鱼道内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且对比文件1分隔挡板由两个不同高度挡板组合而成的结构,可以起到提高过鱼效果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挡板结构应用于涵洞式鱼道内,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202157314U)公开了一种生态鱼道拱形隔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段及附图1-2):一种生态鱼道拱形隔板,拱形隔板1上部设有过鱼槽口2(相当于溢流孔),过鱼槽口2为V型,槽尖角度为60°,宽度为0.4m,高度为1.1m,过流孔3有三个,直径均为15cm,设在隔板1下部。过沙孔4(相当于排沙孔)位于隔板1底部的两边角,为60°圆弧。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挡板底部开设排沙孔、顶部开设溢流孔、溢流孔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的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过鱼效果、实现自动清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隔挡板上设置溢流孔和排沙孔,并分别选择其形状和尺寸,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排沙孔的位置在第一挡板底部、一个溢流孔的位置在第二挡板顶部,且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多设置三个过流孔3,对于这一点,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朱党生主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232-233页),其公开了鱼道隔板上设有潜(底)孔或溢流孔,或者两者兼有,以供鱼蟹通行,根据第233页的图D,明显可以看出鱼道隔板由左侧的第一挡板与右侧的第二挡板一侧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第一挡板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第一挡板底部开设潜(底)孔,该孔的位置决定了其客观上必然具有排沙孔的作用,没有设置过流孔,可见排沙孔的位置在较高的第一挡板底部、并不设过流孔配合过鱼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溢流孔的位置,基于对比文件1可知,在水量较大、淹没第一、二挡板时,鱼可以从第一、二挡板上方自由通过,而水量较小、不能淹没较高的第一档板时,鱼只能从第二挡板上方通过,水量进一步减少、不能淹没第二挡板上沿时,鱼不能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鱼槽口2的V型结构使得鱼可以在低于挡板上沿的水位情况下,仍能通过挡板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的第二挡板,在第二挡板顶部设计一个溢流孔,起到过鱼槽口的作用,解决水位较低情况下过鱼的技术问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对第一挡板的高度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求、优化水流流态,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对排沙孔的个数及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了潜(底)孔(相当于排沙孔)数量为一个,开设于靠近第一挡板底部外侧处,而涉及排沙孔数量为两个、三个并选择其开孔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15528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鱼道及其过鱼方法,也涉及一种鱼道中的分隔挡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及附图1-15):其中图6为完全溢流型分隔挡板构件,其中分隔挡板21包括第一挡板22a和第二挡板22,第一挡板22a与第二挡板22相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21,第一挡板22a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2的高度,当水流流量较小时,溢流部发生在低溢流挡板22处,当流量增加时,水流流过整个分隔挡板的表面,能够应对多种鱼类。图10公开了沿鱼道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分隔挡板2,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每两块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3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过鱼通道功能;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参见上述3条意见。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4)布置于同一涵洞内部的各块混凝土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5)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0度。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排沙孔和控制水流。
对于区别特征(4),布置于同一涵洞内部的各块混凝土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是本领域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5),公知常识证据《鱼道》(水利部交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等,北京:电力工业出版社,1982年7月,第123-126页)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涵洞式鱼道中隔板(即挡板)的布置方式有同侧直槽式布置、异侧交替布置、同侧及异侧斜向布置的方式,其中同侧直槽式布置公开了相邻两块挡板之间的角度为0度,可见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利用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混凝土挡板实现涵洞过鱼的方法。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15528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鱼道及其过鱼方法,也涉及一种鱼道中的分隔挡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及附图1-15):其中图6为完全溢流型分隔挡板构件,其中分隔挡板21包括第一挡板22a和第二挡板22,第一挡板22a与第二挡板22相连接形成一个整体挡板21,第一挡板22a的高度高于第二挡板22的高度,当水流流量较小时,溢流部发生在低溢流挡板22处,当流量增加时,水流流过整个分隔挡板的表面,能够应对多种鱼类。图10公开了沿鱼道走向每隔一段距离均匀布置多块分隔挡板2,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每两块挡板之间形成的池室3内的水力因子达到过鱼要求,成功实现过鱼通道功能;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参见上述3条意见。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4)布置于同一涵洞内部的各块混凝土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5)相邻两块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角度为180度。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排沙孔和控制水流。
对于区别特征(4),布置于同一涵洞内部的各块混凝土的排沙孔的数量和位置相同是本领域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5),公知常识证据《鱼道》(水利部交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等,北京:电力工业出版社,1982年7月,第123-126页)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涵洞式鱼道中隔板(即挡板)的布置方式有同侧直槽式布置、异侧交替布置、同侧及异侧斜向布置的方式,其中异侧交替布置公开了相邻两块挡板之间的角度为180度,可见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8对混凝土挡板之间的距离做了进一步限定,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求、优化水流流态,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虽然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采用的是对比文件1图6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第一、二挡板都不设排沙孔,但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排斥设排沙孔的改进方式,事实上对比文件1的图7、8、10、11等显示了潜孔23的结构,且同样起到排沙过鱼的作用,只是其位置与权利要求1不同;其次,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论挡板高低,由于其对水流的截流,必然会起到减缓河水流速进而使得鱼类逆流上溯难度更小的作用,同时,不论排沙孔设在较高或较低的挡板上,由于水的重力势能,从排沙孔内流出的水流速度必然比被挡板挡住的部分的水流速度大,这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挡板结构也必然发生的现象,结合公知常识证据《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了鱼道隔板上设有潜(底)孔或溢流孔或者两者兼有,并不能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的分隔板上部、下部不能设置相应的孔结构,也不需要排沙孔;(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鱼槽口2(相当于溢流孔)为V型,过沙孔4(相当于排沙孔)为60°圆弧,在此基础上,将排沙孔设计为半圆形孔,溢流孔设计为三角形孔,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形状做出的简单变形,满足不同生物的泗游需求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满足该技术需求的动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3)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8段的记载,对比文件2的改进基于设置V型槽口的平板形挡板做出的,其排沙孔是基于鱼道底部易产生泥沙堆积而设计,其过鱼槽口2(相当于溢流孔)是基于满足过鱼要求设计的,与本申请目的相同,即公开了挡板底部开设排沙孔、顶部开设溢流孔、溢流孔的高度和最大宽度均大于鱼道中鱼类的体高和宽度的特征,给出了提高过鱼效果、实现自动清淤的技术启示;对于拱形隔板1和过流孔3的设计,本通知书的评述并未采用该启示,并且拱形挡板与直板对水流的不同影响、不设过流孔3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可选择的;(4)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流孔3、60度V型过鱼槽口2,都是基于设置V型槽口、无过流孔的平板形挡板做出的改进,其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可选择的,在现有技术整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论是否设计过流孔,都能行使过鱼的功能,并且过鱼的功能主要通过60度V型过鱼槽口2实现,同时过鱼槽口2的形状角度对于水流的调节功能及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合对比文件2的记载以及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的挡板设计为不设过流孔、仅设第一挡板底部排沙孔、第二挡板顶部V型溢流孔并实现溢流和过鱼结合的功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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