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声音输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1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7938
优先权日:2014-12-18
申请(专利)号:201510003543.3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璞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赵露泽
国际分类号:H03G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3543.3,名称为“声音输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包含有:
一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一处理单元,用来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一音量调整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一警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一声音输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还包含有:
一声音输入单元,用来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自该音频产生装置接收该音频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音量调整单元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音量调整单元包含一可变电阻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7.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一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含有:
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接收来自于该音频产生装置的一音频信号;
检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含有: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一可变电阻单元的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026363B,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3916768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4105031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2)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2)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1是与装置权利要求3-6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在其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3-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9项的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5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0加入原权利要求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根据声音能量值来调整增益值,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能量值是根据预设时段内的振幅数目及增益值等计算得到的;而本申请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根据电压电平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两者是不同的方案;对比文件2中电平检测是用于降噪模块,与本申请作用不同;(2)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其作用是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而本申请中控制信号指示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音频信号的电压大于临界值时输出警示信号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在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其作用是使用者在使用声音输出装置时,除了可以避免过大的音量之外,还可以由警示信号来及时取得音频信号的异常状况,两者作用不同;(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能够在输出装置已释放了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音量控制权时,使得使用者指导是否会进行音量控制;其是通过警示单元发出的第三警示信号实现的;对比文件1中的警示单元60仅在接收并响应于听力保护信号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用户手动调低音量;对比文件3中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其作用是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其作用都不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包含有:
一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一处理单元,用来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一音量调整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一警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一声音输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还包含有:
一声音输入单元,用来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自该音频产生装置接收该音频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音量调整单元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音量调整单元包含一可 变电阻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6.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一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含有:
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接收来自于该音频产生装置的一音频信号;
检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含有: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一可变电阻单元的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仅限定包含多个单元的声音输出装置,并且限定声音输出装置在具有音量控制和不具有音量控制权时对超过安全范围的声音信号的处理;其中并未包含说明书中限定的,声音输出装置初始状态具有音量控制权并且在一次调整过后会释放音量控制权;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基于检测音频信号的声音能量值是否达到一预设能量值从而进行音频信号的调节;其中根据声音能量值来调整增益值,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电压电平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的技术方案中不同点在于检测音频信号的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将检测结果与一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调整手段有增益控制和降噪处理等;其检测手段与本申请中的检测手段相同,都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从而确定音频信号是否需要调整;并且通过信号电平电压等确定信号是否需要调整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公知常识证据(《高频电子技术》,方庆山,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01,第108页)中也是通过对信号的电平进行检测生成AGC控制信号以调整信号增益;(2)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音频信号需要调整的时候发出提示信号给用户,提示信息除了用于让用户确认是否进行音量调整;提示信息在信号需要调整时才发出,本质上也提醒了用户音频信号超过了一定的阈值需要调整,否则会对听力造成损伤,具有警示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当声音能量值达到一预设能量值时产生一听力保护信号给一警示单元,产生视觉或听觉的警示信号;其作用都是在使用声音输出装置时,除了可以避免过大的音量,还可以由警示信号来及时取得音频信号的异常状况;(3)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每当需要进行音量调节时控制单元发出提示信息以供用户进行选择是否进行音量调节,若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其中的用户确定的过程实际上是给调整单元赋予音量调整权限的过程,用户放弃调整,控制单元没有音量调整权限会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而每一次检测到需要调整时都会生成提示信息,则在上一次调整完后下一次用户确认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控制单元不会主动进行音量调整,即不具有音量控制权;也就是说每次控制单元在进行完音量调整后都会释放音量控制权;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警示单元,用于提示音频信号超过预设值;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其也是提醒用户音频信号需要调整,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而对处理装置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反馈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反馈多个类型的信号分别指示音频信号需要调整和不需要调整的状态;并且在声音输出装置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3。并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基于检测音频信号的声音能量值是否达到预设能量值从而进行音频信号的调节,其根据声音能量值来调整增益值,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其与本申请的不同点在于检测音频信号的手段不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并将检测结果与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调整手段有增益控制和降噪处理等,其检测手段与本申请中的检测手段相同,都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从而确定音频信号是否需要调整;并且以电压电平作为信号的电平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同时,通过对信号的电平进行检测生成AGC控制信号以调整信号增益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高频电子技术》,方庆山,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01,第108页)。(2)对比文件3在音频信号需要调整的时候发出提示信号给用户,其提示信息不仅用于让用户确认是否进行音量调整,由于提示信息在信号需要调整时才发出,实际上也提醒了用户音频信号超过了一定的阈值需要调整,否则会对听力造成损伤,具有警示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声音能量值达到预设能量值时产生听力保护信号给警示单元,产生视觉或听觉的警示信号,从而在使用声音输出装置时不仅可以避免过大的音量,还可以由警示信号来及时取得音频信号的异常状况。(3)对比文件3中,每当需要进行音量调节时控制单元发出提示信息以供用户进行选择是否进行音量调节,若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其中的用户确定的过程实际上是给调整单元赋予音量调整权限的过程,用户放弃调整,控制单元没有音量调整权限会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而每一次检测到需要调整时都会生成提示信息,则在上一次调整完后下一次用户确认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控制单元不会主动进行音量调整,即不具有音量控制权;也就是说每次控制单元在进行完音量调整后都会释放音量控制权;同时,对比文件1中包含警示单元,用于提示音频信号超过预设值;对比文件3的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其也是提醒用户音频信号需要调整,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而对处理装置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反馈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反馈不同信号分别指示音频信号需要调整和不需要调整的状态,以及在声音输出装置释放音量控制权且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音量控制权及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8,主要修改为:基于说明书第5页第5-16行的内容及第3页第3-4、23行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1、6,删除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根据声音能量值来调整增益值,而本申请方案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从而保护用户听力,两者是不同的方案,计算效率不同,对比文件2中涉及到了电平检测,但其也与本申请不同。(2)修改后的“声音输出装置在开始接收音频信号时具有一音量控制权”是对比文件1-3未涉及的。(3)对比文件3中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其作用是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而本申请是使用者在使用声音输出装置时,除了可以避免过大的音量之外,还可以由警示信号来及时取得音频信号的异常状况,这些内容是对比文件3中所未涉及的。(4)修改后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仍然会持续监测音频信号及音量状况。同时,“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该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该声音输出装置仍会持续监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在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该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这个详细方案是对比文件1-3所未涉及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8 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包含有:
一声音输入单元,用来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自该音频产生装置接收一音频信号;该声音输出装置在开始接收该音频信号时具有一音量控制权;
一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一处理单元,用来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一音量调整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一警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一声音输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该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该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该声音输出装置仍会持续监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在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音量调整单元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音量调整单元包含一可变电阻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 频信号。
5.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一声音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含有:
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接收来自于该音频产生装置的一音频信号;该声音输出装置在开始接收该音频信号时具有一音量控制权;
检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
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
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该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
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该声音输出装置仍会持续监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在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降低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以及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该临限值时,输出一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以及播放该音频信号。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含有: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一可变电阻单元的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8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026363B,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3916768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4105031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声音输出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听力保护功能的声音输出装置(相当于一种声音输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4段,图1-6):一种听力保护系统,当一段时间内的声音能量值达到预定值,控制音量的变化,从而保护听力;该听力保护系统包括一模拟数字转换器,将接收的模拟声音信号转换为数字声音信号;一音量控制单元,调节数字声音信号的增益值;一音量管理单元,包括一取样模块(相当于“检测单元”),采用一预定的取样频率对该数字声音信号进行取样,获取多个振幅值(相当于“检测结果”);一增益获得模块,获得音量控制单元的当前增益值;及一听力保护模块(相当于“处理单元”),当该声音能量值达到一预设能量值(相当于“临限值”)时,产生一听力保护信号(相当于“控制信号”);一警示单元(相当于“警示单元”),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产生视觉或听觉的警示信号(相当于“第一警示信号”),或该音量控制单元(相当于“音量调整单元”)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自动调低当前增益值;该声音输出装置10包括一接口单元12、一听力保护系统13及一声音传感器14;然后该声音传感器14(相当于“声音输出单元”)在调低后的音量下输出该模拟声音信号对应的声音;其中,该声音传感器14可为一耳机或一扬声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5、0014段,图1-3、6,相当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包含有:一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参数值,以产生一检测结果;一处理单元,用来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参数值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一音量调整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一警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一声音输出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该声音输出装置10包括一接口单元12、一听力保护系统13 及一声音传感器14;该声音输出装置10通过该接口单元12(相当于“一声音输入单元”),接收一声音信号源11(相当于“音频产生装置”)输出的模拟声音信号,并将该模拟声音信号发送到该听力保护系统13;其中,该声音信号源11可为音频再现装置、无线信号播放装置、电视机或麦克风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图1,相当于“所述声音输出装置还包含有:一声音输入单元,用来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自该音频产生装置接收该音频信号”)。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一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2)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该声音输出装置仍会持续监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在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声音输出装置在开始接收该音频信号时具有音量控制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检测音频信号以确定音频信号的音量大小;(2)如何及时基于操作权限进行调整从而提高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箱中音频信号处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所述降噪控制模块包括:信号电平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数字音频处理模块处理的数字信号电平;降噪执行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信号电平检测模块检测到电平是否低于预设阀值,若低于阀值则控制所述第一缩放单元按预设倍数放大信号电平,并同时控制所述降噪模块按该预设倍数缩小信号电平;若高于阀值则控制所述第一缩放单元和所述降噪模块按原信号电平大小输出(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段,图1);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电压以确定音频信号状态从而对音频信号进行处理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取样音频信号振幅值以确定音频信号强度进行调整,而通过音频信号振幅、电平电压等确定音频信号是否需要调整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检测结果,基于检测结果确定音频信号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音量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在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该方法在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前,还包括:步骤203:显示进行音量调节的提示信息;步骤204: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调整指令;若是(相当于具有音量控制权),执行步骤205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其中,所述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若用户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当接收到该指令后,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相当于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音量调整程序);当然,若用户放弃调整(相当于释放音量控制权),则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媒体文件(相当于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5段,图2);在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对比文件3同样会进行音量参数是否在预设参数范围之内的判断(参见图3),可见,其仍会对音频信号及音量的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在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先确定控制单元是否被允许进行调整操作;当能够进行调整时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当不能调整时以原始信号播放,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警示单元60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发出视觉或视觉的警示信号,用以提醒用户手动调低音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图6);而基于不同检测情况分别发出不同的警示信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声音输出装置具有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当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同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音量控制权,其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的环节可以发挥作用,从而提升控制的稳定性,而具体是在刚开始接收音频信号时就设置音量控制权,还是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之前设置音量控制权,均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该方法在所述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前,还包括:步骤203:显示进行音量调节的提示信息;步骤204: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调整指令;若是,执行步骤205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其中,所述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若用户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相当于具有音量控制权),当接收到该指令后,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当然,若用户放弃调整,则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媒体文件(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0055段,图2);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在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先确定控制单元是否被允许进行调整操作;当能够进行调整时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当不能调整时以原始信号播放;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警示单元60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发出视觉或视觉的警示信号,用以提醒用户手动调低音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图6);而基于不同检测情况分别发出不同的警示信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声音输出装置具有音量控制权及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临限值时,降低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调整后的音频信号并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当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小于或等于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二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在安全范围内,并播放音频信号。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电路中通过调整可变电阻进行分压从而调整电路状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音量调整单元包含可变电阻单元,用来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电阻值,以将该音频信号转换成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听力保护功能的声音输出装置的控制方法(相当于“一种控制方法,用于一声音输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24段,图1-6):一种听力保护方法,当一段时间内的音频能量值达到预定值,控制音量的变化,从而保护听力;该听力保护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接收一声音信号源输出的模拟声音信号(相当于“接收音频信号”);将该模拟声音信号转换为数字声音信号;采用一预定的取样频率对该数字声音信号进行取样(相当于“检测”),获取多个振幅值;将该多个振幅值作为一参数计算一预设时间段内的声音能量值(相当于“产生一检测结果”);及当该声音能量值达到一预设能量值(相当于“临限值”)时,产生一听力保护信号(相当于“产生控制信号”);其中,该听力保护方法还包括步骤: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自动调低当前增益值(相当于“产生调整后的音频信号”);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产生视觉或听觉的警示信号(相当于“输出第一警示信号”);该声音输出装置10包括一接口单元12、一听力保护系统13及一声音传感器14;然后该声音传感器14(相当于“声音输出单元”)在调低后的音量下输出该模拟声音信号对应的声音;其中,该声音传感器14可为一耳机或一扬声器(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图1-3、6,相当于“所述控制方法包含有:于该声音输出装置连结至一音频产生装置时,接收来自于该音频产生装置的一音频信号;检测该音频信号的参数值,以产生一检测结果;根据该检测结果判断该音频信号的参数值是否大于一临限值并据以产生一控制信号;根据该控制信号调整该音频信号,以产生一调整后的音频信号;根据该控制信号输出一第一警示信号,以执行一警示功能;以及根据该控制信号播放该调整后的音频信号”)。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一检测结果;(2)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具有一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输出该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且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该声音输出装置释放一音量控制权,且于该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该声音输出装置仍会持续监测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在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该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以及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声音输出装置在开始接收该音频信号时具有音量控制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检测音频信号以确定音频信号的音量大小;(2)如何及时基于操作权限进行调整从而提高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箱中音频信号处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所述降噪控制模块包括:信号电平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数字音频处理模块处理的数字信号电平;降噪执行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信号电平检测模块检测到电平是否低于预设阀值,若低于阀值则控制所述第一缩放单元按预设倍数放大信号电平,并同时控制所述降噪模块按该预设倍数缩小信号电平;若高于阀值则控制所述第一缩放单元和所述降噪模块按原信号电平大小输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07段,图1);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电压以确定音频信号状态从而对音频信号进行处理;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取样音频信号振幅值以确定音频信号强度进行调整,而通过音频信号振幅、电平电压等确定音频信号是否需要调整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电压检测单元用来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以产生检测结果,基于检测结果确定音频信号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音量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在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该方法在所述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前,还包括:步骤203:显示进行音量调节的提示信息;步骤204: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调整指令;若是(相当于具有音量控制权),执行步骤205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其中,所述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若用户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当接收到该指令后,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相当于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一音量调整程序);当然,若用户放弃调整(相当于释放音量控制权),则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媒体文件(相当于该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8-0055段,图2);在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对比文件3同样会进行音量参数是否在预设参数范围之内的判断(参见图3),可见,其仍会对音频信号及音量的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在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先确定控制单元是否被允许进行调整操作;当能够进行调整时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当不能调整时以原始信号播放;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警示单元60接收并响应该听力保护信号发出视觉或视觉的警示信号,用以提醒用户手动调低音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图6);而基于不同检测情况分别发出不同的警示信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声音输出装置具有音量控制权以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一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当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该音量控制权及该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该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同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音量控制权,其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的环节可以发挥作用,从而提升控制的稳定性,而具体是在刚开始接收音频信号时就设置音量控制权,还是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之前设置音量控制权,均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与装置权利要求2-4对应一致的方法权利要求,装置权利要求2-4中的各组成部分是为实现方法权利要求6-8的方法各步骤建立的功能模块;故基于权利要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该装置权利要求6-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基于检测音频信号的声音能量值是否达到预设能量值从而进行音频信号的调节,其根据声音能量值来调整增益值,从而保护用户的听力;其与本申请的不同点在于检测音频信号的手段不同,对应的计算参数与特性自然有区别,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并将检测结果与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音频信号进行调整,调整手段有增益控制和降噪处理等,其检测手段与本申请中的检测手段相同,都是通过检测音频信号的电平从而确定音频信号是否需要调整;并且以电压电平作为信号的电平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同时,通过对信号的电平进行检测生成AGC控制信号以调整信号增益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高频电子技术》,方庆山,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01,第108页)。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前,还可以包括用户的确认过程;该方法在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前,还包括:步骤203:显示进行音量调节的提示信息;步骤204: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调整指令;若是(相当于具有音量控制权),执行步骤205将所述音量参数调整至所述预设参数范围之内;其中,所述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若用户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当接收到该指令后,对音量参数进行调整(相当于该声音输出装置正执行音量调整程序);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音量控制权,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上述内容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具有音量控制权,而在于具有音量控制权的时刻比对比文件3更早一些,即在开始接收音频信号时就具有了音量控制权。同时,音量控制权的作用为提升控制的稳定性,其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的环节可以发挥以上作用,而具体是在刚开始接收音频信号时就设置音量控制权,还是在涉及音量的控制和调节之前设置音量控制权,均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3在音频信号需要调整的时候发出提示信号给用户,其提示信息不仅用于让用户确认是否进行音量调整,由于提示信息在信号需要调整时才发出,实际上也提醒了用户音频信号超过了一定的阈值需要调整,否则会对听力造成损伤,具有警示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声音能量值达到预设能量值时产生听力保护信号给警示单元,产生视觉或听觉的警示信号,从而在使用声音输出装置时不仅可以避免过大的音量,还可以由警示信号来及时取得音频信号的异常状况。
(4)对比文件3中,每当需要进行音量调节时控制单元发出提示信息以供用户进行选择是否进行音量调节,若选择调整,触发生成调整指令;其中的用户确定的过程实际上是给调整单元赋予音量调整权限的过程,用户放弃调整,控制单元没有音量调整权限会依据原来的音量参数播放;而每一次检测到需要调整时都会生成提示信息,则在上一次调整完后下一次用户确认进行音频信号调整前,控制单元不会主动进行音量调整,即不具有音量控制权;也就是说每次控制单元在进行完音量调整后都会释放音量控制权。同时,在释放了该音量控制权或已不具有该音量控制权时,对比文件3同样会进行音量参数是否在预设参数范围之内的判断(参见图3),可见,其同样仍会对音频信号及音量的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同时,对比文件1中包含警示单元,用于提示音频信号超过预设值;对比文件3的提示信息中包含用户是否进行调节的提示内容,其也是提醒用户音频信号需要调整,供用户选择是否进行调整;而对处理装置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反馈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号检测的不同结果进行相应不同类型操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反馈不同信号分别指示音频信号需要调整和不需要调整的状态,以及在声音输出装置释放音量控制权且控制信号指示该声音输出装置已释放音量控制权及音频信号的电压电平大于临限值时,警示单元输出第三警示信号以指示音量已超过安全范围,声音输出单元播放该音频信号。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