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0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36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4892.1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浩然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朱晓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4892.1,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获取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前述区别特征用于解决“在终端设备处于何种状态下执行该信息处理方法”这一问题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1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4对应,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14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880420A,公开日:2013年1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触控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
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
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
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
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具体为:
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的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则所述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具体为:
当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存在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基于所述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的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包括:
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坐标信息;
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坐标信息,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位置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的触控点数量;
验证所述触控点数量是否达到第二阈值;
当所述触控点数量达到所述第二阈值,基于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显示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 控点中的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距离最远的两个触控点分别为第一目标触控点和第二目标触控点,其中,所述第一目标触控点为所述距离最远的两个触控点中的触控时间较早的一个触控点;
验证所述第一目标触控点和所述第二目标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当所述第一目标触控点和所述第二目标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不小于所述第一阈值,选择与所述第二目标触控点位置相邻的触控点作为新的第二目标触控点,并返回所述验证所述第一目标触控点和所述第二目标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步骤,直至验证结果表明所述第一目标触控点和所述第二目标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的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包括:
计算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
将计算得到的各触控时间差与第一阈值进行比较;
则基于所述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的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具体为: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将比较得到的至少一组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中距离最远的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区域作为目标区域,并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所述目标区域内的第二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包括:
捕捉针对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触控信息;
解析所述触控信息,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触控显示装置,用于显示第一显示内容;
数据采集装置,用于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所述第一显示内容,并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
处理器,用于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并在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的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并在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存在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时,基于所述触控时间差小于所述第一阈值的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采集装置具体用于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坐标信息,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位置关系。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获得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的触控点数量,并验证所述触控点数量是否达到第二阈值,当所述触控点数量达到所述第二阈值,基于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显示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8加入特征“所述第一操作所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等于两个”。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本申请能够针对多于两个触控点的操作进行处理,而对比文件1只能对对应两个触控点的操作进行处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触控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
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
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等于两个;
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
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触控显示装置,用于显示第一显示内容;
数据采集装置,用于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所述第一显示内容,并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等于两个;
处理器,用于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并在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控点数量为两个的方案;触控点数量为多点或多次触摸操作时,通过触摸操作之间的时间间隔来确定是否能够构成一次有效触摸操作是公知常识;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包括“触控点数量等于两个”和“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对比文件1的步骤S101、S102、S103、S104、S105明确公开了关于两个触控点的方案,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终端设备处于何种状态下执行该信息处理方法以及如何设计多点触控手势。执行选择操作时检测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是计算机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的多点触控技术支持多个触控点,设计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的多点触控手势是触控屏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将五个以下手指的同时触摸或顺序触摸对应于各种常见的打开、编辑等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1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4对应,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以下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8:“其中,当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第一预设条件是与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时,生成的执行指令包括对第一显示内容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进行选中操作。”复审请求人认为:加入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以生成对不连续区域的选中,无需外接输入设备,提高了用户体验;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触控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
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
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等于两个;
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
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其中,当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第一预设条件是与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时,生成的执行指令包括对第一显示内容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进行选中操作。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触控显示装置,用于显示第一显示内容;
数据采集装置,用于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所述第一显示内容,并获取对于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第一操作,采集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触控显示装置上对应的至少两个触控点坐标,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等于两个;
处理器,用于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并在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其中,当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第一预设条件是与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时,生成的执行指令包括对第一显示内容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进行选中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以下文本: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80420A,公开日:2013年01月16日。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22-47段):一种基于触摸屏的启动并执行区域选择操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01,实时检测触摸屏上的触摸操作。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的触摸设备为支持多点触摸的设备。步骤S102,判断在所述触摸屏上是否出现两个触摸点。若否则返回步骤S101;若是则进入步骤S103。步骤S103,若判断得出在触摸屏上出现了两个触摸点,则根据两个触摸点的位置、两个触摸点落下间隔的时间、两个触摸点落下后静止所停顿的时间等信息来判断用户是否试图进行一次框选操作,具体的,可以通过进一步判断两个触摸点的位置、两个触摸点落下间隔的时间、两个触摸点落下后静止所停顿的时间是否符合预设条件来判断用户的意图。步骤S104,若步骤S103中经过判断发现符合预设条件,则开启选择操作模式,根据所述两个触摸点的位置确定矩形选择区域的位置和大小并进行显示,此时落入矩形选择框内的对象被标记为选中状态,供后续操作参照。步骤S105,在完成了选择操作后,若用户想要退出选择操作模式时,则发出一个预定的取消选择操作的命令即可,例如可以通过点击矩形选择区域以外的任何区域来取消选择的操作。
其中,步骤S10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验证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关系;当验证结果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基于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限定的区域,生成对所述第一显示内容的执行指令”。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检测所述触控显示装置的第一显示内容;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2)其中,当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第一预设条件是与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时,生成的执行指令包括对第一显示内容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进行选中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终端设备处于何种状态下执行该信息处理方法以及如何设计多点触控手势;(2)如何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
关于区别(1),执行选择操作时检测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是计算机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的多点触控技术支持多个触控点,设计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的多点触控手势是触控屏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将五个以下手指的同时触摸或顺序触摸对应于各种常见的打开、编辑等操作。
关于区别(2),在具有鼠标、键盘等输入设备的电子设备中,通常通过鼠标键盘配合操作实现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例如,鼠标拖动光标同时配合CTRL键在文字编辑软件WORD中选中不连续的部分,而在触控显示设备中,常见的是单次点击,单次选中,尚没有实现基于时间条件判断的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的高效输入方式,区别(2)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采用区别(2)的方式,可以实现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符合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预设条件时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无需外接输入设备,实现了触控方式的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的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权利要求1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它们的组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对应,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1引用权利要求8,当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控点数量为两个的方案;触控点数量为多点或多次触摸操作时,通过触摸操作之间的时间间隔来确定是否能够构成一次有效触摸操作是公知常识;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确实公开了触控点数量为两个的方案;触控点数量为多点或多次触摸操作时,通过触摸操作之间的时间间隔来确定是否能够构成一次有效触摸操作确实是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做了更具体的限定“其中,当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第一预设条件是与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时,生成的执行指令包括对第一显示内容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进行选中操作”,在具有鼠标、键盘等输入设备的电子设备中,通常通过鼠标键盘配合操作实现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例如,鼠标拖动光标同时配合CTRL键在文字编辑软件WORD中选中不连续的部分,而在触控显示设备中,常见的是单次点击,单次选中,尚没有实现基于时间条件判断的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的高效输入方式,本申请的前述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采用本申请的方式,可以实现触控点数量大于两个且符合时间信息相关的条件预设条件时选中不连续的多个部分显示内容。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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