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可形变的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0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32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83234.4
申请日:2014-04-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浩然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3234.4,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可形变的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方法中是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参数;(2)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区别(1)是解决如何选择变形参考值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同样解决如何提高显示效果的问题。区别(2)的关于折叠部分的显示区域和被遮挡的第一部分不显示的特征是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1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10-1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4015743A1,公开日:2014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3197863A,公开日: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可形变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
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内容,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不同;其中,
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第一门限值时,确定第一控制指令,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其中,
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时,所述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具体为: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参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具体为: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发生所述形变时的形变位置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置参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为可形 变的显示单元,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形变时,所述显示单元也随之发生形变,所述基于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第二控制指令,所述第二控制指令用于生成与所述第一内容对应的第一标识,所述第一标识用于定位所述第一内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为可形变的显示单元,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形变时,所述显示单元也随之发生形变,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有与两个应用一一对应的两个窗口,其中所述两个窗口至少存在一部分重叠区域,且以第一方式显示所述两个窗口时,所述重叠区域显示所述两个窗口中第一窗口中对应的内容,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第三控制指令,所述第三控制指令用于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方式由第一方式调整为第二方式,其中,在所述显示单元以所述第二方式显示所述两个窗口时,所述重叠区域显示所述两个窗口中第二窗口中对应的内容。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基于所述一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继续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二形变参数;
在所述第二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由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变化为小于第二门限值时,确定第四控制指令,所述第四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内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基于所述第三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三控制指令,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区域由第一显示区域调整为第二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与所述形变匹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发生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对应 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由大于第三门限值变化为小于第四门限值时,确定所述控制指令。
9. 一种可形变的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机壳上;
形变参数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机壳内,与所述显示单元和所述形变参数获取单元相连,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内容,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不同,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第一门限值时,确定第一控制指令,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其中,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形变参数获取单元包括一传感器阵列,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时,所述形变参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传感器阵列获取用于表征所述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参数,或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发生所述形变时的形变位置相对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位置参数。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 体还用于在基于所述一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之后,继续通过所述形变参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二形变参数,并在所述第二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由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变化为小于第二门限值时,确定第四控制指令,所述第四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第一门限值时,确定第一控制指令,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2)所述第一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内容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以上区别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325]段,附图46):参照图46,如果在特定屏幕460被显示的同时执行了弯曲并保持手势,则屏幕关于边界线被划分为两个屏幕。初始屏幕460被显示在划分的屏幕的460(a)上。在此情况下,可根据新屏幕460(a)来调整初始 屏幕460的布局和尺寸。另一方面,另一屏幕被关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折叠屏幕的第二部分不显示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了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但是根据电子设备屏幕的显示空间适应性的调整显示方式,以达到提高用户的交互体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屏幕被遮挡部分是无效显示(用户无法看到)。进而调整被遮挡部分不显示显示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99]-[0200]段,附图25):控制单元115基于识别结果,进行将在顶侧、左侧上由折叠线段57包围的折叠区域71中显示内容的取向与前侧上的显示内容的取向的匹配的控制(反转控制)。因此,如图25的下图所示,在柔性显示器15的折叠区域71中看起来是透明的图像以与前侧上的图像相同的取向显示。 同时,即使当信息处理装置10-2并不具有光透射率但在每一侧上具有柔性显示器15时,控制单元115可以响应于折叠操作的输入控制所显示的内容的取向。更具体地,当在每一侧上具有柔性显示器15的信息处理装置10-2被如图25所示地折叠时,从前侧看到后侧上的显示,但是所显示的内容取向为水平方向。因此,响应于用户的折叠操作的输入,控制单元115控制后侧上的显示并改变从前侧看的部分的显示内容的取向。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第二部分的反面上显示第一部分被第二部遮挡的显示内容,现有技术也发现了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上的内容是用户无法看到,进一步将用户无法观察到的显示部分不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1)。(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2),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显示器形状调整显示内容。显示器被遮挡的部分的显示内容无法被看到是生活常识;在柔性屏领域,屏幕的弯折会产生这种遮挡;在柔性屏弯折时,被遮挡的部分包括屏幕的由于弯折而改变朝向的区域以及被该区域挡住的区域,将原本显示在前述两个区域的内容调整到未被遮挡的区域进行显示用于解决如何适应显示器形状调整显示内容的问题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次答复复审通知书的过程中重新修改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个随着形变的增加而控制指令持续变化的过程。该过程包括的三个阶段是一个连续地、完整的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各个功能和各个角度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该多个对应关系是相互独立分离的,各个角度和与该各个角度对应的功能之间不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发明人想到自然界中的事物被折叠会遮挡住部分显示内容,例如书页的一个边角被折起,当该边角被折起的角度较小时不会影响阅读书页上的内容,而当该边角被折起的角度较大时会影响到阅读该边角上的内容或者被该边角挡住的其他部分的内容,从而想到可折叠设备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正是由于想到了可折叠设备存在这样的问题之后,才会进一步地思考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为了解决可折叠设备发生形变的部分区域会影响到用户观看显示单元上的内容,本申请根据形变大小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控制指令,从而保证用户能够完整地观看到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内容,提高用户体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有效地减小形变对电子设备显示显示内容的影响。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根据形变的大小控制电子设备在显示区域上的显示内容,以使显示内容不被形变区域所遮挡,使得显示内容能够完整地显示在未被遮挡的显示区域上,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对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调整方式不够便捷的技术问题。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为可形变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
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内容,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不同;其中,
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不大于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一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的显示内容不变;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不显示内容;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是所述显示单元上除所述第二部分之外的部分。
9. 一种可形变的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机壳上;
形变参数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机壳内,与所述显示单元和所述形变参数获取单元相连,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内容,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不同,
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形变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部分所对应的第一平面与第二部分所对应的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发生变化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形变参数,确定一控制指令,具体为: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 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不大于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一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的显示内容不变;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不显示内容;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以下文本:申请日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4015743A1,公开日2014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3197863A,公开日2013年07月10日。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55-296段, 图6、36-40):柔性显示设备和操作方法。可根据各种条件(诸如位置、方向、角度、程度、速度、形变的保持时间和形变的数量)来将形变划分为各种类型的形变。图6示出弯曲角度的示例。图6的示图(a)示出柔和地执行弯曲的状态。为了使用户区分输入,将弯曲角度划分为锐角、钝角、90°角和小于10°的 角,并且功能可与各个角度匹配。针对如图6的示图(a)所示的弯曲角度(θ) 是大于90°的钝角的情况、如图6的示图(b)所示的弯曲角度(θ)是小于90°(在10°和90°之间)的锐角的情况、如图6的示图(c)所示的弯 曲角度(θ)是90°角的情况、如图6的示图(d)所示的显示单元被完全弯曲且弯曲角度(θ)小于10°的情况,不同功能可以与不同弯曲角度匹配。 虽然图6的示图(d)示出弯曲角度(θ)小于10°的情况,但是可以不同地设置角度范围。如果如图6的示图(b)或示图(d)执行弯曲,则该弯曲可被称为“折叠”。
参照图40,在第一应用APP1被执行并且执行屏幕400被显示的状态下,如果弯曲边角并且维持弯曲状态,则在包括该边角的边缘上打开新区域 401。也就是说,与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不同,不只有边角是打开新区域401的区域。参考边界线的终点划分边缘并且在该边缘上打开新区域401。柔性显示设备100在新区域401上显示与初始屏幕400不同的第二应用 APP2的执行屏幕。如果如上所述在执行了多个不同应用的两个区域上执行了触摸,则可显示背景屏幕或其它基本用户界面,而不显示在这两个区域上显示的应用执行屏幕。例如,如果同时触摸两个区域,或者如果执行同时触摸两个区域并且以水平方向张开手指的手势,则两个区域400和401彼此水平地分开,并且 屏幕被转换为背景屏幕或基本UI。此外,如果对两个区域400和401执行多点触摸并且以使触摸点朝边界方向移动的方式执行轻弹,则应用APP1和APP2的执行屏幕互换。在此状态下,如果释放了保持状态,则恢复初始屏幕400。
其中,对比文件1的“在第一应用APP1被执行并且执行屏幕400被显示的状态下, 如果弯曲边角并且维持弯曲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获取由所述电子设备形变而产生的与所述形变对应的第一形变参数”;对比文件1的只显示APP1的显示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内容”;对比文件1的同时显示APP1和APP2的显示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内容”。对比文件1的“为了使用户区分输入,将弯曲角度划分为锐角、钝角、90°角和小于10°的 角,并且功能可与各个角度匹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第一门限值时,确定第一控制指令”。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随着形变的增加而控制指令持续变化的过程,该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各个角度和与该各个角度对应的功能之间连续变化、根据形变大小不同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从而保证用户观看到完整显示内容。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不大于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一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的显示内容不变;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特定位置处发生形变,所述形变使得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未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所述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上不显示内容;
在所述第一形变参数表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变化值大于所述第一门限值,并且所述第二部分遮挡所述第一部分的显示区域时,确定一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控制位于第二部分的显示区域和位于第一部分且被第二部分遮挡的显示区域不显示显示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是所述显示单元上除所述第二部分之外的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173-177、199-200、225-229段,图22、25、30):
图22是示出根据第二实施例的显示控制实例3中的书签显示控制的图。在图22示出的示例中,电子书在柔性显示器15上显示。然而,可以显示任何书签功能在其上是有效的信息,如WEB分页程序或报纸。控制单元115根据识别结果在柔性显示器15的左上角上显示书签图标33以给出响应于用户的折叠操作的输入的视觉反馈。
控制单元115基于识别结果,进行将在顶侧、左侧上由折叠线段57包围的折叠区域71中显示内容的取向与前侧上的显示内容的取向的匹配的控制(反转控制)。因此,如图25的下图所示,在柔性显示器15的折叠区域71中看起来是透明的图像以与前侧上的图像相同的取向显示。 同时,即使当信息处理装置10-2并不具有光透射率但在每一侧上具有柔性显示器15时,控制单元115可以响应于折叠操作的输入控制所显示的内容的取向。更具体地,当在每一侧上具有柔性显示器15的信息处理装置10-2被如图25所示地折叠时,从前侧看到后侧上的显示,但是所显示的内容取向为水平方向。因此,响应于用户的折叠操作的输入,控制单元115控制后侧上的显示并改变从前侧看的部分的显示内容的取向。
图30是示出响应于卷起操作的输入由根据第三实施例的控制单 元115的执行的功能的图。如图30中的“在开始卷起之前”所指示的, 在柔性显示器15上显示多个文件图标73的状态下,用户卷起信息处理装置10-3。如图30中的“开始卷起”所指示的,控制单元115根据逐渐改变的在每侧上的弯曲量的总和sumR,使多个文件73的显示部分相互接近地移动,从而表达收集多个文件73的程度。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整屏幕被折叠部分的显示内容的方案,但没有公开各个角度和与该各个角度对应的功能之间连续变化、根据不同形变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保证用户观看到完整显示内容的方案,即没有公开前述区别特征。
显示器被遮挡的部分的显示内容无法被看到是生活常识,但生活常识和计算机领域公知常识中没有关于如何调整以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即关于如何调整以保证用户观看到完整显示内容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去设计和创造,本申请提出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方式,不属于公知常识。
此外,本申请根据形变大小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控制指令,从而保证用户能够完整地观看到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内容,提高用户体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有效地减小形变对电子设备显示显示内容的影响。权利要求1根据形变的大小控制电子设备在显示区域上的显示内容,以使显示内容不被形变区域所遮挡,使得显示内容能够完整地显示在未被遮挡的显示区域上,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对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上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调整方式不够便捷的技术问题。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10-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前置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更具体的特征,随着形变的增加而控制指令持续变化的过程,该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各个角度和与该各个角度对应的功能之间连续变化、根据形变大小不同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从而保证用户观看到完整显示内容。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173-177、199-200、225-229段,图22、25、30)公开了在第二部分的反面上显示第一部分被第二部遮挡的显示内容。但是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并且,显示器被遮挡的部分的显示内容无法被看到是生活常识,但生活常识和计算机领域公知常识中没有关于如何调整以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即关于如何调整以保证用户观看到完整显示内容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去设计和创造,本申请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方式,不属于公知常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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