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00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2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0653.0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苏州派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迎军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盖蕾
国际分类号:B07C3/18(2006.01),B07C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0653.0,名称为“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派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及说明书第1-43段(第1-5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34087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311142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S1、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分配唯一编号X;S2、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分配唯一编号Y;S3、获取快递收件人地址信息;S4、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定位所述快递所属的片区和网格,获取编号X和Y的值;S5、打印包括X和Y值的标签并贴附于所述快递;S6、分拣人员根据所述标签将相同“X Y”值的快递分拣至同一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获取快递收件人地址信息的同时获取收件人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之后包括步骤S7、将相同X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值对应编号的片区派件点终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之后包括步骤S8、将相同“X Y”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 Y”值对应编号的派件网格终端。”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的地区按派送范围划分成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唯一编号X,然后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送网格,给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Y,打印的标签包括XY值,且本申请限定为分拣人员分拣;而对比文件1将目的地划分为经纬度,打印的标签包括经纬度值的二维码,二者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不同。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具体的是将落地点所包含的地区划片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将收件人目的地地址(即本申请所述的落地点所包含的地区)按照经纬度划区、打印二维码标签的分拣方法,同样是可应用于快递落地阶段,根据经纬度二维码判断属于哪个分拣区与本申请按照编号判断属于哪个分拣区都同样需要根据标签进行一步判断工作,该流程的方式和最终目的均是相同的,仅仅是判断手段和标准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按照区域和街道信息划分、对包裹唯一编号的方法,为了进一步地简化划区分拣流程,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包裹按照区域和街道唯一编号,并将上述划分方法实体化,即将编号打印贴于包裹上;至于编号是以二维码、条形码、数字或字母等何种形式体现,则是根据后续的分拣是由人工还是机器扫描决定的,若受限于企业分拣成本等因素,选择人工分拣方式进行后续操作,则将标签打印成人眼可读性强的字母、数字,甚至通过字体大小或颜色等设置便于肉眼区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这种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1-4合并为独立权利要求1,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5-7合并为独立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不同,本申请是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的地区划分成若干片区,再将每个片区划分为若干派送网格,通过对片区和网格编号确定具体件的标签,再由分拣人员分拣,而对比文件1是将目的地划分为经纬度,通过打印包括经纬度信息的二维码,由分拣人员分拣。而由经纬度定位确认具体地址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是存在明显误差的,派件准确性有待考量,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显著的技术差别,采用本申请的方法进行快递分拣无需对现有派件范围重新划分,并可根据需要调整预先存储的片区和网格划分信息,利于推广实施,也有利于按需要增减片区和网格,调整片区和网格派件范围,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虽然给出了按照区域和街道信息划分的方法,但其后续的分拣方法复杂,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于方法简便,可控性强,充分考虑到了各种情况,明显优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目的地按照经纬度划分,并将包含经纬度值的二维码打印出来用于分拣的快递分拣方法,其与本申请的区别是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不同,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经纬度划分是分拣领域常见的区域划分方式之一,该方法具有与地球弧度相关、划分点较细、采用横竖两值标注等特点,因此当派送点并不是均匀分布或需要根据直线而非弧度划分等情况下,在按照经纬度的划分方式并不能很好地提高效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去寻找其他的派送区域划分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按照区域和街道信息划分的方法,其根据区域进行唯一编号,再对每个区域的街道路段号进行二次划分,将快件和区域、路段一一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划分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快递分拣方法,以适应不同的分拣需求,在此基础上,将根据经纬度信息编号的方式替换为根据区域、街道路段等信息将划分好的区块进行编号,并将编号打印贴于包裹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至于编号是以二维码、条形码、数字或字母等何种形式体现,则是根据后续的分拣是由人工还是机器扫描决定的,若受限于企业分拣成本等因素,选择人工分拣方式进行后续操作,则将标签打印成人眼可读性强的字母、数字,甚至通过字体大小或颜色等设置便于肉眼区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这种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发送区域相同的快件的派件信息到指定派送区域的派件员的智能手机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快件的具体区域发送其派送信息到对应终端上,因此,该派送方式也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唯一编号X,然后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Y,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定位所述快递所属的片区和网格,获取编号X和Y的值,打印的标签包括XY值,相同“XY”值的快递分拣至同一位置;获取快递收件人地址信息的同时获取快递条码信息;将相同X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值对应编号的片区派件点终端;将相同“XY”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Y”值对应编号的派件网格终端。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采用“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分配唯一编号X;S2、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分配唯一编号Y”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对比文件1采用将目的地按照经纬度划分的划分方法,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两者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不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派送点并不是均匀分布或需要根据地形划分而非根据经纬度划分时,按照经纬度的划分方式并不能很好地提高效率,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更加合理的派送区域划分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把快递企业的整个服务地区(即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分解成多个派送区域,并把每个区域进行唯一性编号;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划分为多个派送区域并进行编号的方法,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分拣效率;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面对地区人口多、快递量大、派件点多的情况时,只是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并进行分拣,还需要再次人工分拣才能满足派送的需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由此,将对比文件2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容易得到本申请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指出“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理由,请求人以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基础进行答复”,但在意见陈述中列出的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和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并不相同。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和2,其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和4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划分方式、编号方式、获得编号的技术路径不同。上述区别并未记载在提供的对比文件中,也不属于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地,在本申请中,是将快件落地点所包含的地区按已有派送站点划分成若干片区,再将每个片区划分为若干派送网格,通过地图围栏技术把片区和网格周边线预先圈起来,不论周边线圈起来的范围里面街道、小区发生多少变化,圈起来以后,具体的编号不会变化,这是通过预先划定区域范围,进行唯一编号,再把某个快件地址定位在其属于的区域范围内,从而获得编号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1是按照收件人地址和派送点地址的经纬度进行一次计算,收件人的地址的经纬度和预先设置的派件点的经纬度进行比对(两次计算)获得距离最近的派件点。本申请中获得了X-Y编码,不仅仅是划分区域,使用的技术包含“自动”把收件人地址变成编号的过程。并且,采用本申请方法进行快递分拣无需对现有派件范围重新划分,并可根据需要调整预先存储的片区和网格划分,有利于按需要增减片区和网格,调整片区和网格派件范围,只要范围的周边线进行稍作修改就可解决实际问题,“范围”内新出现的地址随着地图围栏软件的更新而更新,利于推广实施。本申请的方法包含了片区划分、 区域编码、地图围栏、获得编码的整个过程,和对比文件1-2的片区划分方法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对比文件2只是希望把人工的分拣用机械运输来完成而已。本申请将两级分拣一次完成,快件的信息获取和传递也快捷高效,这一思路本身就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2采用的传统思路,都只考虑下一级快件管理实体的需要,执行一级分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也无法结合,本申请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S1、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分配唯一编号X;S2、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分配唯一编号Y;S3、获取快递收件人地址信息;S4、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定位所述快递所属的片区和网格,获取编号X和Y的值;S5、打印包括X和Y值的标签并贴附于所述快递;S6、分拣人员根据所述标签将相同“X Y”值的快递分拣至同一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之后包括步骤S8、将相同“X Y”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 Y”值对应编号的派件网格终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5页),2019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递自动分拣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44-82段及图4-6):①将快递收货目的地(相当于本申请的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转换成经纬度;②获取订单信息中的收件人地址(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快递收件人地址信息),同时获取收件人姓名和电话;③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获取对应目的地的经纬度,并将该经纬度对应到预先设置好的多个派件站点之一;④将包含有电子订单信息和目的地经纬度的二维码打印出来,贴在对应的快递包裹上(相当于本申请的打印标签并贴附于快递);⑤将快递包裹分拣至距离最小的经纬度所对应的派件站点,即分拣至同一位置。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给每个片区唯一编号X,然后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Y,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定位所述快递所属的片区和网格,获取编号X和Y的值,打印的标签包括XY值,分拣人员根据所述标签将相同“XY”值的快递分拣至同一位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派件区域并提高分拣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件分拣、派送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16,20,26,31段及附图28、29):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把快递企业的整个服务地区(即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分解成多个派送区域,并把每个区域进行唯一性编号,以列表形式存储于数据库(相当于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派送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并唯一编号);一个派送区域可以包含多个路段,涉及一定的路段号范围;快件10上具有条码11(相当于快递条码信息,参见说明书第16段),发送派送区域相同的快件的派件信息到指定派送区域的派件员的智能手机上(参见说明书第26段),也就是根据快件的具体区域发送其派送信息到对应终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划分为多个派送区域并进行编号的方法,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分拣效率;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面对地区人口多、快递量大、派件点多的情况时,只是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并进行分拣,还需要再次人工分拣才能满足派送的需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从而可以精准分拣和派送;同时为了满足自动分拣的需要,从而根据收件人地址信息定位快递所属的片区和网格,获取编号X和Y的值,打印的标签包括XY值,分拣人员根据所述标签将相同“XY”值的快递分拣至同一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送派送区域相同的快件的派件信息到指定派送区域的派件员的智能手机上”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得片区派件点和派件网格快递员掌握快递的派件情况,从而将相同“XY”值的快递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及快递条码信息发送至与“XY”值对应编号的派件网格终端,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到“本申请的方法包括地图围栏”、“通过地图围栏技术把片区和网格周边线预先圈起来”以及“只要范围的周边线进行稍作修改就可解决实际问题,‘范围’内新出现的地址随着地图围栏软件的更新而更新”,然而无论是原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与“地图围栏”相关的内容,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限定“地图围栏”,因此不针对上述内容进行回应。本申请在划分区域之后将收件人地址转换为编号,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递自动分拣方法将收件人地址转换为目的地经纬度,都是为了提高快递分拣的自动化程度和分拣效率,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两者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不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派送点并不是均匀分布或需要根据地形划分而非根据经纬度划分时,按照经纬度的划分方式并不能很好地提高效率,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更加合理的派送区域划分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递划片区自动分拣方法,把快递企业的整个服务地区(即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分解成多个派送区域,并把每个区域进行唯一性编号;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划分为多个派送区域并进行编号的方法,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分拣效率;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面对地区人口多、快递量大、派件点多的情况时,只是将快递落地点所包含地区按派件点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并进行分拣,还需要再次人工分拣才能满足派送的需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每个片区再划分若干派件网格,给同一片区内的每个派件网格唯一编号,由此,将对比文件2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容易想到将收件人地址转换为片区编号和派件网格编号,从而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划分方式和编号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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