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7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5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2222.0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媛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毕秀华
国际分类号:G01N33/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且也不能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2222.0、名称为“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09日,申请人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944679A,公开日期为 2013年0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含试剂R1和试剂R2;试剂组成如下:试剂R1组成为:50mmol/LpH为6.5甘氨酸缓冲液、10%聚乙二醇6000、50mmol/L氯化钠、10mmol/L叠氮钠;试剂R2组成为:50mmol/LpH为6.5甘氨酸缓冲液、2%胶乳颗粒、1mg/mL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100mmol/L EDTA、10mmol/L叠氮钠;所述试剂R1和试剂R2在使用时的比例为R1:R2=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R1中缓冲液为25℃,pH为6.5的甘氨酸缓冲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R2中缓冲液为25℃,pH为6.5的甘氨酸缓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用终点法进行测定,检测主波长为570nm。”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 R1和R2试剂中还含有叠氮钠,R2试剂中还含有EDTA;R2试剂中抗体为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而对比文件1中抗体为一株单克隆抗体和一种多克隆抗体,其中多克隆抗体为羊抗人多克隆抗体;R1试剂和R2试剂中各组分的含量、缓冲液的pH以及试剂R1和R2使用时的比例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试剂盒中还可以含有稳定剂和防腐剂如叠氮钠,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稳定剂和防腐剂加入到R1和/或R2试剂中可以提高试剂的稳定性使其易于保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试剂R1和R2中加入叠氮钠,并选择性地在R2试剂中加入稳定剂,稳定剂选择EDTA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体为一株单克隆抗体和一种多克隆抗体,其中多克隆抗体为羊抗人多克隆抗体,在此基础上选择羊抗人单克隆抗体是常规选择;缓冲液的pH值、试剂R1和试剂R2中各组分的含量以及二者在使用时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的修改包括: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所述EDTA(乙二胺四乙酸)为稳定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含试剂R1和试剂R2;试剂组成如下:试剂R1组成为:50mmol/L pH为6.5甘氨酸缓冲液、10%聚乙二醇6000、50mmol/L氯化钠、10mmol/L叠氮钠;试剂R2组成为:50mmol/L pH为6.5甘氨酸缓冲液、2%胶乳颗粒、1mg/mL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100mmol/L EDTA、10mmol/L叠氮钠;
所述EDTA(乙二胺四乙酸)为稳定剂;所述试剂R1和试剂R2在使用时的比例为R1:R2=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R1中缓冲液为25℃,pH为6.5的甘氨酸缓冲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R2中缓冲液为25℃,pH为6.5的甘氨酸缓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用终点法进行测定,检测主波长为570nm。”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不同;(2)本申请试剂盒中加入了稳定剂EDTA;(3)本申请试剂盒中缓冲液为甘氨酸缓冲液;(4)本申请试剂R1和R2的比例为3:1。对于区别(1),本申请是要解决检测试剂盒准确度低、线性相关性及稳定性差的缺陷,对比文件1只是要提高检测试剂盒的灵敏度,出发点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对于区别(2),本申请试剂R2中加入EDTA,增强了试剂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将EDTA作为稳定剂,其公开的稳定剂作用与本申请的EDTA作用不同。EDTA通常作为金属螯合剂、医药的血液抗凝剂和造纸业中的纤维处理剂,将EDTA作为稳定剂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3),本申请在加入EDTA的基础上,采用甘氨酸作为缓冲液,改善了试剂稳定性,提高了检测结果的线性相关性。本申请实施例2和3说明了甘氨酸缓冲液较磷酸盐缓冲液或其他缓冲液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液的类别,本申请中的缓冲液仍然较对比文件1中除甘氨酸以外的缓冲液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区别(4),免疫比浊检测中,胶乳颗粒、抗体比例与检测结果的准确度息息相关,在本申请限定的R1:R2为3:1的浓度下,检测试剂盒的准确性好,该比例非常规技术手段,需申请人经过大量统计学实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试剂R1和R2中缓冲液为pH6.5甘氨酸缓冲液,试剂R1中聚乙二醇6000为10%,氯化钠为50mmol/L,R1中还含有10mmol/L叠氮钠组分,试剂R2中还含有EDTA组分作为稳定剂,抗体仅为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叠氮钠浓度为10mmol/L;(2)权利要求1中R1和R2使用时的比例为3:1。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其他的常规缓冲液,如磷酸盐缓冲液、HEPES缓冲液、甘氨酸缓冲液、巴比妥缓冲液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甘氨酸缓冲液作为试剂组分。而缓冲液的pH值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剂R1和试剂R2的缓冲液pH值范围内。试剂R1中的聚乙二醇6000、氯化钠组分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仅是含量的差别,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上述组分含量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试剂R2组成包括了叠氮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要在试剂R1中也添加同样的叠氮钠组分起到防腐抑菌作用,并根据实验需要调整叠氮钠在试剂R1和R2中的浓度,而且上述浓度的选用没有给检测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EDTA作为金属离子螯合剂,可以去除反应体系中Mg2 、Ca2 、Mn2 、Fe2 等二价金属离子对反应的干扰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免疫反应体系中以去除二价金属离子的干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双抗体标记胶乳粒子,其标记使用的抗体中已经包括了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多克隆抗体组分,在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要仅使用标记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组分的胶乳微球。对于区别(2),R1和R2使用时的比例涉及的是试剂盒使用方法,该使用方法对试剂盒的组成和结构无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检测步骤对试剂盒组成和结构无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详细回应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试剂盒中加入了稳定剂EDTA,且缓冲液为甘氨酸缓冲液;(2)本申请试剂R1和R2的比例为3:1。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稳定性更强、线性相关性更好、准确度提高的检测试剂盒。对于区别(1),本申请试剂R2中加入EDTA,增强了试剂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将EDTA作为稳定剂,其公开的稳定剂作用与本申请的EDTA作用不同。EDTA通常作为金属螯合剂、医药的血液抗凝剂和造纸业中的纤维处理剂,将EDTA作为稳定剂非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在加入EDTA的基础上,采用甘氨酸作为缓冲液,改善了试剂稳定性,提高了检测结果的线性相关性。本申请实施例2和3说明了甘氨酸缓冲液较磷酸盐缓冲液或其他缓冲液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液的类别,本申请中的缓冲液仍然较对比文件1中除甘氨酸以外的缓冲液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区别(2),免疫比浊检测中,胶乳颗粒、抗体比例与检测结果的准确度息息相关,在本申请限定的R1:R2为3:1的浓度下,检测试剂盒的准确性好,该比例非常规技术手段,需申请人经过大量统计学实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且也不能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26-48段)公开了一种胶乳比浊法进行视黄醇结合蛋白检测的试剂盒,包含试剂R1、试剂R2、校准品;试剂R1为pH值6-9的缓冲液,试剂R2为抗视黄醇结合蛋白的双抗体包被的胶乳试剂,校准品是pH值5-8的视黄醇结合蛋白溶液,试剂R2的pH范围是6-8;试剂R1含有0.7%-0.9%的NaCl、1%-6%的PEG 6000、0.01%-0.1%的Tween80;试剂盒中含有稳定剂和防腐剂。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公开了试剂R1的制备为:先以双蒸水溶解NaCl(7.0~9.0g),再加入Tris-HCl缓冲液,最后加双蒸水至1000ml,使Tris终浓度为0.05mol/L,充分摇匀,再加入少量PEG 6000和Tween80,混合均匀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其他的常规缓冲液,如磷酸盐缓冲液、HEPES缓冲液、甘氨酸缓冲液、巴比妥缓冲液中的一种或多种;试剂R2的制备为:抗体混合液配制:取1mg/ml抗视黄醇结合蛋白鼠单克隆抗体溶液2ml,取1mg/ml的抗视黄醇结合蛋白兔多克隆抗体溶液1ml,将两个溶液混合均匀备用。取聚乙烯基苄基氯颗粒混悬液,将混合好的抗体溶液在300rpm 磁力搅拌下加入胶乳溶液中,搅拌形成稳定的胶乳颗粒-抗体复合物,封闭后,离心洗涤,最后用10ml 20mol/L Tris/HCl缓冲液(含0.1%BSA、0.8%NaCl、0.1%叠氮钠、0.1%吐温80)分散胶乳,使胶乳颗粒浓度为2mg/ml(即,2%)。对比文件1实施例2公开的测定方法中,R1用量:200μL,R2用量:40μL(即,使用时比例为200:50=5:1),并公开了样本量、R1用量及R2用量可按不同型号生化分析仪的要求,按 “测定条件”中规定的样本与试剂用量的比例进行调整。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剂盒试剂组成如下:试剂R1组成为:50mmol/L 的Tris/HCl缓冲液、0.7%-0.9%的NaCl、少量PEG 6000和Tween80;试剂R2组成为:20mol/L Tris/HCl缓冲液(含0.1%BSA、0.8%NaCl、 0.1%叠氮钠、0.1%吐温80)、2%胶乳颗粒、1mg/ml抗视黄醇结合蛋白鼠单克隆抗体和抗视黄醇结合蛋白兔多克隆抗体,试剂R1和试剂R2使用时的比例为5: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试剂R1和R2中缓冲液为pH6.5甘氨酸缓冲液,试剂R1中聚乙二醇6000为10%,氯化钠为50mmol/L,R1中还含有10mmol/L叠氮钠组分,试剂R2中还含有EDTA组分作为稳定剂,抗体仅为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叠氮钠浓度为10mmol/L;(2)权利要求1中R1和R2使用时的比例为3:1。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视黄醇结合蛋白免疫比浊检测试剂盒。
对于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公开的试剂R1和R2采用的是Tris/HCl缓冲液,但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其他的常规缓冲液,如磷酸盐缓冲液、HEPES缓冲液、甘氨酸缓冲液、巴比妥缓冲液中的一种或多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甘氨酸缓冲液作为试剂组分。而缓冲液的pH值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剂R1和试剂R2的缓冲液pH值范围内。试剂R1中的聚乙二醇6000、氯化钠组分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仅是含量的差别,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上述组分含量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检测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试剂R2组成包括了叠氮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要在试剂R1中也添加同样的叠氮钠组分起到防腐抑菌作用,并根据实验需要调整叠氮钠在试剂R1和R2中的浓度,而且上述浓度的选用没有给检测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EDTA作为金属离子螯合剂,可以去除反应体系中Mg2 、Ca2 、Mn2 、Fe2 等二价金属离子对反应的干扰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免疫反应体系中以去除二价金属离子的干扰。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EDTA被作为稳定剂添加,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稳定性验证实验中并没有公开对照组试剂组分,因而,无法确定表3检测获得的稳定性效果是由添加EDTA组分所带来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双抗体标记胶乳粒子,但其标记使用的抗体中已经包括了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多克隆抗体组分,在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要仅使用标记羊抗人视黄醇结合蛋白抗体组分的胶乳微球。
对于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1中试剂R1和R2的使用比例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样本量、R1用量及R2用量可按不同型号生化分析仪的要求,按 ‘测定条件’中规定的样本与试剂用量的比例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求对使用比例进行调整,获得适宜的使用配比值。而且,R1和R2使用时的比例涉及的是试剂盒使用方法,该使用方法对试剂盒的组成和结构无限定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是对试剂R1和R2中缓冲液温度和相应pH值的进一步限定。缓冲液pH值测定会由于温度效应而产生偏差,为确保所配置缓冲溶液pH值的准确性,限定缓冲液配置温度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方式,而25℃是本领域实验技术手册中常规设定的配置温度。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用终点法进行测定,检测主波长为570nm”。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检测试剂盒,为产品权利要求,上述检测步骤对试剂盒的组成和结构无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5段记载的“以相对偏差来考察测定准确度,相对偏差均在±15%范围内”,第0068-0069段记载的“相关系数r=0.9985”,第0072段记载的“本发明试剂盒在2-8℃保存16个月是比较稳定的”,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发明具有的准确度和稳定性高、线性相关性好的效果也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的。对于区别(1),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EDTA被作为稳定剂添加,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稳定性验证实验中并没有公开对照组试剂组分,因而,无法确定表3检测获得的稳定性效果是由添加EDTA组分所带来的。EDTA作为金属离子螯合剂,可以去除反应体系中Mg2 、Ca2 、Mn2 、Fe2 等二价金属离子对反应的干扰作用,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免疫反应体系中以去除二价金属离子的干扰。虽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公开的试剂R1和R2采用的Tris/HCl缓冲液,但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其他的常规缓冲液,如磷酸盐缓冲液、HEPES缓冲液、甘氨酸缓冲液、巴比妥缓冲液中的一种或多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甘氨酸缓冲液作为试剂组分。而且,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没有记载用作对照组试剂的具体组成成分,因此,无法判断线性相关系数提高、稳定性增强与采用甘氨酸缓冲液组分相关。对于区别(2),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试剂R1和R2的使用比例对试剂盒的结构和组成无限定作用。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论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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