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声器单体的外壳、扬声器单体和模组、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扬声器单体的外壳、扬声器单体和模组、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73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906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1396.6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素卿
合议组组长:黄海云
参审员:姜丹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采用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1396.6,名称为“扬声器单体的外壳、扬声器单体和模组、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4350287U,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4737553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对比文件3:CN103957486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扬声器单体的外壳(3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310)的材质为绝缘的多孔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壳(3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材料的孔隙率大于或者等于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壳(3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材料的孔径大于或者等于1um,小于或者等于1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壳(3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材料为多孔陶瓷、泡沫玻璃或者硬质多孔塑料。
5. 一种扬声器单体(300),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外壳(310),还包括振动系统和磁路系统,所述外壳用于收容固定所述振动系统和磁路系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单体(300),其特征在于,所述扬声器单体(300)的、安装在所述外壳(310)上的组件粘接固定在所述外壳(310)上。
7. 一种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模组外壳和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扬声器单体(300),其中,所述扬声器单体(300)收容在所述模组外壳中;
所述振动系统包括振膜,所述振膜将模组外壳内的空间分割出后腔(119),所述扬声器单体的外壳位于所述后腔(119)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与所述后腔(119)对应的所述模组外壳的至少一个外壳组件(100、200)包括外壳组件本体(110、210)和结合在对应外壳组件本体(110、210)中的扩容板(120、220),且所述扩容板(120、220)经由对应外壳组件本体(110、210)的内表面(111、211)朝向所述后腔(119)外露,其中,所述扩容板(120、220)的材质也为硬质的多孔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容板(120、220)通过作为嵌件注塑于外壳组件本体(110、210)中而与对应外壳组件本体(110、210)结合在一起。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权利要求7、8或9所述的扬声器模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进一步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采用多孔材料制成的扬声器单体外壳以达到虚拟增大扬声器模组后声腔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在壳体材料上设置微孔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是为了替代传统移动设备外壳中的声音出口和/或入口,以达到使声音的出口和/或入口不会影响移动设备的期望的工业设计的目的,还能够达到提供改进的灰尘和液体防护的目的。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提及增大扬声器模组后声腔这一技术目的。另外,权利要求1是整个扬声器单体的外壳为绝缘的多孔材料,而对比文件2只是在壳体材料上设置一个或多个多孔区域,除了这一个或者多个多孔区域之外的外壳部分并不具备多孔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在后声腔内壁粘接绝缘多孔材料,该绝缘多孔材料已经实现了本申请多孔外壳具有的虚拟增大扬声器模组后声腔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增大模组后腔效果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扬声器模组的微型化,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多孔材料直接构成外壳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基于同样的发明构思,为在增大模组后腔效果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扬声器模组的微型化,直接采用绝缘的多孔材料构成扬声器单体的外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350287U,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737553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3957486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扬声器单体的外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扬声器模组(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24-0027段,附图1-2),该扬声器模组包括壳体10,在壳体10围成的空腔内收容固定有扬声器单体11(扬声器单体11封装在该扬声器模组中,该扬声器单体必然封装有外壳,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包括扬声器单体的外壳),扬声器单体11将壳体10围成的空腔分隔为前声腔12和后声腔13,在后声腔内设有与后声腔内壁粘接呈多孔结构的吸音材料颗粒15,起到扩张后声腔容积的作用,能够有效的调节中低频性能。其中,所述吸音材料为沸石或活性炭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所述外壳材质为绝缘多孔材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扬声器单体外壳对后声腔体积的占用。
(1)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扬声器模组包括壳体10和扬声器单体11(如附图2所示),壳体10为扬声器模组的壳体。对比文件1中扬声器模组的壳体10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扬声器单体的外壳。假设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1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那么将对比文件1附图2中包围后声腔的壳体10设置为多孔结构,势必会严重影响后声腔的声学特性,是不符合扬声器的发声原理的。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音材料设有多孔结构,吸音材料为沸石或活性炭等。而用来制作扬声器单体外壳的材料通常是塑料、陶瓷、玻璃等,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多孔材料通常是不会用来制作扬声器单体的外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多孔材料”用途是作为吸音材料,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多孔材料”是用于制作扬声器单体的外壳,两者用途完全不同。
再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外壳的材质为绝缘的多孔材料”,也就是说该外壳整体是多孔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结构能够起到扩张后声腔容积的作用,但对比文件1不具有将整个扬声器单体外壳设置为多孔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并不能容易想到将该多孔结构应用于扬声器单体的整个外壳。同时,将扬声器单体外壳设置为多孔结构以增大后声腔体积属于本申请发明点,没有证据表明将扬声器单体外壳设置为多孔结构属于本申请申请日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移动设备音频的多孔外壳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20-0044段,附图1-4),传统的移动设备外壳中的声音入口和/或出口被设置有微孔的一个或多个区域替代,解决了需要大的声音入口和出口的音频要求与期望的工业设计需求之间的冲突,同时也提供了灰尘和液体防护作用。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该多孔外壳结构仅仅是对移动设备的声音入口和/或出口的结构设计改进,并不是将整个移动设备外壳结构设计为多孔结构,且其主要是为了在满足通常的需要大的声音入口和出口的音频要求的基础上实现移动设备期望的外观(希望小的且少的声音入口和出口),以及提供灰尘和液体的防护作用,并不涉及该多孔外壳结构对与扬声器单体有关的后声腔体积及音频特性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对比文件2获得将扬声器单体外壳设置为多孔结构以减小对后声腔体积占用的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应用在终端内部的扬声器模组(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3-0046段,附图1-4),该终端包括终端外壳,扬声器模组3固定安装在终端外壳上;扬声器模组3包括扬声器单体4和收容固定扬声器单体4的模组下壳5;其中,扬声器单体4、模组下壳5、终端外壳之间形成的空间为后声腔。以手机作为终端的示例,终端外壳包括手机外壳2和手机后壳1,手机后壳1扣合在手机外壳2上,模组下壳5固定在手机外壳2上,扬声器单体4与模组下壳5之间形成的空间为前声腔10,扬声器单体4的上表面、模组下壳5的外壁、手机外壳2、手机后壳1之间形成的空间为后声腔11。将扣合在一起的手机外壳2与手机后壳1作为模组上壳,并与扬声器单体之间的空间形成后声腔,在不改变手机内部空间的情况下增大后声腔的空间。对比文件3将后声腔打通(开放非密封),使其与终端中的空腔连通,从而使终端中的空腔也可以被作为后声腔使用,从而可以增大后声腔的体积,有利于提高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对比文件3获得将扬声器单体外壳设置为多孔结构以减小对后声腔体积占用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和直接或间接包含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5-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3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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