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7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56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0791.5
申请日:2016-09-02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万琦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0791.5,名称为“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其中,每个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对应所述媒体文件的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多个媒体文件,所述展示顺序指示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包括的媒体文件的感兴趣程度”;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展示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其中,所述用户最感兴趣的媒体类别标签位于所述展示顺序的最前面”。上述区别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电视频道按照固定顺序进行排列,并在搜索时,根据用户的观看历史获取到搜索目标频道的搜索顺序。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采用固定的顺序显示频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应该是采用固定的顺序显示频道的情况下,若需要对频道进行搜索,则根据用户的观看历史获取搜索目标频道的搜索顺序,而无法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方案,通过根据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并按照展示顺序展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从而解决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显示频道无法自动排序而造成的频道排序效率低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的兴趣对频道排序,位于最前面的是用户最感兴趣的频道,对比文件3公开了展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这个特征,具体评述内容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需要,将展示内容按不同的方式排序显示,而非只知道采用固定的顺序显示。综上所述,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中“播放数据、浏览数据”、在“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并展示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中“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这些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媒体客户端中用户的操作数据,其中,所述操作数据用于指示所述用户对媒体文件进行的操作,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
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其中,每个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对应所述媒体文件的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多个媒体文件,所述展示顺序指示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包括的媒体文件的感兴趣程度;
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并展示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其中,所述用户最感兴趣的媒体类别标签位于所述展示顺序的最前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N为大于等于1的自然数,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包括:
根据所述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中每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分数;
根据所述分数对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根据所述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中每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分数包括:
根据以下公式对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
其中,W(j)表示第j种类型的操作数据的权重,S(i,j)表示根据所述第j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 得到的分数,S(i)表示根据所述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的分数,i依次取1至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用户浏览媒体文件详情的浏览数据、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和所述用户搜索媒体文件的搜索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包括:
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播放的总次数C(i),其中,i依次取1至M;
按照C(1)至C(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包括:
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播放的总时长T(i),其中,i依次取1至M;
按照T(1)至T(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包括:
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关注的总次数G(i),其中,i依次取1至M;
按照G(1)至G(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 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浏览媒体文件详情的浏览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包括:
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浏览的总次数L(i),其中,i依次取1至M;
按照L(1)至L(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9. 一种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媒体客户端中用户的操作数据,其中,所述操作数据用于指示所述用户对媒体文件进行的操作,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顺序,其中,每个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对应所述媒体文件的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多个媒体文件,所述展示顺序指示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类别标签包括的媒体文件的感兴趣程度;
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并展示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其中,所述用户最感兴趣的媒体类别标签位于所述展示顺序的最前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N为大于等于1的自然数,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打分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中每个媒体类别标签的分数;
第一排序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分数对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所述打分子单元包括:
打分模块,用于根据以下公式对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
其中,W(j)表示第j种类型的操作数据的权重,S(i,j)表示根据所述第j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的分数,S(i)表示根据所述N种类型的操作数据对所述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打分得到的分数,i依次取1至M。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用户浏览媒体文件详情的浏览数据、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和所述用户搜索媒体文件的搜索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播放的总次数C(i),其中,i依次取1至M;
第二排序子单元,用于按照C(1)至C(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播放媒体文件的播放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二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播放的总时长T(i),其中,i依次取1至M;
第三排序子单元,用于按照T(1)至T(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三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关注的总次数G(i),其中,i依次取1至M;
第四排序子单元,用于按照G(1)至G(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用户浏览媒体文件详情的浏览数据,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为M个媒体类别标签,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四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第i个媒体类别标签对应的类别包括的全部媒体文件被所述用户浏览的总次数L(i),其中,i依次取1至M;
第五排序子单元,用于按照L(1)至L(M)的大小对所述M个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得到所述展示顺序。
”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新增加的内容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媒体客户端中用户的操作数据,其中,所述操作数据用于指示所述用户对媒体文件进行的操作,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与所述用户搜索频道的次数;
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所述频道的展示顺序,其中,每个所述频道对应所述媒体文件的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多个媒体文件,所述展示顺序指示所述用户对所述频道包括的媒体文件的感兴趣程度;
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频道并展示所述多个频道,其中,所述用户最感兴趣的频道位于所述展示顺序的最前面。
9. 一种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媒体客户端中用户的操作数据,其中,所述操作数据用于指示所述用户对媒体文件进行的操作,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与所述用户搜索频道的次数;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数据确定出多个频道的展示顺序,其中,每个所述频道对应所述媒体文件的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多个媒体文件,所述展示顺序指示所述用户对所述频道包括的媒体文件的感兴趣程度;
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频道并展示所述多个频道,其中,所述用户最感兴趣的频道位于所述展示顺序的最前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812917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450689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3:CN104104988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所述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所述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中的“播放数据、浏览数据”、在“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并展示所述多个媒体类别标签”中的“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这些内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媒体类别标签的展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频道搜索方法,包括步骤:S1、在接收到频道搜索指令后,获取存储的用户观看历史,所述观看历史包括用户观看的频道及对应观看记录; S2、基于所述搜索指令及所述观看记录,确定所述观看历史中的频道为目标搜索频道,并确定所述目标频道的搜索顺序;S3、按照所确定的搜索顺序依次完成频道搜索操作。 优选地,所述观看记录包括观看的频道对应的观看时长,所述步骤S2具体包括:S21、确定所获取的观看记录中用户观看的频道对应的观看时长;S22、基于所述观看时长,按第一预设顺序对所述用户观看的频道进行排序,得到第一频道表,所述第一预设顺序包括以观看时长的长短为顺序;S23、基于所述搜索指令,从所述第一频道表中提取排列在前面预设数量的频道,以提取的频道为目标搜索频道; S24、基于所述第一预设顺序对所述目标搜索频道进行排列,确定搜索顺序。优选地,所述观看记录包括观看的频道对应的观看次数,所述步骤S2具体包括:S201、确定所获取的观看记录中用户观看的频道对应的观看次数;S202、基于所述观看次数,按第二预设顺序对所述用户观看的频道进行排序,得到第二频道表,所述第二预设顺序包括以观看次数多少为顺序;S203、基于所述搜索指令,从所述第二频道表中提取排列在前面预设数量的频道,以提取的频道为目标搜索频道;S204、基于所述第二预设顺序对所述目标搜索频道进行排列,确定搜索顺序。对比文件1公开的观看记录中包括观看时长和观看次数相当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数据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根据用户的兴趣对频道排序,位于最前面的是用户最感兴趣的频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8段)。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 操作数据还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与用户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2)在所述媒体客户端中按照所述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并展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用户最感兴趣的媒体类别标签位于展示顺序的最前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用户的兴趣对媒体类别标签排序展示并针对用户的关注数据进行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用户的观看记录进行排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更多的参考数据进行更精确的排序,而关注媒体文件的关注数据也是一种经常用于排序的数据;复审请求人新增加了操作数据的类型还包括“播放数据、浏览数据”,但是这些是在数据类型是媒体播放中经常用到的数据类型,也是分析用户兴趣并根据一定规律排序经常使用到的类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节目指引的显示方法,可以应用于机上盒、数字电视盒等。该方法包括:判断是否接收到指引致能信号;在接收到上述指引致能信号之后,依据收看频道查询节目数据库,其中上述节目数据库包括多个类别,每一上述类别包括多个频道,每一上述频道包括多个节目,且上述收看频道为上述频道其中之一; 节目数据库包括:类别层、频道层以及节目层。为了方便对每个频道进行分类,每个频道可包括类别标签,获得上述收看频道于上述类别中所对应的收看类别;以及依据于上述节目数据库中的上述收看类别、上述收看频道以及上述收看频道所包括的上述节目之间的相依关系,显示上述收看频道对应的节目选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23-47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展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这个特征,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视频客户端中展示多个媒体类别标签。对于复审请求人新增加的特征“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按照展示顺序创建各个媒体类别标签这个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可以对多个频道设置标签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新的标签。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涉及的均为电视频道的展示和排序节目指引等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者结合,在展示媒体类别标签时按照用户兴趣对所展示的媒体类别标签进行排序,使用户最感兴趣的媒体类别标签在最前面展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