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电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62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52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5543.7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郎亦虹
合议组组长:许馨
参审员:金笑聪
国际分类号:H04N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5543.7,名称为“控制方法、控制装置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679125A,公开日:2014年03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5007422A,公开日:2015年10月2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步骤,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步骤,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步骤,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
判断步骤,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步骤根据用户输入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步骤通过采用模式识别技术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输出的图像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步骤包括:
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输出的前后两帧图像并确定移动物体;及
确定所述移动物体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步骤采用追踪算法库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所述判断步骤在判断追踪失败后修改所述追踪算法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步骤包括:
处理前后两帧数据以识别所述追踪区域;及
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
7. 一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用于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及
判断模块,所述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还包括接收子模块,所述接收子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以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通过采用模式识别技术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输出的图像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所述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输出的前后两帧图像并确定移动物体;及
第二确定子模块,所述第二确定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物体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所述追踪区域。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采用追踪算法库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所述判断模块包括修改子模块,所述修改子模块用于在判断追踪失败后修改所述追踪算法库。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识别子模块,所述识别子模块用于处理前后两帧数据以识别所述追踪区域;及
获取子模块,所述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
13.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成像装置及如权利要求7-12任意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手机或平板电脑。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前置相机或/及后置相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处理步骤,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判断步骤,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B:“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采用区别技术特征B的控制方法只需要对比前后两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的相似度即可判断追踪是否成功,而无须对比整个波形的相似度;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B能够节省追踪过程中的计算时间,可以进一步提高追踪效率。对比文件2是比较两个基本相同的图像的相位波形相位差,本申请是比较两个不同图像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揭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一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用于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及
判断模块,所述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利用图像的相似度来判断追踪是否成功,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利用相位波形的相似度代替图像的相似度来判断追踪是否成功,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图像的相似性进行图像追踪的技术方案。本领域公知相位波形可以在相位对焦过程中直接获得,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相位对焦过程中比对两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根据算法复杂度等实际需求,选择比对全部波形或仅比对部分波形以减少图像相似性认定过程中的计算量,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特征:“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相位数据点数据,其中,前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处理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前后两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前一帧数据的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根据对应前后两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在判断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前后两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权利要求1由此解决了如何有效地提高追踪效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不涉及相位波形,也没有公开根据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成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获得同一帧数据的左右相位波形是为了得出对焦位置,而不是图像的相似度。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步骤,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步骤,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步骤,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相位数据点数据,其中,前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
判断步骤,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7. 一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用于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相位数据点数据,其中,前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及
判断模块,所述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图像的相似性进行图像追踪的技术方案。本领域公知相位波形可以在相位对焦过程中直接获得,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相位对焦过程中比对两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的技术方案,因此比对两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的相似度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运用于不同帧图像的对比,并根据算法复杂度等实际需求,选择比对全部波形或仅比对部分波形;本领域通常会利用相位数据点获得相应的相位波形。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将原权利要求1,7的特征“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相位数据点数据”修改为“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图像数据和相位数据点数据,所述处理步骤包括:对比所述图像数据确定移动物体并将所述移动物体确定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相应的所述追踪区域;处理所述追踪区域中的所述相位点数据进而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所述相位波形”;删除原权利要求6,1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B:“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图像数据和相位数据点数据,所述处理步骤包括:对比所述图像数据确定移动物体并将所述移动物体确定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相应的所述追踪区域;处理所述追踪区域中的所述相位点数据进而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所述相位波形”。对比文件2未公开在相位对焦过程中比对两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的相似度的技术手段,其仅是计算图像波形之间的相位差,基于对比两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的相似度并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都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步骤,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步骤,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步骤,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图像数据和相位数据点数据,所述处理步骤包括:对比所述图像数据确定移动物体并将所述移动物体确定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相应的所述追踪区域;处理所述追踪区域中的所述相位点数据进而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所述相位波形;其中,前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
判断步骤,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6. 一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成像装置追踪物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包括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传感器包括相位侦测像素,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确定模块,所述确定模块用于确定追踪区域,所述追踪区域包括所述被追踪物体;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成像装置追踪所述被追踪物体;
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用于处理所述图像传感器相隔预定时间输出的前后两帧数据以获得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所述前后两帧数据包括图像数据和相位数据点数据,所述处理模块包括识别子模块和获取子模块,所述识别子模块用于对比所述图像数据确定移动物体并将所述移动物体确定为所述被追踪物体并确定相应的所述追踪区域;所述获取子模块用于处理所述追踪区域中的所述相位点数据进而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所述相位波形;其中,前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前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后一帧数据的所述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得到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及
判断模块,所述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对应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判断追踪是否成功,其中,在判断所述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时,仅判断所述前后两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是否相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过程中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之
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之前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679125A,公开日:2014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5007422A,公开日:2015年10月2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脸追踪方法,其中(说明书第0124-0255段,附图1-15)公开了如下特征:通过一图像提取装置1,例如摄像机,连续以同一视角拍摄同一区域以取得多个图像;自该多个图像中提取一当前图像P1,于图像P1中进行人脸(相当于移动物体)检测,检测到该图像P1中包含一第一人脸图像时进行第一人脸追踪,以包含该第一人脸的第一人脸框为中心设置多个第一追踪框(相当于追踪区域);提取该当前图像P1的下一图像P2,分别计算该下一图像P2中对应该第一追踪框之处所包含的图像与该第一人脸框内的图像的相似度;对图像P2中具有最高相似度的第一追踪框内的图像进行人脸检测,当包含人脸图像时判断该人脸图像为被追踪对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前后两帧数据包括相位数据点数据,处理所述追踪区域中的所述相位点数据进而获取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前一帧数据和后一帧数据的相位数据点数据经过处理分别得到前一帧数据和后一帧数据的所述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判断前后两帧图像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波峰的相似度从而确定追踪是否成功。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提高追踪效率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位对焦方法及用户终端,其中(说明书第0002-0003、0048-0087段,附图1-4)公开了如下特征:智能终端通过图像传感器的左右像素点获取多张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将第一图像处理生成第一目标图像,将第二图像处理生成第二目标图像;生成第一目标图像和第二目标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根据第一目标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和第二目标图像的图像数据波形进行对焦。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解决了在物体追踪过程中,由于分析图像的相似度涉及的计算量大、耗时长,进而导致的追踪效果差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了在环境光线强度较低的情况下提高相位对焦的成功率的技术问题。其次,基于其各自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通过比较前后两帧数据的追踪区域的相位波形的相似度来判断追踪是否成功,此处是针对波形形状的比较,本领域公知波形形状可以通过波形的幅度、宽度、弯曲情况等因素表征。对比文件2基于图像数据波形的对焦则是基于第一目标图像和第二目标图像的波形之间的相位差来移动对焦镜片,从而使左右波形重合实现对焦,其是针对波形的相位差进行的处理,而不是针对波形形状的对比;而且在相位对焦过程中,第一图像与第二图像分别是智能终端通过左像素点和右像素点获取的,两图像波形形状的相似度保持不变,其区别仅仅体现为相位差。再次,从技术方案整体性的角度出发,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之间具备技术相关性,不宜将其割裂之后单独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使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包括成像装置以及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6-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2-13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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