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33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0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8085.8
申请日:2016-09-24
复审请求人:青岛升世真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玮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李春
国际分类号:D03D51/00(2006.01),D03D5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8085.8,名称为“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升世真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918956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799595Y,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驱动电机、曲轴、齿轮、齿轮箱、连杆Ⅰ、连杆Ⅱ、带座轴承,齿轮箱设置在织布机上方的一侧,齿轮箱包括传动轴和转盘,传动轴和转盘相连,驱动电机与曲轴通过同步带连接,曲轴和齿轮相连,齿轮和传动轴相连接,连杆Ⅰ、连杆Ⅱ、带座轴承、转盘各设有两个,两个转盘同轴设置在齿轮箱一端的两侧,两个连杆Ⅱ一端分别设置在两个转盘上,另一端分别和两个连杆Ⅰ的一端相连,两个连杆Ⅰ的另一端分别和两个带座轴承相连,两个连杆Ⅱ分别连接两个转盘的两侧,呈180度设置,所述连杆Ⅰ上与所述连杆Ⅱ相连处设有滑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为尼龙齿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上设有曲轴齿轮,曲轴齿轮和齿轮啮合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齿轮为铁齿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和所述转盘通过连杆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通过同步带和所述传动轴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驱动装置的具体结构设置;(2)齿轮箱设置在织布机上方的一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的凸轮开口机构,并给出了将该喷水织机的驱动机构设置于织机上方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由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摇杆6的一端与开口连杆5相连处设有滑槽,通过此滑槽的设置,可以改变摇杆6的长度,进而改变相应的行程,可见相关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16段中的部分内容添加的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或暗示摇杆6上设置有滑槽,并且根据附图1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摇杆6与开口连杆5相连处设置有滑槽;(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较好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通过设置两套呈180度交替设置的机构,不仅能够实现交替提起两个滑板的作用,提高喷水织布机的工作效率,还可以将装置的中心保持在稳定的高度,进而减小整体装置的振动。对比文件1中“开口连杆5与摇杆6之间的夹角为120?”,在此基础上不能得到将两者的夹角设置为180?的技术方案,此种技术方案会导致喷水织布机整体振动加剧的问题;(4)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驱动电机、曲轴、齿轮、齿轮箱、连杆Ⅰ、连杆Ⅱ、带座轴承,齿轮箱设置在织布机上方的一侧,齿轮箱包括传动轴和转盘,传动轴和转盘相连,驱动电机与曲轴通过同步带连接,曲轴和齿轮相连,齿轮和传动轴相连接,连杆Ⅰ、连杆Ⅱ、带座轴承、转盘各设有两个,两个转盘同轴设置在齿轮箱一端的两侧,两个连杆Ⅱ一端分别设置在两个转盘上,另一端分别和两个连杆Ⅰ的一端相连,两个连杆Ⅰ的另一端分别和两个带座轴承相连,两个连杆Ⅱ分别连接两个转盘的两侧,呈180度设置,所述连杆Ⅰ上与所述连杆Ⅱ相连处设有滑槽;所述传动轴和所述转盘通过连杆连接;所述齿轮通过同步带和所述传动轴连接;电机驱动带动曲轴转动,曲轴带动齿轮转动,齿轮通过同步带带动传动轴转动,转盘同时转动,带动两个连杆Ⅱ一上一下的运动,连杆Ⅰ通过连杆Ⅱ带动两个带座轴承转动,带座轴承通过驱动杆将两个滑板交替提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为尼龙齿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上设有曲轴齿轮,曲轴齿轮和齿轮啮合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齿轮为铁齿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明确描绘有中间槽状体,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推定滑槽的存在;而且设置滑槽以调节角度进而调节开口度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驱动机构置于综框的上方可以防止喷水织机的水淋造成的零部件生锈,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3)“两个连杆呈180度设置于转盘上”为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齿轮箱设置在织布机上方的一侧;(2)实现滑板交替提起的结构的设置方式;(3)动力传动机构的设置方式。其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的凸轮开口机构,并给出了将该喷水织机的驱动机构设置于织机上方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和(3)为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为了实现开口大小的调整,在两个连杆的相连处设置滑槽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存在与本申请相同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综框驱动机构设置在综框上方较置于综框下方,可以有效的克服机件被水淋易生锈的缺陷,能够解决本申请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综框驱动机构设置于织机上方一侧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结构设置需求对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和改进,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3)根据公知常识证据,本申请中设置两套呈180度交替设置的机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通过设置两套呈180度交替设置的机构,不仅能够实现交替提起两个滑板的作用,提高喷水织布机的工作效率,还可以将装置的重心保持在稳定的高度,进而减小整体装置的振动,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基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得出的;(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完全相反的设置,因此导致两者的传动机构的设置方式完全不同,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基于对比文件2的构思就能够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这需要对装置及其他连接部件的设置位置和连接关系进行大幅修改,不是通过简单组合就能够实现的;(3)对比文件2的传动机构与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不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传动机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是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传动机构作为喷水织布机上部的传动机构,也不是将对比文件1中置于装置底部的传动机构移动至装置的上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得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喷水织布机的驱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用开口机构,其涉及一种喷水织机的驱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0段、附图1):该喷水织机用开口机构包括:开口盘3(相当于本申请的转盘)、开口连杆5(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杆II)、摇杆6(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杆I)、提综轴7(对应于带座轴承)以及用于驱动开口盘3的驱动组件,驱动组件包括主动齿轮11、与主动齿轮相啮合的过渡齿轮4以及与过渡齿轮4相啮合的同步齿轮1,主动齿轮11套置在织机主轴的轴端,同步齿轮1通过联动轴2与开口盘3偏心连接,开口连杆5上杆头501与开口盘3相连,下杆头502与摇杆6的一端相连,摇杆6的另一端套置在提综轴7的轴端,开口盘3与开口连杆5之间为偏心连接;开口机构还包括提综连杆8(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杆)、摆杆9和综框10(相当于本申请的滑板),开口盘3转动带动开口连杆5运动,摇杆6通过连杆5带动在提综轴7上转动,然后通过提综连杆8和摆杆9带动综框10运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齿轮箱设置在织布机上方的一侧;(2)实现滑板交替提起的结构的设置方式;(3)动力传动机构的设置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驱动装置被水浸泡以提高喷水织机的使用寿命、节省功率并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的凸轮开口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3页第6行、附图1):该喷水织机的凸轮开口机构包括综框驱动机构,综框驱动机构包括开口凸轮3、凸轮摆臂4、综框摆臂传动连杆5、综框摆臂6和6’、综框摆臂连杆7和7’,该综框驱动机构置于综框上方即设置于织机上方一侧,可以有效地克服机件被水淋易生锈的缺陷。可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综框驱动机构置于织机上方一侧的设置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至于具体将齿轮箱置于织布机上方的一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结构设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附图1中示出两个提综连杆8、两个摆杆9和两个综框10,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清晰的开口,设置两套对应设置的机构实现两个综框交替提起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实现连杆与提综轴之间的连接,设置带座轴承为常规技术手段,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口盘3、开口连杆5、摇杆6、提综轴7等结构以及其连接关系的基础上,将连杆I、连杆II、带座轴承、转盘各设有两个,两个转盘同轴设置在齿轮箱一端的两侧,两套机构采用相同的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了实现两个综框上下交替运动,将两个连杆II分别连接两个转盘的两侧,呈180度设置,转盘同时转动,带动两个连杆II一上一下的运动,连杆I通过连杆II带动两个带座轴承转动,带座轴承通过驱动杆将两个滑板交替提起为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调节经纱开口量的大小,在连杆I和连杆II相连处设置滑槽,通过滑槽调节连杆I的长度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上设置均可参见“《喷水织机原理与使用》,裘愉发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15-16页及图2-2”);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齿轮传动和同步带传动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动力传输方式,与齿轮啮合传动相比较,同步带传动具有以下特点: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安装维护方便;同步带具有弹性,可以缓和冲击和振动,运转平稳,工作时噪声低;适用于较大中心距离的传动,并且可在合理范围内增加皮带长度以适应工作条件等;而齿轮啮合传动具有传输力矩大、结构紧凑等特点,两者之间往往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进行互换;而且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将综框驱动机构设置于织机上方一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由于动力驱动机构与实现滑板交替提起的结构的位置距离发生变化,对动力传动机构进行适应性结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也即用同步带传动代替齿轮啮合传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采用同步带传动方式时,设置驱动电机、曲轴、齿轮、齿轮箱,齿轮箱包括传动轴和转盘,传动轴和转盘相连,驱动电机与曲轴通过同步带连接,曲轴和齿轮相连,齿轮和传动轴相连接,电机驱动带动曲轴转动,曲轴带动齿轮转动,齿轮通过同步带带动传动轴转动,从而将驱动力传送到转盘以进一步实现滑板交替提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属于常规设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均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实现动力传输,在曲轴上设置曲轴齿轮与齿轮啮合连接为常规设置,而采用非金属齿轮与金属齿轮啮合以保护金属齿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齿轮设置为尼龙齿轮,将曲轴齿轮设置为铁齿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公知常识证据“《喷水织机原理与使用》,裘愉发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15-16页及图2-2”中公开了“在织机的左右墙板上,各装有与织机每1/2回转同步的开口曲柄轴3、8,其相位相差180?,两组曲柄轴的回转运动,转化为左右连杆4、11(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连杆II)的往复运动,”即本申请中设置两套呈180度交替设置的机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实现交替提起两个综框、减小装置的振动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和可以预期的。
(2)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涉及一种喷水织机的开口机构,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综框驱动机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提供向上举的力带动滑板工作,并且也存在驱动装置及配件位于下方,导致容易被水浸泡、产生腐蚀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恰恰是如何防止驱动装置及配件被腐蚀以及如何提高动力传递效率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的凸轮开口,其在背景技术中提出了现有技术中的喷水织机使用的消极式凸轮开口机构也是设置在综框下方的,存在结构复杂等一系列缺陷,因此采用了综框驱动机构上置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且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综框驱动机构设置在综框上方较置于综框下方,可以有效的克服机件被水淋易生锈的缺陷,即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综框驱动机构上置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本申请背景技术和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综框驱动机构进行相同的改进。
由于喷水织机的电机通常都是设置在装置的底部的,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中的综框驱动机构上置必然会使得动力机构与综框驱动机构之间的位置距离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动力传递机构的结构的改变,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结构改进。齿轮传动和同步带传动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动力传输方式,其各自所具有的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虽然改进过程中需要对装置进行大量的修改设计,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使用的传动方式各自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实际结构设置需要的考虑,选择采用同步带传动的方式并对动力传动机构具体的结构设置和连接方式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且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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