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0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83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5531.5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宁波中旺工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文涛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B25B21/00(2006.01),B25F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5531.5,名称为“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中旺工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07751U,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具有壳体、手柄,所述壳体内安装有电机,所述壳体的前端设置有输出轴,所述输出轴与所述电机通过传动机构连接,所述输出轴的前端设置有螺丝刀头插孔,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能安装不同型号的螺丝刀刀头,其特征在于:
所述输出轴的前端的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具有空腔,该空腔的截面形状与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互补,所述空腔与所述输出轴同轴地形成,所述空腔的侧壁上开设有径向相对的两个容纳孔,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比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
在每个所述容纳孔中都有一个球体,该球体的一部分地延伸进入所述空腔中,所述球体进入空腔中的深度受到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
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能够使所述球体可以沿所述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所述容纳孔中移动;
压簧在轴向上压着两个球体,所述球体通过压簧末端的卡销压迫保持在紧靠在容纳孔前方端面;
在所述容纳孔的轴向的外侧设置有调整套环,所述调整套环包围两个长条形容纳孔,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卡环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形成规则六面形,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形成六面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套环在其内表面上具有旋转对称的轮廓,该轮廓具有阻挡面,所述阻挡面用于阻挡所述球体的径向运动,所述杆柄在球体对应深入所述空腔处相应形成一个与所述球体形状适应但是半径大于所述球体的弧形凹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相距所述空腔的径向间距小于所述球体的径向尺寸,当所述调整套环使得所述球体紧靠在所述容纳孔前端的端面上时,阻挡面切向地靠在球体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的后方有向后方倾斜连接的斜面,所述斜面增大了斜面与轴线之间的间距,在所述斜面端部,径向间距的大小至少使得所述球体在径向上能够完全从所述空腔中出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方便更换结构用于电动螺丝刀,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所述卡环之间。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由滑套1和钢圈9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的调整套环,申请人提及的“钢球与钢圈9之间存在较大空隙,有可能使得钢球脱离容纳空间,本申请中调整套环124始终是包围住球体123,从而避免上述问题”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且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重新改写,将原权利要求3修改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所述电动螺丝刀在壳体的前端设置有输出轴,所述输出轴的前端设置有螺丝刀头插孔,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能按照不同型号的螺丝刀头,其中,所述输出轴的前端的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具有空腔,所述空腔的截面形状与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互补,所述空腔与所述输出轴同轴地形成,所述空腔的侧壁上开设有径向相对的两个容纳孔; 在每个容纳孔中设置有一个球体,所述球体的一部分延伸进入所述空腔中; 在所述球体的后侧设置有压簧,所述压簧在轴向上向前抵靠所述球体,通过所述压簧末端的卡销压迫而紧靠在所述容纳孔的前方端面; 所述容纳孔的轴向外侧设置有调整套环,所述调整套环包围所述容纳孔;其特征在于:螺旋弹簧,设置在所述球体的前侧;阻挡圈,设置在所述壳体的外侧的卡槽中,通过所述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向后挤压而紧靠在所述阻挡圈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形成规则六面形,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形成六面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套环在其内表面上具有旋转对称的轮廓,该轮廓具有阻挡面,所述阻挡面用于阻挡所述球体的径向运动,所述杆柄在球体对应深入所述空腔处相应形成一个与所述球体形状适应但是半径大于所述球体的弧形凹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相距所述空腔的径向间距小于所述球体的径向尺寸,当所述调整套环使得所述球体紧靠在所述容纳孔前端的端面上时,阻挡面切向地靠在球体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的后方有向后方倾斜连接的斜面,所述斜面增大了斜面与轴线之间的间距,在所述斜面端部,径向间距的大小至少使得所述球体在径向上能够完全从所述空腔中出来。”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螺旋弹簧,设置在所述球体的前侧,阻挡圈,设置在所述壳体的外侧的卡槽中,通过所述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向后挤压而紧靠在所述阻挡圈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能够更加方便的更换螺丝刀头,对比文件1的工作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在球体前侧的螺旋弹簧以及抵靠调整套环的阻挡环,即使将滑套1和钢圈9对应于本申请的调整套环,上述结构仍然缺少螺旋弹簧,以及抵靠调整套环的阻挡环,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能在释放调整套环之后,在螺旋弹簧的作用下,调整套环自动回复到锁定位置。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螺旋弹簧的作用下,调整套环始终能够包围住球体,能够防止球体脱离容纳空间。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和教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调整套环与螺旋弹簧这样设置,相反地,对比文件1教导螺旋弹簧设置在球体的后侧,与调整套环之间没有任何相互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9日应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以及复审请求书,并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与前述复审请求书相同的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快速更换刀头的结构,其解决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相同,且其实现更换的技术思路与本申请的相同,区别仅在于调整套环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压簧17作为调整套环的复位动力,因此,调整套环的设置方式为从前往后滑动解锁,在压簧17的弹力下从后向前滑动复位。本申请在压簧之外另外设置了螺旋弹簧对调整套环提供复位动力,因此,本申请的调整套环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然而,本申请的这种设置方式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设置,例如在专利文献US4692073A中,其公开了上述设置方式,上述结构与本申请中调整套环的结构相同,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快换结构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并不能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比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所述球体进入空腔中的深度受到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能够使所述球体可以沿所述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所述容纳孔中移动”后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且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关于螺旋弹簧的位置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设置在所述球体的前侧”,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除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卡环之间这一具体的安装位置之外的所有螺旋弹簧设置在球体前侧的布置方式,而这些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且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所述电动螺丝刀在壳体的前端设置有输出轴,所述输出轴的前端设置有螺丝刀头插孔,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能按照不同型号的螺丝刀头,其中,所述输出轴的前端的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具有空腔,所述空腔的截面形状与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互补,所述空腔与所述输出轴同轴地形成,所述空腔的侧壁上开设有径向相对的两个容纳孔,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比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在每个所述容纳孔中都有一个球体,该球体的一部分地延伸进入所述空腔中,所述球体进入空腔中的深度受到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能够使所述球体可以沿所述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所述容纳孔中移动;
在每个容纳孔中设置有一个球体,所述球体的一部分延伸进入所述空腔中;
在所述球体的后侧设置有压簧,所述压簧在轴向上向前抵靠所述球体,通过所述压簧末端的卡销压迫而紧靠在所述容纳孔的前方端面;
所述容纳孔的轴向外侧设置有调整套环,所述调整套环包围所述容纳孔;其特征在于:
螺旋弹簧,设置在所述球体的前侧,并且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卡环之间;
阻挡圈,设置在所述壳体的外侧的卡槽中,通过所述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向后挤压而紧靠在所述阻挡圈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形成规则六面形,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形成六面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套环在其内表面上具有旋转对称的轮廓,该轮廓具有阻挡面,所述阻挡面用于阻挡所述球体的径向运动,所述杆柄在球体对应深入所述空腔处相应形成一个与所述球体形状适应但是半径大于所述球体的弧形凹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相距所述空腔的径向间距小于所述球体的径向尺寸,当所述调整套环使得所述球体紧靠在所述容纳孔前端的端面上时,阻挡面切向地靠在球体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的后方有向后方倾斜连接的斜面,所述斜面增大了斜面与轴线之间的间距,在所述斜面端部,径向间距的大小至少使得所述球体在径向上能够完全从所述空腔中出来。”
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插入或拆除螺丝刀刀头16时,杆柄161在运动的过程中,会向两侧挤压球体123,使得球体从四槽165中向外运动,球体123的向外运动又迫使调整套环124的斜面129向前运动压迫螺旋弹簧125,而且球体本身也会向后压迫弹簧165,这样就减少了杆柄161的侧面约束力。从而完成插入或拆除杆柄的动作,不需要其他多余动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具有壳体、手柄,所述壳体内安装有电机,所述壳体的前端设置有输出轴,所述输出轴与所述电机通过传动机构连接,所述输出轴的前端设置有螺丝刀头插孔,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能安装不同型号的螺丝刀刀头,其特征在于: 所述输出轴的前端的所述螺丝刀头插孔内具有空腔,该空腔的截面形状与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互补,所述空腔与所述输出轴同轴地形成,所述空腔的侧壁上开设有径向相对的两个容纳孔,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比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 在每个所述容纳孔中都有一个球体,该球体的一部分地延伸进入所述空腔中,所述球体进入空腔中的深度受到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 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能够使所述球体可以沿所述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所述容纳孔中移动;
压簧在轴向上压着两个球体,所述球体通过压簧末端的卡销压迫保持在紧靠在容纳孔前方端面;
在所述容纳孔的轴向的外侧设置有调整套环,所述调整套环包围两个长条形容纳孔,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卡环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形成规则六面形,所述螺丝刀刀头的杆柄形成六面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套环在其内表面上具有旋转对称的轮廓,该轮廓具有阻挡面,所述阻挡面用于阻挡所述球体的径向运动,所述杆柄在球体对应深入所述空腔处相应形成一个与所述球体形状适应但是半径大于所述球体的弧形凹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相距所述空腔的径向间距小于所述球体的径向尺寸,当所述调整套环使得所述球体紧靠在所述容纳孔前端的端面上时,阻挡面切向地靠在球体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面的后方有向后方倾斜连接的斜面,所述斜面增大了斜面与轴线之间的间距,在所述斜面端部,径向间距的大小至少使得所述球体在径向上能够完全从所述空腔中出来。”复审请求人关于插入或拆除螺丝刀刀头的过程进行了详述,认为“杆柄161在运动的过程中,会向两侧挤压球体123,使得球体从凹槽165中向外运动,球体123的向外运动又迫使调整套环124的斜面129向前运动压迫螺旋弹簧125,而且球体本身也会向后压迫弹簧165,这样就减少了杆柄161的侧面约束力。从而完成插入或拆除杆柄的动作,不需要其他多余动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7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作了如下修改:1)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技术特征“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比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所述球体进入空腔中的深度受到所述容纳孔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并且所述容纳孔的长度方向能够使所述球体可以沿所述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所述容纳孔中移动”;2)将“螺旋弹簧,设置在所述球体的前侧;阻挡圈,设置在所述壳体的外侧的卡槽中,通过所述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向后挤压而紧靠在所述阻挡圈上”修改为“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卡环之间”。上述修改后的内容记载于原始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因此,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关于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便更换螺丝刀刀头的电动螺丝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便更换工作头的电动工具,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7]-[0047]段,附图1-5):具有壳体、手柄,壳体内安装有马达(相当于电机),壳体的前端设置有套筒5(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出轴),套筒5与马达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套筒5的前端设置有工作头插孔,工作头插孔内能安装不同型号的工作头,套筒5的前端的工作头插孔内具有空腔,该空腔的截面形状与工作头的杆柄互补,空腔与套筒同轴地形成,空腔的侧壁上开设有径向相对的两个通槽6(相当于本申请的容纳孔),并且通槽6的长度方向比通槽6的宽度方向大,形成为长条形的轮廓;在每个通槽6中都有一个钢球(相当于本申请的球体),该钢球的一部分地延伸进入通槽6中,钢球进入通槽6中的深度受到通槽6的宽度方向的轮廓限制;并且通槽6的长度方向能够使钢球可以沿壳体的轴线方向在长条形的通槽6中移动;压簧17在轴向上压着两个钢球,钢球通过压簧17末端的挡板15(相当于本申请的卡销)压迫保持在紧靠在通槽6前方端面,在通槽6的轴向地外侧设置由滑套1和钢圈9组成的调整套环,调整套环包围两个通槽6。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电动螺丝刀,相应的方便更换的工作头具体为螺丝刀刀头;2)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所述卡环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电动螺丝刀刀头方便更换,如何实现球体的锁定以及如何实现刀头的插入和拔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电动螺丝刀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动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便更换工作头的电动工具具体用于电动螺丝刀,相应的方便更换的工作头即为螺丝刀刀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工具的夹头结构,利用止动件即钢圈和挡板锁定钢球的位置,在工作头安装插入过程,工作头推动钢球运动并由钢球带动挡板运动以及压簧的压缩,使得钢球让位完成工作头的插入,需要拔出工作头时,操作者握住滑套,推动其后退,滑套带动钢圈以及复位机构移动,从而完成工作头的拔出,通过工作头的上述安装、拔出过程可知,其已经解决了钢球的锁定以及工作头的插入和拔出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或启示对此进行改进;而本申请中螺旋弹簧将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在螺丝刀刀头的插入和拔出时,杆柄161在运动的过程中会向两侧挤压球体123,使得球体从凹槽165中向外运动,球体123的向外运动又迫使调整套环124的斜面129向前运动压迫螺旋弹簧125,而且球体本身也会向后压迫压簧168,这样就减少了杆柄161的侧面约束力,从而完成插入或拆除杆柄的动作,因此本申请中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使用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实现刀头的插入和拔出。而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依靠压簧、螺旋弹簧和调整套环的协同配合完成螺丝刀头的插入或拆除,具有方便更换螺丝刀头的技术效果。另外,关于专利文献US4692073A,其并不是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不能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快速更换刀头的结构,其解决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相同,且其实现更换的技术思路与本申请的相同,区别仅在于调整套环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压簧17作为调整套环的复位动力,因此,调整套环的设置方式为从前往后滑动解锁,在压簧17的弹力下从后向前滑动复位。本申请在压簧之外另外设置了螺旋弹簧对调整套环提供复位动力,因此,本申请的调整套环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然而,本申请的这种设置方式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设置,例如在专利文献US4692073A中,其公开了上述设置方式,上述结构与本申请中调整套环的结构相同,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快换结构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并不能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调整套环的设置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工具的夹头结构,通过工作头的安装、拔出过程可知,其已经解决了钢球的锁定以及工作头的插入和拔出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或启示对此进行改进。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提及的专利文献US4692073A不能证明技术特征“通过螺旋弹簧将所述调整套环紧紧挤压在阻挡圈上,所述阻挡圈卡在输出轴外侧的卡槽中,所述螺旋弹簧在输出轴上被夹紧在所述调整套环和所述卡环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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