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24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49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1664.X
申请日:2016-03-24
复审请求人:安徽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芃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李红梅
国际分类号:B27M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1664.X,名称为“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农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41497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4:CN203917403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为长方体结构,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机架工作平台中部设有支撑架,支撑架上设有上下设置的两个压辊,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所述上侧的压辊两端设有压紧力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所述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减速器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下侧的机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工作平台通过铆接、焊接或螺栓固定安装在机架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机架工作平台中部设有支撑架;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被碾压的产品,即使进行了记载,其之所以能够满足碾压不同材料的需求,实质上还是由于上下碾压辊之间可以调节间隙的大小而达到的;(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加工对象和工况均相同,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相同,具有结合启示,当将对比文件4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形成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加工对象和工况均相同;(3)对比文件4的惰性调节机构、惰轮和轧辊齿轮,与本申请结构相似,工作原理相同,至于各部分齿轮是随意改变、还是上下轧辊中心距在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变化,本申请并未明确记载,也不能根据本申请中的结构和连接方式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大小不等”。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弹性装置采用压簧伸长进行调节,且弹性装置是直接安装在上压辊支架上,压簧结构容易出现变形状况,使得上、下压辊间隙调节无法实现,而本申请是通过压紧力调节机构与安装在支撑架上的滑动轨道相配合的,当被碾压材料厚度增加,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进而使支撑架沿滑动轨道向上移动,可见,二者结构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簧调节结构的基础上,想到本申请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大小不等”: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各齿轮大小相等,且必须是相等的,以保证在上下轧辊中心距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间,还不超过上轧辊最大径向调节量,在调整时需要同时改动四个齿轮的大小以及连杆的长度,而本申请大小不等,当被碾压材料厚度增加时,上侧压辊与下侧压辊的间隙会进行调节,当调节的间隙距离超出齿轮间啮合的距离时,仅需要对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进行尺寸调整,由此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首先,本申请并未记载具体的压紧力调节机构,没有排除压紧力调节机构是压簧的可能性,其次,本申请是上侧压辊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并通过压紧力调节机构使上侧压辊沿滑动轨道升降,而不是支撑架沿滑动轨道向上移动,再次,对比文件1通过弹性装置控制上压辊支架升降,进而带动安装其上的上压辊升降,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设有滑动轨道,然而,升降稳定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且设置滑动轨道进行导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通过设置滑动轨道来实现稳定升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均未记载根据待压板材厚度更换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以进一步调节压辊间隙,因此在设计时已考虑到压辊最大间距是否符合要求,通常不需要通过更换设备的某些部件以达到进一步调节的目的,即使需要作出上述调节,对比文件4也不一定需要同时对四个齿轮以及连杆的尺寸进行调节,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支撑架设置于机架工作平台中部,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大小不等,所述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中记载了压紧力调节机构同样采用压力弹簧(即压簧)进行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与本申请一致,其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上侧压辊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并通过压紧力调节机构使上侧压辊沿滑动轨道升降,支撑架相对于滑动轨道保持不动、上侧压辊沿滑动轨道向上移动,而不是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支撑架沿滑动轨道向上移动”,再次,对比文件1通过弹性装置(即压紧力调节机构)控制上压辊支架升降,进而带动安装其上的上压辊升降,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是否设有滑动轨道,然而,使压辊升降稳定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且通过设置滑动轨道进行导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其设计为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大小不等”:首先,四个齿轮大小相等仅仅是对比文件4的一个实施例而已(参见[0014]段),并且,根据其工作原理,四个齿轮的大小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必须相等的,将其设计为大小不等,仅会改变中心距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具体数值,而并不影响其对上下辊子之间的间隙调节功能的实现,其次,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无法得出本申请在调整时仅需要对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进行尺寸调整,相应地,根据对比文件4的记载,也无法得出对比文件4在调整时需要同时改动四个齿轮的大小以及连杆的长度,因此,本申请并不具有由此而带来的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大小不等”修改为“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直径不等”,同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相同,所述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相同,所述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所述压紧调节机构为螺栓”,以及“在所述机架工作平台上安装第二对或第三对压辊,通过事先预调上下压辊之间的不同间隙,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实现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最后输出机体”。
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为长方体结构,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机架工作平台中部设有支撑架,支撑架上设有上下设置的两个压辊,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所述上侧的压辊两端设有压紧力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直径不等,所述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相同,所述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相同,所述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所述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所述压紧调节机构为螺栓,在所述机架工作平台上安装第二对或第三对压辊,通过事先预调上下压辊之间的不同间隙,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实现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最后输出机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减速器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下侧的机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工作平台通过铆接、焊接或螺栓固定安装在机架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多用途碾压机在工作时,当被碾压物的厚度发生改变时,便需要对上、下压辊的间隙大小进行调节,当需要调节时直接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即可,由于其间隙调节结构采用的是螺栓与滑轨配合,调节时,松动螺栓,使得上压辊沿着滑轨运动至指定调节的位置,然后将螺栓反方向拧紧即可,对比文件1公开的弹性装置包括螺栓和压簧,当竹片厚度发生变化时,其通过调节弹性装置中的螺栓使得压簧松动进而来对上压辊进行调节,被碾压物通过上下压辊时,便存在有一段时间上下压辊的压力较低,甚至可能出现被碾压物未出现碾压的状况,而本申请采用螺栓和压簧直接配合滑轨的调节方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间隙调节方式完全不同;(2)由于其采用的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且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这样当电动机启动后,下压辊便开始转动,依次带动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压辊进行转动,由于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再配合采用螺栓和滑轨的间隙调节结构,保证了上下压辊碾压过程中的稳定性,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轧辊齿轮、下轧辊齿轮、浮动齿轮和固定齿轮大小相等,且上轧辊齿轮、浮动齿轮和固定齿轮间的传动通过连杆实现,可见,本申请公开的传动机构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传动结构完全不同;(3)通过添加多组不同间隙的上下压辊来实现对被碾压物的多次碾压,提高碾压效率。通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仅可以稳定便携的进行上下压辊的间隙调节,还可以很好地完成碾压工作,同时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碾压机的生产效率。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支撑架设置于机架工作平台中部,第二对或第三对压辊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上;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直径不等,所述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相同,所述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相同,所述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所述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通过事先预调上下压辊之间的不同间隙,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实现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有“通过惰轮调节机构、惰轮和压辊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的改变,达到调节上下压辊之间间隙的目的”,由此得出,本申请当需要对上、下压辊的间隙大小进行调节时,主要是通过改变惰轮调节机构、惰轮和压辊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来实现的,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直接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即可,其次,关于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是在已选定的特定的上下压辊间隙的基础上用来调节上下压辊之间压紧力的机构,本申请的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和对比文件1的弹性装置同是由螺栓和压簧组成,同是在调节时松动螺栓,使得上压辊运动至指定调节的位置,然后将螺栓反方向拧紧即可,即,二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组成和相同的工作原理,基于上述相同的结构和原理,对比文件1相较于本申请,并不存在被碾压物通过上下压辊时发生被碾压物未被碾压的缺陷,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还配合设置有滑轨结构,然而,使压辊升降稳定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尽管复审请求人主张用来提高设备稳定性的途径并不唯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通过增设导向装置来提高设备稳定性是本领域中最为常规的技术手段之一,且滑轨无疑是导向装置的常见类型,因此,本申请采用螺栓和压簧直接配合滑轨的调节方式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中用于间隙调节的传动结构均是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轧辊齿轮之间通过啮合来实现传动的,并且,无论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与上压辊齿轮/上轧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上轧辊齿轮的直径是否相等,其传动过程均是当电动机启动后,下压辊/下轧辊便开始转动,依次带动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压辊/上轧辊进行转动,上述齿轮直径的选择并不影响其对上下辊子之间的间隙调节功能的实现,并且,根据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3段的记载,连杆结构的实质功能是用于自动调整各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并不影响上述传动过程的实现,而本申请仅记载了通过改变各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来实现压辊间隙的调节,却并未明示如何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而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在调节上下压辊的间隙过程中,必然需要设置额外机构对惰轮以及上下压辊端部的齿轮的啮合关系进行约束,以确保他们始终处于啮合状态,可见,本申请的传动机构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传动结构实质相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及其说明书记载的未给出如何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的技术方案相较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通过连杆结构来自动调整各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添加多组上下压辊来实现对被碾压物的多次碾压,由此提高碾压效率,并且,多组上下压辊之间的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显然比依次增大、保持不变或者错落分布等其他排布方式更有助于使材料在从前往后输送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碾压的状态,进而达到本领域所期望的更优的连续碾压效果,因此,通过添加多组不同间隙的上下压辊来实现对被碾压物的多次碾压的技术手段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多用途碾压机在工作时,当被碾压物的厚度发生改变时,便需要对上、下压辊的间隙大小进行调节,当需要调节时,直接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即可,如果不对压紧力调节机构进行调节,是无法改变惰轮调节机构、惰轮和压辊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的,在进行间隙调节时,直接松动螺栓,将滑轨上移,这样便会带动上压辊齿轮上移,当调节至指定位置时,拧紧螺栓即可,由于上压辊齿轮的直径远大于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这样当上压辊齿轮进行上下位移仅是使其啮合位置发生改变,但其一直啮合在一起,并非未明示如何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即使是将本申请公开的滑轨设置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相结合后的技术方案中,当对其进行间隙调节时,松动螺栓,在弹簧的作用下滑轨会向上移动,此时设置在其上的弹簧也会发生变形,这便会导致调节间隙后的上下压辊间的压力松动,需要反复进行碾压才可以达到平整度,降低了碾压效率,并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上轧辊齿轮、浮动齿轮、固定齿轮和下轧辊齿轮的直径是相同的,当其进行间隙调节时,齿轮的位置便会发生移动,在直径不变的情况下,各齿轮间是无法进行啮合的,更无法实现对不同厚度的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即使是将齿轮的直径调整为不同值,在齿轮转动的同时,同样会使得压簧发生移动,无法保证碾压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竹片挤压平展机(相当于碾压机),其能够调节上、下压辊之间的间隙,以利于不同厚度的竹片进入压辊装置,因此相当于一种可调间隙的多用途碾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段、附图1-3):包括:机架1,机架1为长方体结构,机架中部设有支撑架,支撑架上设有上下设置的上压辊6和下压辊7(相当于两个压辊),上压辊6和下压辊7分别通过万向节传动轴8和万向节传动轴9与齿轮箱4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相连接,上压辊6(相当于上侧的压辊)两端设有弹性装置(相当于压紧力调节机构),弹性装置包括螺栓11,机架1上安装多组压辊组,图3示出了安装第二对、第三对压辊,竹片从直线一端的压辊组进入并依次通过后面的压辊组传送至直线另一端的压辊组出来,压辊组的组数可根据实际挤压程度的需求来设置,实现竹片的连续碾压,最后输出机体;齿轮箱4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分别通过万向节传动轴8和万向节传动轴9带动上压辊6和下压辊7转动,通过弹性装置控制上压辊支架10升降,进而带动安装其上的上压辊6升降。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支撑架设置于机架工作平台中部,第二对或第三对压辊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上;压辊一端设有压辊齿轮,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减速器上连接有电动机,上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调节机构,下侧的压辊一端的压辊齿轮一侧设有惰轮,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之间实现啮合传动,所述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直径不等,所述惰轮与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相同,所述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相同,所述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所述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通过事先预调上下压辊之间的不同间隙,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实现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上下压辊之间的间隙以及如何优化连续碾压效果。
然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二辊轧机工作辊同步传动装置,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附图1-2):上轧辊1和下轧辊3一端设有上轧辊齿轮4和下轧辊齿轮9,下轧辊齿轮9的连接轴与减速机(相当于减速器)连接,减速机上连接有电动机,上轧辊1一端的上轧辊齿轮4一侧设有浮动齿轮6(相当于惰轮调节机构),下轧辊3一端的下轧辊齿轮9一侧设有固定齿轮8(相当于惰轮),固定齿轮8、浮动齿轮6、上轧辊齿轮4和下轧辊齿轮9之间实现啮合传动,固定齿轮8、浮动齿轮6、上轧辊齿轮4和下轧辊齿轮9的直径相等,固定齿轮8与浮动齿轮6的直径相同,上轧辊齿轮4和下轧辊齿轮9的直径相同,固定齿轮8和浮动齿轮6的直径等于上轧辊齿轮4和下轧辊齿轮9的直径,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调节上下辊子之间的间隙,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压辊齿轮、惰轮及惰轮调节机构的相关结构相应地设置到对比文件1上、下压辊结构中;并且,由于带传动是本领域中惯用的传动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带传动的方式连接下侧压辊和减速器,具体而言,将其设计为下侧的压辊一端安装有大带轮,大带轮通过三角带连接到减速器上的小带轮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关于对惰轮、惰轮调节机构和上下压辊齿轮的尺寸设计,尽管在对比文件4中所列举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将四个齿轮设计为直径相等,但根据其工作原理可知,四个齿轮不必直径相等便可实现上下辊子之间的间隙调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对上述四个齿轮的直径大小进行选择,无论将其设计为直径不等、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小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还是直径相等、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等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与此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安装多组压辊组实现竹片连续碾压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各对压辊之间的间隙进行合理化设计,众所周知,多组上下压辊之间的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显然比依次增大、保持不变或者错落分布等其他排布方式更有助于使材料在从前往后输送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碾压的状态,进而达到本领域所期望的更优的连续碾压效果,因而将其设计为通过事先预调上下压辊之间的不同间隙,间隙从前往后依次减少,实现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碾压机的机架上设置机架工作平台,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因而将其设计为机架上端安装有机架工作平台,支撑架设置于机架工作平台中部,以及第二对或第三对压辊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本领域中具有使压辊升降稳定的普遍需求,而通过设置滑动轨道进行导向以实现升降稳定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其设计为上侧压辊经压紧力调节机构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使下侧压辊经轴承座固定在支撑架上,仅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使电动机、减速器安装在机架工作平台下侧的机架上,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使机架工作平台通过铆接、焊接或螺栓固定安装在机架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0019段的记载,通过惰性调节机构、惰轮和压辊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的改变,达到调节上下压辊之间间隙的目的,以及,由于压紧力调节机构的压力弹簧的作用,被压材料越厚、压力越大,碾压效果越好,即,本申请在需要对上、下压辊的间隙大小进行调节时,是通过改变惰性调节机构、惰轮和压辊齿轮之间的啮合位置来实现的,而压紧力调节机构的作用在于,提高碾压力、改善碾压效果,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既未明确记载,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是如何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的,可见,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通过直接调节压紧力调节机构来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缺乏证据支持,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即使本申请用于改变各齿轮的啮合位置的调节方式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实际上,压紧力调节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碾压力、改善碾压效果,这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7-0019段的记载,上侧压辊动配合安装在支撑架上设置的滑动轨道上,其是通过压紧力调节机构使上侧压辊沿滑动轨道升降,并非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通过松动压紧力调节机构的螺栓将滑轨上移,本申请的压紧力调节机构和对比文件1的弹性装置同是由螺栓和压簧组成,同是在调节时松动螺栓,使得上压辊运动至指定调节的位置,然后将螺栓反方向拧紧即可,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滑轨结构,但由于在本领域中普遍具有使压辊升降稳定的需求,且通过增设滑轨作为导向装置来提高设备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滑轨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与此同时,无论惰轮和惰轮调节机构的直径与上压辊齿轮和下压辊齿轮的直径是否相等,其对上、下压辊的间隙大小调节方式都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而言,对比文件4同样是当上轧辊齿轮上下移动时,仅使其啮合位置发生改变,但其一直啮合在一起,与之相对应地,本申请同样是当进行间隙调节时,各齿轮的位置由于啮合位置的改变而随之发生移动,对比文件4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各齿轮间无法进行啮合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法实现对不同厚度的木材、竹材或蒸煮后的竹原纤维块等材料的连续碾压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实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全部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 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