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5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8622
优先权日:2013-05-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628.9
申请日:2014-05-14
复审请求人:花王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婉婷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9B6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628.9,名称为“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花王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3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工序1:配合(A)在分子内具有氧原子和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的原料有机颜料、(B)水溶性无机盐、(C)水溶性有机溶剂、(D)相对于所述水溶性无机盐100质量份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的水、以及(E)相对于所述原料有机颜料100质量份为1.5质量份以上且35质量份以下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
所述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工序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水和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5质量份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1.1质量份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配合量相对于水和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合计为10质量%以上且80质量%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为氨基的氮原子。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原料有机颜料为喹吖啶酮类颜料。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为选自碱金属的氯化物以及碱金属的硫酸盐中的至 少1种。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为具有1个以上且3个以下醇羟基的脂肪族化合物。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0质量份以上且3000质量份以下。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8质量份以上且5.2质量份以下。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2.0质量份以上且18质量份以下。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500nm以下且60nm以上。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20nm以上且60nm以下。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即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0.8以下且0.01以上。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在20℃下相对于100g水溶性有机溶剂的溶解度为10g以下。
16.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其中,
所述微细有机颜料是通过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得到的。
17.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制造的分散体。
18.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19.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20.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中的用途。
21.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墨水中的用途。
22.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喷墨记录中的用途。
23.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1和工序2,
工序1:配合(A)分子内具有氧原子和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的原料有机颜料、(B)水溶性无机盐、(C)水溶性有机溶剂、(D)相对于所述水溶性无机盐100质量份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的水、(E)相对于所述原料有机颜料100质量份为1.5质量份以上且35质量份以下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混炼的工序;
工序2:清洗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所述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工序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 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水和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5质量份以下。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1-3,所述工序2是将工序1-3的混炼后的混合物清洗的工序,
工序1-3:将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和聚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中的被混炼的混合物中的有机颜料的含量为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聚合物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100质量份以下。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28.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3,
工序3:将通过权利要求23~2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有机溶剂和水进行分散处理的工序。
29.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4,
工序4:将通过权利要求28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分散体、选自水和有机溶剂中的1种以上进行混合的工序。”
驳回决定认为: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2592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9日)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06]段,第4页第[0019]段,第5页第[0024]、[0027]段,第6页第[0030]段、第[0032]段至第7页第[0039]段,第8页第[0042]-[0043]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水的含量调节为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且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5质量份以下;(2)权利要求1限定了工序1的操作步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微细有机颜料制造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JP特开2009221376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1日)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所述颜料分散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分散稳定性等优点,可以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将含有所述有机颜料、特定的酞菁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以及其他任意成分的混合物进行机械混炼时,上述混合物的含水量为0.1质量%~5质量%,并指出含水量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研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17]段,第28页第[0080]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工颜料分散组合物时需要存在适量的水才能获得良好的混炼效果,且含水量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研磨。对于区别特征(2),在混炼之前将一部分原料先进行混合,再与另一部分原料进行混合是本领域常用方法。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共27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将权利要求5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和2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1,删除权利要求4和5,并且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标号和引用关系作出调整。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有机颜料优选喹吖啶酮类颜料和吡咯并吡咯二酮类颜料,最优选喹吖啶酮类颜料,其能更进一步表现本申请的微细化效果,对于上述优选喹吖啶酮类颜料的观点,请求人还提交了补充实验证据用以证明采用喹吖啶酮类颜料获得更细的粒径,即实验例A,采用吡咯并吡咯二酮类颜料PR.254,按照本申请实施例3、15的条件进行处理,表1显示喹吖啶酮类颜料的微细化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的吡咯并吡咯二酮类颜料,也优于对比文件2酞菁类颜料,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21如下:
“1.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工序1:配合(A)在分子内具有氧原子和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的原料有机颜料、(B)水溶性无机盐、(C)水溶性有机溶剂、(D)相对于所述水溶性无机盐100质量份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的水、以及(E)相对于所述原料有机颜料100质量份为1.5质量份以上且35质量份以下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
所述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工序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水和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原料有机颜料为喹吖啶酮类颜料,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5质量份以下。
21.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1和工序2,
工序1:配合(A)分子内具有氧原子和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的原料有机颜料、(B)水溶性无机盐、(C)水溶性有机溶剂、(D)相对于所述水溶性无机盐100质量份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的水、(E)相对于所述原料有机颜料100质量份为1.5质量份以上且35质量份以下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混炼的工序;
工序2:清洗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所述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工序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水和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原料有机颜料为喹吖啶酮类颜料,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 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5质量份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化合物的结构不同,其微细化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属于可正常预期的范围,例如本申请实施例3和15的区别仅在于所用有机颜料依次是化合物A-1和A-2,其中A-1是2,9-二甲基喹吖啶酮,A-2是无取代的喹吖啶酮,二者均为喹吖啶酮有机颜料,区别仅在于是否具有甲基取代基,然而根据本申请表1的数据可知,实施例3和15中有机颜料产品的一次粒径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之比依次为0.34和0.48,相差0.14,而根据复审请求提交的表1可以看出,追加实施例A使用吡咯并吡咯二酮作为有机颜料时,上述比例为0.51,仅比实施例15高了0.03,其变化幅度小于实施例3和15之间的变化幅度。由此可见,虽然使用喹吖啶酮有机颜料比使用吡咯并吡咯二酮有机颜料的效果略好,但这种变动程度属于可预期的范围,尚未达到预料不到的程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水的含量调节为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且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5质量份以下;(2)权利要求1限定了工序1的混炼操作步骤;(3)权利要求1限定了有机颜料为喹吖啶酮类颜料,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选择含水量从而提高粉碎效果。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调整水含量能提高粉碎效率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的含水范围在本申请限定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述的混炼操作中加入适量水分;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碱性物质合适的加入方式可以选择将其溶解或分散在水中,可见对比文件1混炼的混合物中也有适量水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混炼的效果,并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关于含水量的教导,将含水量调节到合适的范围内。对于区别特征(2),在混炼之前将一部分原料先进行混合,再与另一部分原料进行混合是本领域常用方法。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该常规混合方法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获得其他颜色的微细有机颜料的目的,有动机将所述制造方法用于喹吖啶酮类颜料。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并不涉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颜料原料,因而无法证明喹吖啶酮类化合物作为颜料得到的粒径优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本。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细微化效果是指一次粒径极小的效果,并不是一次粒径/原料粒径的比值;根据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表1证明了所得细微化效果显著优于现有技术;有机颜料的通性使其具有类似的结构,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公开喹吖啶酮类颜料,因而颜料的选择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申请在2018年08月1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以及2015年11月13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1页和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所述制造方法是将含有粗有机颜料、碱性物质、研磨助剂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混合物进行机械混炼,之后加水搅拌成浆状,再过滤、水洗、干燥,制得微细有机颜料;其中的粗有机颜料例如式(II):
 (该化合物分子内具有氧原子,以及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所述研磨助剂是指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无机盐的使用量与粗有机颜料的种类有关,对于粗有机颜料100质量份,水溶性无机盐为100~3000质量份;碱性物质例如碱金属氢氧化物、碱土金属氢氧化物、碱金属碳酸盐、渐渐疏氯化物、碱金属硫酸盐(均为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等等,碱性物质的用量为相对于粗有机颜料100质量份为0.05~5质量份(其中5重量份落入1.5~35质量份范围内),碱性物质的添加方式可以采用溶于适量水,也可溶于或分散于适量水溶性有机溶剂;水溶性有机溶剂例如2-甲氧基甲氧基乙醇、2-丁氧基乙醇、二甘醇等等,其用量与粗制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的量有关,相对于粗有机颜料100质量份,水溶性有机溶剂为10~500质量份;此外,包含该颜料的组合物可用于滤色器,例如液晶着色层、电子照相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06]段,第4页第[0019]段,第5页第[0024]、[0027]段,第6页第[0030]段、第[0032]段至第7页第[0039]段,第8页第[0042]-[0043]段)。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水的含量调节为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7.0质量份以下,且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5质量份以下;(2)权利要求1限定了工序1的混炼操作步骤;(3)权利要求1限定了有机颜料为喹吖啶酮类颜料。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的记载:以溶剂盐研磨法为代表的湿式混炼在颜料的粉碎中是有效的方法。本申请以提供制造一次粒径非常小的微细有机颜料的方法、通过该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使用该微细有机颜料的分散体的制造方法、通过该方法得到的分散体、以及使用该分散体的墨水的制造方法为课题。并且本申请说明书0026段还公开了推测的机理为:分子内具有氧原子和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的原料有机颜料通过氧原子与氢原子的分子间氢键从而形成了结构体。在将这样的原料有机颜料通过以溶剂盐研磨法为代表的混炼等进行物理粉碎时,如果存在特定量的水和特定量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则混炼时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由于而发生电离,作用于原料有机颜料的氧原子与氢原子的分子间氢键, 切断该键。由此,即便是通过分子间氢键形成了结构体的原料有机颜料,通过混炼的粉碎也能迅速地进行,从而高效地得到更加微细的颜料。此外,说明书第0031段还公开了有机颜料优选喹吖啶酮类颜料以及吡咯并吡咯二酮类颜料中的至少一种,更优选喹吖啶酮类颜料,其具有酮基和仲胺基,并且两官能团不邻接,不具有酰胺基,因此,不会形成牢固的氢键,推测能更进一步表现本发明的微细化效果。说明书第0047-0049段公开了水的选择是出于提高粉碎效率的因素考虑。可见,说明书中公开了水含量的选择以及颜料种类的选择是为了提高粉碎效率。对于粉碎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了分别采用A-1二甲基喹吖啶酮,A-2无取代喹吖啶酮以及A-3酞菁蓝作为原料有机颜料分组对比不同有机溶剂、不同含量的水以及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条件下获得的一次粒径,以及进一步将实施例3颜料制成墨水后墨水的粒径和光泽数据。表1中可以看出,均采用A-1颜料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实施例1水含量在权利要求1中,而比较例4水含量为0低于权利要求1,其获得的粒径为55低于实施例1,可见水含量的选择能提高研磨效率。在表1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实施例3采用的原料有机物为喹吖啶二酮而比较例7为酞菁类,实施例3的粒径为31明显低于选择酞菁类的比较例7的粒径57,然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有机颜料为吡咯并吡咯烷酮,并不是比较例7中的酞菁蓝,因而,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中对于有机颜料的选择获得更加优异研磨效果的结论。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对比文件1的粉碎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页公开了将实施例的颜料分散组合物制成涂膜后涂膜的性能,由于二者测试方向不同,无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有效的比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分析,能够确定的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通过含水量的选择获得了更加优异的粉碎效率。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选择含水量从而提高粉碎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所述颜料分散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分散稳定性等优点,可以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将含有所述有机颜料、特定的酞菁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以及其他任意成分的混合物进行机械混炼时,上述混合物的含水量为0.1质量%~5质量%,并指出含水量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研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17]段,第28页第[0080]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工颜料分散组合物时需要存在适量的水才能获得良好的混炼效果,且含水量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研磨。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均涉及颜料的加工方法,所述颜料组合物的成分、用途接近,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调整水含量能提高粉碎效率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的含水范围在本申请限定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述的混炼操作中加入适量水分;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碱性物质合适的加入方式可以选择将其溶解或分散在水中,可见对比文件1混炼的混合物中也有适量水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混炼的效果,并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关于含水量的教导,将含水量调节到合适的范围内。
对于区别特征(2),在混炼之前将一部分原料先进行混合,再与另一部分原料进行混合是本领域常用方法。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该常规混合方法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基于上述评述,本申请提高粉碎效率的机理推断为由于特定量的水和特定量的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电离,作用于原料有机颜料的氧原子与氢原子的分子间氢键,切断该键。因此,选择的有机颜料氧原子和氢原子之间有分子间氢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式(II)化合物分子内具有氧原子,以及与氢原子相结合的氮原子,与喹吖啶酮类颜料的构建分子间氢键的氧原子和氢原子结构特征也存在相似性,并且喹吖啶酮类颜料是滤色器等颜料组合物中常用的有机颜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获得其他颜色的微细有机颜料用于喷墨领域的目的,有动机将所述制造方法用于喹吖啶酮类颜料。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并不涉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颜料原料,因而无法证明喹吖啶酮类化合物作为颜料得到的粒径优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2-3、8进一步限定水或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考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有能力根据组合物的用途、混炼效果等将水或水溶性碱性化合物的用量调节到合适的范围内;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从属权利要求10-12进一步限定一次粒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制得的微细有机颜料的平均一次粒径优选30nm以下,更优选20nm以下,且在5nm以上(其中20nm、30nm落入20nm以上且60nm以下的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0073]段)。对比文件1未公开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混炼效果、成本等因素选择具有合适粒径的原料有机颜料,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平均一次粒径为0.005μm~0.1μm(即5nm~100nm,其中100nm落入500nm以下且60nm以上的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19]段)。混炼、研磨的主要作用之一即在于减小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因此经混炼、研磨后容易获得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在0.8以下且0.01以上的效果;从属权利要求13限定水溶性无机盐在水溶性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对比文件1未明确指出水溶性无机盐在水溶性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但给出了二者的选择范围。并且,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非常接近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中所述水溶性无机盐实质上不溶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基于以上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20分别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分散体,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墨水、喷墨记录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包含该颜料的组合物分散体可用于滤色器,例如液晶着色层、电子照相等等(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06] -[0007]、[0009]段)。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并公开了颜料的常见用途包括印刷油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0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颜料分散体的性质,能够将所述颜料分散体也可以用于制备墨水、用于喷墨记录等。此外,将颜料分散体和溶剂进行分散是颜料分散体或墨水的常规制备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25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该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21中的工序1。对于工序2,对混炼后的混合物进行清洗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工序1-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混炼过程中添加高分子化合物,通过对颜料分散体进行包覆从而增强颜料分散体的分散稳定性,所述高分子化合物例如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等,其用量为原料有机颜料的0.1~50质量%(参见说明书第27页第[0076]段),上述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等即为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每种成分的用途适当调整混炼的顺序,例如将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聚合物和适量的水一起进行混炼,或者先将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和适量的水进行混炼,再与聚合物进行混炼,以上操作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用途等确定出各组分的合适用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1-25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6-27分别请求保护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21-25的评述部分),并且,将有机颜料膏与有机溶剂和/或水进行分散处理是本领域用有机颜料膏制备分散体或墨水的常规方法。在权利要求21-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6、对于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基于创造性中对于效果的比较,都是对一次粒径进行的比较,并没有提及一次粒径/原料粒径,该比值仅在回应补充实验数据时提及,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颜料粒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0073]段还公开了制得的微细有机颜料的平均一次粒径优选30nm以下,更优选20nm以下,且在5nm以上;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0019]段还公开了使用平均一次粒径为0.005μm~0.1μm(即5nm~100nm),其中均提及的是一次粒径也在本申请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的范围内。其次,对于本申请选择了喹吖啶酮类染料,在本领域中其作为一种常用的高级染料,已经在印刷行业较为广泛应用,例如综述性文章中描述了喹吖啶酮类与本申请用于相同的喷墨领域(“有机颜料工业技术发展”,周春隆,2007年04月06日,《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第15卷第7期,第4-6页),其中第6页公开了采用喹吖啶酮类化合物作为常用的染料广泛应用于喷射印墨、涂料工业、高档印墨、功能性印墨等。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印刷中常用的喹吖啶酮类染料进行类似的操作,是能够选择的,并没有证据表明其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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