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研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9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91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1979.8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台州市椒江鑫明眼镜配件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连振锋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陈怡
国际分类号:B24B31/033(2006.01),B24B3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1979.8,名称为“一种旋转研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台州市椒江鑫明眼镜配件厂。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第1-8页);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88101413A,公开日为:1998年10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研磨机,包括机架,所述的机架包括左横梁和右横梁,左横梁与右横梁相互 平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横梁和右横梁之间转动设置有旋转架,所述的旋转架包括转动 轴、安装板一和安装板二,安装板一和安装板二的中部均开设有安装孔,安装板一通过安装 孔套设并固定在转动轴的一端部,安装板二通过安装孔套设并固定在转动轴的另一端部, 转动轴的两端均已轴向固定周向转动的方式分别固定在左横梁和右横梁上,所述安装板一 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二,所述安装板二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 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三和安装槽四,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二和安 装槽四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之间设置有研磨箱安装座一,所述安装座一上 可拆卸固定有研磨箱一,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之间设置有研磨箱安装座二,所述安装 座二上可拆卸固定有研磨箱二;
所述研磨箱安装座一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一和转轴二,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卡入所 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内,转轴一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一并固定有齿轮一,所述研磨 箱安装座二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三和转轴四,转轴三和转轴四分别卡入所述安装槽二和 安装槽四内,转轴四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四并固定有齿轮二;
所述旋转架的转动轴与所述齿轮一同侧的端部处套设有齿轮三,所述齿轮三通过连接 架一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一固定,齿轮三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 隙配合套设在转动轴上并能使转动轴在安装孔内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一和齿轮三之间套设 有传动链,所述齿轮一和齿轮三的传动比为1:1;所述旋转架的转动轴与所述齿轮二同侧的 端部处套设有齿轮四,所述齿轮四通过连接架二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二固 定,齿轮四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隙配合套设在转动轴上并能使转动轴在安装孔 内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二和齿轮四之间套设有传动链,所述齿轮二和齿轮四的传动比为1: 1;所述转轴的一端与能使其转动的驱动机构连接;
所述的研磨箱安装座一包括竖 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一和端板二,端板一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一,扣板一开设有扣 口一,端板二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二,扣板二开设有扣口二,所述端板一下部的一侧边和 端板二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一,所述端板一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 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二,所述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与端板一和端板二的外侧面中 心固定;所述的研磨箱安装座二包括竖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三和端板四,端板三的顶 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三,扣板三开设有扣口三,端板四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四,扣板四开设 有扣口四,所述端板三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三,所述 端板三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四,所述转轴三和转 轴四分别与端板三和端板四的外侧面中心固定。
2. 所述的研磨箱一包括呈六棱柱 形的箱体一,箱体一具有内腔,箱体一的一端具有与内腔相连通的开口一,所述开口一处可 拆卸式封盖有呈六边形的密封盖一,所述箱体一的底面、箱体一上部的两侧面靠近开口一 处均设置有活动卡扣一,所述密封盖一的周边开设有与所述活动卡扣一位置相匹配的卡口 一;所述的研磨箱二包括呈六棱柱形的箱体二,箱体二具有内腔,箱体二的一端具有与内腔 相连通的开口二,所述开口二处可拆卸式封盖有呈六边形的密封盖二,所述箱体二的底面、 箱体二上部的两侧面靠近开口一处均设置有活动卡扣二,所述密封盖二的周边开设有与所 述活动卡扣二位置相匹配的卡口二;所述研磨箱一的箱体一下部的两侧面分别与所述的侧 板一和侧板二抵靠,所述箱体一通过一夹持杆一将箱体一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一上,所述 的夹持杆一包括杆身一,杆身一的一端具有楔部,另一端具有凹口,所述杆身一的楔部端穿 入所述扣板二的扣口二内,杆身一的另一端凹口扣入所述扣板一的扣口一内,所述杆身一 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入有一锁紧螺钉一;所述研磨箱二的 箱体二下部的两侧面分别与所述的侧板三和侧板四抵靠,所述箱体二通过一夹持杆二将箱 体二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二上,所述的夹持杆二包括杆身二,杆身二的一端具有楔部,另一 端具有凹口,所述杆身二的楔部端穿入所述扣板四的扣口四内,杆身二的另一端凹口扣入 所述扣板三的扣口三内,所述杆身二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 入有一锁紧螺钉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架一包括连接板一 和连接套一,连接板一的中部开设有一通孔,所述连接套一的端部与连接板一固定,连接套 一的管腔与所述连接板一的通孔相连通,所述连接板一的通孔以及连接套一以间隙配合的 方式套设在所述转动轴上,并且可使转动轴在连接套一内能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一套设并 固定在连接套一上,所述连接板一通过角铁与所述的左横梁固定;所述的连接架二包括连 接板二和连接套二,连接板二的中部开设有一通孔,所述连接套二的端部与连接板二固定, 连接套二的管腔与所述连接板二的通孔相连通,所述连接板二的通孔以及连接套二以间隙 配合的方式套设在所述转动轴上,并且可使转动轴在连接套二内能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二 套设并固定在连接套二上,所述连接板二通过角铁与所述的右横梁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横梁的顶部固定有轴承 座一,轴承座一上固定有轴承一,所述转动轴的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一固定;所述右横梁的顶 部固定有轴承座二,轴承座二上固定有轴承二,所述转动轴的另一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二固 定。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一的上部两侧面分别 固定有手把一和手把二,所述箱体二的上部两侧面分别固定有手把三和手把四。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一套设并固定有轴承 一,轴承一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一内;所述转轴二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二,轴承二固定在所述 的安装槽三内;所述转轴三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三,轴承三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二内;所述转 轴四套设并固定有轴承四,轴承四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四内。”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还包括连接架,且齿轮三、四分别通过连接架一、二与横梁固定;所述齿轮一和齿轮三的传动比为1:1,所述齿轮二和齿轮四的传动比为1:1;(2)端板一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一,扣板一开设有扣口一,端板二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二,扣板二开设有扣口二,所述端板一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一,所述端板一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二;端板三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三,扣板三开设有扣口三,端板四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四,扣板四开设有扣口四,所述端板三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三,所述端板三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四。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齿轮、如何选择齿轮的传动比以及如何实现端板、扣板和侧边的具体布置。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和根据具体情况/工况所做的合理设置,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多种加工方法,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垂直的运动种类,也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平行的运动种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表明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的转动方向,即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平行;(2)传动比和转速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本申请设置齿轮的传动比是为了达到合适的公转与自转的转速比,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想要达到的转速比,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转台与滚筒转动的最佳方式,且对比文件1同样为六棱柱形的滚筒,同样可以达到开口始终朝上,方便从其开口放入或拿出,且其安装稳定,在滚筒转动轴公转时,内部研磨件始终不停地改变处在筒内的位置达到研磨的目的;(3)对比文件1是对常规的旋转研磨机进行改进而得到的,而常规的旋转研磨机具有固定的传动比已达到需要的转速比,这是本领域很常见的,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需要的转速比,故在应用过程中,选择此合适的传动比来达到最佳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获得的,其常规的传动设置与工位设置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将原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4-7依次修改为权利要求2-5,并相应调整其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分别可拆卸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一和研磨箱安装座二上,具有使用方便的优点;对比文件1中实现滚筒自转和公转的不同配比,各自需要一个独立的电机;2)齿轮一和齿轮三的传动比为1:1,齿轮二和齿轮四的传动比为1:1,意味着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在围绕转动轴旋转时自身不发生自转;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自转转速n和公转转速N进行公式计算得出最佳的值,并且这个值不是固定值,在实际生产需要根据研磨物的不同进行计算,并且进行编程操作,这也带来了实际生产推广应用性的问题,故推广和应用受到了限制,而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制作成本低,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3)对比文件1中滚筒容器轴与轴台主轴垂直安装,本申请中二者是平行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研磨机,包括机架,所述的机架包括左横梁和右横梁,左横梁与右横梁相互平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横梁和右横梁之间转动设置有旋转架,所述的旋转架包括转动轴、安装板一和安装板二,安装板一和安装板二的中部均开设有安装孔,安装板一通过安装孔套设并固定在转动轴的一端部,安装板二通过安装孔套设并固定在转动轴的另一端部,转动轴的两端均已轴向固定周向转动的方式分别固定在左横梁和右横梁上,所述安装板一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二,所述安装板二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三和安装槽四,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之间设置有研磨箱安装座一,所述安装座一上可拆卸固定有研磨箱一,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之间设置有研磨箱安装座二,所述安装座二上可拆卸固定有研磨箱二;
所述研磨箱安装座一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一和转轴二,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卡入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内,转轴一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一并固定有齿轮一,所述研磨箱安装座二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三和转轴四,转轴三和转轴四分别卡入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内,转轴四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四并固定有齿轮二;
所述旋转架的转动轴与所述齿轮一同侧的端部处套设有齿轮三,所述齿轮三通过连接架一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一固定,齿轮三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隙配合套设在转动轴上并能使转动轴在安装孔内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一和齿轮三之间套设有传动链,所述齿轮一和齿轮三的传动比为1:1;所述旋转架的转动轴与所述齿轮二同侧的端部处套设有齿轮四,所述齿轮四通过连接架二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二固定,齿轮四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隙配合套设在转动轴 上并能使转动轴在安装孔内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二和齿轮四之间套设有传动链,所述齿轮二和齿轮四的传动比为1:1;所述转轴的一端与能使其转动的驱动机构连接;
所述的研磨箱安装座一包括竖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一和端板二,端板一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一,扣板一开设有扣口一,端板二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二,扣板二开设有扣口二,所述端板一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一,所述端板一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二,所述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与端板一和端板二的外侧面中心固定;所述的研磨箱安装座二包括竖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三和端板四,端板三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三,扣板三开设有扣口三,端板四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四,扣板四开设有扣口四,所述端板三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三,所述端板三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四,所述转轴三和转轴四分别与端板三和端板四的外侧面中心固定。
所述的研磨箱一包括呈六棱柱形的箱体一,箱体一具有内腔,箱体一的一端具有与内腔相连通的开口一,所述开口一处可拆卸式封盖有呈六边形的密封盖一,所述箱体一的底面、箱体一上部的两侧面靠近开口一处均设置有活动卡扣一,所述密封盖一的周边开设有与所述活动卡扣一位置相匹配的卡口一;所述的研磨箱二包括呈六棱柱形的箱体二,箱体二具有内腔,箱体二的一端具有与内腔相连通的开口二,所述开口二处可拆卸式封盖有呈六边形的密封盖二,所述箱体二的底面、箱体二上部的两侧面靠近开口一处均设置有活动卡扣二,所述密封盖二的周边开设有与所述活动卡扣二位置相匹配的卡口二;所述研磨箱一的箱体一下部的两侧面分别与所述的侧板一和侧板二抵靠,所述箱体一通过一夹持杆一将箱体一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一上,所述的夹持杆一 包括杆身一,杆身一的一端具有楔部,另一端具有凹口,所述杆身一的楔部端穿入所述扣板二的扣口二内,杆身一的另一端凹口扣入所述扣板一的扣口一内,所述杆身一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入有一锁紧螺钉一;所述研磨箱二的箱体二下部的两侧面分别与所述的侧板三和侧板四抵靠,所述箱体二通过一夹持杆二将箱体二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二上,所述的夹持杆二包括杆身二,杆身二的一端具有楔部,另一端具有凹口,所述杆身二的楔部端穿入所述扣板四的扣口四内,杆身二的另一端凹口扣入所述扣板三的扣口三内,所述杆身二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入有一锁紧螺钉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架一包括连接板一和连接套一,连接板一的中部开设有一通孔,所述连接套一的端部与连接板一固定,连接套一的管腔与所述连接板一的通孔相连通,所述连接板一的通孔以及连接套一以间隙配合的方式套设在所述转动轴上,并且可使转动轴在连接套一内能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一套设并固定在连接套一上,所述连接板一通过角铁与所述的左横梁固定;所述的连接架二包括连接板二和连接套二,连接板二的中部开设有一通孔,所述连接套二的端部与连接板二固定,连接套二的管腔与所述连接板二的通孔相连通,所述连接板二的通孔以及连接套二以间隙配合的方式套设在所述转动轴上,并且可使转动轴在连接套二内能自由转动,所述齿轮二套设并固定在连接套二上,所述连接板二通过角铁与所述的右横梁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横梁的顶部固定有轴承座一,轴承座一上固定有轴承一,所述转动轴的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一固定;所述右横梁的顶部固定有轴承座二,轴承座二上固定有轴承二,所述转动轴的另一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二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一的上部两侧面分别固定有手把一和手把二,所述箱体二的上部两侧面分别固定有手把三和手把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研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一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一,轴承一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一内;所述转轴二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二,轴承二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三内;所述转轴三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三,轴承三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二内;所述转轴四套设并固定有轴承四,轴承四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四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呈六棱柱形的旋转研磨机,转台与滚筒的轴向平行, n/N=-1”的技术方案,且在n/N=-1时,必然可以达到“研磨箱安装座的开口始终朝上”以及“研磨件始终不停地改变处在研磨箱内的位置,对研磨件进行翻转,研磨件和研磨剂更好地相互摩擦和接触”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至于机架、转筒、传动方式的具体设置,已被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另一技术方案部分公开(“转台与滚筒的轴向垂直”的技术方案,虽然转动方式不同,但具体部件的连接设置大体相同);至于其他结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双筒式”、“齿轮传动的行星传动方式”、“只需一个电机实现自转和公转”、“自转转速n和公转转速N取固定值”、“可拆卸滚筒”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表面光整加工理论与新技术》(杨胜强著,20110531,第83-85页)中的离心式滚磨光整加工设备(转台与滚筒轴向平行的旋转研磨机)完全公开了上述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完全公开了本发明的构思。至于其具体结构、连接方式等,在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是可以合理设定的;且书籍《表面光整加工理论与新技术》中也公开了相同发明构思的研磨机以及部分连接设置结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还包括连接架,且齿轮三、四分别通过连接架一、二与横梁固定;(2)端板一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一,扣板一开设有扣口一,端板二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二,扣板二开设有扣口二,所述端板一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一,所述端板一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二;端板三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三,扣板三开设有扣口三,端板四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四,扣板四开设有扣口四,所述端板三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三,所述端板三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四;(3)箱体的密封方式以及夹持杆杆身的具体连接方式,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 对比文件1同样为六棱柱形的滚筒,同样可以达到开口始终朝上,方便从其开口放入或拿出,且其安装稳定,在滚筒转动轴公转时,内部研磨件始终不停地改变处在筒内的位置,即起到对研磨件进行翻转的作用;至于根据需要设置的电机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动比为1:1,显然也具有相应的研磨效果;传动比为1:1不意味着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在围绕转动轴旋转时自身不发生自转,其确切的含义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在转台完成一整转后,每个滚筒绕其自身轴完成一整转,滚筒的方位和转台完成一整转前的方位相同;3)对比文件1给出了多种加工方法,涉及其对应的多种不同转动形式的设备,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垂直的运动种类,也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平行的运动种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再次陈述意见:1)本申请中的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分别可拆卸固定在研磨箱安装座一和研磨箱安装座二上,具有使用方便的优点;对比文件1中实现滚筒自转和公转的不同配比,各自需要一个独立的电机;2)齿轮一和齿轮三的传动比为1:1,齿轮二和齿轮四的传动比为1:1,意味着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在围绕转动轴旋转时自身不发生自转;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自转转速n和公转转速N进行公式计算得出最佳的值,并且这个值不是固定值,在实际生产需要根据研磨物的不同进行计算,并且进行编程操作,这也带来了实际生产推广应用性的问题,故推广和应用受到了限制,而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制作成本低,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3)对比文件1中滚筒容器轴与轴台主轴垂直安装,本申请中二者是平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第1-8页);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的旋转研磨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力的旋转滚筒精加工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5页第6行、第5页第3行至第6页第16行以及附图3-5):一种用于复合力旋转滚筒精加工的旋转研磨机,包括机架,所述的机架包括左横梁和右横梁,左横梁与右横梁相互平行,所述的左横梁和右横梁之间转动设置有转台6,所述的转台的外形呈H形,包括轴13、H形左侧板和H形右侧板,H形左侧板和H形右侧板的中部均开设有安装孔,H形左侧板通过安装孔套设并固定转动轴的一端部,H形右侧板通过安装孔套设并固定在轴的另一端部,轴的两端均已轴向固定周向转动的方式分别固定在左横梁和右横梁上,所述H形左侧板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二,所述H形右侧板的两端沿其长度方向分别开设有安装槽三和安装槽四,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处于同侧,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之间设置有滚筒安装座一,所述安装座一上可拆卸固定有滚筒一,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之间设置有滚筒安装座二,所述安装座二上可拆卸固定有滚筒二,所述滚筒安装座一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一和转轴二,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卡入所述安装槽一和安装槽三内,转轴一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一并固定有皮带轮,所述滚筒安装座二的两端分别固定有转轴三和转轴四,转轴三和转轴四分别卡入所述安装槽二和安装槽四内,转轴四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槽四并固定有皮带轮,所述转台的轴与所述皮带轮同侧的端部处套设有另一皮带轮,所述皮带轮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一固定,皮带轮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隙配合套设在轴上并能使轴在安装孔内自由转动,所述两皮带轮之间套设有V形皮带,所述转台的轴与所述皮带轮同侧的端部处套设有另一皮带轮,所述皮带轮以轴向固定且周向固定的方式与横梁二固定,皮带轮的轴心具有安装孔,该安装孔间隙配合套设在轴上并能使轴在安装孔内自由转动,所述两皮带轮之间套设有V形皮带,所述转轴的一端与能使其转动的驱动机构连接;所述的滚筒安装座一包括竖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一和端板二,所述转轴一和转轴二分别与端板一和端板二的外侧面中心固定,所述的滚筒安装座二包括竖直设置的呈六边形的端板三和端板四,所述转轴三和转轴四分别与端板三和端板四的外侧面中心固定;滚筒一包括呈六棱柱形的箱体一,箱体一具有内腔,箱体一的一端具有与内腔相连通的开口一;所述的滚筒二包括呈六棱柱形的箱体二,箱体二具有内腔,箱体二的一端具有与内腔相连通的开口二;所述箱体一通过一夹持杆一将箱体一固定在安装座一上,所述的夹持杆一包括杆身一,所述杆身一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入有一锁紧螺钉一,所述箱体二通过一夹持杆二将箱体二固定在安装座二上,所述的夹持杆二包括杆身二,所述杆身二的顶部竖直开设有一螺纹通孔,从螺纹通孔的顶部旋入有一锁紧螺钉二。滚筒的数值n/N(n和N分别指的是滚筒和转台的转数)为n/N=1(相当于传动比为1:1),在这种情况下,在转台完成一整转后,每个滚筒绕其自身轴完成一转,滚筒的方位和转台完成一整转前的方位相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行):另一常规精加工方法是将转动员轴和滚筒轴平行设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还包括连接架,且齿轮三、四分别通过连接架一、二与横梁固定;(2)端板一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一,扣板一开设有扣口一,端板二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二,扣板二开设有扣口二,所述端板一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一,所述端板一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二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二;端板三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三,扣板三开设有扣口三,端板四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四,扣板四开设有扣口四,所述端板三下部的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三,所述端板三下部的另一侧边和端板四下部的另一侧边之间固定连接有侧板四;(3)箱体的密封方式以及夹持杆杆身的具体连接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齿轮、如何实现稳定旋转、如何实现端板、扣板和侧边的具体布置以及如何密封箱体。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固定齿轮,选择连接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即可以合理设置齿轮三、四分别通过连接架一、二与横梁固定。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滚筒安装座的前提下,安装座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工况,可以合理设置端板、扣板和侧边的具体布置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容易得到端板的顶边固定连接有扣板,扣板开设有扣口;同侧端板下部的两侧边之间分别固定连接有侧板。
对于区别特征(3),箱体的密封方式以及夹持杆杆身的具体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况,对其进行合理设置,即容易想到密封盖、卡扣以及杆身的具体形式与连接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轴承座是常见的支撑连接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设置左横梁的顶部固定有轴承座一,轴承座一上固定有轴承一,所述转动轴的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一固定;所述右横梁的顶部固定有轴承座二,轴承座二上固定有轴承二,所述转动轴的另一轴端与所述的轴承二固定;设置把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设置所述箱体一的上部两侧面分别固定有手把一和手把二,所述箱体二的上部两侧面分别固定有手把三和手把四;使用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轴承的安装方式,即所述转轴一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一,轴承一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一内;所述转轴二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二,轴承二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三内;所述转轴三套设并固定有轴承三,轴承三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二内;所述转轴四套设并固定有轴承四,轴承四固定在所述的安装槽四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 对比文件1同样为六棱柱形的滚筒,同样可以达到开口始终朝上,方便从其开口放入或拿出,且其安装稳定,在滚筒转动轴公转时,内部研磨件始终不停地改变处在筒内的位置,即起到对研磨件进行翻转的作用;至于根据需要设置的电机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而且,上述结构的设置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动比为1:1,显然也具有相应的研磨效果;传动比为1:1不意味着研磨箱一和研磨箱二在围绕转动轴旋转时自身不发生自转,其确切的含义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在转台完成一整转后,每个滚筒绕其自身轴完成一整转,滚筒的方位和转台完成一整转前的方位相同;3)对比文件1给出了多种加工方法,涉及其对应的多种不同转动形式的设备,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垂直的运动种类,也包括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平行的运动种类,具体参见说明书第7页说明书第5页第3行“另一常规精加工方法是将转台轴和滚筒轴平行设置,作用在滚筒内物质上的离心力通常是可利用的”以及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表明了转台轴与滚筒轴的转动方向,即转台轴与滚筒轴相互平行。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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