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天养医学及良性排放双轨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79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6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0714.X
申请日:2014-05-31
复审请求人:新生命天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冰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E03C1/122,C05F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0714.X,名称为“天养医学及良性排放双轨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新生命天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O1255O7OA,公开日为2008年9月3日)和对比文件4(CN202219262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16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7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类粪便与有毒污水排放的双轨制方法,其特征是:所谓双轨,一轨是将人类的粪便严格安全地集中在洗手间,在洗手间里不得使用任何清洁用品,另一轨是卫生间,卫生间从此在功能上仅仅具备卫生清洁功能;最终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功能分家,排放便水和污水的管道也分家,实行排放双轨制,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洗手间为人类排泄大小便的法定地点;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卫生间为排泄洗涤及清洁用污水的法定地点,以法律明确的强制手段规定,排放人粪尿的管道为排便管道,排放洗涤用品和清洁用品的排放管道为排污管道,并用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以上双轨制的管道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互通;
将排便管道与洗手间相连接;将排污管道与卫生间相连接,并将洗手间洗手盆的下水排水管道也与排污管相连接,确保排便管完全独立运行,确保排便、排污双轨制成功运作;
用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所有的住宅、办公和生活场所,都必须确立洗手间和卫生间的法定区别,并用红色管道接通洗手间,将之命名为排便管道;用黑色管道接通卫生间,将之命名为排污管道;
根据城市的大小和人口的密集程度,设立排便高压便水输送塔,将之命名为“生命塔”,将某个地区的人粪尿通过化粪池处理后,再由多个小塔式电泵集中在“生命塔”,在该塔的高压动力下,可以直接把化粪水输送到生产固化肥料的天然肥料厂,也可以通过强大的塔压将化粪水直接输送到远郊的农村灌溉农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回收主宰食品安全的源头上的能源,根据生命首先是物质的原理,为确保生命健康在排除化肥应用的同时,在物质上积极准备替代和填补因化肥的逐渐停止使用而产生的肥料短缺,确保农产品在质量安全的同时,也确保农产品在数量上的安全,保证食品充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在移动的火车、飞机、轮船及所有交通工具上,安装相关的双轨制的排便和排污系统,确保不浪费任何人类必须的能源,减轻人粪尿对铁路沿线和大自然的不卫生污染,并在机场、铁路车站和汽车站设立集中收集人粪尿的收集中心,将其中心用红色的排便管与该城市或地区的“生命塔”相连接,确保不发生浪费。
4.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国家应尽快下达政令,强制限定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物在涉及双轨制问题时,都必须按照双轨制的思想理念设计和施工,对不按双轨制施工的建筑物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不予验收,避免 再造成日后改造浪费,国家也应该对现有的所有涉嫌违反双轨制要求的建筑物实行有计划的逐步的双轨制施工改造。”
在本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原审查部门还指出上述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空间进行划分;本申请限定了采用法律形式对人们排便点进行规定,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对人们的排便方式进行限定;本申请限定了洗手间里不得使用任何清洁用品,而对比文件3没有规定。本申请的方法可以回收人类的粪便制作肥料,逐步减少和停止化肥在农业上的利用,防止清洁用品等化学物质对人类粪便的污染,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能够进入第一生化系统的物质不仅仅是人类的粪便,还包括来自洗菜池的物质和城镇排污总管道的物质,与本申请要解决的彻底防止清洁物品污染人类粪便恰好相反,因此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排放洗涤和清洁用品的污水管道以及排放人类大小便的坐便器下水管道,两个管道是独立分开不互通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空间及功能上将排便区域与洗涤和清洁区域分开并分别与对应的管道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方便两个管道的分开布设及分开排污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是基于对比文件3两个管道分开布设而显而易见的操作。并且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座便器排放的人类排泄物制作浓缩肥料,并且将厨房用水、浴盆排水、洗脸池排水及地漏排水与座便器排水分开排放,考虑到清洁用品对肥料的肥效会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较纯净的肥料,在洗手间内不使用任何清洁用品是清洁用品使用手段的一种常规的选择。并且,仅仅将未污染的粪便直接收集用作肥料是传统的制肥方式,例如将旱厕粪便收集制肥。权利要求中出现的“用法律形式确定/加以确定”、“用法律形式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强制/强行/强制手段规定”表述以及权利要求4的附件特征部分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认为,(1)粪便可以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作物的生长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识,如果为了得到没有混合污水的粪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建造单独的洗手间和卫生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没有限定采用法律形式对技术方案进行实施,但是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是否采用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定并不能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将含有大小便的废水通过塔压输送至农田,人类的粪便和混合了污水的粪便均可以通过管道输送这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输送人类的粪便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上仅输送不混合污水的粪便,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对比文件4可以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记载了附件1:2019年3月14日提出的复审请求书和附件2:关于本案创造性和重大意义的部分说明,还提交了名为“修改对照页”的附件,包括两幅图,附图1(李志海天养医学及生命要素概率图)和附图2(双轨排放措施是人类生命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和说明书第1-7段,于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类粪便与污水排放的双轨制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收集人粪便及制成粉状浓缩肥料的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及附图2):2、收集人粪便的下水管道及制成粉状浓缩肥料流程,1)、其他污水管道:厨房、浴盆、洗脸池(相当于洗手盆的下水排水管道也与排污管相连接)、地漏下水等另设一条专用污水管道(相当于排放洗涤用品和清洁用品的排放管道为排污管道),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处进行处理(如附图2可知,排放便水和污水的管道分家,实现排放双轨制)。2)、座便器下水管道(相当于排放人粪尿的管道为排便管道及确保排便管完全独立运行,确保排便、排污双轨制成功运作),仍用原下水管道,人的粪便顺着座便器下水管道直接送入制造粉状肥料厂的原料库,成为制作原料,整个制作过程全部采用环保密封式,由原料库中的原料经管道进入粉碎、搅拌和过滤流程后,极少的部分沉淀糟粕提取出来为副产品肥料可用于农业。液态物质进入脱水、烘干流程出来后,即为粉状的浓缩肥料,装入封闭式袋中即成产品,使其产业化、商品化,可广泛运用于农业。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实现粪便和污水分开排放的方法,即双轨制方法,用于楼房,一条排便管道排放和处理人类的粪便,作为肥料加以利用,另一条排污管道用于排放使用了清洁用品如洗手间洗手盆的水以后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处进行处理,两条管道分开设置,不能互通。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对比文件3中仅对管道进行了区分,分为排污管道和排便管道,而本申请中严格的区分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功能:将人类的粪便严格安全地集中在洗手间,在洗手间里不得使用任何清洁用品;卫生间从此在功能上仅仅具备卫生清洁功能;最终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功能分家。
(2)本申请中还限定了根据城市的大小和人口的密集程度,设立排便高压便水输送塔,将之命名为“生命塔”,将某个地区的人粪尿通过化粪池处理后,再由多个小塔式电泵集中在“生命塔”,在该塔的高压动力下,可以直接把化粪水输送到生产固化肥料的天然肥料厂,也可以通过强大的塔压将化粪水直接输送到远郊的农村灌溉农田。本申请中还将排便管道和排污管道在颜色上进行了区分:红色管道接通洗手间,将之命名为排便管道;用黑色管道接通卫生间,将之命名为排污管道。
(3)本申请中还限定了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以下技术内容:洗手间为人类排泄大小便的法定地点,卫生间为排泄洗涤及清洁用污水的法定地点;排放人粪尿的管道为排便管道,排放洗涤用品和清洁用品的排放管道为排污管道;以上双轨制的管道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互通;所有的住宅、办公和生活场所,都必须确立洗手间和卫生间的法定区别,并用红色管道接通洗手间,将之命名为排便管道;用黑色管道接通卫生间,将之命名为排污管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识别排便管道和排污管道并输送和利用有机肥,以及在制度上如何保障实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管道上将粪便和清洁后污水区分的基础上,将洗手间仅用于收集人类的粪便、将卫生间仅用于卫生清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空间上对其进行划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完全不受混合污水的粪便所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城镇有机生活垃圾生态循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抽水马桶3排放的粪便及城镇排污总管41排出的粪便物也进入第一加温池7中,在第一加温池7内的污物经过加热后流入到第一生化池10中,进入到第一生化池10中的污物经过生化降解后产生对植物具有养分的营养液,营养液增多后进入到第一储液池12中,第一生化池10中形成的甲烷气体则通过第一排气管15进入第一储气罐16储存;随着第一储液池12中营养液的增加,其内的营养液首先溢流到第二生化系统中的第二加温池22,营养液注满第二加温池后溢流到第二生化池25,营养液经过第二加温池22的进一步加温及第二生化池25的进一步生化降解(公开了将人类粪尿通过化粪池处理),可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二储液池内通入有第一分配管30及第二分配管31,第一分配管30的输出端通过排液泵33与储液塔36(相当于高压便水输送塔,肥水处理后通过电泵集中在塔里)相接,储液塔36上接有的输液管37通向蔬菜瓜果园39(相当于通过塔压将肥水直接输送到远郊的农村灌溉农田)。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生化池内的水泵至塔内再灌溉农田,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将含有大小便的肥水通过塔压输送至农田,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将对比文件3中含有人类大小便的肥水输送至农田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根据城市的大小和人口的密集程度设置输送塔是常规技术手段,将塔命名为“生命塔”是容易想到的,电泵的数量、规格和型号是根据实际的泵送需要作的常规选择;通过塔压直接把化粪水输送到生产固化肥料的天然肥料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容易想到的一种输送方式。采用颜色区分管道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排污管道和排便管道的颜色进行常规选择以示区别。
(3),本申请中强调了使用法律的形式对于上述技术手段加以确定,合议组认为,对于城市管理中市政设施的配套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提升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借助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一些城市的弊病从而使市政管理的新举措得以施行,在实施排污和排便管道的划分时,市政管理人员在技术手段成熟以及制度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措施对上述技术手段进行强制的实施,这是容易想到的,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空间进行划分;建造单独的洗手间和卫生间,区分洗手间和卫生间的用途,并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实施正是本专利双轨排放的核心技术,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方法可以回收人类的粪便制作肥料,逐步减少和停止化肥在农业上的利用,防止清洁用品等化学物质对人类粪便的污染,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用法律的形式做为本专利的技术手段,正是本专利的独特亮点,正是本专利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排污管道和排便管道分开的技术方案,没有明确在空间上建造单独的洗手间和卫生间,没有限定在洗手间里不得使用任何清洁用品,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具备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而且粪便可以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作物的生长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识,如果为了得到没有混合污水的粪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建造单独的洗手间和卫生间,这并不是难以想到的技术手段,在实施时也不存在困难。对比文件3中没有限定采用法律形式对技术方案进行实施,但是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是否采用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定并不能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能够进入第一生化系统的物质不仅仅是人类的粪便,还包括来自洗菜池的物质和城镇排污总管道的物质,与本申请要解决的彻底防止清洁物品污染人类粪便恰好相反,因此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将含有大小便的废水通过塔压输送至农田,人类的粪便和混合了污水的粪便均可以通过管道输送这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输送人类的粪便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上仅输送不混合污水的粪便,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对比文件4可以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3)关于复审请求人对于案件审理、创造性评判标准的其他意见:我公司报的是名副其实的发明专利,而贵局引用的却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不对称的两回事;本申请已经发放初审合格通知书和公示三年,说明本申请的创造性问题已经被审查过;2014年以来,我公司先后申报了38项生命科学发明专利,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名为“修改对照页”的附件,包括两幅图,附图1(李志海天养医学及生命要素概率图)和附图2(双轨排放措施是人类生命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
合议组认真详细的阅读了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以及附件和“修改对照页”后认为,对于一件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审查部门均是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评判标准执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其中也包括了已经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在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采用的标准是,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讲,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得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图1和附图2也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案在初审审查过程中曾经被驳回,后又经复审委员会撤销驳回的过程,前述初审审查过程、复审审查过程均未审查本申请的创造性,合议组也已核实初审阶段的驳回、复审阶段的撤销驳回均未涉及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本申请已经发放初审合格通知书和公示三年,只能说明本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已经被公开的时间有三年多,在这两个阶段均未涉及创造性的实质审查,因此,前述审查过程并不能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具备创造性的。之后案件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原实质审查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创造性的判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因此发出了驳回决定。现在本案已经进入了复审阶段,合议组认为本案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虽然申请了多项生命科学发明专利,但是仍然不能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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