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近场通信的移动打印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97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303973
优先权日:2013-06-03
申请(专利)号:201410241996.5
申请日:2014-06-03
复审请求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张会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1996.5,名称为“使用近场通信的移动打印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后变更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与对比文件1(CN 10235662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1要求保护的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方法、系统还包括:通过无线连接接收与多个图像形成功能之中的传真功能相对应的传真数据,其中在NFC标记之前,由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执行的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功能ID是打印功能的示例,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MFP包括传真功能,通过与执行打印功能类似的方法来执行传真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执行传真功能时,通过蓝牙通信单元建立通信使用的连接设置信息和传真功能对应的传真数据,并在NFC标记之前由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执行的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0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18。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运行安装在移动设备中的移动打印应用;
通过利用移动设备在图像形成装置上执行NFC标记,建立用于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之间的数据传输的无线连接;和
通过无线连接接收与多个图像形成功能之中的传真功能相对应的传真数据,
其中在NFC标记之前,由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执行的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移动打印应用包含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主页菜单;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在主页菜单被选择的同时执行NFC标记,则执行传真功能包含:
在移动设备处从图像形成装置接收状态信息;和
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设备从图像形成装置循环接收状态信息,以便将状态信息更新。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含通过使用移动打印应用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包含:
根据用户的选择,在移动设备处显示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屏幕;和
如果从用户接收到用于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输入,则通过无线连接,把与所述输入对应的命令从移动设备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移动打印应用被运行,则主页菜单被默认地选择。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在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主页菜单时通过NFC标记被无线连接的图像形成装置被设置为用于执行所有移动打印操作的装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无线连接包含:
在移动设备处接收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该信息通过在图像形成装置上执行NFC标记被存储在NFC标签中;和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在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之间建立Wi-Fi直接连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包含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并且
建立Wi-Fi直接连接包含:
搜索和接收到的MAC地址对应的装置;
如果找到图像形成装置,则把关于Wi-Fi直接连接的请求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和
在图像形成装置处接受Wi-Fi直接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
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还包含个人识别号码(PIN);
传送关于Wi-Fi直接连接的请求包含传送接收到的PIN;并且
由图像形成装置接受Wi-Fi直接连接包含:基于确定从移动设备接收到的PIN和给图像形成装置设置的PIN相同,则图像形成装置接受Wi-Fi直接连接。
11. 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移动设备,移动打印应用被安装在所述移动设备中并在其上运行;和
图像形成装置,包括:
近场通信(NFC)接口,被配置为通过与移动设备的NFC标记提供用于建立与移动设备的无线连接的信息;
无线接口,被配置为基于通过NFC标记提供的信息建立无线通信,并通过无线通信接收与多个图像形成功能之中的传真功能相对应的传真数据,
其中在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之间的NFC标记之前,由用户在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
其中,当执行NFC标记时,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执行和移动打印应用的状态对应的功能。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
移动打印应用包含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主页菜单;并且
如果在主页菜单被选择的同时执行NFC标记,则移动设备向图像形成装置请求状态信息,并接收和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设备循环地向图像形成装置请求状态信息,以便接收和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可以通过使用移动打印应用来改变。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设备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屏幕;并且,如果从用户接收到用于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输入,则通过无线连接,把与所述输入对应的命令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同驳回决定认定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MFP 100可以包括NFC单元以及传真发送和接收单元,但是未公开通过NFC单元来发送和接收传真数据,更不用说在执行移动打印应用时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在对比文件1中列举的传真发送和接收单元的功能中,比如发送扫描数据或从另一设备发送的数据,并接收从另一MFP发送的数据,都属于普通意义上的传真功能,与平常的传真设备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采取上述技术手段。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只给出了功能ID是打印功能的示例,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MFP包括传真功能,因此通过与执行打印功能类似的方法来执行传真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执行传真功能时,通过蓝牙通信单元建立通信使用的连接设置信息和传真功能对应的传真数据,并在NFC标记之前由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执行的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传真功能和传真数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后于2019 年09 月20日请求恢复权利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原始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执行NFC标记之前,把移动设备连接到图像形成装置;在移动设备处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是否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如果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不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则通过移动设备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以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根本不涉及在执行NFC标记或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之前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因此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技术效果:通过利用近场通信来方便容易地执行移动打印,而不需要用户手动输入个人识别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运行安装在移动设备中的移动打印应用;
通过利用移动设备在图像形成装置上执行NFC标记,建立用于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之间的数据传输的无线连接;和
当NFC标记被执行时,自动执行与移动打印应用的状态对应的功能,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含:在执行NFC标记之前,把移动设备连接到图像形成装置;在移动设备处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是否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如果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不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则通过移动设备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以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移动打印应用包含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主页菜单;并且
如果在主页菜单被选择的同时执行NFC标记,则功能的自动执行包含:
在移动设备处从图像形成装置接收状态信息;和
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设备从图像形成装置循环接收状态信息,以便将状态信息更新。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含通过使用移动打印应用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包含:
根据用户的选择,在移动设备处显示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屏幕;和
如果从用户接收到用于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输入,则通过无线连接,把与所述输入对应的命令从移动设备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移动打印应用被运行,则主页菜单被默认地选择。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在移动打印应用上选择主页菜单时通过NFC标记被无线连接的图像形成装置被设置为用于执行所有移动打印操作的装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无线连接包含:
在移动设备处接收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该信息通过在图像形成装置上执行NFC标记被存储在NFC标签中;和
通过使用接收到的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在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之间建立Wi-Fi直接连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包含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并且
建立Wi-Fi直接连接包含:
搜索和接收到的MAC地址对应的装置;
如果找到图像形成装置,则把关于Wi-Fi直接连接的请求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和
在图像形成装置处接受Wi-Fi直接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
图像形成装置的信息还包含个人识别号码PIN;
传送关于Wi-Fi直接连接的请求包含传送接收到的PIN;并且
由图像形成装置接受Wi-Fi直接连接包含:基于确定从移动设备接收到的PIN和给图像形成装置设置的PIN相同,则图像形成装置接受Wi-Fi直接连接。
11. 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系统,所述系统包含:
移动设备,移动打印应用被安装在所述移动设备中并在其上运行;和
图像形成装置,通过NFC标记无线地连接到移动设备以便执行移动打印,
其中,当执行NFC标记时,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执行与移动打印应用的状态对应的功能,
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在执行NFC标记之前连接到图像形成装置,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是否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如果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不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则通过移动设备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以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
移动打印应用包含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主页菜单;并且
如果在主页菜单被选择的同时执行NFC标记,则移动设备向图像形成装 置请求状态信息,并接收状态信息和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设备循环地向图像形成装置请求状态信息,以便接收状态信息和在屏幕上显示状态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可以通过使用移动打印应用来改变。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移动设备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用于管理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屏幕;并且,如果从用户接收到用于改变图像形成装置的设置的输入,则通过无线连接,把与所述输入对应的命令传送到图像形成装置。”
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同意复审请求人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0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图1-18。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35662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图像形成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0048]-[0050]、[0064]-[0099]、[0104]-[0133]段,图3):信息处理系统10包括MFP 100(即,图像形成装置)和便携式终端装置200(即,移动设备)。MFP 100包括:NFC单元101、蓝牙通信单元102、验证单元104、扫描单元105、数据处理单元106、打印单元107、传真发送和接收单元108、设置信息存储单元110以及控制单元111。便携式终端装置200包括:NFC通信单元201、蓝牙通信单元202、数据存储单元203、操作输入单元204、操作显示单元205以及打印控制单元206。操作输入单元204包括诸如推按钮之类的操作按钮,并且接收来自用户的功能ID、设置项目ID和设置项目值的输入。例如,用户可以按下(点击)操作输入单元204,从而在存储在数据存储单元203中的设置项目值当中选择并指定用于使用MFP 100的设置项目。当已经从图6所示的打印设置窗口X1设置打印设置,并且用户从位于图14所示的打印文件选择窗口X2的上部的三级分层结构列表中选择要打印的文件并点击“OK(确定)”按钮B3,用户作出打印请求(由于便携式终端装置200控制对MFP 100的打印等操作,因此其上必然安装有相应的用于控制MFP操作的应用程序,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运行安装在移动设备中的移动打印应用)。在接收到打印请求时,便携式终端装置200的操作显示单元205显示图9所示的引导窗口Y1,并且通过经由便携式终端装置200的NFC通信单元201和MFP 100的NFC单元101进行NFC通信,将包含连接设置信息的连接控制数据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6]、[0069]-[0071]段):在MFP的NFC芯片中存储验证ID、功能ID、连接设置信息以及功能设置信息以用于建立通信和发送信息,其验证ID可以是设备或其所有者的信息,连接设置信息是经由蓝牙通信单元进行无线通信时使用的信息。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含在执行NFC标记之前,把移动设备连接到图像形成装置:在移动设备处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是否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如果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不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则通过移动设备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以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虽然便携式终端装置与图像形成设备也是使用近场通信方式实现图像数据的打印、传真输出,但是未说明如何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的技术手段,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也不是本领域用于解决近场通信时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上述现有技术中获得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获得不需要用户手动输入个人识别号码,方便利用近场通信来执行移动打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近场通信NFC的移动打印系统。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0048]-[0050]、[0064]-[0099]、[0104]-[0133]段,图3)包括MFP 100(即,图像形成装置)和便携式终端装置200(即,移动设备)的信息处理系统10,其中便携式终端装置200与MFP 100之间也是通过使用近场通信方式进行通信连接的(相当于使用近场通信的移动打印系统),并隐含公开了便携式终端装置200上安装和运行有移动打印应用。蓝牙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基于通过NFC标记提供的信息建立无线通信,并通过无线通信接收与多个图像形成功能之中的打印功能相对应的打印数据(相当于图像形成装置,通过NFC标记无线地连接到移动设备以便执行移动打印)。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4]-[0075]段):用户可以按下操作输入单元204,从而在存储在数据存储单元203中的设置项目值当中选择并指定用于使用MFP 100的设置项目;这样接收到的用于使用MFP 100的控制数据存储在数据存储单元203内,并同时发送到打印控制单元206。打印控制单元206经由蓝牙通信单元202将控制数据发送到MFP 100。MFP 100根据该控制数据执行与MFP 100相关的处理,诸如打印开始、打印断开、产生打印数据、获取设置信息、获取打印状态等(相当于当执行NFC标记时,移动设备和图像形成装置执行与移动打印应用的状态对应的功能)。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6]、[0069]-[0071]段):在MFP的NFC芯片中存储验证ID、功能ID、连接设置信息以及功能设置信息以用于建立通信和发送信息,其验证ID可以是设备或其所有者的信息,连接设置信息是经由蓝牙通信单元进行无线通信时使用的信息。
可见,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在执行NFC标记之前连接到图像形成装置,检查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是否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如果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不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则通过移动设备更新图像形成装置的固件版本以支持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的无线连接。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虽然便携式终端装置与图像形成设备也是使用近场通信方式实现图像数据的打印、传真输出,但是未说明如何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的技术手段,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也不是本领域用于解决近场通信时保障用于无线连接的个人识别信息的自动传输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上述现有技术中获得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获得不需要用户手动输入个人识别号码,方便利用近场通信来执行移动打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5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11中增加了用于实现无线连接时为保障个人识别号码的自动传输而采取的有关技术手段,具有上述技术手段的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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