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5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58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4039.5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春艳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黄蓉
国际分类号:B65B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存在技术启示,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4039.5,名称为“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683052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4003339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个料桶、连接所述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定量灌装机构、末料回抽机构,所述定量灌装机构包括泵体与若干针阀,所述泵体具有若干组进料流道、寄存流道、出料流道,所述进料流道连接所述热流道板对应的出料口,所述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所述若干针阀的阀针使所述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所述末料回抽机构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所述出料嘴具有一内腔,所述内腔设置有回抽杆,所述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所述回抽杆回抽将所述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所述内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针阀由换位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泵针通过电机驱动吸放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为直线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桶上设置有搅拌电机。”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灌装机上设置多个料桶,对比文件为多个储料格,还包括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进料流道连接热流道板对应的出料口;本申请的定量灌装机中采用针阀,对比文件1中为三通阀;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对比文件1中为柱塞。(2)本申请还包括末料回抽机构,末料回抽机构具有连通出料流道的出料嘴,出料嘴具有一内腔,内腔设置有回抽杆,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所述回抽杆回抽将所述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所述内腔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桶上设置多个储料格,料桶1内通过隔板9分隔成若干储料格91,每个储料格91底部均设有下料口90,每个储料格91可以分别存放不同颜色的颜料。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灌装机上设置多个料桶,从而盛放多色的颜料,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对于灌装机上还包括括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进一步的,对于进料流道连接热流道板对应的出料口,也是容易想到的,其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阀也是本领域常规的三通阀,其为了实现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基于对比文件1采用三通阀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针阀。柱塞、泵针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抽取装置,因此,将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推料杆302(相当于回抽杆)上移也可以将余料回抽至料腔301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出料嘴上设置末料回抽机构,并在出料嘴上设置一内腔,内腔设置有回抽杆,回抽气缸回抽杆回抽将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内腔中。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5,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滴液以及如何使末料回收进入下一工序灌装中释放。在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22段内容),推料杆302用于灌装,而在本申请中,回抽杆43是在进行灌装前,向下运动,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即并非是用于灌装使用。对比文件2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料回吸仓203与推料杆302两者相配合放料与吸料。而在本申请中,为了达到防止滴液的目的,是采用回抽杆往上运动,料嘴的内腔空间变大,料嘴口的物料往腔内回流,其是将末料存放于内腔42中,避免料嘴口产生物料珠滴,而且回抽杆的作用与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中液体能够全部流入到料腔,即起到灌装的作用,本申请并不存在此用途,两者不能等同。此外,防止滴液的过程并不需要与其他回吸仓配合,对比文件2的结构及其原理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个料桶、连接所述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定量灌装机构、末料回抽机构,所述定量灌装机构包括泵体与若干针阀,所述泵体具有若干组进料流道、寄存流道、出料流道,所述进料流道连接所述热流道板对应的出料口,所述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所述若干针阀的阀针使所述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所述末料回抽机构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所述出料嘴具有一内腔,所述内腔设置有回抽杆,所述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所述回抽杆回抽将所述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所述内腔中,所述若干针阀由换位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泵针通过电机驱动吸放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为直线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桶上设置有搅拌电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本申请中的末料回抽机构,对比文件2中的推料杆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回抽杆。对于申请人认为的本申请是将末料存放于内腔42中,避免料嘴口产生物料珠滴,而对比文件2中是还起到液体能够全部流入到料腔。对此审查员认为,料滴是回收到本申请的内腔中还是对比文件2的料仓中,这是由实际的需要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设置,并且料滴具体回收储存的位置,并不影响末料回抽机构实现防滴漏的功能的实现。另外对于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对比文件2中的推料杆302还可以用于灌装,而本申请的回抽杆43仅用于对回抽防滴漏。对此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推料杆302的末料回抽机构,并且其可以解决对比文件1中如何防止灌装机出料口在灌装过程中的滴漏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至于推料杆302还可以实现灌装的功能,这是由对比文件1是否存在改进的需求或是相应的技术问题决定的。另外,本申请的定量灌装机中采用针阀,对比文件1中为三通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阀也是本领域常规的三通阀,其为了实现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基于对比文件1采用三通阀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针阀,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进一步地,将针阀由换位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这是针阀实现寄存流道与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运动的常规驱动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具有多个储料桶,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热流道板的出料口连接进料流道;2)定量灌装机构包括若干针阀,若干针阀的阀针使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若干针阀由换位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3)还具有末料回抽机构,其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出料嘴具有一内腔,内腔设置有回抽杆,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回抽杆回抽将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内腔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地调节或截断流量,且防止滴料。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桶上设置多个储料格,料桶1内通过隔板9分隔成若干储料格91,每个储料格91底部均设有下料口90,每个储料格91可以分别存放不同颜色的颜料。而在灌装机上设置多个料桶还是多个储料格,从而盛放多色的颜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灌装机上还包括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定量灌装机中采用针阀,对比文件1中为三通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阀也是本领域使流道通断的常用元件,其常用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对于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对比文件1中为柱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柱塞、泵针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抽取装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滴漏低泡连动式灌装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气缸回抽的方式防止滴液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软管4存在滴液的可能,需要设置这种气缸带动的回吸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的出料口设置气缸及回抽杆的回吸装置,至于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3,4,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末料回抽机构中,没有具体记载“如何使末料回收进入下一工序灌装中释放”,本申请中的相关记载为“而所回抽的物料在下一灌装工序中重新进行释放再利用”、“回抽气缸44使回抽杆43向下运动,为下次吸料做准备,且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结合附图3,4,如果回抽杆43向下运动,内腔42中的物料必然被排至出料嘴41,其也是用于将末料再灌装的作用。即,申请人所述的“使末料回收进入下一工序灌装中释放”也属于一种灌装过程,本申请的“回抽杆43”也有灌装的用途。另外,对比文件2的推料杆302虽然应用于灌装,但并不妨碍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推料杆302的上移将液体回吸防止滴液的技术启示。而且在为了回抽进行回吸防滴液的目的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便能得出回抽机构的具体结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最主要的区别有:(1)本申请还包括末料回抽机构,所述末料回抽机构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所述出料嘴具有一内腔,所述内腔设置有回抽杆;(2)所述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所述回抽杆回抽将所述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所述内腔中。首先,在对比文件2中,见其说明书第22段内容,“使得料腔301 相对于料回吸仓203 产生负压,料回吸仓203 内的液体能够全部流入到料腔301,当液体灌装到瓶体或者盒体内后,气缸1 带动活塞杆101 上移,进而打动推料杆302 上移,料腔301 内压强减小,滴料被回吸,并回吸到料回吸仓203”,其是使用料腔301进行回收滴料。本申请中是直接负压回收到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防止滴液的过程并不需要与其他回吸仓配合,两者的方案并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中,是使用料腔301进行回收滴料,在下次灌装时将其内存储的回料再次灌装,而本申请中,是回抽杆43是在进行灌装前,向下运动,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即并非是用于灌装使用,并且为了达到防滴料的目的,在灌装时,回抽杆43是处于最下端,以满足下一次回收的进行。最后,对比文件2是料腔301、回吸仓203与储料桶201连接,是使用电磁阀定时关闭出料,而本申请中,是使用内腔42存滴料,而内腔42是与寄存流道312,而寄存流道312是通过阀针321的开关与料桶10连接,即内腔42并非直接与料桶10连接,寄存流道312起到了快速定量输送的关键性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颜料定量灌装设备(也是一种多色同步膏体灌装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1段以及附图1-5):包括料桶1,料桶1内通过隔板9分隔成若干储料格91,每个储料格91底部均设有下料口90,所述下料口90与进料管3(即进料流道)连接。每个储料格91可以分别存放不同颜色的颜料。灌装三通阀2(作用相当于阀针321)设于料桶1下方,在灌装三通阀2的背侧设有与进料口20相对应的抽料管6(即寄存流道), 抽料管6与灌装三通阀2上的抽料口23连接(如图4和图5所示),抽料管6水平放置。抽料管6设有柱塞61(相当于泵针33),柱塞61由气缸62通过柱塞杆63推动,将抽料管6(即寄存流道)内的颜料从出料口21挤出并通过软管4(即出料流道)挤到颜料盒内,颜料的灌装量是由柱塞61的行程决定的,结合附图3-5图示,可以得到,若干灌装三通阀2的阀芯22使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进料管3、灌装三通阀2与抽料管6、软管4即构成了定量灌装机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具有多个储料桶,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热流道板的出料口连接进料流道;2)定量灌装机构包括若干针阀,若干针阀的阀针使寄存流道与所述进料流道、出料流道之间切换。若干针阀由换位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3)还具有末料回抽机构,其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出料嘴具有一内腔,内腔设置有回抽杆,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回抽杆回抽将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内腔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精确地调节或截断流量,且防止滴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料桶上设置多个储料格,料桶1内通过隔板9分隔成若干储料格91,每个储料格91底部均设有下料口90,每个储料格91可以分别存放不同颜色的颜料。而在灌装机上设置多个料桶还是多个储料格,从而盛放多色的颜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选用。对于灌装机上还包括连接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的热流道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膏体在灌装过程的流动性,在若干个料桶的出料口上设置与出料口连接的热流道板,从而对膏体进行加热,以增加膏体的流动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定量灌装机中采用针阀,对比文件1中为三通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阀也是本领域使流道通断的常用元件,其常用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在对比文件1采用三通阀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的流路切换的方式(例如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更精确的针阀),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对比文件1中为柱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柱塞、泵针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抽取装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滴漏低泡连动式灌装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28段以及附图1-2):包括气缸1、进料装置2和灌装头3,灌装头3包括料腔301,料腔301为中心设置有空腔的腔体,料腔301内设置有推料杆302,推料杆302顶端伸出料腔301,推料杆302与气缸1的活塞杆101相连接,进料装置2与料腔301相连通,灌装头3底端设置有螺旋状出料管4。当液体灌装到瓶体或者盒体内后,气缸1带动活塞杆101上移,进而带动推料杆302(相当于回抽杆)上移,料腔301内压强减小,滴料被回吸。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气缸回抽的方式防止滴液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软管4存在滴液的可能,需要设置这种气缸带动的回吸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的出料口设置气缸及回抽杆的回吸装置,起到防止滴料的作用,且不影响柱塞的定量排料,至于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灌装三通阀2的背侧设有与进料口20相对应的抽料管6,抽料管6与灌装三通阀2上的抽料口23连接(如图4和图5所示),抽料管6水平放置。抽料管6设有柱塞61,柱塞61由气缸62通过柱塞杆63推动。而通过柱塞或泵针取放料、利用电机驱动泵针或柱塞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电机驱动泵针直线往复运动,将电机设置为直线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21段以及附图1-2):颜料是一种绘画用品,常见的是粉末状,使用时用水、油等液体稀释,为了使用方便和配色准确,厂家通常用介质预先将介质稀释成膏状,然后灌装在颜料盒或者颜料瓶内出售。因此,为了使得颜料膏体混合均匀,在料桶上设置有搅拌电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最主要的区别有:(1)本申请还包括末料回抽机构,所述末料回抽机构具有连通所述出料流道的出料嘴,所述出料嘴具有一内腔,所述内腔设置有回抽杆;(2)所述末料回抽机构还具有回抽气缸,使所述回抽杆回抽将所述出料嘴的余料回抽至所述内腔中。首先,在对比文件2中,见其说明书第22段内容,“使得料腔301 相对于料回吸仓203 产生负压,料回吸仓203 内的液体能够全部流入到料腔301,当液体灌装到瓶体或者盒体内后,气缸1 带动活塞杆101 上移,进而打动推料杆302 上移,料腔301 内压强减小,滴料被回吸,并回吸到料回吸仓203”,其是使用料腔301进行回收滴料。本申请中是直接负压回收到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防止滴液的过程并不需要与其他回吸仓配合,两者的方案并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中,是使用料腔301进行回收滴料,在下次灌装时将其内存储的回料再次灌装,而本申请中,是回抽杆43是在进行灌装前,向下运动,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即并非是用于灌装使用,并且为了达到防滴料的目的,在灌装时,回抽杆43是处于最下端,以满足下一次回收的进行。最后,对比文件2是料腔301、回吸仓203与储料桶201连接,是使用电磁阀定时关闭出料,而本申请中,是使用内腔42存滴料,而内腔42是与寄存流道312连接,而寄存流道312是通过阀针321的开关与料桶10连接,即内腔42并非直接与料桶10连接,寄存流道312起到了快速定量输送的关键性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末料回抽机构中,没有具体记载“如何使末料回收进入下一工序灌装中释放”,本申请中的相关记载为“而所回抽的物料在下一灌装工序中重新进行释放再利用”(说明书第25段)、“回抽气缸44使回抽杆43向下运动,为下次吸料做准备,且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说明书第30段),结合附图3、4,如果回抽杆43向下运动,上一次被回抽的、并储存在内腔42中的物料必然被排至出料嘴41,而且回抽杆43回抽和向下的行程一样,该液体无法被释放,即此时达到灌装完毕后没有回抽的状态,存在滴料的可能,在此状态下进行下一次灌装,该被回抽的液体也随着泵针的向右移动而被推至被灌装容器中,该滴料也进入了下一次灌装;或者通过向下运动及回抽行程的控制,使得内腔42中的物料被排出,但是由于回抽杆的行程只能位于内腔42中,此时出料嘴41处充满物料,若此时回抽杆43如本申请记载的“回抽气缸44使回抽杆43向下运动,为下次吸料做准备,且将出料嘴41的内腔42中的物料进行释放再利用”、如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回抽杆43是处于最下端,以满足下一次回收的进行”而无回抽动作的话,那么出料嘴41中的物料也存在滴料的可能。
其次,对比文件2的推料杆302虽然应用于灌装,但并不妨碍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推料杆302的上移将液体回吸防止滴液的技术启示。而且在为了回抽进行回吸防滴液的目的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便能得出回抽机构的具体结构及位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料滴是回收到本申请的内腔中还是对比文件2的料仓中,这是由实际的需要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设置,并且料滴具体回收储存的位置,并不妨碍末料回抽机构实现防滴漏的功能的实现。
最后,本申请的定量灌装机中采用针阀,对比文件1中为三通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阀也是本领域使流道通断的常用元件,其常用气缸驱动切换开关位置,在对比文件1采用三通阀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的流路切换的方式(例如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更精确的针阀),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对比文件1中为柱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柱塞、泵针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抽取装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寄存流道通过泵针取放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依据需要选择的,通过柱塞或泵针的行程控制均可以实现定量排料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的出料口设置气缸及回抽杆的回吸装置,起到防止滴料的作用,且不影响柱塞的定量排料,至于如何设置回抽机构防止灌装口滴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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