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黑色铝塑膜和聚合物锂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9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2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1184.2
申请日:2016-05-11
复审请求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强婧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贾钧琳
国际分类号:B32B15/085、15/20、15/088、15/14、27/02、27/06、7/12、37/06、37/12、27/20,H01M2/02、10/05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1184.2,名称为“黑色铝塑膜和聚合物锂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3687721A,公开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黑色铝塑膜,包括依次层叠的流延聚丙烯薄膜层、铝箔层和聚酰胺纤维层,流延聚丙烯薄膜层和聚酰胺纤维层中的至少一层通过胶黏剂层与铝箔层粘接,还包括黑色树脂层,黑色树脂层涂覆在流延聚丙烯薄膜层或聚酰胺纤维层的外表面,流延聚丙烯薄膜层、胶黏剂层和聚酰胺纤维层中的至少一层为黑色层,其中:
黑色的流延聚丙烯薄膜层为流延聚丙烯薄膜与黑色母粒混炼流延制成的黑色层,
黑色的聚酰胺纤维层为聚酰胺纤维与黑色母粒混炼流延制成的黑色层;
黑色树脂层为树脂与黑色色料混合制成的均一的黑色层,黑色色料以炭黑为主要黑色体制成;
其特征在于:
黑色的胶黏剂层是将胶黏剂和黑色纳米级炭黑的混合物依次经过高压、离心和破碎,以将黑色纳米级炭黑均匀分散于胶黏剂层而制成的均一的黑色层。
2. 如权利要求1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胶黏树脂层,流延聚丙烯薄膜层和聚酰胺纤维层中的一层通过胶黏剂层与铝箔层粘接,流延聚丙烯薄膜层和聚酰胺纤维层中的另一层通过胶黏树脂层与铝箔层粘接。
3. 如权利要求1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胶黏树脂层,流延聚丙烯薄膜层和聚酰胺纤维层中的至少一层通过胶黏树脂层与铝箔层粘接。
4. 如权利要求1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胶黏剂层为聚氨酯层、丙烯酸层或环氧树脂层。
5. 如权利要求1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流延聚丙烯薄膜层或聚酰胺纤维层通过干法工艺与铝箔层粘接。
6. 如权利要求3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流延聚丙烯薄膜层或聚酰胺纤维层通过热法工艺与铝箔层粘接。
7. 如权利要求2的黑色铝塑膜,其特征在于:流延聚丙烯薄膜层或聚酰胺 纤维层通过干法工艺或热法工艺与铝箔层进行粘接。
8. 聚合物锂电池,其特征在于,采用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黑色铝塑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聚丙烯薄膜层、聚酰胺层的种类,(2)黑色的流延聚丙烯薄膜层、黑色聚酰胺纤维层、黑色胶黏剂层和黑色树脂层是如何制成的。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2)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添加碳材料的基础上,用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能够制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7的铝塑膜不具备创造性时,包含该铝塑膜的权利要求8的聚合物锂电池也不具备创造性。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8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混合,但没有公开具体的工艺,并且对比文件3添加碳材料是实现散热效果。本申请通过依次高压、离心、破碎的处理工艺获得了发色均匀的黑色铝塑膜,现有技术中均未公开该技术手段。同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实验数据表明在本申请的工艺次序下所获得的产品均一性较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聚丙烯薄膜层具体限定为流延聚丙烯薄膜层以及(2)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各黑色层的形成方法,其中,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的工艺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分析就能够得出。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客观上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黑色铝箔膜,而将纳米级炭黑均一地分散于胶黏剂层以获得发色均匀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塑料材料与配方”,桑永主编,第194-19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微纳米含能材料”,曾贵玉等,第83-86、103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年5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原料特点选择合适的分散技术。对比本申请产品中炭黑的粒径范围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散热层的厚度可见,两者的粒径分散程度相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常识性证据2并未公开本申请的高压、离心和破碎的先后顺序;(2)对比文件3虽然厚度为1-5微米,但是长为100微米但厚为1-5微米的碳材料也可能存在其中,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本申请粒径范围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4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黑色铝塑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散热特性的电池包装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12]-[0022]、[0034]-[0038]、[0041]段):为了对包装材料赋予散热性、滑性、阻燃性、印刷性等性能,在结构层中添加碳材料,或者包含碳材料和粘合剂树脂的单独散热层;可以在结构层中的一个以上的层中将碳材料作为添加剂来添加而制备;在已有的层中添加碳材料而制备时,可通过复合工序或者混合工序,与层结构成分一起添加;碳材料为选自石墨、CNT、SWNT、石墨烯以及活性炭纤维中的至少一种,碳材料的含量相对于各层为1-40重量%,优选碳材料的含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所述碳材料的物理性质及密度等产生碳粒子的分散差从而降低功能的部分(由碳材料的颜色性质和重量范围可知,各层可形成黑色层,并最终形成黑色铝塑膜);电池包装材料可以包括依次层压的最外层、粘合剂层(即胶黏剂层)、隔层、粘合剂层以及最内层,单独散热层可形成在最上层的上部(即公开了黑色树脂层涂覆在最外层的外表面);最外层优选为拉伸聚酰胺类树脂,作为双轴拉伸的聚酰胺薄膜树脂可由尼龙共聚物、尼龙以及MXD6等中的至少一种成分构成单层或者复合层(即公开了聚酰胺纤维层);最内层的热塑性树脂可以为聚丙烯类树脂;隔层优选为铝膜;散热性粘合剂层通过配合需要采用的粘合剂的原料、碳材料和溶剂,通过混合作业使之充分地分散后,对被粘物进行涂敷并干燥制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聚丙烯薄膜层具体限定为流延聚丙烯薄膜层;(2)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各黑色层的形成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均一的黑色铝塑膜。
针对区别(1),流延属于本领域常见塑料膜生产工艺,具体选择流延聚丙烯薄膜层作为最内层为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在结构层中的一个以上的层中将碳材料作为添加剂来添加而制备,即公开了在聚丙烯薄膜层、胶黏剂层和聚酰胺层中的至少一层添加碳材料,并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添加碳材料可以赋予产品印刷性能,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意识到碳材料的添加对产品外观性能的改善,因此添加碳材料使各层呈现黑色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黑色的流延聚丙烯薄膜层、聚酰胺纤维层或黑色树脂层的形成方法,使用母粒与基体树脂配比混炼后获得颜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具体将层结构成分与黑色母粒混炼流延制成黑色层,或者将树脂与黑色色料混合制成均一黑色层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工艺。炭黑是常见的碳材料,也是常见的黑色染料,以炭黑为主要黑色体制成黑色色料为常规选择,并且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纳米级黑色碳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纳米级炭黑以形成黑色层。对于黑色的胶黏剂层的形成,将色料均匀分散于基体中以获得发色均匀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对于纳米级炭黑和胶黏剂的混合,对比文件3公开了要将粘合剂的原料、碳材料和溶剂通过混合作业使之充分地分散,尽管其未公开具体的混合工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混合原料的各自特点选择合适的分散技术。纳米级无机材料表面能高,易团聚,而高压、破碎是使得团聚体破碎、均匀分散的常规机械分散手段,离心是分离出大颗粒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分散手段的特点,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分析就能够得出高压、离心、破碎的工艺次序。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 [0026]段)还可以包括耐电解液层,耐电解液层为可容易粘合在隔层和最内层之间的粘合性树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耐电解液性能的考虑,有动机将流延聚丙烯薄膜层、聚酰胺纤维层之一或者至少一层通过胶黏树脂层与铝箔层粘接。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 [0041]段)粘合剂层优选聚氨基甲酸酯进行层压(即聚氨酯层),丙烯酸或环氧树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粘结剂层的种类。
对于权利要求5-7,干法工艺、热法工艺均为铝塑膜制备中铝箔层与膜粘接的常规方法,因此将流延聚丙烯薄膜层或聚酰胺纤维层通过干法或热法工艺与铝箔层粘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的黑色铝塑膜的聚合物锂电池,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电池包装材料用于聚合物锂电池(参见说明书[0008]、[00038]段),对于权利要求1-7的铝塑膜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参见前文的评述,因此获得黑色铝塑膜的聚合物锂电池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8日和2019年8月9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高压可以迅速地使团聚体破碎、分散;离心可以利用离心机转子高速旋转产生的强大离心力,将样品中不同沉降系数和浮力密度的物质分离;破碎也是机械分散中的常用的是团聚体破碎的技术手段(参见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为了获得均一的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胶黏剂和黑色纳米级炭黑的混合物先经过高压使得其中的团聚体迅速破碎,然后通过离心将其中无法分散的大颗粒分离出去,最后为了防止颗粒在离心过程中团聚,再次通过破碎将团聚体破碎从而获得均一的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分散手段的特点,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分析就能获得一个合理的工艺次序,即依次高压、离心、破碎的分散工艺,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2)复审请求人通过本申请产品中炭黑的粒径范围为0-5μm来表明本申请的分散效果好,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含有碳材料的单独散热层的厚度优选1-5μm(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可见对比文件3的分散效果与本申请相当。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采用长为100微米厚为1-5微米的碳材料的情况仅是一种理论假设,如果采用这种形貌的碳材料,则需要使得每个碳材料依次、定向地排列才能实现1-5微米的厚度,其工艺难度之大,实际生产难以满足,远远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选择范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当需要制成1-5微米厚度的层时,选择粒径在1-5微米的分散颗粒是本领域相对合理的选择。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0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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