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5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4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3949.3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晓君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马雪松
国际分类号:B22D1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3949.3,名称为“一种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5782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1585076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1:“16.7 控制开浇引锭头漏钢的工艺改进”,《连续铸钢实训》,冯捷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213-216页,2004年04月30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2:“4)中间包浇钢工”,《冶金机械安装基础知识问答》,蔺文友,冶金工业出版社,第559页,1997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用羊毛毡结合石棉绳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并且石棉绳封在羊毛毡的上面;
2)在引锭头表面均匀铺洒铁屑;
3)在铁屑表面零散铺放小冷铁棍;
所述的小冷铁棍材质为QB类钢制造,长度为30-40mm。”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为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2)本申请采用的是用羊毛毡与石棉绳结合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并且石棉绳封在羊毛毡的上面;(3)铁屑铺洒在引锭头上,铁屑均匀铺撒,在铁屑表面零散铺放小冷铁辊,小冷铁棍材质为QB类钢制造,长度为30-40mm。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引锭还包括勾头,不采用勾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该选择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勾头密封方式省去,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一并省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石棉绳上放置石棉布以加强密封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封引锭杆时采用毡制品做密封材料的技术启示,而羊毛毡是毡制品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石棉绳与羊毛毡结合的方式填充引锭杆与结晶器的缝隙,石棉绳在羊毛毡的上面;此外,在引锭头上均匀铺撒铁钉屑或铁屑,在铁钉屑上按规定交叉摆放方钢或在铁屑上铺钢板条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2)。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铁屑的厚度为30mm”。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教导了铁屑的厚度和方钢的材质、摆放方式、大小等都是影响开浇引锭头漏钢的原因,但是均未公开多厚的铁屑、什么材质和规格的方钢能有效防止开浇引锭头漏钢;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采用铁屑的厚度为30mm并且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有效避免了开浇引锭头漏钢的问题,这种组合是在铁屑的厚度、方钢的材质、方钢的规格、方钢的摆放方式等成千上万的组合中优选出来的一套优良的组合,不能将其单独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因此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用羊毛毡结合石棉绳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并且石棉绳封在羊毛毡的上面;
2)在引锭头表面均匀铺洒铁屑;
3)在铁屑表面零散铺放小冷铁棍;
其中所述铁屑的厚度为30mm;所述小冷铁棍的材质为QB类钢,长度为30-40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防止漏钢,钢丝切丸的厚度为30mm,且在钢丝切丸上摆放合适高度的钢筋3,其中钢筋也是为了防止钢丝切丸被钢水冲刷。且本领域公知,为防止漏钢,按照厚度20-30mm在引锭头上均匀铺撒铁钉屑,在铁钉屑上摆放方钢等冷却钢水的结构也是本领域为防止钢水冲刷铁屑的手段,方钢等冷却钢水结构的数量不足或摆放不好,会导致钢水直接冲刷铁屑(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通过调整方钢等冷却钢水结构的数量或摆放方式以防止钢水冲刷铁屑的技术启示。QB类钢是本领域的常规钢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启示,为获得良好的防止漏钢效果,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QB类钢的小冷铁棍在铁屑表面零散铺放,至于小冷铁棍的长度为30-40mm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仅公开了铁屑的厚度为30mm,并且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方案与其他技术方案如采用其他钢种或具有其他长度的小冷铁棍等相比具有何种优势,该技术方案中小冷铁棍的材质、规格以及摆放方式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为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2)本申请采用的是用羊毛毡与石棉绳结合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并且石棉绳封在羊毛毡的上面;(3)铁屑均匀铺洒在引锭头表面,小冷铁棍材质为QB类钢,长度为30-40mm。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钢丝切丸(相当于本申请的铁屑)的覆盖厚度为30mm,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也公开了(参见第213页)“按厚度20-30mm在引锭头上均匀铺撒铁钉屑;然后在铁钉屑上按规定交叉摆放方钢”。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还公开了(参见第214页)“方钢的数量不足或摆放不好,致使钢水直接冲刷铁屑和纸绳”,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通过调整方钢等冷却钢水结构的数量或摆放方式以防止钢水冲刷铁屑的技术启示。然后,QB类钢是本领域的常规钢种,至于长度为30-4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设计,只要能获得良好的防止钢水直接冲刷铁屑而造成的漏钢即可。最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仅公开了铁屑的厚度为30mm并且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提及该组合的选择设置与采用其他材质和规格的小冷铁棍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带来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公知常识性证据1教导的是铁屑的厚度和方钢的材质、摆放方式、大小等都是影响开浇引锭头漏钢的原因,但是现有技术均未公开多厚的铁屑可以有效防止开浇引锭头漏钢,也没有公开什么材质和规格的方钢能有效防止开浇引锭头漏钢。本申请采用的铁屑厚度为30mm,并且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有效避免了开浇引锭头漏钢的问题,这种组合是在铁屑的厚度、方钢的材质、方钢的规格、方钢的摆放方式等成千上万的组合中优选出来的一套优良的组合,不能将其单独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铁屑的厚度和方钢的材质、摆放方式、大小等都能够满足需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事先预料其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使用钢丝切丸和钢筋,但是其公开的方钢的材质、摆放方式、大小等均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基础上毫无疑义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大型连铸坯断面开浇冷料放置结构的放置方法,使在开浇过程中不因铸坯中心温度过高而导致拉漏事故,同时避免在开浇过程中因引锭下滑而导致铸坯拉脱、拉漏,其实质是公开了一种防止中大型连铸坯开浇漏钢的封引锭的方法。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45]段): 放置方法的过程为:1)、将引锭头7送入结晶器6中的合适高度;2)、用石棉绳4将结晶器6与引锭头7之间缝隙塞实塞紧;3)、在塞石棉绳4的上方和引锭头7的上表面上覆盖合适尺寸的石棉布5;4)、在石棉布5上和钩头内覆盖上30mm厚的钢丝切丸2,钢丝切丸的直径为3-5mm(钢丝切丸相当于本申请的铁屑);5)、以结晶器6中心线为中心,在钢丝切丸2上放置开浇砖1;6)、在钩头8内和引锭头7的钢丝切丸2上摆放合适高度的钢筋3(相当于本申请的小冷铁棍),其中钢筋为直径为8mm的盘条(即成盘的小直径圆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能够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2)本申请采用的是用羊毛毡与石棉绳结合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并且石棉绳封在羊毛毡的上面;(3)铁屑均匀铺洒在引锭头表面,小冷铁棍材质为QB类钢,长度为30-4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开浇冷料以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大型连铸坯断面开浇冷料放置结构的放置方法,使在开浇过程中不因铸坯中心温度过高而导致拉漏事故,同时避免在开浇过程中因引锭下滑而导致铸坯拉脱、拉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防止异形坯开浇渗漏的封引锭方法,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铸造大型预型材的连铸设备模具中密封引锭杆头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引锭杆头密封系统中平垫片可采用毡制品制成,其目的是为了使得在铸造启动期间,熔化的钢不会流出平垫片(即防止渗漏),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封引锭设置时,可以采用毡制品防止漏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毡制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石棉绳中一起填充引锭头与结晶器之间的缝隙以防止漏钢,至于毡制品选用羊毛毡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进一步为了避免羊毛毡在接触钢液时的烧损而将石棉绳封于羊毛毡的上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铁屑均匀铺洒在引锭头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具体选择小冷铁棍的材质为QB类钢、长度为30-40mm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采用的铁屑厚度为30mm并且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有效避免了开浇引锭头漏钢的问题,这种组合是在铁屑的厚度、方钢的材质、方钢的规格、方钢的摆放方式等成千上万的组合中优选出来的一套优良的组合,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使用钢丝切丸和钢筋,但是其公开的方钢的材质、摆放方式、大小等均与本申请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为了防止开浇引锭头漏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覆盖厚度为30mm的钢丝切丸(相当于本申请的铁屑)和在钢丝切丸上摆放合适高度的直径为8mm的钢筋(相当于本申请的小冷铁棍),其中钢筋也是为了防止钢丝切丸被钢水冲刷,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仅是小冷铁棍的材质和长度。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也公开了(参见第213、214页)“按厚度20-30mm在引锭头上均匀铺撒铁钉屑;然后在铁钉屑上按规定交叉摆放方钢”、“方钢的数量不足或摆放不好,致使钢水直接冲刷铁屑和纸绳”,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可以通过调整方钢等冷却钢水结构的数量或摆放方式以防止钢水冲刷铁屑。其次,QB类钢是本领域的常规钢种,至于长度为30-4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只要能获得良好的防止钢水直接冲刷铁屑而造成的漏钢即可。最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提及“铁屑的厚度为30mm、使用材质为QB类钢的长度为30-40mm的小冷铁棍”的组合与采用其他材质和规格的组合方案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的有限合理范围内的选择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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