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无线连接的方法及执行该方法的图像形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配置无线连接的方法及执行该方法的图像形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8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84710
优先权日:2014-08-21
申请(专利)号:201510519089.7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宇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1/44,H04W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9089.7,名称为“配置无线连接的方法及执行该方法的图像形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0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3795882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经由近场通信(NFC)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
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以及
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P地址的分配包括:由AP根据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中的IP寻址方法来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或者,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将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中包括的IP地址分配给所述图像形成装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经由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接口被输入到所述移动设备。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在建立所述移动设备与AP之间的通信时生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不请求到所述移动设备的信息的发送或来自所述移动设备的信息的接收,并且根据所述移动设备的请求,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和存储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或者读出在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中存储的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认证的执行包括,将事先存储在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和被连接到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服务器中选择的至少一个中的认证信息,与接收到的用户认证信息进行比较。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若所述用户认证失败,则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不建立与AP的通信。
8.一种支持近场通信(NFC)功能的图像形成装置,该装置包括:
NFC模块,被配置为从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控制所述NFC模块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认证单元,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以及
无线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AP的通信,以及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接收到的IP地址配置信息分配IP地址。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相关联的IP寻址方法从AP接收IP地址,或者
在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被分配IP地址时,分配在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中包括的IP地址。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经由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接口被输入到所述移动设备。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在移动设备被连接到AP时被生成。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NFC模块不请求到所述移动设备的信息的发送或来自移动设备的信息的接收,以及
基于所述移动设备的请求,控制所述NFC模块接收和存储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或者读出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中存储的信息。
13.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
其中,所述认证单元还被配置为,将事先存储在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和被连接到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服务器中选择的至少一个中的认证信息,与接收到的用户认证信息进行比较。
14.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以使得,当认证失败时,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不建立与AP的通信。
15.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包括:
移动设备,被配置为:
从用户接收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将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当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图像形成装置,被配置为:
当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用户认证;
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以及
确定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相关联的IP地址。”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不涉及在图像形成装置与移动设备之间利用NFC进行连接和通信,更不涉及NFC的工作模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经由近场通信(NFC)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在读取器模式中操作并且检测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由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的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
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以及
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
“8. 一种支持近场通信(NFC)功能的图像形成装置,该装置包括:
NFC模块,被配置为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从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 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图像形成装置在读取器模式中操作并且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控制所述NFC模块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认证单元,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以及
无线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AP的通信,以及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接收到的IP地址配置信息分配IP地址。”
“15. 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包括:
移动设备,被配置为:
从用户接收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将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当图像形成装置在读取器模式中操作并且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向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的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图像形成装置,被配置为:
当图像形成装置在读取器模式中操作并且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用户认证;
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以及
确定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相关联的IP地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不涉及在图像形成装置与移动设备之间利用近场通信NFC进行连接和通信,更不涉及通过图像形成装置基于从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动态地确定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此外,复审通知书中列举的几篇现有技术证据中的图像形成装置通常仅在单一的NFC模式中操作,而不能基于不同的操作条件而在不同的NFC模式质检自由切换。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8、15内容如下:
“1. 一种经由近场通信(NFC)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通过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
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以及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
“8. 一种支持近场通信(NFC)功能的图像形成装置,该装置包括:
NFC模块,包括动态NFC标签并且被配置为从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向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控制所述NFC模块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控制所述NFC模块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认证单元,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以及
无线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AP的通信,以及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接收到的IP地址配置信息分配IP地址。”
“15. 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包括:
移动设备,被配置为:
从用户接收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将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当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NFC命令,
当所述NFC命令是读取命令时,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接收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当所述NFC命令是更新命令时,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图像形成装置,被配置为:
当图像形成装置在读取器模式中操作并且检测到所述移动设备的NFC标签时,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用户认证,
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以及
确定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相关联的IP地址。”
合议组继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不涉及在图像形成装置与移动设备之间利用NFC进行连接和通信,更不涉及如何利用NFC通信的特定模式;虽然NFC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短距离通信方式,但是复审通知书列举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及对比文件2均未教导或给出启示以使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基于从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并且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8、15内容如下:
“1. 一种经由近场通信(NFC)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移动设备被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加上NFC标签时,通过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
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以及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
“8. 一种支持近场通信(NFC)功能的图像形成装置,该装置包括:
NFC模块,包括动态NFC标签并且被配置为从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向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所述移动设备被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加上NFC标签时,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控制所述NFC模块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控制所述NFC模块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认证单元,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以及
无线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
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AP的通信,以及
控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基于接收到的IP地址配置信息分配IP地址。”
“15. 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包括:
移动设备,被配置为:
从用户接收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
将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
当所述移动设备被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加上NFC标签时,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NFC命令,
当所述NFC命令是读取命令时,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接收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当所述NFC命令是更新命令时,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以及
图像形成装置,被配置为:
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向所述移动设备加NFC标签,
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NFC命令,
当所述NFC命令是读取命令时,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
当所述NFC命令是更新命令时,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用户认证,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建立与接入点(AP)的通信,以及确定与所述 IP地址配置信息相关联的IP地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795882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经由近场通信NFC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图像形成装置、图像形成系统、无线连接方法及图像形成方法(该系统配置图像形成装置的无线连接),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51]-[0158]段、附图1-7):图像形成系统包括电子装置100、图像形成装置200及接入点(AP)300;电子装置100可以是PC、便携式电话、智能电话(相当于移动设备)等;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一通信网络10与接入点300相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可以是LAN类型的,例如,有线LAN或无线LAN;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二通信网络20与图像形成装置200链接,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为了构建图像形成装置200与接入点300的连接,电子装置100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接入点300的无线设置信息,无线设置信息可以包括无线连接到接入点300所需的信息,可以包括用于授权的信息,例如,安全信息、SSID或连接口令;具体为,电子装置100的收集单元12可以产生因特网协议(IP)地址,其根据预设算法产生要应用到图像形成装置200的IP地址,并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所产生的IP地址,作为无线设置信息,图像形成装置200可以使用接收到的无线设置信息,通过第三通信网络30与接入点300形成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和第三通信网络30可以用于经由接入点300分别形成与电子装置100和图像形成装置200的链接(相当于,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移动设备时,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电子装置100的网络管理单元110还可以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包括预设认证信息的连接请求信息,认证信息可以是预存在图像形成装置200中的PIN码中的一个(相当于,图像形成装置从移动设备接收用户认证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是: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移动设备被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加上NFC标签时,通过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如果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图像形成装置和移动设备间进行便利的通信。
首先,NFC是本领域公知的近距离通信模式,且对比文件2对于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网络的记载为“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部分近距离通信模式,且未限制必须使用这些近距离通信模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以NFC的近距离通信模式构建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而为了实现NFC方式的通信,通信双方发送的信号需要转换成NFC兼容格式的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NFC通常通过加标签的形式实现通信连接,并且NFC通常具有三种操作模式,即卡模拟模式、点对点模式和读卡器模式,在卡模拟模式中允许NFC对端在本NFC写入信息或者读取本NFC标签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读卡器模式,则允许通信对端读取本NFC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写卡器模式,则允许向本NFC写入信息这些都是有关NFC操作模式的公知常识;此外,因为NFC有三种操作模式,为了实现通信双方的有效通信而通过NFC命令将本NFC的通信模式告知NFC通信对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82]段):电子装置100的收集单元12可以产生因特网协议(IP)地址,具体地,可以根据预设算法产生要应用到图像形成装置200的IP地址,并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所产生的IP地址,作为无线设置信息,当有必要登记与图像形成装置200相对应的IP地址时,收集单元120可以在接入点300中登记所产生的IP地址(相当于,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将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中包括的IP地址分配给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对于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附加特征“按照IP地址配置信息中的IP寻址方法来分配IP地址”,本领域的WiFi通信方式中,通常都是在设备接入AP的过程中由AP根据不同的IP寻址方法为设备分配IP,而将IP寻址方式包含在IP地址配置信息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请参考检索报告的非专利文献“Methods for out-of-band peer to peer WLAN configuration”,IP地址配置信息中包括的IP寻址方法或IP地址用于给移动设备分配IP地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97]-[0107]段):电子装置100的用户接口单元150可以提供用户界面窗口来接收用户的输入,配置电子装置100与接入点AP300之间的通信连接时,可以从用户接收所选接入点AP300的无线设置信息。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79]-[0082]段):在电子装置100与接入点AP300建立通信时,电子装置100的收集单元12收集用户选择的AP300的无线设置信息。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149]-[0158]段、附图7):在电子装置100与图像形成装置200建立通信前,图像形成装置200不请求到电子装置100的信息的发送或来自电子装置100的信息的接收;并且根据电子装置100的请求,读取在图像形成装置200中存储的装置信息等以构建第二通信网络20;图像形成装置200从电子装置100接收和存储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用于构建图像形成装置200与接入点300的连接。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73]-[0074]段):电子装置100的网络管理单元110还可以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包括预设认证信息的连接请求信息,认证信息可以是预存在图像形成装置200中的PIN码中的一个;若认证失败则不能构建图像形成装置200与电子装置100之间的通信。此外,通过图像形成装置的服务器中的认证信息来进行用户认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以NFC近场通信的方式构建图像形成装置与移动设备的通信从而构建基于NFC兼容格式的数据的传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支持近场通信(NFC)功能的图像形成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51]-[0158]段、附图1-7):图像形成系统包括电子装置100、图像形成装置200及接入点(AP)300;电子装置100可以是PC、便携式电话、智能电话(相当于移动设备)等;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一通信网络10与接入点300相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可以是LAN类型的,例如,有线LAN或无线LAN;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二通信网络20与图像形成装置200链接,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为了构建图像形成装置200与接入点300的连接,电子装置100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接入点300的无线设置信息,无线设置信息可以包括无线连接到接入点300所需的信息,可以包括用于授权的信息,例如,安全信息、SSID或连接口令;具体为,电子装置100的收集单元12可以产生因特网协议(IP)地址,其根据预设算法产生要应用到图像形成装置200的IP地址,并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所产生的IP地址,作为无线设置信息,图像形成装置200可以使用接收到的无线设置信息,通过第三通信网络30与接入点300形成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和第三通信网络30可以用于经由接入点300分别形成与电子装置100和图像形成装置200的链接(相当于,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移动设备时,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电子装置100的网络管理单元110还可以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包括预设认证信息的连接请求信息,认证信息可以是预存在图像形成装置200中的PIN码中的一个(相当于,图像形成装置从移动设备接收用户认证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NFC模块包括NFC标签并且从移动设备接收的是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信息;当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操作并且所述移动设备被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加上NFC标签时,基于从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NFC命令来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NFC写入器还是NFC读取器,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读取器,则控制NFC模块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如果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为NFC写入器,则控制所述NFC模块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信息;(2)各个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图像形成装置和移动设备间进行便利的通信以及如何以硬件方式实现各个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NFC是本领域公知的近距离通信模式,且对比文件2对于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网络的记载为“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部分近距离通信模式,且未限制必须使用这些近距离通信模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以NFC的近距离通信模式构建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而为了实现NFC方式的通信,通信双方发送的信号需要转换成NFC兼容格式的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NFC通常通过加标签的形式实现通信连接,并且NFC通常具有三种操作模式,即卡模拟模式、点对点模式和读卡器模式,在卡模拟模式中允许NFC对端在本NFC写入信息或者读取本NFC标签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读卡器模式,则允许通信对端读取本NFC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写卡器模式,则允许向本NFC写入信息这些都是有关NFC操作模式的公知常识;此外,因为NFC有三种操作模式,为了实现通信双方的有效通信而通过NFC命令将本NFC的通信模式告知NFC通信对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采用独立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4都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14装置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方法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2-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51]-[0158]段、附图1-7):图像形成系统包括电子装置100、图像形成装置200及接入点(AP)300;电子装置100可以是PC、便携式电话、智能电话(相当于移动设备)等;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一通信网络10与接入点300相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可以是LAN类型的,例如,有线LAN或无线LAN;电子装置100可以通过第二通信网络20与图像形成装置200链接,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为了构建图像形成装置200与接入点300的连接,电子装置100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接入点300的无线设置信息,无线设置信息可以包括无线连接到接入点300所需的信息,可以包括用于授权的信息,例如,安全信息、SSID或连接口令;具体为,电子装置100的收集单元12可以产生因特网协议(IP)地址,其根据预设算法产生要应用到图像形成装置200的IP地址,并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所产生的IP地址,作为无线设置信息,图像形成装置200可以使用接收到的无线设置信息,通过第三通信网络30与接入点300形成链接,第一通信网络10和第三通信网络30可以用于经由接入点300分别形成与电子装置100和图像形成装置200的链接(相当于,当所述图像形成装置检测到移动设备时,由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无线配置信息和因特网协议(IP)地址配置信息;基于所述无线配置信息将所述图像形成装置连接到接入点(AP);基于所述IP地址配置信息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分配IP地址);电子装置100的网络管理单元110还可以向图像形成装置200发送包括预设认证信息的连接请求信息,认证信息可以是预存在图像形成装置200中的PIN码中的一个(相当于,图像形成装置从移动设备接收用户认证信息,相对于所述图像形成装置,使用所述用户认证信息来执行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用户认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从用户接收用户认证信息、无线配置信息和IP地址配置信息;(2)图像形成装置在卡模拟模式中操作并且向所述移动设备加NFC标签时,所述移动设备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NFC命令,当所述NFC命令为读取命令时,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向所述移动设备发送所述图像形成装置的基本连接信息,当所述NFC命令为更新命令时,所述移动设备向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发送被转换为NFC兼容格式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配置相关信息以及如何在图像形成装置和移动设备间进行便利的通信。
对于区别特征(1),由用户在移动终端中设置配置信息是常见的配置信息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NFC是本领域公知的近距离通信模式,且对比文件2对于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网络的记载为“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部分近距离通信模式,且未限制必须使用这些近距离通信模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以NFC的近距离通信模式构建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而为了实现NFC方式的通信,通信双方发送的信号需要转换成NFC兼容格式的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NFC通常通过加标签的形式实现通信连接,并且NFC通常具有三种操作模式,即卡模拟模式、点对点模式和读卡器模式,在卡模拟模式中允许NFC对端在本NFC写入信息或者读取本NFC标签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读卡器模式,则允许通信对端读取本NFC的信息,如果通信对端处于写卡器模式,则允许向本NFC写入信息这些都是有关NFC操作模式的公知常识;此外,因为NFC有三种操作模式,为了实现通信双方的有效通信而通过NFC命令将本NFC的通信模式告知NFC通信对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NFC是本领域公知的近距离通信模式,且对比文件2对于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网络的记载为“第二通信网络20可以包括Wi-Fi Direct、蓝牙、Ad-hoc等,但不限于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部分近距离通信模式,且未限制必须使用这些近距离通信模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以NFC的近距离通信模式构建图像形成装置与电子装置之间的通信,另外,CN103731574A、CN103885732A(US2014176991A1同族)和CN103312926A也进一步佐证了采用NFC来构建图像形成设备与电子设备之间的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CN103885732A的说明书第[0088]-[0093]段明确记载了“NFC论坛具有标准化的NFC通信模式,他们是读取器/写入器模式301、P2P模式302和卡仿真模式303……读取器/写入器模式301支持嵌入了NFC标签的移动终端20操作位读取其他NFC标签的读取器或操作位将信息输入到其他NFC标签的写入器”,而处于卡模拟模式中的NFC设备根据通信对端的通信模式进行相对应的信息发送或接收处理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NFC命令的方式来告知通信对端其所处于的NFC通信模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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