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轮胎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充气轮胎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8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6055
优先权日:2013-12-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5858.4
申请日:2014-12-15
复审请求人:横滨橡胶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谷佳运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黄玉清
国际分类号:B60C9/22(2006.01);B29D30/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其他部分特征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5858.4,名称为“充气轮胎及其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4/083153,申请人为横滨橡胶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6月02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10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第1-9页)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气轮胎,具备:带束层,其埋设在帘布层的外周侧;带束增强层,其在所述带束层的外周侧分别覆盖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左端部、右端部,且在轮胎宽度方向上相互隔开距离而被埋设;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即,将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彼此,相对于轮胎周向而互相向同一个方向倾斜,并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周,
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
作为所述带束层埋设有相对宽度宽的带束层与相对宽度窄的带束层,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
相对于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埋设各带束增强层的一侧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各带束增强层突出至轮胎宽度方向外侧而被埋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气轮胎,其特征在于,各带束增强层的埋设数为1层。
3. 一种充气轮胎的制造方法,包含:成型生胎,其结构为,使带束增强层在轮胎宽度方向上隔开距离而层叠,所述带束增强层在构成生胎的形成为环状的带束层的外周侧上分别覆盖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左端部、右端部;接着,将所述生胎硫化;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带束层埋设有相对宽度宽的带束层与相对宽度窄的带束层,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
在层叠各带束增强层的工序中,使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相对于轮胎周向而互相向同一个方向倾斜,并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周,
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
相对于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层叠各带束增强层的一侧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各带束增强层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突出而层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充气轮胎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周向的一个方向旋转的同时,将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相对于卷绕终点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与所述周向的一个方向相反的方向旋转的同时,将另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相对于卷绕终点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充气轮胎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周向的一个方向旋转的同时,将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相对于卷绕终点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与所述周向的一个方向相同的方向旋转的同时,将另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相对于卷绕终点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外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同时进行所述一个和另一个的条型材的卷绕作业。”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5041328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JP2004189156A,公开日为2004年07月08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2)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2)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3)先成型生胎,然后将生胎硫化;然而,上述区别(1)都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将条状型材设计得足够宽,以更少的条数覆盖更宽的范围,减少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端部之间缠绕的条状型材数量,减少错位,从而更有效抑制带束层端部在轮胎行驶中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此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对左右条状型材进行同时卷绕具有提高效率、保证左右两带束增强层的一致性、提高轮胎使用性能等优点,同时卷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条状型材的宽度与宽度宽的带束层从宽度窄的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向宽度方向外侧突出的突出量的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条状型材的宽度比上述突出量小;并且这一关系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上述特征能够取得牢固约束各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有效抑制行驶中动作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2未公开构成1,且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与构成1相反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因为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在轮胎宽度方向上有位置差,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在轮胎周向上缠绕在带束层的外侧,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缠绕的条状型材的条数应该尽量少,比如一条或两条型材,以用尽量少的条状型材覆盖在两者端部,更加容易通过带束增强层抑制带束层的端部动作,而且这样条状型材彼此之间不易产生错位,有效抑制该部分的错位缠绕对轮胎行驶性能的不利影响,因此将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宽度设计得比上述位置差要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就是说上述构成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2)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2)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3)先成型生胎,然后将生胎硫化;然而上述区别1)都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区别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中只是在附图中示意性的画出条状型材的缠绕,并没有示出条状型材的宽度与上述突出量直接对比的附图,因此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条状型材的宽度与宽度宽的带束层从宽度窄的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向宽度方向外侧突出的突出量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并未记载上述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是给出相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保证包裹带束层端部整体性更好以及抑制行驶中带束层端部动作的前提下,能够想到采用宽的条状型材包裹两个带束层的端部,因此将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宽度设计得比上述突出量要宽,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确实没有记载条状型材的宽度与宽度宽的带束层从宽度窄的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向宽度方向外侧突出的突出量的关系,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2所示的内容,带束增强层10的宽度至少为条状材料宽度的两倍以上,由此能够确定条状材料的宽度比从宽度窄的带束层8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宽度宽的带束层7的轮胎宽度方向端突出的突出量小,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涉及的特征是相反的,在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给出相关启示的情况下,不同意将相关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10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第1-9页)以及摘要附图。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充气轮胎。对比文件1(JP2005041328A,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4)公开了一种充气轮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备:带束层7、8,其埋设在帘布层5的外周侧;带束增强层10,其在带束层7、8的外周侧分别覆盖带束层7、8的轮胎宽度方向左端部、右端部,且在轮胎宽度方向上相互隔开距离而被埋设;通过以下方式形成,即,将构成各带束增强层10的条状型材彼此相对于轮胎周向而互相向同一个方向倾斜,并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周;作为所述带束层埋设有相对宽度宽的带束层7与相对宽度窄的带束层8,相对于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7的埋设各带束增强层10的一侧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各带束增强层10突出至轮胎宽度方向外侧而被埋设(图4)。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2)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轮胎的均匀性以及防止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动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JP2004189156A,说明书第43-51段;图6)公开了一种充气轮胎,其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图6中左边的卷始和右边的卷终)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图6中左边的卷终和右边的卷始)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图6),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改善RFV,保证带束增强效果和轮胎均匀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在轮胎宽度方向上有位置差,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在轮胎周向上缠绕在带束层的外侧,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缠绕的条状型材的条数应该尽量少,比如一条或两条型材,以用尽量少的条状型材覆盖在两者端部,更加容易通过带束增强层抑制带束层的端部动作,而且这样条状型材彼此之间不易产生错位,有效抑制该部分错位缠绕对轮胎行驶性能的不利影响,因此将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宽度设计得比上述位置差要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4):各带束增强层10的埋设数为1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充气轮胎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JP 2005041328A,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4)公开了一种充气轮胎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结构为使带束增强层10在轮胎宽度方向上隔开距离而层叠,带束增强层10在构成轮胎的形成为环状的带束层7、8的外周侧上分别覆盖带束7、8的轮胎宽度方向左端部、右端部;在层叠各带束增强层10的工序中,使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相对于轮胎周向而互相向同一个方向倾斜,并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周;作为所述带束层埋设有相对宽度宽的带束层7与相对宽度窄的带束层8,相对于宽度宽的带束层7的层叠各带束增强层10的一侧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各带束增强层10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突出而层叠。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先成型生胎,然后将生胎硫化;将位于构成各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将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轮胎的均匀性以及防止带束层宽度方向端部动作。
对比文件2(JP2004189156A,说明书第43-51段;图6)公开了一种充气轮胎,其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的长度方向上的一端(图6中左边的卷始和右边的卷终)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并且,位于这些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长度方向上的另一端(图6中左边的卷终和右边的卷始)设置在轮胎周向上的相互同一个位置上,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改善RFV,保证带束增强效果和轮胎均匀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为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在轮胎宽度方向上有位置差,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在轮胎周向上缠绕在带束层的外侧,宽带束层和窄带束层的端部之间缠绕的条状型材的条数应该尽量少,比如一条或两条型材,以用尽量少的条状型材覆盖在两者端部,更加容易通过带束增强层抑制带束层的端部动作,而且这样条状型材彼此之间不易产生错位,有效抑制该部分的错位缠绕对轮胎行驶性能的不利影响,因此将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宽度设计得比上述位置差要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此外,先成型生胎,然后将生胎硫化,是充气轮胎制造过程中的常规步骤。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周向的一个方向旋转的同时,将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10xa,相对于卷绕终点10xb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将形成为所述环状的带束层向与所述周向的一个方向相反的方向旋转的同时(附图1),将另一个条状型材的卷绕起点10xa,相对于卷绕终点10xb而设定在轮胎宽度方向中央部侧,且将所述条状型材呈螺旋状地向轮胎周向至少卷绕一圈(附图1)。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其缠绕方式是常见的条状型材的缠绕方式,这些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构成各所述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的轮胎宽度方向的尺寸被设为比所述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所述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但是对比文件1-2中也没有明确记载或给出启示: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不适合采用比宽度宽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从宽度窄的带束层的轮胎宽度方向端向轮胎宽度方向外侧的突出量大的条状型材,会带来不好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2中并未给出应用这种宽度的条状型材的技术障碍,相当于对比文件1-2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没有发表意见;然而,本领域中,构成带束增强层的条状型材其宽度取值是有一定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相对于宽度宽的带束层从宽度窄的带束层向轮胎宽度方向的突出量,选择宽度较窄的条状型材其箍紧性较好,选择宽度较宽的条状型材,能够覆盖该突出部分,其整体包裹性较好,这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保证包裹带束层端部整体性更好以及抑制行驶中带束层端部动作的前提下,能够根据所要达到的功能需求进行选择;此外,本申请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显示了条状型材与该突出量的关系,文字部分并无相关记载,也并没有对于这一特征能够带来怎样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阐述,而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所提到的该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认定本申请采用比突出量宽的条状型材就能够比对比文件1-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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