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6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305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0015.1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曹铭书
参审员:万琦
国际分类号:G06K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0015.1,名称为“一种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70007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对比文件2(CN 103430032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到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时,对智能终端中的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并存储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
监测到指纹传感器初始化事件,且所述智能终端中存储有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时,采用存储的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初始化设置;
存储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包括:
获得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并将校准得到的校准数据存储到预设的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
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为可擦除存储单元,且在监测到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没有校准数据时,产生所述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
其中,对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包括:
采用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函数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校准函数只与所述指纹传感器的硬件结构有关。
2. 一种指纹传感器的校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传感器校准单元,用于监测到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时,对智能终端中的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
校准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
传感器初始化单元,用于监测到指纹传感器初始化事件,且所述智能终端中存储有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时,采用存储的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初始化设置;
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具体用于:
获得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并将校准得到的校准数据存储到预设的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
还包括:
第二校准事件单元,用于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为可擦除存储单元,且在监测到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没有校准数据时,产生所述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
其中,所述传感器校准单元具体用于:
采用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函数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校准函数只与所述指纹传感器的硬件结构有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如下:(1)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特定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具备关联联想性,复审通知书不应随便扩充其能力。(2)对比文件1中,每次初始化设置均需要进行校准的流程;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每次初始化时,直接利用已存储的校准数据进行初始化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一步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470007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以及0003段),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指纹传感器在每次初始化时都要对指纹点阵进行校准,导致初始化速度被降低。针对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技术手段:存储校准数据并在后续的初始化过程中直接使用存储的校准数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传感器及其校正方法,其针对的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是:指纹传感器的校正系数只在出厂前进行一次矫正,当指纹传感器的物理特性发生变化时,所述校正系数会失效。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4-66,75-84段,0134-0159段,说明书附图10、13,即有关第三实施例的内容):指纹传感器具有正常模式和校正模式两个模式。其中正常模式用于进行正常的指纹传感器感应并输出感应数据,校正模式用于对指纹感应器进行校正,获得校正系数。指纹传感器可以通过设置校正条件来启用校正模式。
步骤S300判断是否满足校正条件,例如首次启用(相当于“数据存储单元中没有校准数据时”)、达到预设校正时间、接受校正指令等;如果满足校正条件,则开启校正模式,进入步骤S310,开始校正操作(相当于“监测到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时,对智能终端中的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在监测到所述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没有校准数据时,产生所述指纹传感器校准事件”),新的校正系数(相当于校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神经网络、数据统计、曲线拟合、数学模型等方式计算得到(相当于“采用预设的指纹传感器校准函数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校准”),判断是否有旧的校正系数,若指纹传感器之前做过校正或出厂时做过初始校正,存储单元存储有旧的校正系数,将本次校正获得的新的校正系数替换旧的校正系数存储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此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步骤隐含公开了该存储单元为可擦除存储单元,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为可擦除存储单元”),若指纹传感器以前没有做过校正,本次校正为首次校正,则将本次校正获得的校正系数作为指纹传感器新的校正系数予以存储(相当于“获得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并将校准得到的校准数据存储到预设的校准数据存储单元中”、“存储校准得到的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均涉及到把校准数据(校正系数)存储下来,以便于在非校正模式中直接使用该校准数据对感测到的指纹数据进行校正,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和关键的技术手段,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下内容:(1)进一步限定了校准数据被直接应用的场景为初始化事件,即,监测到指纹传感器初始化事件,且所述智能终端中存储有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时,采用存储的指纹传感器的校准数据对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初始化设置;(2)进一步限定了校准函数只与所述指纹传感器的硬件结构有关。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需每次初始化都进行校准以及如何选择校准函数。
关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指纹传感器具有正常模式和校正模式两个模式。其中正常模式用于进行正常的指纹传感器感应并输出感应数据,校正模式用于对指纹感应器进行校正,获得校正系数,且校正模式需要满足校正条件才能启动。公知地,初始化只是指纹传感器启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在不需要校正的情况下,无需启动校正模式,直接按照正常模式,直接调用存储的校正系数完成初始化过程,因此区别(1)不能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带来创造性。
关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校准函数只与所述指纹传感器的硬件结构有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通时的意见进一步答复如下
关于第1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但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本领域中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他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备从所述其他技术领域获知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不具备“联想性”显然并不准确。
关于第2点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中公知地,初始化只是指纹传感器启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同时,直接调用事先存储的参数比现场处理获得参审更能节省时间也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设备运行稳定无需频繁调整参数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面临无需每次初始化都进行校准的场景,很容易想到直接调用事先存储的校正系数完成初始化过程,进而实现节省时间的目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因此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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