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声光设备的显微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声光设备的显微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2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6523
优先权日:2013-09-03,2013-12-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59344.8
申请日:2014-09-03
复审请求人:徕卡显微系统复合显微镜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G02B21/00,G02B27/10,G01J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该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9344.8,名称为“具有声光设备的显微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03日和2013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徕卡显微系统复合显微镜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7、13、16、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8-12、14、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02010033722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声光装置的显微镜,所述声光装置利用一个特征为一可调频率的机械波从多色和共线的探测光束移除辐照光中至少之一的在样本处被散射和反射的、具有与所述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部分,
其中,所述机械波在其中传播的所述声光装置的晶体和所述机械波的传播方向相对于彼此并且相对于入射进入所述晶体的探测光束定向,以使得所述声光装置使用所述机械波偏转所述探测光束的具有辐照波长和第一线偏振方向的部分,以及所述探测光束的具有辐照波长和垂直于第一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部分,并因此将它们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是关于晶体的双折射特性的寻常光的线偏振方向;或
b.所述第二线偏振方向是关于晶体的双折射特性的非寻常光的线偏振方向;或
c.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或所述第二线偏振方向被布置在跨越所述机械波的传播方向和所述探测光束的传播方向的平面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探测光束的剩余部分共线地离开所述晶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使用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至少一个多色和共线的主光分割具有与所述机械波的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且将其引导进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分别使用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一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和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第二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分割具有与所述机械波的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使用分别具有不同频率的多个机械波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具有多个辐照光波长的在样本处被散射或反射或者被散射和反射的部分,每个频率与辐照光波长中之一相关;并且每一个机械波分别偏转具有与其频率相关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部分和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部分的 辐照光波长,并因此将它们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机械波具有相同的传播方向或由同一声波发生器生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多色主光分割具有多个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从多色和共线的主光分割具有用于辐照样本的多个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分别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一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和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第二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分割具有多个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相应的机械波的频率分别与辐照光波长中之一相关。
11. 根据权利要求4-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通过初级主光束的空间分割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或
b.通过使用偏振分束器空间地分割初级主光束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或
c.通过使用偏振分束器空间地分割非偏振初级主光束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
其中,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具有不同的偏振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4-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分割的辐照光作为共线的辐照光束离开所述声光装置或所述晶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或
b.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探测光通过所述入射表面以零度的入射角入射;或
c.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或
d.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探测光通过所述出射表面以零度的返回角离开所述晶体;或
e.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彼此平行地定向的入射表面和出射表 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至少一个入射表面;或
b.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至少一个入射表面,该表面同时是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或
c.所述晶体包括针对辐照光的出射表面,该表面同时是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或
d.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入射表面和针对分割的辐照光的出射表面,入射表面和出射表面相对于彼此定向以使得使用机械波偏转的辐照光以零度的入射角遇到出射表面;或
e.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入射表面和针对分割的辐照光的出射表面,入射表面和出射表面相对于彼此定向以使得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能够作为共线的主光束耦合进入所述晶体,并且使用所述机械波偏转的辐照光作为共线的辐照光束离开所述晶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所述声光装置包括至少一个色散光学组件,其补偿至少一个光源的主光和辐照光和探测光中至少之一的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晶体产生的空间颜色分割,并且具有用于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一入射表面和用于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二入射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显微镜是扫描显微镜或共焦扫描显微镜。
17. 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的声光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3、6、7、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6、7、13、16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4、8、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公开,权利要求5、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或者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5、8-12、1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用于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显微镜的声光装置,其引用权利要求1-3、6、7、13、16时不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4、5、8-12、14时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徕卡显微系统复合显微镜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使用一个频率的机械波从探测路径上移除具有辐照光波长的部分,而不是完全移除。对比文件1的所有实施例的特征在于使探测光多次通过AOTF以更高效地(>30D,也就是超过99%)移除具有激发光波长的光(参见第【0016】段),如果能够完全移除,那么对比文件1其余部分将是多余的。2)本申请考虑了三个不同方向:晶体本身的方位、机械波的传播方向和探测光束的入射方向,调整这三个方位以实现期望的效果。具体而言,通过说明书公开的迭代过程获得。现有技术未公开或教导上述三个方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声光装置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仍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7、13、16、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8-12、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17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6、7、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6、7、13、16、17不具备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4、5、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构成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5、8-12、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修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5,以及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声光装置的显微镜,所述声光装置利用一个特征为一可调频率的机械波从多色和共线的探测光束移除辐照光中至少之一的在样本处被散射和反射的、具有与所述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部分,
其中,所述机械波在其中传播的所述声光装置的晶体和所述机械波的传播方向相对于彼此并且相对于入射进入所述晶体的探测光束定向,以使得所述声光装置使用所述机械波偏转所述探测光束的具有辐照波长和第一线偏振方向的部分,以及所述探测光束的具有辐照波长和垂直于第一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部分,并因此将它们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
其中,所述声光装置包括至少一个色散光学组件,其补偿至少一个光源的主光和辐照光和探测光中至少之一的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晶体产生的空间颜色分割,并且具有用于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一入射表面和用于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二入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是关于晶体的双折射特性的寻常光的线偏振方向;或
b.所述第二线偏振方向是关于晶体的双折射特性的非寻常光的线偏振方向;或
c.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或所述第二线偏振方向被布置在跨越所述机械波的传播方向和所述探测光束的传播方向的平面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探测光束的剩余部分共线地离开所述晶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使用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至少一个多色和共线的主光分割具有与所述机械波的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且将其引导进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分别使用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一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和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第二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分割具有与所述机械波的频率相关的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声光装置使用分别具有不同频率的多个机械波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具有多个辐照光波长的在样本处被散射或反射或者被散射和反射的部分,每个频率与辐照光波长中之一相关;并且每一个机械波分别偏转具有与其频率相关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部分和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部分的辐照光波长,并因此将它们从所述探测光束移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机械波具有相同的传播方向或由同一声波发生器生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多色主光分割具有多个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从多色和共线的主光分割具有用于辐照样本的多个辐照光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声光装置使用多个机械波分别从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一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和至少一个光源的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第二多色和共线的主光束分割具有多个波长的辐照光并将其引入辐照光束路径以辐照样本,相应的机械波的频率分别与辐照光波长中之一相关。
11. 根据权利要求4-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通过初级主光束的空间分割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或
b.通过使用偏振分束器空间地分割初级主光束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或
c.通过使用偏振分束器空间地分割非偏振初级主光束产生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
其中,第一主光束和第二主光束具有不同的偏振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4-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分割的辐照光作为共线的辐照光束离开所述声光装置或所述晶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或
b.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探测光通过所述入射表面以 零度的入射角入射;或
c.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或
d.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探测光通过所述出射表面以零度的返回角离开所述晶体;或
e.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探测光的彼此平行地定向的入射表面和出射表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
a.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至少一个入射表面;或
b.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至少一个入射表面,该表面同时是探测光的出射表面;或
c.所述晶体包括针对辐照光的出射表面,该表面同时是探测光的入射表面;或
d.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入射表面和针对分割的辐照光的出射表面,入射表面和出射表面相对于彼此定向以使得使用机械波偏转的辐照光以零度的入射角遇到出射表面;或
e.所述晶体包括针对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的入射表面和针对分割的辐照光的出射表面,入射表面和出射表面相对于彼此定向以使得所述第一主光束和所述第二主光束能够作为共线的主光束耦合进入所述晶体,并且使用所述机械波偏转的辐照光作为共线的辐照光束离开所述晶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显微镜是扫描显微镜或共焦扫描显微镜。
16. 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的声光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原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以及实审审查员都未质疑原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声光装置的显微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荧光显微镜的声光可调滤波器(AOTF)(参见说明书第13-23段,附图1),用于从荧光探测光束中移除样本反射的激发光的光谱成分,AOTF包括各向异性双折射光学晶体,该晶体耦合有压电晶体,入射的非偏振光束穿过该晶体时,空间分离为相互垂直、线性偏振的寻常光和非寻常光。通过给压电晶体提供适合于入射光的选定波长和偏振的射频,在AOTF晶体内产生一穿过晶体传播的超声波。在晶体内传播的光束与该声波相互作用发生衍射,依据偏振态在正第一衍射级和负第一衍射级发生偏转,剩余的光谱成分在零衍射级传输,如图1所示,形成偏转的正、负第一衍射级的激发光,以及沿原方向行进的零衍射级的荧光。偏转的激发光被挡板阻隔,剩余的荧光共线输出。
对比文件1的AOTF用于荧光显微镜,在荧光显微镜中,必然包含照射样本的辐照光,辐照光照射样本后形成的荧光,并且,不可避免地存在自样本反射、散射的辐照光,由此,对比文件1中,荧光以及自样本反射、散射的辐照光形成多色的探测光束。对比文件1的AOTF用于从荧光探测光束中移除样本反射的激发光的光谱成分,由其出射的激发光偏转至正、负第一衍射级,荧光沿原方向在零衍射级行进,根据AOTF的工作原理,探测光必然共线地入射AOTF。对比文件1中,根据辐照光波长,给压电晶体提供相对应的射频,产生一声波,利用该声波将探测光束中具有辐照波长、线性偏振的寻常光,以及具有辐照波长、线性偏振的非寻常光分别偏转至正、负第一衍射级,被挡板阻隔,探测光束中的荧光在零衍射级方向进行,从而从探测光束中移除具有辐照波长、线性偏振的寻常光和非寻常光。根据声光调制原理可知,晶体、声波机械波传播的方向以及光束入射晶体的方向必须满足一定的关系,才能够发生布拉格衍射,由此,对比文件1中,晶体和机械波传播的方向相对于彼此并且相对于入射晶体的探测光束方向必然被定向。对比文件1中线性偏振的寻常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线偏振方向的部分,线性偏振的非寻常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声光装置包括至少一个色散光学组件,其补偿至少一个光源的主光和辐照光和探测光中至少之一的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晶体产生的空间颜色分割,并且具有用于具有第一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一入射表面和用于具有垂直于所述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第二线偏振方向的光的第二入射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基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相应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显微镜的声光装置。如前所述,用于权利要求1显微镜的声光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补偿光束经过晶体后的色散。
对比文件1的多个实施例均未公开设置色散光学组件,也未给出在用于荧光显微镜的声光可调滤波器(AOTF)中设置色散光学组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这样的改变,并且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无论是单独考虑对比文件1的各实施例还是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考虑,都没有给出应用相应的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基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显微镜的声光装置。如前所述,用于权利要求1显微镜的声光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见,用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显微镜的声光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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