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磨工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直磨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5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0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3754.9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浙江绿动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雪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江定国
国际分类号:B24B23/02(2006.01),B24B5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3754.9,名称为“直磨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绿动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28999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87198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磨工具,包括机壳(4)及设置于所述机壳(4)一侧的直磨头(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机壳(4)靠近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的支撑架(16),所述机壳(4)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所述无刷电机的控制器(3);
所述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所述支撑架(16)上的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轴(15)同步转动的转子(5)及固定于所述机壳(4)内的定子(8),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直磨头(13)同轴连接;
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机壳(4)与所述直磨头(13)之间的延长柄(11)及转动设置于所述延长柄(11)内的延长轴(12);
所述直磨头(13)设置于所述延长轴(12)的一端,所述延长轴(12)的另一端与所述转子轴(15)连接;所述延长轴(12)与所述转子轴(15)通过联轴器(10)连接;
所述转子轴(15)上设置有定位轴肩,所述定位轴肩与所述联轴器(10)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14);通过设置所述减振弹簧(14),使得所述延长轴(12)与所述转子轴(15)通过所述联轴器(10)形成弹性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磨头(13)直接装配于所述转子轴(15)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7)之间设置有绝缘套(17);
所述绝缘套(17)远离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所述转子(7)的绝缘定位片(18)。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3)上设置有散热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无刷电机及控制器(3)的电容部件(5),所述电容部件(5)位于所述机壳(4)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3)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滤波整流模块,所述直磨工具的电源线(1)与所述滤波整流模块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直磨工具的直流低压电源或电池包。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刷电机为有霍尔传感器无刷电机或无霍尔传感器无刷电机。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刷电机为内转子无刷电机或外转子无刷电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机壳靠近直磨头的一侧的支撑架,机壳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无刷电机的控制器,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支撑架上的转子轴、与转子轴同步转动的转子及固定于机壳内的定子;(2)转子轴上设置有定位轴肩,定位轴肩与联轴器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通过设置减振弹簧,使得延长轴与转子轴通过联轴器形成弹性连接。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是直磨工具,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属于电动工具,仅是操作部件的种类不同,且对比文件2采用无刷电机起到了提高电动工具安全性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采用无刷电机的作用相同,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磨会产生较大振动,是本领域可预见的技术问题,设置减振弹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转子轴(15)上设置有定位轴肩,所述定位轴肩与所述联轴器(10)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14);2、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7)之间设置有绝缘套(17);所述绝缘套(17)远离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所述转子(7)的绝缘定位片(18)。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直磨工具的体积和重量、提高输出效率、使用寿命且如何设置直磨工具结构以保证安全的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未公开,且定位轴肩不仅能够定位弹簧、还能够给转子轴提供定位,延长了直磨工具的使用寿命,优化了直磨工具的结构;对比文件2采用内转子高功率密度无刷电机,与本申请的外转子无刷电机不同,即使对比文件2也是电动工具,也不能给出关于内部结构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未公开;而对比文件2的整体结构与本申请不同,也未公开绝缘定位片,且绝缘定位片除具有绝缘作用外,还能够对转子轴进行位置定位,保证转子轴的位置固定、减少振动,使得本申请具有更好的结构特征和安全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能够得出的,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磨采用联轴器连接,会产生较大振动,是本领域可预见的技术问题,而弹簧作为一种常规的减振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联轴器上设置减振弹簧、并设置定位轴肩进行定位。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转子轴与转子之间设置绝缘套管,且为保证转子稳定工作,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定位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绝缘套管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定位结构设置为绝缘定位片结构。另外,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为了克服传统直磨工具中碳刷电机的缺陷,进而将电机设置为无刷电机,且无刷电机可以是内转子无刷电机、也可以是外转子无刷电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转子无刷电机,也同样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机壳靠近直磨头的一侧的支撑架,机壳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无刷电机的控制器,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支撑架上的转子轴、与转子轴同步转动的转子及固定于机壳内的定子,无刷电机为外转子无刷电机;转子轴上设置有定位轴肩,定位轴肩与联轴器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转子轴与转子之间设置有绝缘套,绝缘套远离直磨头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转子的绝缘定位片。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设置弹簧以达到弹性连接并进行减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参见书籍《机械设计手册(新版)第3卷》,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3版第1次印刷,“第5章 弹性联轴器”,第22-65页,表22.5-1中的“压缩螺旋弹簧”,其适用于有缓冲减振要求的一般联轴器),通过轴肩定位轴上的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且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3段)明确公开了无刷电机也可以是外转子无刷直流电机,因而结合对比文件2中支撑架的设置、绝缘套管的设置,能够提高使用寿命、实现稳定的支撑、优化工具结构并提高安全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防止转子漏电而在转子的侧面也设置绝缘材料是本领域提高安全性的常规设置,为保证转子的稳定工作,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定位结构,因而为节约空间、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绝缘套延伸包覆转子侧面的绝缘片作为定位件使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机壳(4)远离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保护电源线1的保护套(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磨工具,包括机壳(4)及设置于所述机壳(4)一侧的直磨头(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机壳(4)靠近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的支撑架(16),所述机壳(4)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所述无刷电机的控制器(3);
所述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所述支撑架(16)上的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轴(15)同步转动的转子(5)及固定于所述机壳(4)内的定子(8),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直磨头(13)同轴连接;
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机壳(4)与所述直磨头(13)之间的延长柄(11)及转动设置于所述延长柄(11)内的延长轴(12);
所述直磨头(13)设置于所述延长轴(12)的一端,所述延长轴(12)的另一端与所述转子轴(15)连接;所述延长轴(12)与所述转子轴(15)通过联轴器(10)连接;
所述转子轴(15)上设置有定位轴肩,所述定位轴肩与所述联轴器(10)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14);
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7)之间设置有绝缘套(17);所述绝缘套(17)远离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所述转子(7)的绝缘定位片(18);
所述无刷电机外转子无刷电机;
所述控制器(3)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滤波整流模块,所述直磨工具的电源线(1)与所述滤波整流模块连接;
所述机壳(4)远离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保护电源线1的保护套(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磨头(13)直接装配 于所述转子轴(15)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3)上设置有散热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无刷电机及控制器(3)的电容部件(5),所述电容部件(5)位于所述机壳(4)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直磨工具的直流低压电源或电池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刷电机为有霍尔传感器无刷电机或无霍尔传感器无刷电机。”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直磨工具,其通过内部结构的整理和优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转子轴(15)与所述转子(7)之间设置有绝缘套(17);所述绝缘套(17)远离所述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所述转子(7)的绝缘定位片(18);2、所述控制器(3)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滤波整流模块,所述直磨工具的电源线(1)与的述述滤波整流模块连接;所述机壳(4)远离直磨头(1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保护电源线1的保护套(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的整体结构与本申请不同,且本申请的绝缘定位片除具有绝缘作用外,还能够对转子轴进行位置定位,保证转子轴的位置固定、减少振动,增加了使用寿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设置保护套,降低了电源线的损伤,提高了使用寿命。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能够得出的,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机壳靠近直磨头的一侧的支撑架,机壳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无刷电机的控制器,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支撑架上的转子轴、与转子轴同步转动的转子及固定于机壳内的定子,无刷电机为外转子无刷电机,控制器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滤波整流模块,直磨工具的电源线与滤波整流模块连接;转子轴上设置有定位轴肩,定位轴肩与联轴器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转子轴与转子之间设置有绝缘套,绝缘套远离直磨头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转子的绝缘定位片。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防止转子漏电而在转子的侧面也设置绝缘材料是本领域提高安全性的常规设置,为保证转子的稳定工作,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定位结构,因而为节约空间、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绝缘套延伸包覆转子侧面的绝缘片作为定位件使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无刷电机的电动工具及内部设置结构,避免了碳刷的设置,能够有效提高使用寿命和输出效率、便于控制、减小工具的体积及重量,而软启动、过载保护器及断电保护功能,是本领域中控制器能够实现的常规功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直磨工具,其进行了内部结构的整理和优化,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绝缘定位片,其除具有绝缘作用外,还能够对转子轴进行位置定位,保证转子轴的位置固定、减少振动,增加了使用寿命,现有技术中鲜少有此种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的整体结构也本申请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磨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型磨具电磨(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直磨工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附图2):包括机体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机壳)以及设置于机体1一侧的操作件(由于对比文件1是一种直磨工具,因此操作件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直磨头),输出轴1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转子轴)与操作件同轴连接;还包括设置于机体1与操作件之间的输出轴箱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延长柄)以及转动设置于输出轴箱2内的输出轴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延长轴),操作件设置于输出轴4的一端,输出轴4的另一端与输出轴11通过连接套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联轴器)连接;机体1远离操作件的一侧设置有用于保护电源线的保护套(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机壳靠近直磨头的一侧的支撑架,机壳内设置有无刷电机及无刷电机的控制器,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支撑架上的转子轴、与转子轴同步转动的转子及固定于机壳内的定子,无刷电机为外转子无刷电机,控制器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滤波整流模块,直磨工具的电源线与滤波整流模块连接;转子轴上设置有定位轴肩,定位轴肩与联轴器之间设置有减振弹簧,转子轴与转子之间设置有绝缘套,绝缘套远离直磨头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转子的绝缘定位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使用寿命、优化工具结构、便于驱动电动工具并提高安全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冲击钻,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3、0052-0056段,附图2、3):包括设置于机壳7内的支撑架1,机壳7内设置有无刷电机以及无刷电机控制器5,无刷电机包括转动设置于支撑架1上的转子轴2,与转子轴2同步转动的转子铁芯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转子)及固定于机壳7内的定子4,无刷电机可以为外转子无刷电机(参见说明书第43段);控制器5中还设置有用于交直流转换的整流和滤波装置(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滤波整流模块),电源线与整流和滤波装置连接(隐含公开);转子轴2与转子铁芯3之间设置有绝缘套管1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绝缘套)。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无刷电机的电动工具,其避免了碳刷的设置,能够有效提高使用寿命,并结合支撑架的设置、整流和滤波装置的设置以及绝缘套管的设置,能够实现稳定的支撑、优化工具结构、便于驱动电动工具并提高安全性,因而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属于电动工具、区别仅仅是操作件种类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直磨工具中,从而将直磨工具的电源线与整流和滤波装置即滤波整流模块连接。而由于支撑架的作用在于支撑工具内部的部件,因此,具体支撑架的位置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即将其设置在靠近直磨头的一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轴与轴之间连接的稳定性,通过设置弹簧以达到弹性连接并进行减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参见书籍《机械设计手册(新版)第3卷》,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3版第1次印刷,“第5章 弹性联轴器”,第22-65页,表22.5-1中的“压缩螺旋弹簧”,其适用于有缓冲减振要求的一般联轴器),而通过轴肩定位轴上的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为了对弹簧进行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转子轴上设置定位轴肩并将减振弹簧设置于定位轴肩与联轴器之间,从而实现减振连接、并优化结构。另外,为了防止转子漏电而在转子的侧面也设置绝缘材料是本领域提高安全性的常规设置,因而为了更为稳妥地防止转子漏电并同时便于转子在转子轴上的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绝缘套远离直磨头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转子的绝缘定位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转子轴作为驱动,因而将直磨头直接装配于其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设置风扇实现对控制器以及无刷电机散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控制器上单独设置散热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52、56段),包括连接无刷电机及控制器5的大电容(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电容部件),大电容位于机壳7内;还包括用于驱动工具的直流低压电源或电池包。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交直转换、提供相应的电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直磨工具中,采用相应的电源来驱动直磨工具。因此,权利要求4-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刷电机的基础上,无刷电机具体选择为有或无霍尔传感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为了防止转子漏电而在转子的侧面设置绝缘材料是本领域提高安全性的常规设置,因而为了更为稳妥地防止转子漏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绝缘套具有延伸包覆转子侧面的绝缘片,而且,为保证转子的正常稳定工作,安装时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定位结构,无论是无刷电机,还是其他电机,转子均需与转子轴固定且定位于与定子相应的恰当位置,因而在通过轴肩与定位件进行定位是常用定位方式的前提下,为节约空间、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绝缘套延伸包覆转子侧面的绝缘片作为定位件使用,即在绝缘套远离直磨头一侧设置有用于定位转子的绝缘定位片,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能起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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