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SDN网络中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装置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97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920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7275.6
申请日:2015-03-04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朗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
合议组组长:杨瑞丽
参审员:王小千
国际分类号:H04L12/14(2006.01),H04M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7275.6,名称为“在SDN网络中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装置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朗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4376406A1,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828311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436308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其驳回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SDN控制器依据计费计划选择路径,计费计划与各个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做出的人为规定,并无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计费计划与各个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上述区别特征是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做出的人为规定,并无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SDN控制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控制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a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
b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以由所述各SDN服务设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b还包括:
-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其各自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i当接收到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时,重新为所述数据流应用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i进一步包括:
-当接收到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时,跳转至所述步骤a,以重新为所述数据流确定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4. 一种在SDN服务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接收SDN控制设备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的计费计划;
-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该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所述计费计划时,还接收所述SDN控制设备对该SDN服务设备进行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的配置;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当发生所配置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变化时,向所述SDN控制设备进行相应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6. 一种在SDN网络中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SDN控制设备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
-所述SDN控制设备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
-其中每个SDN服务设备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该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所述每个SDN服务设备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在配置所述计费计划时,所述SDN控制设备还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其各自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当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发生其所配置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变化时,所述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向所述SDN控制设备进行相应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所述SDN控制设备重新为所述数据流应用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8. 一种在SDN控制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控制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计费确定装置,用于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
计费配置装置,用于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以由所述各SDN服务设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计费配置装置还用于:
-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其各自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计费更新装置,当接收到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时,重新为所述数据流应用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计费更新装置进一步用于:
-当接收到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时,向计费确定装置传递一触发信号,以触发计费确定装置重新为所述数据流确定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11. 一种在SDN服务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计费接收装置,用于接收SDN控制设备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的计费计划;
计费执行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该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计费报告装置,用于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计费接收装置还用于:
-在接收所述计费计划时,还接收所述SDN控制设备对该SDN服务设备进行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的配置;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事件报告装置,用于当发生所配置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变化时,向所述SDN控制设备进行相应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13. 一种在SDN网络中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系统,其中,该系统包括SDN控制设备和多个SDN服务设备,其中,所述SDN控制设备包括计费控制装置,所述计费控制装置用于:
-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
-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
其中,所述每个SDN服务设备包括计费装置,所述计费装置用于:
-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其所在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对所述数据流进行计费;
-整合其所在SDN服务设备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计费控制装置还用于:
-在配置所述计费计划时,还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其各自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当接收到其中至少一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时,重新为所述数据流应用一个新计费计划及其相应的路由路径;
其中,所述计费装置还用于:
-当其所在SDN服务设备发生被配置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变化时,向所述SDN控制设备进行相应的计费相关的网络状态报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1)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2)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在路径选择时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未说明基于哪些因素来选择以及如何选择,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即通过带宽、QoS来选择流路径,而本申请的核心在于为数据流确定的计费计划是与对应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的,从而实现对数据流的智能计费以及由智能计费控制的流路由,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教导,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6,8,11,1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SDN网络中根据网络状态选择最优路径,且该网络具备计费功能,其必定有计费计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就在于选择路径的标准为费用,计费计划与路径中各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在SDN中存在优先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的算法,其公开了使用费用作为选择路径的标准。对于“计费计划与路径中各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其实质上就是为不同的路径设置不同的费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终端用户对更低路由费率的需求并使运营商获得更多利润,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以上的商业目的,设置不同路径的不同费率,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针对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链路状态的变化更新路径,给出了在计费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规划路径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的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4376406A1,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828311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436308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SDN控制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DN网络和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89段,图1-6):SDN网络中包括中央控制器100和多个交换节点,中央控制器110可执行计费管理功能,计费管理可以包括对使用SDN网络中的服务或内容的用户计费的管理,交换节点131-137可以执行多种功能,其中包括计费功能,中央控制设备可以根据多个交换节点中的预先配置的路径配置策略(例如,带宽,QoS等级等)来配置最佳业务路径,中央控制器将路径设置信息发送给路径上的各个交换节点,各交换节点提供与为每个节点配置的期望功能相对应的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为所述各SDN服务设备配置所述计费计划。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路径费率为用户数据流确定对应的路由路径并计费。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SDN中数据流量的路径由集中式控制器进行配置,而智能网络中每个交换节点的功能正在加强,现有的控制命令限制了交换节点的功能,从而控制器和交换节点无法有效地结合。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了由中央控制装置考虑诸如每条路径的传输带宽、每条路径的QoS、每条路径的传输速率、最短路由路径等信息来配置包括至少一条路径的路径列表信息,并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选择其中一条路径,并将选择的路径发送给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将选择的路径上的交换节点的功能的信息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根据自己期望的各节点功能来进行选择,并将自己选择的各交换节点的期望功能发送给中央控制器,由中央控制器基于接收到的信息计算最佳路径,并将最佳路径的路径配置信息发送到路径中的各交换节点,由各交换节点来基于路径配置信息配置对应的功能,从而最终完成路径配置(参见说明书第75-85段)。可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其进行路径选择是基于路径的带宽、QOS等信息进行,还可以基于终端用户的选择进行,并没有考虑到交换节点的网络状态相关联的费率。此外,关于计费,对比文件1中仅提到了交换节点可拥有计费功能,并没有公开计费功能与路由路径有任何关联,也没有公开与路由路径对应的SDN服务设备拥有任何计费计划,而本申请中正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基于QOS等来确定路径而导致的不能为终端用户提供费用更少的路由路径,也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采用为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并将计费计划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起来,从而基于非扁平费率的来选择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路径选择方案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重路由顺序规划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2段):多数路由算法,包括SDN的GOA算法,在计算路径时,总会优先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上述费用最小的路径作为最优路径而导致的业务过于集中在部分链路上,从而降低了重路由顺序规划的成功率。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其采用了计算所有待调整LSP的参考值,并根据待调整LSP的参考值的临界值,判断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是否适合调整,从而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算法的时间性能,同时,当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不适合调整时,通过选择至少一条待调整LSP先调整到临时LSP上,转而处理其它待调整LSP,以便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调整的成功率。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其虽然公开了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但没有公开为数据流确定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的计费计划,无法实现本申请中根据路径的非扁平费率来进行路由选择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链路状态同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2段):接收SDN控制器发送的链路更新报文,所述链路更新报文是所述SDN 控制器根据发生链路变化的所述第一网络转发设备上报的链路状态信息构造而成,所述链路状态信息包括链路变化后的链路状态值;将所述链路状态值更新到已存的链路状态表中。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链路同步方法的同步效率低,网络收敛速度慢。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SDN网络中的SDN控制器与所有网络转发设备实时通信的功能,使SDN控制器在链路状态发生变化时,接收变化链路所在的网络转发设备上的链路状态信息,并生成链路更新报文下发至其余的网络设备,从而使得其余网络设备能够进行同步更新,从而提高同步效率,加快网络收敛速度。可见,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的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上述区别特征先确定路径上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该网络状态拥有各自对应的费率,再基于与所述网络状态的费率相关联的计费计划确定对应的路由路径,其并不是单纯的商业规则,而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计费计划与网络状态相关”并不属于人为规定的商业规则。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为流路由路径提供依赖于网络状态费率的计费,以实现由流智能计费控制的流路由路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之间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在SDN服务设备用于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DN网络和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89段,图1-6):SDN网络中包括中央控制器100和多个交换节点,中央控制器110可执行计费管理功能,计费管理可以包括对使用SDN网络中的服务或内容的用户计费的管理,交换节点131-137可以执行多种功能,其中包括计费功能,中央控制设备可以根据多个交换节点中的预先配置的路径配置策略(例如,带宽,QoS等级等)来配置最佳业务路径,中央控制器将路径设置信息发送给路径上的各个交换节点,各交换节点提供与为每个节点配置的期望功能相对应的功能。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SDN控制设备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的计费计划,对数据流的计费是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该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2)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路径费率为用户数据流确定对应的路由路径和进行计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SDN中数据流量的路径由集中式控制器进行配置,而智能网络中每个交换节点的功能正在加强,现有的控制命令限制了交换节点的功能,从而控制器和交换节点无法有效地结合。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了由中央控制装置考虑诸如每条路径的传输带宽,每条路径的QoS,以及每条路径的传输速率,最短路由路径等信息来配置包括至少一条路径的路径列表信息,并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选择其中一条路径,并将选择的路径发送给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将选择的路径上的交换节点的功能的信息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根据自己期望的各节点功能来进行选择,并将自己选择的各交换节点的期望功能发送给中央控制器,由中央控制器基于接收到的信息计算最佳路径,并将最佳路径的路径配置信息发送到路径中的各交换节点,由各交换节点来基于路径配置信息配置对应的功能,从而最终完成路径配置(参见说明书第75-85段)。可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其进行路径选择是基于路径的带宽、QOS等信息进行,还可以基于终端用户的选择进行,并没有考虑到交换节点的网络状态相关联的费率。此外,关于计费,对比文件1中仅提到了交换节点可拥有计费功能,并没有公开计费功能与路由路径有任何关联,也没有公开与路由路径对应的SDN服务设备拥有任何计费计划,而本申请中正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基于QOS等来确定路径而导致的不能为终端用户提供费用更少的路由路径,也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采用为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并将计费计划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起来,从而基于非扁平费率的来选择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路径选择方案正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重路由顺序规划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2段):多数路由算法,包括SDN的GOA算法,在计算路径时,总会优先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上述费用最小的路径作为最优路径而导致的业务过于集中在部分链路上,从而降低了重路由顺序规划的成功率。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其采用了计算所有待调整LSP的参考值,并根据待调整LSP的参考值的临界值,判断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是否适合调整,从而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算法的时间性能,同时,当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不适合调整时,通过选择至少一条待调整LSP先调整到临时LSP上,转而处理其它待调整LSP,以便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调整的成功率(参见说明书第32段)。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其虽然公开了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但没有公开为数据流确定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的计费计划,无法实现本申请中根据路径的非扁平费率来进行路由选择的技术效果,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链路状态同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2段):接收SDN控制器发送的链路更新报文,所述链路更新报文是所述SDN 控制器根据发生链路变化的所述第一网络转发设备上报的链路状态信息构造而成,所述链路状态信息包括链路变化后的链路状态值;将所述链路状态值更新到已存的链路状态表中。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链路同步方法的同步效率低,网络收敛速度慢。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SDN网络中的SDN控制器与所有网络转发设备实时通信的功能,使SDN控制器在链路状态发生变化时,接收变化链路所在的网络转发设备上的链路状态信息,并生成链路更新报文下发至其余的网络设备,从而使得其余网络设备能够进行同步更新,从而提高同步效率,加快网络收敛速度。可见,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的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SDN服务设备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进行计费,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同时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上述区别特征(1)确定路径上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该网络状态拥有各自对应的费率,再基于与所述网络状态的费率相关联的计费计划进行计费,其并不是单纯的商业规则,而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计费计划与网络状态相关”并不属于人为规定的商业规则。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1)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为流路由路径提供依赖于网络状态费率的计费,以实现由流智能计费控制的流路由路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之间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当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在SDN网络中对数据流进行计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DN网络和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89段,图1-6):SDN网络中包括中央控制器100和多个交换节点,中央控制器110可执行计费管理功能,计费管理可以包括对使用SDN网络中的服务或内容的用户计费的管理,交换节点131-137可以执行多种功能,其中包括计费功能,中央控制设备可以根据多个交换节点中的预先配置的路径配置策略(例如,带宽,QoS等级等)来配置最佳业务路径,中央控制器将路径设置信息发送给路径上的各个交换节点,各交换节点提供与为每个节点配置的期望功能相对应的功能。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SDN控制设备为用户的一个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其中,所述计费计划与所述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相关联,每个SDN服务设备的计费是根据所述计费计划中对该SDN服务设备适用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进行,(2)每个SDN服务设备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路径费率为用户数据流确定对应的路由路径和进行计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SDN中数据流量的路径由集中式控制器进行配置,而智能网络中每个交换节点的功能正在加强,现有的控制命令限制了交换节点的功能,从而控制器和交换节点无法有效地结合。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了由中央控制装置考虑诸如每条路径的传输带宽,每条路径的QoS,以及每条路径的传输速率,最短路由路径等信息来配置包括至少一条路径的路径列表信息,并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选择其中一条路径,并将选择的路径发送给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将选择的路径上的交换节点的功能的信息发送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根据自己期望的各节点功能来进行选择,并将自己选择的各交换节点的期望功能发送给中央控制器,由中央控制器基于接收到的信息计算最佳路径,并将最佳路径的路径配置信息发送到路径中的各交换节点,由各交换节点来基于路径配置信息配置对应的功能,从而最终完成路径配置(参见说明书第75-85段)。可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其进行路径选择是基于路径的带宽、QOS等信息进行,还可以基于终端用户的选择进行,并没有考虑到交换节点的网络状态相关联的费率,此外,关于计费,对比文件1中仅提到了交换节点可拥有计费功能,并没有公开计费功能与路由路径有任何关联,也没有公开与路由路径对应的SDN服务设备拥有任何计费计划,而本申请中正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基于QOS等来确定路径而导致的不能为终端用户提供费用更少的路由路径,也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采用为数据流确定一个计费计划以及相应的路由路径,并将计费计划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起来,从而基于非扁平费率的来选择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路径选择方案正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重路由顺序规划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2段):多数路由算法,包括SDN的GOA算法,在计算路径时,总会优先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上述费用最小的路径作为最优路径而导致的业务过于集中在部分链路上,从而降低了重路由顺序规划的成功率。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其采用了计算所有待调整LSP的参考值,并根据待调整LSP的参考值的临界值,判断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是否适合调整,从而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算法的时间性能,同时,当优先级最高的待调整LSP不适合调整时,通过选择至少一条待调整LSP先调整到临时LSP上,转而处理其它待调整LSP,以便提高重路由顺序规划调整的成功率。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其虽然公开了选择费用最小的路径,但没有公开为数据流确定与路由路径中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相关费率关联的计费计划,无法实现本申请中根据路径的非扁平费率来进行路由选择的技术效果,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链路状态同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2段):接收SDN控制器发送的链路更新报文,所述链路更新报文是所述SDN 控制器根据发生链路变化的所述第一网络转发设备上报的链路状态信息构造而成,所述链路状态信息包括链路变化后的链路状态值;将所述链路状态值更新到已存的链路状态表中。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链路同步方法的同步效率低,网络收敛速度慢。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SDN网络中的SDN控制器与所有网络转发设备实时通信的功能,使SDN控制器在链路状态发生变化时,接收变化链路所在的网络转发设备上的链路状态信息,并生成链路更新报文下发至其余的网络设备,从而使得其余网络设备能够进行同步更新,从而提高同步效率,加快网络收敛速度。可见,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的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SDN服务设备整合所产生的计费信息以提供至计费系统进行计费,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同时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上述区别特征(1)先确定路径上各SDN服务设备的网络状态,该网络状态拥有各自对应的费率,再基于与所述网络状态的费率相关联的计费计划确定对应的路由路径,其并不是单纯的商业规则,而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不能提供具有非扁平费率的路径选择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计费计划与网络状态相关”并不属于人为规定的商业规则。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1)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为流路由路径提供依赖于网络状态费率的计费,以实现由流智能计费控制的流路由路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之间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当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之间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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