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灯心止血胶囊及其制备与鉴别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8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7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6922.0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贵峰
合议组组长:李慧
参审员:翟羽
国际分类号:A61K36/88,A61K9/48,A61P7/04,G01N30/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显而易见,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6922.0,名称为“一种灯心止血胶囊及其制备与鉴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10页)和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灯心止血胶囊包括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按重量分数计,所述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的重量比为1~3:1~3:1~3;所述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的重量比为1:1:1;
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包括步骤:
①、将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按比例混合得到粗混物,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10~15倍的水煎煮,煎煮2~4小时,倒出液体得到第一次煎煮液;
②、再次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10~12倍的水煎煮,煎煮1~3小时,倒出液体得到第二次煎煮液;
③、将所述两次得到的煎煮液合并并过滤,得到滤液,并将所述滤液浓缩,在70~75℃下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05~1.15,再冷却至室温;
④、加入乙醇,使含醇量达到50%以上,静置24~48小时,滤取并得到上清液和沉淀;
⑤、于沉淀中加入等量50%乙醇,搅匀,静置24~48小时,滤取得到上清液;
⑥、将所述步骤④和步骤⑤中两次得到的上清液合并,在70~75℃下浓缩至相对密度1.1~1.2,并趁热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8~1%的糊精,混匀,喷雾干燥,收集喷雾干燥药粉;
⑦、再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5~0.7%的糊精、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9~1.1%的磷酸氢钙、以及淀粉,至总重量达到粗混物重量的15%~18%,混匀,以80%乙醇制软材,制粒,颗粒于50℃干燥,加入硬脂酸镁,混匀,装入胶囊,制得灯心止血胶囊。
2. 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1)供试品溶液制备:取灯心止血胶囊内容物2g,加水20ml溶解,滤过,滤液用乙酸乙酯提取3次,每次分别为20ml、10ml、10ml,合并乙酸乙酯液,用水洗涤3次,每次15ml,弃去水液, 将乙酸乙酯液置于水浴上蒸干,残渣加甲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2)另取川灯心草对照药材5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20ml,按供试品溶液同法制备,作为对照药材溶液,
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波长为365nm的紫外光灯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其中,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7:5:1;
(3)取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5g,按上述(2)中对照药材的制备方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对照药材溶液和步骤(1)中供试品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三氯化铁乙醇溶液,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4:5:1;
(4)取灯心止血胶囊内容物0.5g,加水10ml溶解,滤过,滤液用水饱和的正丁醇提取3次,每次分别为20ml、10ml、10ml,合并正丁醇液,蒸干,残渣加甲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铁苋菜对照药材2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30分钟,滤过,合并滤液,滤液浓缩至约20ml,按步骤(4)中供试品溶液同法制备,作为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3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 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三氯化铁乙醇溶液,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5:4: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灯心止血糖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卫生部颁中药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1997年,第74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糠浆,【处方】川灯心草167g,绒毛龙穿草167g,铁苋菜167g,【制法】以上三味,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2小时,第二次1.5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适量,加入蔗糖650g及防腐剂适量,煮沸使溶解,滤过,加水调整总量至1000ml,搅匀,即得(参见第74页第1-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将糖浆剂型改为胶囊剂;2) 权利要求1调整了其具体的制备方法步骤,增加了加入乙醇沉淀、加入糊精制作喷雾干燥药粉、加入磷酸氢钙、淀粉等辅料制软材、颗粒,加入硬脂酸镁装胶囊等步骤及具体参数。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剂型,限定具体的制备步骤,以提供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灯心止血胶囊药效学实验研究”, 戚鹏等,《医药导报》,2008年第10期,第27卷,第1178-1179页,公开日2008年10月31日)公开了“灯心止血胶囊主要成分由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等组成的经验方, 具有清热利湿、泻火解毒、收敛止血等功效。1982年研制成灯心止血糖浆, 用于临床妇科出血、痔疮出血、鼻出血、血小板减少症所致出血等、疗效显著, 不良反应较少。但糖浆剂为液体制剂, 存在储存、运输携带不便, 且较易霉变、保质期较短等弊端。为克服原剂型存在的不足, 将本处方改为(胶囊)固体制剂”(参见第1178页左栏第1段),即给出了将糖浆剂改为胶囊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启示将其进行水煎煮提取2次并过滤浓缩(即权利要求1步骤①-③),其具体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的参数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和优化筛选,而乙醇沉淀是本领域常规的提取液的纯化方法,喷雾干燥并加常规辅料如糊精、淀粉、磷酸氢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参见本领域常用教科书《中药药剂学》,张兆旺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第341页,公开日2007年03月31日),加乙醇调整湿度进行制粒也是常规做法,而对于胶囊剂,将颗粒干燥后加入硬脂酸镁装胶囊均是常规的胶囊剂的制备方法,其具体的温度、相对密度、用量等参数均是根据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对比文件3(“灯心止血糖浆的质量标准研究”,方进波,等,《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第10卷, 第36-37页,公开日2003年03月31日)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糖浆的鉴别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将糖浆剂型改为胶囊剂;2)权利要求2在整体鉴别方法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了其具体的鉴别方法如供试品溶液制备中胶囊加水溶解的步骤等,以及限定了鉴别方法根据中国药典附录。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剂型,调整具体的鉴别步骤,以提供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原糖浆剂型改为胶囊剂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对比文件3中的灯心止血糖浆剂型改为胶囊剂,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有启示在对灯心止血胶囊鉴别时,取一定重量的胶囊进行加水溶解等进行制备供试品溶液,对适当步骤进行相应调整也是本领域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规做法,而根据中国药典附录进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要意见为:审查意见中忽略了本制备方法中各辅料的用法、添加顺序、用量等,特别是糊精的两次利用、硬脂酸镁的添加时机、乙醇制软时机等,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如上的内容并不清楚。作为止血胶囊,其要求崩解快、吸收快、人体生物利用度高等,虽然文中并没有提出各步骤对于制备的胶囊带来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实施例中提及,通过该方法,可以得到符合国家标准的胶囊产品,即:本权利要求1提出了另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该方法没有被对比文件1/2/3公开,审查员也没有具体举证其为常规手段,更没有对其各步骤进行有效的对比和判别。对比文件中既没有提出灯心止血胶囊这一概念,也没有提出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由于灯心止血胶囊目前尚无人涉及,且通过这一方法可以得到符合要求的灯心止血胶囊,故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灯心止血胶囊主要成分由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等组成的经验方, 具有清热利湿、泻火解毒、收敛止血等功效。1982年研制成灯心止血糖浆, 用于临床妇科出血、痔疮出血、鼻出血、血小板减少症所致出血等、疗效显著, 不良反应较少。但糖浆剂为液体制剂, 存在储存、运输携带不便, 且较易霉变、保质期较短等弊端。为克服原剂型存在的不足, 将本处方改为(胶囊)固体制剂”。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制备为灯心止血胶囊的启示,即对于灯心止血胶囊,现有技术已经存在,并非申请人所述的目前无人涉及。并且,该文献中记载,灯心止血胶囊由湖北福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即该胶囊必然是已经符合了国家药典的胶囊标准的,即在申请日前,现有技术已存在符合药典标准的灯心止血胶囊。而对于胶囊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胶囊剂型的制备方法(参见《中药药剂学》,张兆旺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第305-316,胶囊剂的制备,公开日2011年01月31日),对药物进行提取后加糊精等辅料、喷雾干燥等是制粒中的常规做法(参见《中药药剂学》,张兆旺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第69-71页,制粒,公开日2011年01月31日),因此,在本领域制备为胶囊制剂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说明书中的实验仅能证明其含有组份川灯心草、 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其没食子酸含量符合相关规定。没有任何有关实验数据证明该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带来了何种有益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增加了纯化步骤④和⑤,通过制剂步骤⑥和⑦制得胶囊剂,并对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灯心止血糖浆进行剂型改进。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灯心止血糖浆改为灯心止血胶囊的启示。水提醇沉是中药制剂领域常用精制方法(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06-108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在此基础上,为避免沉淀中有效成分的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用相同浓度乙醇洗涤沉淀并滤取上清液的步骤。所述制备胶囊剂的步骤均是本领域制备胶囊剂的常规步骤,并且所述糊精、磷酸氢钙、淀粉、硬脂酸镁以及乙醇等也均是本领域常用辅料(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48-354、701和735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至于各辅料的浓度、加入量、加入时机、干燥温度以及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格胶囊剂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记载该选择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中药材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川灯心草和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的提取时间从30分钟调整到20分钟,供试品溶液制备时60%乙醇提取替换为水提取,将硅胶G薄层板黏合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浓度确定为0.4%,取铁苋菜对照药材由1g调整为2g,并将灯心草止血糖浆的鉴别方法应用于灯心止血胶囊。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胶囊(具体同上),其与对比文件3是相同中药复方的不同制剂形式,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预期将应用于灯心止血糖浆的定性鉴别方法应用于该药物的胶囊制剂。提取时间从30分钟调整到20分钟、取铁苋菜对照药材由1g调整为2g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各药材的主要成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成分的性质,以60%乙醇提取替换为水提取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硅胶G薄层板进行薄层层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能够对其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浓度进行选择,例如选择0.4%。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胶囊制备方法中糊精分两次加入,可达到下述效果:充分利用原材料的有效成分、提高成品有效成分含量,保证达到符合标准的胶囊;喷雾干燥制粉,降低干燥温度,保证药效同时药物粉末细腻,确保胶囊崩解快,吸收快、快速达到药物浓度峰值、快速起效;二次加入糊精、硬脂酸镁等辅料,干燥制粒,颗粒稍大,保证药物在人体内缓慢释放,延长药物半衰期。虽然文中并没有提及两次加入糊精并采取不同干燥方式所带来的上述优势和作用,但以上步骤的优势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本方案后能够自然联想到的。即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没有被对比文件1、2、3公开,也没有举证为常规手段,更没有对其各步骤进行有效的对比和判别,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10页)和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显而易见,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灯心止血胶囊包括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按重量分数计,所述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的重量比为1~3:1~3:1~3;所述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的重量比为1:1:1;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包括步骤:
①、将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按比例混合得到粗混物,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10~15倍的水煎煮,煎煮2~4小时,倒出液体得到第一次煎煮液;
②、再次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10~12倍的水煎煮,煎煮1~3小时,倒出液体得到第二次煎煮液;
③、将所述两次得到的煎煮液合并并过滤,得到滤液,并将所述滤液浓缩,在70~75℃下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05~1.15,再冷却至室温;
④、加入乙醇,使含醇量达到50%以上,静置24~48小时,滤取并得到上清液和沉淀;
⑤、于沉淀中加入等量50%乙醇,搅匀,静置24~48小时,滤取得到上清液;
⑥、将所述步骤④和步骤⑤中两次得到的上清液合并,在70~75℃下浓缩至相对密度1.1~1.2,并趁热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8~1%的糊精,混匀,喷雾干燥,收集喷雾干燥药粉;
⑦、再加入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5~0.7%的糊精、重量为粗混物重量0.9~1.1%的磷酸氢钙、以及淀粉,至总重量达到粗混物重量的15%~18%,混匀,以80%乙醇制软材,制粒,颗粒于50℃干燥,加入硬脂酸镁,混匀,装入胶囊,制得灯心止血胶囊。
对比文件1(“灯心止血糖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卫生部颁中药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五册)》,1997年,第74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糖浆:
【处方】川灯心草167g 绒毛龙穿草167g 铁苋菜167g;
【制法】以上三味,加水煎煮二次,第一次2小时,第二次1.5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适量,加入蔗糖650g及防腐剂适量,煮沸使溶解,滤过,加水调整总量至1000ml,搅匀,即得。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增加了纯化步骤④和⑤,通过制剂步骤⑥和⑦制得胶囊剂,并对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灯心止血糖浆进行剂型改进。对比文件2(“灯心止血胶囊药效学实验研究”,戚鹏等,《医药导报》,第27卷第10期,第1178-1179页,公开日:2008年10月31日)公开了灯心止血胶囊的药效学实验研究,并具体公开了灯心止血胶囊主要成分由川灯心草、绒毛龙芽草和铁苋菜等组成,具有清热利湿、泻火解毒、收敛止血等功效;1982年研制成灯心止血糖浆,用于临床妇科出血、痔疮出血、鼻出血、血小板减少症所致出血等,疗效显著,不良反应较少;但糖浆剂为液体制剂,存在储存、运输携带不便,且较易霉变、保质期较短等弊端;为克服原剂型存在的不足,将本处方改为(胶囊)固体制剂”(参见第1178页左栏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灯心止血糖浆改为灯心止血胶囊的启示。此外,本领域公知中药提取液体积较大、含量低、杂质多,为提高疗效、减少服用量、增加制剂的稳定性,常需进一步分离和精制;水提醇沉是中药制剂领域常用精制方法,该精制方法是将中药饮片先用水提取,再将提取液浓缩至约每毫升相当于原药材1-2g,加入适量乙醇,静置冷藏适当时间,分离去除沉淀;料液中含乙醇量达到50%-60%时,可去除淀粉等杂质;含醇药液于5-10℃下静置12-24小时(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06-108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在此基础上,为避免沉淀中有效成分的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用相同浓度乙醇洗涤沉淀并滤取上清液的步骤。即,纯化步骤④和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作出的一般性选择。所述制备胶囊剂的步骤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制备胶囊剂的步骤,并且所述糊精、磷酸氢钙、淀粉、硬脂酸镁以及乙醇等也均是本领域常用辅料(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48-354、701和735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至于各辅料的浓度、加入量、加入时机、干燥温度以及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格胶囊剂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记载该选择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中药材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1)供试品溶液制备:取灯心止血胶囊内容物2g,加水20ml溶解,滤过,滤液用乙酸乙酯提取3次,每次分别为20ml、10ml、10ml,合并乙酸乙酯液,用水洗涤3次,每次15ml,弃去水液, 将乙酸乙酯液置于水浴上蒸干,残渣加甲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2)另取川灯心草对照药材5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20ml,按供试品溶液同法制备,作为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波长为365nm的紫外光灯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其中,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7:5:1;
(3)取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5g,按上述(2)中对照药材的制备方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对照药材溶液和步骤(1)中供试品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三氯化铁乙醇溶液,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4:5:1;
(4)取灯心止血胶囊内容物0.5g,加水10ml溶解,滤过,滤液用水饱和的正丁醇提取3次,每次分别为20ml、10ml、10ml,合并正丁醇液,蒸干,残渣加甲醇2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取铁苋菜对照药材2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30分钟,滤过,合并滤液,滤液浓缩至约20ml,按步骤(4)中供试品溶液同法制备,作为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VI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3μl,分别点于同一以0.4%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的混合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三氯化铁乙醇溶液,供试品色谱中,在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展开剂中的甲苯、乙酸乙酯、甲酸三者的摩尔比为5:4:1。
对比文件3(“灯心止血糖浆的质量标准研究”,方进波等,《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第10卷第3期,第36-37页,公开日:2003年03月31日)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糖浆的鉴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
2.1.1 川灯心草的鉴别 取本品30ml,加入乙醇,使含醇量达60%,滤过,滤液用醋酸乙酯提取 3 次(20、10、10ml),合并醋酸乙酯液,用水洗涤3次,每次15ml,将醋酸乙酯液置水浴蒸干,残渣用甲醇溶解,转移至2ml 量瓶中,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川灯心草对照药材5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30min,滤过,合并滤液,滤液浓缩至约20ml,余下同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取缺灯心草阴性对照适量,按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项下的方法制成阴性对照溶液。吸取供试品溶液、对照药材溶液、阴性对照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含CMC-Na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醋酸乙酯-甲酸(7∶5∶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川灯心草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阴性液无干扰。
2.1.2 铁苋菜的鉴别 取本品6ml,加入乙醇,使含醇量达60%,滤过,滤液用水饱和的正丁醇提取3次(20、10、10ml),合并正丁醇液,置水浴蒸干,残渣用甲醇溶解,转移至2ml量瓶中,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铁苋菜对照药材1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30min,滤过,合并滤液,滤液浓缩至约20ml,余下同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取缺铁苋菜阴性对照适量,按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项下的方法制成阴性对照溶液。吸取供试品溶液、对照药材溶液、阴性对照溶液各3μl,分别点于同一含CMC-Na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醋酸乙酯-甲酸(5∶4∶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Cl3/乙醇液显色。供试品色谱中,在与铁苋菜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阴性液无干扰。
2.1.3 绒毛龙芽草的鉴别 取2.1.2项下的供试品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5g,加水适量煎煮2次,每次30min,滤过,合并滤液,滤液浓缩至约20ml,余下同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取缺绒毛龙芽草阴性对照适量,按样品供试品溶液制备项下的方法制成阴性对照溶液。吸取供试品溶液、对照药材溶液、阴性对照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含CMC-Na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醋酸乙酯-甲酸(4∶5∶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1�Cl3/乙醇液显色。供试品色谱中,在与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绿色主斑点,阴性液无干扰(参见第36页右栏第1-2段,第37页左栏第1-2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川灯心草、铁苋菜和绒毛龙芽草在制剂中的定性鉴别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将川灯心草和绒毛龙芽草对照药材的提取时间从30分钟调整到20分钟,供试品溶液制备时60%乙醇提取替换为水提取,将硅胶G薄层板黏合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浓度确定为0.4%,取铁苋菜对照药材由1g调整为2g,并将该鉴别方法应用于灯心止血胶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鉴别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胶囊(具体同上),其与对比文件3是相同中药复方的不同制剂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灯心止血糖浆的定性鉴别方法转用于该药物的胶囊制剂的鉴别。提取时间从30分钟调整到20分钟、取铁苋菜对照药材由1g调整为2g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各药材的主要成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成分的性质,以60%乙醇提取替换为水提取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硅胶G薄层板进行薄层层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能够对其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浓度进行选择,例如选择0.4%。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知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意见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灯心止血胶囊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心止血糖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增加了纯化步骤④和⑤,通过制剂步骤⑥和⑦制得胶囊剂,并对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灯心止血糖浆进行剂型改进。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灯心止血糖浆改为灯心止血胶囊的启示。水提醇沉是中药制剂领域常用精制方法(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06-108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在此基础上,为避免沉淀中有效成分的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用相同浓度乙醇洗涤沉淀并滤取上清液的步骤。即,纯化步骤④和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作出的一般性选择。所述制备胶囊剂的步骤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制备胶囊剂的步骤,并且所述糊精、磷酸氢钙、淀粉、硬脂酸镁以及乙醇等也均是本领域常用辅料(例如参见范碧亭主编,《中药药剂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48-354、701和735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至于各辅料的浓度、加入量、加入时机、干燥温度以及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格胶囊剂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记载该选择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中药材水煎煮的加水量、浓缩程度等条件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如前所述,两次加入糊精并采取不同干燥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格胶囊剂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常规知识就能够选择得出的,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如请求人所述“以上步骤的优势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本方案后能够自然联想到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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