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盐酸氯胺酮的药物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S-盐酸氯胺酮的药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4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4349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5718.6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詹森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恺佳
合议组组长:田晓明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A61K9/00,A61K47/02,A61K47/28,A61K31/1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5718.6,名称为“S-盐酸氯胺酮的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詹森药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2015年09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提交了权利要求第第1-20项、说明书第1-20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同时提交了按照条约第34条修改的声明或说明,将说明书附图删除。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11、16-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0不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207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S-盐酸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不包含抗菌防腐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
(i) 另外包含缓冲剂;并且/或者
(ii) 具有4.0至6.5范围内的pH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00mg/mL当量至20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5mg/mL当量至15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6mg/mL至162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鼻腔给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缓冲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为1N NaOH。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以足以将所述药物组合物的pH调节至pH 3.5至pH 6.5范围内的pH的量存在。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以足以将所述组合物的pH调节至pH 4.5至pH 5.5范围内的pH的量存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加速储存条件下表现出至少3个月的保质期。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渗透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渗透剂为牛磺熊去氧胆酸。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浓度在1mg/mL至25mg/mL范围内的牛磺熊去氧胆酸。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浓度在5mg/mL至10mg/mL范围内的牛磺熊去氧胆酸。
16. 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物剂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剂型,所述剂型适于鼻腔给药。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药物剂型,所述药物组合物或所述药物剂型用于抑郁症的治疗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重性抑郁障碍、单相抑郁症、难治性抑郁症、顽固性抑郁症、焦虑性抑郁症和双相抑郁症。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顽固性抑郁症或难治性抑郁症。”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Neurotoxicity of Subarachnoid Preservative-Free S ( )-Ketamine in Dogs”,Lyvia Maria R. S. Gomes et al., Pain Physician, 第14卷,第83-90页,公开日为2011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 CN101466364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3:“In Vitro Investigation of the Antibacterial Effect of Ketamine”,Sedef Gocmen et al, Upsala J Med Sci,第113卷第1期,第39–46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S-盐酸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不包含抗菌防腐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6,11,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11,17-20也都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是: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S-盐酸氯胺酮;明确了制剂中不含有防腐剂。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盐酸氯胺酮并且对映体S( )-氯胺酮(即S-氯胺酮)具有更好治疗效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制剂的治疗效果,有动机使用S-盐酸氯胺酮,还公开了液体气雾制剂还可任选地包括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稀释剂、增溶剂或乳化剂、表面活性剂和赋形剂。上述辅料中不含有抗菌防腐剂。同时,对比文件3给出了氯胺酮本身具备抑菌效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所述的制剂时,不会添加额外的抗菌防腐剂。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5、17-20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詹森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18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施例3-6证明了TUDCA即牛磺熊去氧胆酸作为渗透剂时S-盐酸氯胺酮具有增强的渗透性。对比文件2和3均没有明确教导或提示不含防腐剂的S-氯胺酮制剂。尽管对比文件3验证了氯胺酮的抗菌效果,但其没有教导或提示不把防腐剂添加到氯胺酮制剂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S-盐酸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不包含抗菌防腐剂,并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渗透剂,其为牛磺熊去氧胆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
(i) 另外包含缓冲剂;并且/或者
(ii) 具有4.0至6.5范围内的pH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0mg/mL当量至20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5mg/mL当量至15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6mg/mL至162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鼻腔给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缓冲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为1N NaOH。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以足以将所述药物组合物的pH调节至pH 3.5至pH 6.5范围内的pH的量存在。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以足以将所述组合物的pH调节至pH 4.5至pH 5.5范围内的pH的量存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加速储存条件下表现出至少3个月的保质期。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牛磺熊去氧胆酸以在1mg/mL至25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牛磺熊去氧胆酸以在5mg/mL至10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14. 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物剂型。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剂型,所述剂型适于鼻腔给药。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药物剂型,所述药物组合物或所述药物剂型用于抑郁症的治疗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重性抑郁障碍、单相抑郁症、难治性抑郁症、顽固性抑郁症、焦虑性抑郁症和双相抑郁症。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顽固性抑郁症或难治性抑郁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氯胺酮可以与“粘膜促渗剂”一起配制,所述促渗剂可以是胆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脱氧胆酸钠、牛黄脱氧胆酸盐、甘胆酸钠、 二甲基亚砜或乙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5页第5-9行)。在此基础上,使用与牛黄脱氧胆酸结构基本相同的牛磺熊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其能够促进氯胺酮的透皮渗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次,尽管对比文件2和3均未明确教导不含防腐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防腐剂是为了防止微生物生长所引起的污染和变质。在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氯胺酮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不添加具有类似作用的防腐剂。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1行至第18页第5行),其辅料中并不含有抗菌防腐剂。权利要求1虽然限定了制剂中不含有防腐剂,但是,这一点并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是:(1)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S-盐酸氯胺酮;(2)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中还含有渗透剂,并限定了渗透剂的种类,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盐酸氯胺酮并且对映体S-氯胺酮具有更好治疗效果的启示,以及使用牛黄脱氧胆酸作为促渗剂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使用与牛黄脱氧胆酸结构十分类似的牛磺熊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仍能够促进氯胺酮的透皮渗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本申请提出的“基于S-盐酸氯胺酮表现出防腐特性的意外发现”这一观点,对比文件3公开了氯胺酮本身具备抑菌效果,并非本申请的意外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所述的制剂时,即可知其本身即具有抑菌效果,容易想到无需再添加额外的抗菌防腐剂。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其渗透效果和抑菌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3进一步限定了溶液的pH值、S-氯胺酮的浓度以及给药方式和稳定性、渗透剂的用量等,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物剂型,权利要求15限定了所述剂型适于鼻腔给药。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8的主题实质上仍是产品权利要求,其治疗用途不能使产品本身发生改变,参见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1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考虑到治疗抑郁症的用途,以及限定的抑郁症的种类,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用于治疗难治性抑郁症,将其用于治疗其他类似的抑郁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氯胺酮可以与“粘膜促渗剂”一起配制,所述促渗剂可以是胆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脱氧胆酸钠、牛黄脱氧胆酸盐、甘胆酸钠、二甲基亚砜或乙醇(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5-9行)。在此基础上,使用与牛黄脱氧胆酸结构十分类似的牛磺熊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其能够促进氯胺酮的透皮渗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其次,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稀释剂、增溶剂或乳化剂、表面活性剂和赋形剂这些辅料中并不含有抗菌防腐剂,并不构成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对比文件2的其他部分也均并没有提示鼻内施用的氯胺酮液体制剂需要额外添加防腐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防腐剂是为了防止微生物生长所引起的污染和变质,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氯胺酮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可以预期对比文件2的制剂本身即可以解决防止微生物生长所引起的污染和变质的问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没有理由额外添加具有类似作用的防腐剂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副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氯胺酮可以与渗透促进剂一起配制,但其公开的是牛黄脱氧胆酸,没有公开本申请是牛磺熊脱氧胆酸,两者在化学上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用牛磺熊去氧胆酸代替牛黄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本申请的实施例和附图证明了牛磺熊去氧胆酸用作渗透剂时对S-氯胺酮渗透的剂量依赖的增强作用。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6项)如下:
“1. 一种包含S-盐酸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不包含抗菌防腐剂,并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渗透剂,其为牛磺熊去氧胆酸,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牛磺熊去氧胆酸以在1mg/mL至25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
(i) 另外包含缓冲剂;并且/或者
(ii) 具有4.0至6.5范围内的pH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0mg/mL当量至20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体积计,所述S-盐酸氯胺酮以125mg/mL当量至150mg/mL当量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鼻腔给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所述缓冲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缓冲剂为NaOH。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具有3.5至6.5范围内的pH。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具有4.5至5.5范围内的pH。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加速储存条件下表现出至少3个月的保质期。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牛磺熊去氧胆酸以在5mg/mL至10mg/mL范围内的浓度存在。
12. 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物剂型。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剂型,所述剂型适于鼻腔给药。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药物剂型,所述药物组合物或所述药物剂型用于抑郁症的治疗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重性抑郁障碍、单相抑郁症、难治性抑郁症、顽固性抑郁症、焦虑性抑郁症和双相抑郁症。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或药物剂型,其中所述抑郁症选自顽固性抑郁症或难治性抑郁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页1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2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9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07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S-盐酸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患有难治性抑郁症的受试者的液体气雾制剂和剂型。通常,这样的剂型包含在药学上可接受的稀释剂中的氯胺酮。在这些液体气雾剂制剂中的药学上可接受的稀释剂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水、盐水、缓冲的盐水、右旋糖溶液等。在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可用于本发明或本发明的药物制剂的稀释剂是磷酸盐缓冲盐水或通常在 pH7.0-8.0的缓冲盐水溶液、或者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1行至第18页第5行)。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体气雾制剂还可任选地包括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稀释剂、增溶剂或乳化剂、表面活性剂和赋形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8页第6-7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氯胺酮和水的药物组合物,其辅料中并不含有抗菌防腐剂。权利要求1虽然限定了制剂中不含有防腐剂,但是,这一点并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S-盐酸氯胺酮;(2)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中还含有渗透剂,并限定了渗透剂的种类和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治疗效果更好的氯胺酮制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Vranken等选择了施用氯胺酮的对映体 S-氯胺酮,其效力是外消旋体(其为S( )和R( )的混合物)效力的两倍(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页第6-8行)。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对受试者输注盐酸氯胺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页第2-3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盐酸氯胺酮并且对映体S-氯胺酮具有更好治疗效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制剂的治疗效果,有动机使用S-氯胺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氯胺酮可以与“粘膜促渗剂”一起配制,所述“粘膜促渗剂”即增加氯胺酮跨粘膜渗透的速率或便利性的试剂,比如但不限于胆汁盐、脂肪酸、表面活性剂或醇。在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促渗剂可以是胆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脱氧胆酸钠、牛黄脱氧胆酸盐、甘胆酸钠、二甲基亚砜或乙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5页第5-9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胆汁盐牛黄脱氧胆酸作为促渗剂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使用胆汁盐中与牛黄脱氧胆酸结构十分类似的牛磺熊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并常规调整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仍能够促进氯胺酮的透皮渗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本申请提出的“基于S-盐酸氯胺酮表现出防腐特性的意外发现”这一观点,对比文件3测试了氯胺酮的抗菌效果,结果表明高剂量的氯胺酮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测试了6种不同菌种,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粪链球菌,假单胞菌,大肠杆菌。氯胺酮在250微克-500微克范围内具有与环丙沙星类似的良好抗菌效果(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氯胺酮本身具备抑菌效果,并非本申请的意外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所述的制剂时,即可知其本身即具有抑菌效果,容易想到无需再添加额外的抗菌防腐剂。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其渗透效果和抑菌效果,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了溶液的pH值、S-氯胺酮的浓度以及给药方式和稳定性等。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使用缓冲的盐水作为稀释剂。而所述pH范围也是氯胺酮液体制剂的常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使用常规的缓冲剂,例如1N氢氧化钠,调整得到。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本发明中,所述方法用于抑郁症的治疗,其中鼻内施用多至50mg 的氯胺酮。这样的施用可以经1小时左右的时间段施用。因为抑郁症是一种需要维持治疗的慢性疾病,所以预期可根据需要进行鼻内制剂的长期施用,根据响应情况,可以是每日一次至每周一次。若50mg鼻内(IN) 的剂量被证明不足以有效治疗抑郁症,则应鼻内施用增加的剂量,例如约100mg、约150mg、约200mg、约250mg的总氯胺酮,以建立IV 研究中所用的0.5mg/kg剂量的相对等效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页第12-18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给药方式为鼻腔给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给药量的需要调整制剂中氯胺酮的浓度。使药物制剂具有3个月以上的保质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通过常规实验即可测定该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渗透剂的用量。如前述,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牛黄脱氧胆酸作为促渗剂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使用与牛黄脱氧胆酸结构十分类似的牛磺熊脱氧胆酸作为渗透促进剂并常规调整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物剂型,权利要求13限定了所述剂型适于鼻腔给药。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6的主题实质上仍是产品权利要求,其治疗用途不能使产品本身发生改变,参见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考虑到治疗抑郁症的用途,以及限定的抑郁症的种类,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用于治疗难治性抑郁症,将其用于治疗其他类似的抑郁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与氯胺酮一起配制的、增加氯胺酮跨粘膜渗透的速率或便利性的“粘膜促渗剂”可以是胆汁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本领域已知的胆汁盐中选择具体的种类和含量是常规的,且牛磺熊去氧胆酸和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的牛黄去氧胆酸均为动物胆汁中,例如熊胆中的已知胆汁酸(例如参见《动物胆汁理化特性及药用》,刘养清等著,化学工业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76-177页),且两者结构十分类似,仅一个羟基的位置有所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预期牛磺熊去氧胆酸也有与牛黄去氧胆酸类似的作为胆汁盐的增加氯胺酮跨粘膜渗透的速率或便利性的效果,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牛磺熊去氧胆酸作为粘膜促渗剂是容易的,常规实验选择其含量,仍能够促进氯胺酮的透皮渗透的效果可以预期。复审请求人断言这两种结构十分类似的胆汁盐在理化性质上有显著的差异既没有理由也没有证据。本申请已在按照条约第34条修改的声明或说明中删除了原申请说明书附图,即使考虑到实施例中的数据,其仅涉及牛磺熊去氧胆酸的促渗效果,却不能证明选择了牛磺熊去氧胆酸比本领域的其他胆汁盐例如牛黄脱氧胆酸等产生了何种意外的渗透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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