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静态混合系统和混砂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2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5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4246.X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李丛颖
国际分类号:E21B43/267(2006.01);B01F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4246.X,名称为“一种静态混合系统和混砂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577659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1936158A,公布日为2011年01月05日;
对比文件3:CN201778791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料系统(1)、排出泵系统(10)、吸入泵系统(8)、储存罐(3)、汇集管(17)、静态混合器(11),汇集管(17)包括第一汇集入口(21、22)和第二汇集入口(29)及汇集出口,吸入泵系统(8)出口与储存罐(3)入口相连接,储存罐(3)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21、22)相连接,输料系统(1)出口与第二汇集入口(29)相连接,汇集出口与排出泵系统(10)入口相连接;
静态混合器(11)包括筒体(30),在筒体(30)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
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至少另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30)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添加干粉的干粉添加系统(12)和用于添加液体的液体添加系统(5),汇集管(17)包括第三汇集入口(28)和第四汇集入口(27),干粉添加系统(12)出口与第三汇集入口(28)相连接,液体添加系统(5)出口与第四汇集入口(27)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汇集管(17)包括收缩段(23)、喉道(24)、扩散段(25),喉道(24)位于收缩段(23)和扩散段(25)之间,收缩段(23)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大变小;扩散段(25)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小变大,第二汇集入口(29)和第三汇集 入口(28)及第四汇集入口(27)设置在喉道(24)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或者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30)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储存罐(3)包括缓冲罐(18)和排出罐(15),缓冲罐(18)入口与吸入泵系统(8)出口相连接,缓冲罐(18)与排出罐(15)之间连接有联通管(19),在排出罐(15)上安装有液位传感器(16),第一汇集入口(21、22)分别与缓冲罐(18)及排出罐(15)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汇集入口(21、22)与缓冲罐(18)相连接的管路中设置有开关阀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添加液体的液体添加系统(5),排出泵系统(10)包括排出泵和排出管汇,排出泵安装在排出管汇中,在排出管汇中设置有液体添加入口,液体添加入口位于排出泵下游,液体添加系统(5)的出口与液体添加入口相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输料系统(1)包括输料斗(14),输料斗(14)与第二汇集入口(29)相连接;排出泵系统(10)包括排出泵和排出管汇,在排出管汇中设置有排出流量计(9),排出泵安装在排出管汇中;排出流量计(9)位于排出泵下游;吸 入泵系统(8)包括吸入泵和吸入管汇(7),吸入泵安装在吸入管汇(7)中,在吸入管汇(7)上安装有吸入流量计(6),吸入流量计(6)位于吸入泵的下游;液体添加系统(5)包括液添管路(4)和液添泵,液添泵安装在液添管路(4)中,液添管路(4)与第四汇集入口(27)相连接;干粉添加系统(12)包括干添料斗(13),干添料斗(13)与第三汇集入口(28)相连接。
9. 一种混砂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盘(2)和如权利要求1至8任意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静态混合系统安装在底盘(2)上。”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静态混合系统还包括储存罐,储存罐设置在吸入泵系统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2)静态混合器包括筒体,在筒体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螺旋片包括左旋片和右旋片,至少一段为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至少另一段为左旋片和右旋片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上。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储存罐以缓冲流体压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该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吸入泵系统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设置储存罐以缓冲流体压力从而提高汇集管工作的稳定性;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混合器的内壁上设置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的螺旋片以使流体混合更充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混液罐3替换为对比文件3的混合管3,从而提高混合的均匀性。至于进一步地布置螺旋片的形式,例如将其布置为包括左旋片和右旋片,并使至少一段为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至少另一段为左旋片和右旋片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流体混合的均匀性及混液效率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混砂车,包括底盘和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静态混合系统安装在底盘上。但是在权利要求1-8的静态混合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相应的静态混合系统安装在底盘上以形成混砂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至少另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30)上”修改为“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汇集管”,对比文件1中射流器的作用在于将液体射入混液罐内,用于给流体提供动力,而本申请中,汇集管的作用是用来混合物料。(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静态混合器”,对比文件1中起混合作用的是混液罐,与本申请的静态混合器显著不同。(3)对比文件3中的多组分药剂在重力作用下,始终沿导流叶片的延伸方向流动,而本申请的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的流动方向一致,并非对比文件3中的沿竖直方向延伸;另外,对比文件3的导流片无法达到充分混合的效果。“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将对比文件3结合至对比文件1,即在混液罐中设置螺旋片,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混合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汇集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粉料储罐,呈漏斗状,其下部有粉料出口,该出口通过第三管道与射流器的侧端连接,其为混液罐提供粉料”;说明书第0028-0029段公开了:“吸入泵将液体泵入管汇并通过第二管道到达射流器,利用射流原理通过第三管道将粉料吸入混液罐。射流器,射流器的尾端通过第二管道连接管汇,侧端通过第三管道与粉料储罐的出口连接,射流器的首端与混液罐上的接口连接”。可见,射流器中汇集粉料和液体,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汇集管”,更进一步地,“吸入泵将液体泵入管汇并通过第二管道到达射流器,利用射流原理通过第三管道将粉料吸入混液罐”,这意味着,粉料在利用射流原理被吸入时必然会与液体产生混合,因此,对比文件1的射流器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功能上均可相当于本申请的“汇集管”。(2)对比文件1确实没有公开“静态混合器”,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静态混合器,其通过在筒体中布置螺旋叶片,使得流体流经时混合均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把对比文件1中的混液罐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静态混合器,从而使得流体均匀混合。(3)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对比文件3的螺旋片的延伸方向实际上与其中流体的流动方向也相同,均为竖直方向,在这一点上与本申请没有本质区别。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中,流体在流动过程中,会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改变流动方向,并与螺旋片发生碰撞,使混合更均匀”,这一方面是由静态混合器的放置方向(水平还是竖直)不同导致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中,“导流叶片4有顺时针旋转和逆时针旋转两种结构,顺时针旋转的导流叶片4与逆时针旋转的导流叶片4相互交替排列”,当流体进入混合器后,被切割成两股流体,并以相反方向旋转180度后,流出第一个叶片,然后依次经过以后的若干叶片,流体经多次轴向切割和旋转后,可以达到充分混合的效果。也即是说,对比文件3的静态混合器与本申请的静态混合器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至于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的布置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设计左旋片和右旋片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应当说明的是,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提到了三种螺旋片的布置方式:(1)左旋片与右旋片相互包裹;(2)左旋片与右旋片相互错差(对比文件3中实际上就是这种);(3)左旋片与右旋片一段相互包裹,一段相互错差。虽然说明书中也提到了这三种方案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最优,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由左旋片与右旋片相互错差改进为左旋片与右旋片相互包裹不足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有进一步地记载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为何最优,其比第二种的优势为何。最后,左旋片与右旋片相互错差(对比文件3中实际上就是这种)这种布置方式,也是肯尼斯公司(Kenics)生产的典型的静态混合器,比较常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静态混合系统还包括储存罐,储存罐设置在吸入泵系统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2)静态混合器包括筒体,在筒体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螺旋片包括左旋片和右旋片,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静态混合器包括筒体,在筒体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混液罐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混合管,从而提高混合的均匀性。至于进一步地把螺旋片设置为布置在筒体上的相互包裹的左旋片和右旋片的形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流体混合的均匀性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底盘和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在权利要求1,2,4,7,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相应的静态混合系统安装在混砂车的底盘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静态混合系统包括储存罐,储存罐设置在吸入泵系统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汇集管”,对比文件1中射流器的作用在于将液体射入混液罐内,用于给流体提供动力,而本申请中,汇集管的作用是用来混合物料。(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静态混合器”,对比文件1中起混合作用的是混液罐,与本申请的静态混合器显著不同。(4)对比文件3中的多组分药剂在重力作用下,始终沿导流叶片的延伸方向流动,而本申请的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的流动方向一致,并非对比文件3中的沿竖直方向延伸;另外,对比文件3的导流片无法达到充分混合的效果。“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将对比文件3结合至对比文件1,即在混液罐中设置螺旋片,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混合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补正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料系统(1)、排出泵系统(10)、吸入泵系统(8)、储存罐(3)、汇集管(17)、静态混合器(11),汇集管(17)包括第一汇集入口(21、22)和第二汇集入口(29)及汇集出口,吸入泵系统(8)出口与储存罐(3)入口相连接,储存罐(3)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21、22)相连接,输料系统(1)出口与第二汇集入口(29)相连接,汇集出口与排出泵系统(10)入口相连接;
静态混合器(11)包括筒体(30),在筒体(30)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
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
静态混合系统包括用于添加干粉的干粉添加系统(12)和用于添加液体的液体添加系统(5),汇集管(17)包括第三汇集入口(28)和第四汇集入口(27),干粉添加系统(12)出口与第三汇集入口(28)相连接,液体添加系统(5)出口与第四汇集入口(27)相连接;
汇集管(17)包括收缩段(23)、喉道(24)、扩散段(25),喉道(24)位于收缩段(23)和扩散段(25)之间,收缩段(23)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大变小;扩散段(25)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小变大,第二汇集入口(29)和第三汇集入口(28)及第四汇集入口(27)设置在喉道(24)位置;
储存罐(3)包括缓冲罐(18)和排出罐(15),缓冲罐(18)入口与吸入泵系统(8)出口相连接,缓冲罐(18)与排出罐(15)之间连接有联通管(19),在排出罐(15)上安装有液位传感器(16),第一汇集入口(21、22)分别与缓冲罐(18)及排出罐(15)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螺旋片包括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30)上,或者至少一段为左旋片(31)和右旋片(33)前后单独布置在筒体(30)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汇集入口(21、22)与缓冲罐(18)相连接的管路中设置有开关阀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添加液体的液体添加系统(5),排出泵系统(10)包括排出泵和排出管汇,排出泵安装在排出管汇中,在排出管汇中设置有液体添加入口,液体添加入口位于排出泵下游,液体添加系统(5)的出口与液体添加入口相连通。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其特征在于,输料系统(1)包括输料斗(14),输料斗(14)与第二汇集入口(29)相连接;排出泵系统(10)包括排出泵和排出管汇,在排出管汇中设置有排出流量计(9),排出泵安装在排出管汇中;排出流量计(9)位于排出泵下游;吸入泵系统(8)包括吸入泵和吸入管汇(7),吸入泵安装在吸入管汇(7)中,在吸入管汇(7)上安装有吸入流量计(6),吸入流量计(6)位于吸入泵的下游;液体添加系统(5)包括液添管路(4)和液添泵,液添泵安装在液添管路(4)中,液添管路(4)与第四汇集入口(27)相连接;干粉添加系统(12)包括干添料斗(13),干添料斗(13)与第三汇集入口(28)相连接。
6.一种混砂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盘(2)和如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静态混合系统安装在底盘(2)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静态混合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配液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2段、附图1-4):该混合配液设备主要包括粉料储罐1(对应本申请的输料系统)、管汇、射流器2、混液罐3、排出泵5、吸入泵4、数据采集控制箱等;粉料储罐,呈漏斗状,其下部有粉料出口,该出口通过第三管道与射流器的侧端连接,其为混液罐提供粉料;每个粉料储罐内设有电子称量计和螺旋送料机,螺旋送料机即螺旋输送机,其用于均匀的将粉料释放出来,控制粉料速度;管汇,是由多根管道交汇而成的组合体,通常有一根主管和若干与主管连通的侧管,管汇的一端连接有吸入泵4,该吸入泵的吸入口与管汇连接、排出口与第二管道连接并通过第二管道6将所需液体输送至射流器2,吸入泵将液体泵入管汇并通过第二管道到达射流器,利用射流原理通过第三管道将粉料吸入混液罐;射流器的尾端通过第二管道连接管汇,侧端通过第三管道与粉料储罐的出口连接,射流器的首端与混液罐上的接口连接;混液罐内液体由于射流器原因,其内液体会高速旋转,此时,若再直接由排出泵排出,液体会因转动而导致密度不均匀,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混液罐内设有将其分为左右两部分的挡板8,该挡板上下端开设有供液体由混合罐3左部分流至右部分的过流孔9,射流器出水口的液体首先进入混液罐左部分,该部分液体处于转动状态,然后通过挡板上端与混液罐上端的间隙和过流孔流至混液罐的右部分,在混液罐的右部分暂时存储,避免了液体转动而导致的液体密度不均匀的问题。
该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混合系统是静态混合系统,汇集管包括收缩段、喉道、扩散段,喉道位于收缩段和扩散段之间,收缩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大变小;扩散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小变大,第二汇集入口和第三汇集入口及第四汇集入口设置在喉道位置;该系统还包括储存罐,储存罐包括缓冲罐和排出罐,缓冲罐入口与吸入泵系统出口相连接,缓冲罐与排出罐之间连接有联通管,在排出罐上安装有液位传感器,第一汇集入口分别与缓冲罐及排出罐相连接,储存罐设置在吸入泵系统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2)静态混合器包括筒体,在筒体的内壁上安装有弯曲板,弯曲板为螺旋片,螺旋片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螺旋片包括左旋片和右旋片,左旋片和右旋片相互包裹布置在筒体上;(3)静态混合系统还包括用于添加干粉的干粉添加系统和用于添加液体的液体添加系统,汇集管包括第三汇集入口和第四汇集入口,干粉添加系统出口与第三汇集入口相连接,液体添加系统出口与第四汇集入口相连接。
又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注水井在线调驱用多组分高压混合注入器(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段、附图1-4):该注入器主要由多通道注入管1、注入接头2、金属密封环3、导流叶片4和混合管5组成;混合管5(对应本申请的静态混合器)包括筒体,在筒体的内壁上安装有导流叶片4(对应本申请的弯曲板),导流叶片4的结构是螺旋状的薄钢板,导流叶片4有顺时针旋转和逆时针旋转两种结构,顺时针旋转的导流叶片4与逆时针旋转的导流叶片4相互交替排列;如附图4所示,导流叶片4的延伸方向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多组药剂与多通道注入管1内的注入水进行初步掺混后进入混合管5中,经导流叶片4时进行多次正反向流动搅拌,实现充分掺混。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汇集管和储存罐的具体结构。另外,对比文件1、3也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的混合液设备包括汇集部件,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汇集部件是射流器,其利用射流原理通过第三管道将粉料吸入混液灌,混液灌混合粉料后排出,根据射流器的原理,其内的液体会高速旋转,而本申请的汇集管可以使得支撑剂、干粉添加剂及液体添加剂平稳流入,不需要旋转即可实现混合,因此,对比文件1的射流器的结构和原理与本申请的汇集管完全不同;至于储存罐,在对比文件1中也完全未涉及;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包含螺旋导流叶片的混合注入器,其并未涉及本申请的汇集管和储存罐,也没有给出在静态混合系统中设置“包括收缩段、喉道、扩散段,喉道位于收缩段和扩散段之间,收缩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大变小;扩散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小变大,第二汇集入口和第三汇集入口及第四汇集入口设置在喉道位置”的汇集管和“包括缓冲罐和排出罐,缓冲罐入口与吸入泵系统出口相连接,缓冲罐与排出罐之间连接有联通管,在排出罐上安装有液位传感器,第一汇集入口分别与缓冲罐及排出罐相连接”的储存罐的任何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申请中通过“包括收缩段、喉道、扩散段,喉道位于收缩段和扩散段之间,收缩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大变小;扩散段沿流体流动方向孔径由小变大”的汇集管可以使得支撑剂、干粉添加剂及液体添加剂平稳流入,不需要旋转即可实现混合,另外通过“储存罐包括缓冲罐和排出罐,缓冲罐入口与吸入泵系统出口相连接,缓冲罐与排出罐之间连接有联通管,在排出罐上安装有液位传感器,第一汇集入口分别与缓冲罐及排出罐相连接,储存罐设置在吸入泵系统出口与第一汇集入口之间”可以提高液面测量平稳和精确,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再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临界条件下井筒多相流动实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0017段、附图1),该实验方法中的高压气体由高压气体压缩机4、高压气罐5、干燥器6、气体流量控制器7提供,其中高压气罐5可以储存高压气体压缩机4流出的气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井筒多相流动实验中设置储存罐以储存气体,但是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储存罐的具体结构,也没有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提高液面测量平稳和精确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权利要求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混砂车。该混砂车包括底盘和如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静态混合系统,在权利要求1至5中的静态混合系统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含该静态混合系统的混砂车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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