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1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4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4862.5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瑶
合议组组长:丁文勍
参审员:庄湧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4862.5,名称为“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51663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2)音量选项包括正常状态、光标离开状态及点击状态,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3)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区别技术特征(1)、(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权利要求1-5所述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涉及执行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的程序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
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
如果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则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所述音量选项包括正常状态、光标经过状态、光标离开状态及点击状态,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
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后,还包括:
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显示禁止调节标识,并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6.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当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时,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所述音量选项包括正常状态、光标经过状态、光标离开状态及点击状态,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显示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隐藏模块,用于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隐藏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显示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在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显示禁止调节标识,并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至少一条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相应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4、9,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检测的是一个坐标点在一个坐标点的集合中,而对比文件1检测的是鼠标坐标的集合与音量图标的坐标集合的交集,两者不同;(2)对比文件1在隐藏音量控件时点击音量图标,而本申请中点击的是除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两者隐藏方式不同;(3)本申请中不同状态下的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现有技术对光标的显示形态有所设定,但与音量选项无关,并不涉及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5、9内容如下:
“1.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所述光标为所述播放界面上的操作点;
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
如果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则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经过状态,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
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离开状态,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
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5.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所述光标为所述播放界面上的操作点;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当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时,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经过状态,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离开状态,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
第二隐藏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至少一条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是检测光标的位置坐标是否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的坐标范围内,对比文件1检测鼠标的坐标值与音量图标的坐标值是否有重合,都是判断用户操作的光标是否位于指定区域,两者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不需要进行音量控制时,通过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将音量控制控件进行隐藏的技术方案。可见,其已经给出了为了避免在对音量调节之前,由于光标偏移导致音量进度条被隐藏所带来的音量调节不便,设置需要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之后,音量进度条才会隐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具体设置所述单击的区域为除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性设置;(3)将图标显示为不同的形态以提示用户不同的操作状态是现有技术,由于音量选项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一种界面显示图标,因此,对应设置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所作修改包括: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相应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5;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3、6、7,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所述光标为所述播放界面上的操作点,所述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
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
如果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则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经过状态,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离开状态,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
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3. 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所述光标为所述播放界面上的操作点,所述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获取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当所述位置坐标位于所述坐标范围内时,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经过状态,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
第三显示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离开状态,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
第一隐藏模块,用于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
第二隐藏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51663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量控制方法,包括音量状态条的显示(相当于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4]段、图1-2):在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上显示至少一个音量图标,获取用户在所述电子设备显示界面中输入的第一输入轨迹,判断所述第一输入轨迹是否经过所述音量图标;当获取到用户的第一输入轨迹后,可计算出该用户输入轨迹的方程,由此,可判断音量图标是否在该轨迹上,若输入轨迹是由鼠标产生的,还可以获取鼠标的坐标值;坐标值包括X轴、Y轴坐标值(相当于在播放界面上创建一个直角坐标系,当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移动时,实时获取所述光标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位置坐标,所述光标为所述播放界面上的操作点);目前电子设备进行播放,尤其是进行视频播放时,其音量控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显式控制,一种为隐藏式控制;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音量控制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音量控制中的交互复杂、占用空间大等缺陷;参见图1、2、4、5所示可知,所述多种音量控制方法均应用于显示屏幕上呈现的播放界面中(即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在步骤S101中提供音量图标时即可获得音量图标的坐标(相当于获取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在所述播放界面上的坐标范围);并计算鼠标的坐标值是否和音量图标的坐标重合(或部分重合),由此来判断输入轨迹是否经过音量图标(相当于如果所述位置坐标位于坐标范围内,则确定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当用户将鼠标悬停在音量图标上或通过触摸屏触摸音量图标时,显示界面显示音量状态条(相当于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经过状态,显示所述音量选项对应的音量进度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光标离开状态,继续显示所述音量进度条;当在所述播放界面上除所述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上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2)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当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所述光标位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之外时,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移动鼠标造成进度条被隐藏从而增加音量调节复杂度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一种音量的隐藏式控制方式,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图2中示出了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用户通过操作音量控制控件30实现音量的控制(相当于所述音量进度条上显示有音量调节按钮;对所述音量调节按钮在所述音量进度条上的位置进行调节,用于对终端播放的音量进行控制);当不需要进行音量控制时,通过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将音量控制控件30再隐藏(参见说明书第2-3段,图2)(即,当检测到点击操作时,所述音量选项处于点击状态,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用户的点击操作显示/隐藏进度条,由此实质上解决了由于疏忽大意移动鼠标而造成进度条被隐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图标区域之外,不会隐藏音量进度条,会继续显示音量进度条,除非用户进行单击或其他使得音量进度条隐藏的触发操作。上述技术特征起到了避免在对音量调节之前,音量进度条被隐藏,从而降低音量控制复杂度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相同问题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只有通过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才能将音量控制控件隐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设置所述单击的区域为其他空白区域(除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从而实现退出当前操作状态是本领域常规处理方式,例如2009年上市的Windows7系统中点击音量图标后显示音量进度条,点击其他空白区域后进度条隐藏。由此可知,设置所述点击区域为“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是本领域的常规性选择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设置音量选项的显示形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对用户进行操作提示,设置在不同的操作状态下图标显示不同的形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Windows7系统中文件列表图标一般为无背景状态,光标单击某一图标时,对应背景显示为深蓝色,光标离开后,对应背景显示为灰色(即,在不同的操作状态下图标的显示形态不同)。由于音量选项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一种界面显示图标,因此,利用上述方法,对应设置“不同状态下的所述音量选项在播放界面上的显示形态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同的操作状态下通过改变图标附加标识的显示形态来提示用户当前操作或光标位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Windows7系统中,当光标划入音量选项图标区域内时,在音量选项图标旁边显示提示框,提示目前扬声器的音量,当光标划出音量选项图标区域之外时,隐藏所述提示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具体的应用需要,将所述提示框替换为其他形态的提示图像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性设置,因此,利用上述方法,在光标位于音量选项图标区域内时,对应设置“在紧邻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在光标位于音量选项图标区域外时,对应设置“隐藏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在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检测到点击操作时,音量选项的显示形态。在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进行点击即表示用户不再需要进行音量调节,则对于音量选项图标进行一定的标识显示以提示用户相关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处理方式,具体采用在音量选项图标区域内显示禁止调节标识,并在图标外部显示一圈颜色不同于图标的光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一种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用于存储实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音量进度条显示方法的程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前述音量控制方法可以由电子设备执行,其中电子设备具有附带了图像用户界面的显示界面、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器及保存在存储器中用于执行这些方法的一个或多个模块、程序或指令集(相当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至少一条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音量进度条的显示方法)。因此,当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3.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指出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以此表明操作环境,这是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的技术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02-0006段具体公开了“目前电子设备进行播放,尤其是进行视频播放时,其音量控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显式控制,一种为隐藏式控制;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音量控制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音量控制中交互复杂、占用空间大等缺陷”,由此可确定,对比文件1发明内容中涉及的音量控制方法是应用于电子设备中视频播放的播放界面中的。此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2、4、5所示可知,所述多种音量控制方法均应用于显示屏幕上呈现的播放界面中。由此可知,“所述播放界面为具有音视频播放功能的终端处于播放模式时在显示屏幕上呈现的界面”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光标在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显示音量进度条,在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进行点击操作时隐藏音量进度条的音量调节方式。所述方法提高了用户操作效率,解决了因为光标的偏移而导致的音量进度条隐藏的不便。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用户将鼠标悬停在音量图标上或通过触摸屏触摸音量图标时,显示界面显示音量状态条(相当于光标在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内时显示音量进度条)。此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当不需要进行音量控制时,通过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将音量控制控件再隐藏(即,当检测到点击操作时,隐藏所述音量进度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用户的点击操作显示/隐藏进度条,由此实质上解决了由于疏忽大意移动鼠标而造成进度条被隐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未检测到任何音量调节操作的场景下,如果检测到光标位于音量选项图标区域之外,不会隐藏音量进度条,会继续显示音量进度条,除非用户进行单击或其他使得音量进度条隐藏的触发操作。上述技术特征起到了避免在对音量调节之前,因为光标的偏移而导致音量进度条被隐藏,从而降低音量控制复杂度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相同问题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只有通过单击或其他触发操作才能将音量控制控件隐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设置所述单击的区域为其他空白区域(除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从而实现退出当前操作状态是本领域常规处理方式,例如2009年上市的Windows7系统中点击音量图标后显示音量进度条,点击其他空白区域后进度条隐藏。由此可知,设置所述点击区域为“音量进度条之外的区域”是本领域的常规性选择设置。
3.3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本领域会涉及以光环来提示用户某一场景下器件的状态情况,但并未给出其涉及的具体应用场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了其以在紧邻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这是本领域中并未涉及的技术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示用户当前操作或光标位置,使用相应的图标形态进行显示提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地,以光环来提示用户某一场景下某器件的触发状态情况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性设置。为了便于在音量控制调节过程中,提示用户音量选项所处的触发状态,具体设置光标位于图标区域之内时,在紧邻音量选项的图标区域外部显示一圈光环,所述光环的颜色不同于所述音量选项的图标颜色;当光标移出图标区域之外时,则隐藏音量选项图标区域外部的光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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