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94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2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0730.0
申请日:2014-05-28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玥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纵浩
国际分类号:G10L15/18;G10L15/26;G10L2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实质上不同,则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0730.0,名称为“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3000175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公知常识类证据:《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程》,丁龙 等,第200-205页,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5年11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以及,
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以及,
若查找到,则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以及,
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或,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以及,
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2. 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
查找模块,用于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所述模板语音为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若查找到,则执行显示模块,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并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
第一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
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以及,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若查找到,则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以及,用于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包括:
移动终端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以及,
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或,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以及,
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体为智能手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体为具有通话功能的平板电脑。 ”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其中在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中包含“联系人编辑界面”和“历史语音存储”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联系人编辑界面”方案时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都属于语音搜索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对于“历史语音存储”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历史语音存储”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装置,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中在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中包含“联系人编辑界面”和“历史语音存储”两个技术方案,对于“联系人编辑界面”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联系人编辑界面”方案时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都属于语音搜索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对于“历史语音存储”方案,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历史语音存储”方案,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修改文本。在权利要求1-3中分别加入特征“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包括:
(1) “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
(2)“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以及,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2. 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上述两个区别特征,也没有对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驳回决定中涉及的书籍类参考文献1(“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程”)也没有公开或启示“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基于区别特征(1),可以获得如下技术效果 “由于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 因此用户可以预先输入一个或多个语音。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移动终端可以根据用户输入的不同的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语音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可见,搜索时不再仅能使用单一的称呼来进行语音搜索联系人,而可以使用不同的称呼(即用户输入不同的语音)均能匹配到相应的联系人,极大的提高了用户体验性。”
基于区别特征(2),可以获得如下技术效果:即使移动终端的用户没有针对某个联系人预先录制语音,移动终端也能基于用户后续的语音搜索操作而自动将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入联系人数据库中。这一方面减轻了用户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兼容联系人数据库中原有的联系人条目(即,用户未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联系人条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3均包含涉及“联系人编辑界面”和涉及“历史语音存储”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涉及“联系人编辑界面”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出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3中涉及“联系人编辑界面”技术方案删除,具体为,删掉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所述移动终端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以及,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或,”。删掉权利要求3技术特征“移动终端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以及,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或,”。并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以及,
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以及,
若查找到,则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以及,
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2. 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
查找模块,用于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所述模板语音为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若查找到,则执行显示模块,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联系人编辑页面中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并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
第一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
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以及,在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时,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所述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若查找到,则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以及,用于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以及,
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同一个联系人对应一个模板语音或多个模板语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体为智能手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体为具有通话功能的平板电脑。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实质上不同,则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装置,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所要求保护的终端设备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联系人进行语音搜索的方法。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包括: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3-5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已经克服,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联系人进行语音搜索的方法(即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21-0034、0036-0053、0074-0091段以及附图1、2、4、5),包括:
S101,在应用程序中接收输入的语音指令,所述语音指令包含语音信息,具体的,所述应用程序可以为移动终端中的便笺应用、短信息应用和联系人应用等,所述移动终端可以为手机、平板电脑等;依照步骤S101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中,当接收到用户输入的拨号语音指令时,根据所述拨号语音指令中所包含的欲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相匹配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信息(即移动终端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
S102,从用户数据库(即联系人数据库)和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所述用户数据库可以为用户预先设定的数据库,所述用户数据库可包含用户输入的语音数据(即模板语音),该语音数据包含语音信息及该语音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在实施例中,应用程序可以为联系人应用,应用程序在移动终端中执行(即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本步骤中,根据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所包含的语音信息,在用户数据库和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信息匹配的语音数据(即联系人对应的一个模板语音),在步骤S101所示例子中可用于联系人的语音查找;
S103,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即若查找到),则在应用程序中调用查找到的所述语音数据以执行所述语音指令;依照上述步骤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当中,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欲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且用户输入的为拨号语音指令,则在联系人中匹配该联系人姓名对应的电话号码,调用该电话号码进行拨号,在其他实施例中,当长按手机通话键时,手机提示用户输入语音信息,用户可说出联系人的姓名,手机通过网络服务器端的公共语音数据库识别用户语音信息,并显示与该用户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联系人(即则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未查找到与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数据,则发出提示信息,具体的,所述提示信息可以为在移动终端上显示未查找到的提示信息(即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存储单元143,用于将所述语音数据保存至所述用户数据库中,具体实现中,所述存储单元143将所述提取单元142提取的语音数据保存至用户数据库中,用户数据库可用于联系人的查询(即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
具体实现中,所述接收单元141接收所述用户通过麦克风等设备发出的语音信息;以手机(即移动终端)的联系人应用为例,设置所述用户数据库,所述用户数据库包含用户输入的语音数据,将所述语音数据保存到所述用户数据库中,并使用用户数据库中的语音数据进行联系人的识别(即将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根据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2)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以及,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查找联系人;以及自动存储模板语音,减轻用户训练负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搜索联系人时提高搜索准确率,针对同一联系人设置不同称呼,比如针对同一个联系人(如机主的父亲王某),即可以将标签命名为父亲,又可以增加标签为王某,此时不同的标签均对应同一个联系人。针对同一人从不同角度设置多个标签,方便用户在查找时提高准确率,这是联系人管理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13、0021-0034、0036-0053、0074-0091段以及附图1、2、4、5公开了: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未查找到与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数据,优选的,通过无线网络Wi-Fi将所述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即原始语音)发送到公共语音数据库进行查找(即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如果在所述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即历史语音,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则在应用程序中调用查找到的所述语音数据以执行所述语音指令;具体的,如果在所述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到与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所包含的语音信息(原始语音)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历史语音),则将所述语音数据返回到应用程序中,执行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依照上述步骤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当中,如果在公共语音数据 库中查找到与预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信息(即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则返回该文本到手机中,如果用户输入的为拨号语音指令,则在联系人中匹配该联系人姓名对应的电话号码,调用该电话号码进行拨号。
然而对比文件2该段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识别过程,而并非是训练过程(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将所述模板语音预先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的过程”),对比文件2的该识别过程,其发明构思在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优先从用户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指令中的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如果没有查找到,再从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其技术效果是:可以更精准的查找用户需要的语音数据,提高了移动终端的语音识别率。而本申请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技术构思是在用户进行语音识别过程中自动完成模板的存储,这样用户省去了训练步骤,减轻了用户负担。区别技术特征2)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两者并不等同。
书籍类参考文件1(“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程”,丁龙 等,第200-205页,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5年11月)中公开了一种多媒体信息的检索,并且提到为了有效率的搜寻想要的影音资料,可以使用历史语音数据库,通过口头关键词、关键事件、说话人、地点、日期或以上属性的组合来搜索历史数据库中的音频录音和视听演讲。该参考文件1同样不涉及训练过程,其提到的“历史语音数据库”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历史语音”的含义并不等同。其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语音识别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获得如下技术效果:即使移动终端的用户没有针对某个联系人预先录制语音,移动终端也能基于用户后续的语音搜索操作而自动将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入联系人数据库中。这一方面减轻了用户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兼容联系人数据库中原有的联系人条目(即,用户未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联系人条目)。该技术手段对现有语音识别过程做出了改变,同时该改变后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联系人进行语音搜索的方法(即一种联系人语音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21-0034、0036-0053、0074-0091段以及附图1、2、4、5),包括:
S101,在应用程序中接收输入的语音指令,所述语音指令包含语音信息,具体的,所述应用程序可以为移动终端中的便笺应用、短信息应用和联系人应用等,所述移动终端可以为手机、平板电脑等;依照步骤S101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中,当接收到用户输入的拨号语音指令时,根据所述拨号语音指令中所包含的欲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相匹配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信息(即获取用户输入的包含称呼信息的语音);
S102,从用户数据库(即联系人数据库)和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所述用户数据库可以为用户预先设定的数据库,所述用户数据库可包含用户输入的语音数据(即模板语音),该语音数据包含语音信息及该语音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在实施例中,应用程序可以为联系人应用,应用程序在移动终端中执行(即所述模板语音为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到的用户针对联系人预先输入的语音);本步骤中,根据接收到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所包含的语音信息,在用户数据库和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信息匹配的语音数据(即联系人对应的一个模板语音),在步骤S101所示例子中可用于联系人的语音查找;
S103,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即若查找到),则在应用程序中调用查找到的所述语音数据以执行所述语音指令;依照上述步骤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当中,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欲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且用户输入的为拨号语音指令,则在联系人中匹配该联系人姓名对应的电话号码,调用该电话号码进行拨号,在其他实施例中,当长按手机通话键时,手机提示用户输入语音信息,用户可说出联系人的姓名,手机通过网络服务器端的公共语音数据库识别用户语音信息,并显示与该用户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联系人(即显示与所述语音相匹配的模板语音对应的联系人);
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未查找到与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数据,则发出提示信息,具体的,所述提示信息可以为在移动终端上显示未查找到的提示信息(即若未查找到,则提示用户搜索失败);
存储单元143,用于将所述语音数据保存至所述用户数据库中,具体实现中,所述存储单元143将所述提取单元142提取的语音数据保存至用户数据库中,用户数据库可用于联系人的查询(即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具体实现中,所述接收单元141接收所述用户通过麦克风等设备发出的语音信息;以手机的联系人应用为例,在保存所述联系人时(即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可以添加录音选项(即包括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此外,保存联系人是编辑联系人的一种形式,手机在保存联系人时,隐含公开了所述移动终端向用户展示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并且隐含公开了通过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来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的内容;所述接收单元141接收用户录音时的语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的麦克风进行录音,当手机录制了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时,优选的,滤除该语音信息的背景和环境噪音,提取有效的语音数据,即清晰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以及所述语音所对应的文本(即获取用户通过某联系人的联系人编辑页面中添加自定义语音功能所预先输入的语音);
设置所述用户数据库,所述用户数据库包含用户输入的语音数据,将所述语音数据保存到所述用户数据库中,并使用用户数据库中的语音数据进行联系人的识别(即将所述用户所预先输入的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同一个联系人对应多个模板语音;根据用户输入的称呼信息不同的各个语音,在联系人数据库中查找与各个称呼信息各自相匹配的模板语音;2)还具有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查找联系人;以及自动存储模板语音,减轻用户训练负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搜索联系人时提高搜索准确率,针对同一联系人设置不同称呼,比如针对同一个联系人(如机主的父亲王某),即可以将标签命名为父亲,又可以增加标签为王某,此时不同的标签均对应同一个联系人。针对同一人从不同角度设置多个标签,方便用户在查找时提高准确率,这是联系人管理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其中,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所述历史语音为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时输入的语音,且输入的语音使移动终端得到正确搜索结果;第二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历史语音作为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并存储至所述联系人数据库中。”技术特征。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在用户数据库中未查找到与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数据,优选的,通过无线网络Wi-Fi将所述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即原始语音)发送到公共语音数据库进行查找(即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针对某联系人使用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因此会存在实现相应功能的第三获取模块。如果在所述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到与所述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即历史语音,得到正确搜索结果时对应的历史语音),则在应用程序中调用查找到的所述语音数据以执行所述语音指令;具体的,如果在所述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到与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所包含的语音信息(原始语音)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历史语音),则将所述语音数据返回到应用程序中,执行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依照上述步骤所示例子,在手机的联系人应用当中,如果在公共语音数据 库中查找到与预拨号的联系人姓名的语音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姓名的文本信息(即所述原始语音搜索联系人功能为移动终端上使用用户输入的语音与文本类型的数据库匹配的功能),则返回该文本到手机中,如果用户输入的为拨号语音指令,则在联系人中匹配该联系人姓名对应的电话号码,调用该电话号码进行拨号。
然而对比文件2该段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识别过程,而并非是训练存储过程,对比文件2的该识别过程,其发明构思在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输入的语音指令,优先从用户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语音指令中的语音信息相匹配的语音数据,如果没有查找到,再从公共语音数据库中查找。其技术效果是:可以更精准的查找用户需要的语音数据,提高了移动终端的语音识别率。而本申请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技术构思是在用户进行语音识别过程中自动完成模板的存储,这样用户省去了训练步骤,减轻了用户负担。区别技术特征2)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两者并不等同。
书籍类参考文件1(“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程”,丁龙 等,第200-205页,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5年11月)中公开了一种多媒体信息的检索,并且提到为了有效率的搜寻想要的影音资料,可以使用历史语音数据库,通过口头关键词、关键事件、说话人、地点、日期或以上属性的组合来搜索历史数据库中的音频录音和视听演讲。该参考文件1同样不涉及训练过程,其提到的“历史语音数据库”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历史语音”的含义并不等同。其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语音识别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2中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获得如下技术效果:即使移动终端的用户没有针对某个联系人预先录制语音,移动终端也能基于用户后续的语音搜索操作而自动将该联系人的模板语音存入联系人数据库中。这一方面减轻了用户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兼容联系人数据库中原有的联系人条目(即,用户未预先录制模板语音的联系人条目)。该技术手段对现有语音识别过程做出了改变,同时该改变后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所要求保护的终端设备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考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4-5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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