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玩具及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玩具及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49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66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86874.7
申请日:2014-11-25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玥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李丽娜
国际分类号:G10L15/30;A63H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86874.7,名称为“智能玩具及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4907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501278A,公开日为2004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662963Y,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6页;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玩具,包括:
语音接收设备,用于接收用户的语音;
上传设备,用于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交互请求包括接收的所述语音或根据所述语音转换的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
回复接收设备,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响应设备,用于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
缓存设备,用于缓存所述交互请求;
所述缓存设备还用于缓存预设的应急语音;
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在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在计时达到预定时长,而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通知回复接收设备;
所述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上传设备的通知后,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发送给响应设备;
所述响应设备用于播放所述应急语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还包括转换设备,用于:
将语音接收设备接收的所述语音转换为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和/或
将所述回复内容的格式转换为响应设备可识别格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
若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失败,则从缓存设备中获取缓存的交互请求,并再次上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所述响应设备用于:
以语音播放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5. 一种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语音;
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交互请求包括接收的所述语音或根据所述语音转换的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
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
缓存所述交互请求;
在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
在计时达到预定时长,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从缓存的预设应急语音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
播放所述应急语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
若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失败,则从缓存设备中获取缓存的交互请求,并再次上传。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前,还包括:
将所述回复内容的格式转换为响应设备可识别格式。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7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包括:
以语音播放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交互请求还可以包括根据所述语音转换的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2)权利要求1通过缓存设备缓存交互请求以及预设的应急语音,并通过上传设备在上传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根据计时时长以及云端服务器的回复进行应急语音的播报处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通过缓存设备缓存交互请求”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在前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交互请求还可以包括根据所述语音转换的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2)权利要求5通过缓存设备缓存交互请求以及预设的应急语音,并通过上传设备在上传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根据计时时长以及云端服务器的回复进行应急语音的播报处理。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特征“通过缓存设备缓存交互请求”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在前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包括:缓存预设的应急语音;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通知回复接收设备以及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发送给响应设备。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如何避免无法及时接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回复内容而影响用户的交互体验,从而保证语音交互的流畅性以及灵活性。对此,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由具有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的本地交互模块150直接对语音信号进行识别。对比文件1的意图是,为保证对接收到的语音信息进行及时快速地回复,并且节省网络数据流量。而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00-101段记载的实施例,并不需要单独配置一个具有语音识别处理能力的设备,因为这将消耗巨大的存储和计算资源。直接通过应急语音的方式既节省资源而且具有较高的流畅性和灵活性。
2)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当通过本地交互模块150 无法获取到对应的回复消息时,通过语音交互模块130 发送语音信息至云平台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的技术方案,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本地交互模块的作用并不是为了解决无网络连接的情况。所以在为了保证语音交互的流畅性以及灵活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的技术思路解决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本地交互模块150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实施例并不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而获得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3)不认可通过计时或数据发送与接收的响应时间等方式进行判定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在经过大量创造性劳动后提出了并不需要单独配置一个具有语音识别处理能力的设备的技术方案,而直接通过应急语音的方式,既节省资源而且具有较高的流畅性和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获得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1通过缓存预设的应急语音,并在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通知回复接收设备以及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发送给响应设备,简化了用户操作的同时还避免了本地处理过程,不仅提升了用户的交互体验,而且保证了语音交互的流畅性以及灵活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出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上传设备,用于将接收的所述语音上传给云端服务器;缓存设备,用于缓存所述语音接收设备接收到的语音;
所述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若接收到上传失败的回执,或预定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上传成功回执,则通知上传设备;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从所述缓存设备中获取上传失败的语音,并再次上传给云端服务器;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在上传所述语音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同时删除特征“上传设备,用于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缓存设备,用于缓存所述交互请求;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在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
在原权利要求5中加入技术特征:“上传所述语音给云端服务器;缓存所述语音; 上传所述语音后,判断上传是否成功;若上传失败,则从缓存中获取上传失败的所述语音; 再次上传所述语音;”,同时删除特征“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交互请求包括接收的所述语音或根据所述语音转换的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缓存所述交互请求”;删除权利要求3,6,并对权利要求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中声称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创造性的问题。具体意见为:
(1)D1通过语音交互模块既完成语音的上传又接收云平台返回的回复消息,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上传与接收采用不同的设备,避免了上传数据与接收数据的冲突,减少了信息间的干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D1中语音交互模块的记载并不能轻易的想到将现有技术中的一个设备拆分成两个设备,其不符合常规思维,但修改后的权1通过将上传设备与回复接收设备完成D1中语音交互模块完成的工作,能够提高信息传输效率,减少信息干扰,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2)修改后的权1采用了双向回执的方式,即上传设备计时以实现回复接收设备从缓存设备中获取应急语音,回复接收设备对回执监测以通知上传设备再次上传失败的语音给云端服务器。本领域常规手段是采用单一计时或响应时间监测的方式,即整个系统中仅有一个设备计时或响应时间监测,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既通过上传设备计时,又通过回复接收设备监测回执,其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通过不同的方式完成监测可以明确的获知回执来源,即是云端服务器没有回应还是语音上传失败,从而可以更准确的从缓存设备中获取对应的信息,并且通过不同的设备完成,最大化的利用了信息传输效率,避免了信息干扰。
(3)缓存设备既可以存储用户的语音,同时,采用播放缓存设备中预设的应急语音可以有效避免无法及时接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回复内容而影响用户的交互体验,即采用一个缓存设备完成了两项功能,避免了设备的冗余。另外,本申请既通过上传设备计时,又通过回复接收设备监测回执,可以明确的获知回执来源,从而可以更准确的从缓存设备中获取对应的信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玩具,包括:
语音接收设备,用于接收用户的语音;
上传设备,用于将接收的所述语音上传给云端服务器;
回复接收设备,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响应设备,用于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
缓存设备,用于缓存所述语音接收设备接收到的语音;
所述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若接收到上传失败的回执,或预定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上传成功回执,则通知上传设备;
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从所述缓存设备中获取上传失败的语音,并再次上传给云端服务器;
所述缓存设备还用于缓存预设的应急语音;
所述上传设备还用于在上传所述语音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在计时达到预定时长,而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通知回复接收设备;
所述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上传设备的通知后,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发送给响应设备;
所述响应设备用于播放所述应急语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还包括转换设备,用于:
将语音接收设备接收的所述语音转换为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和/或
将所述回复内容的格式转换为响应设备可识别格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所述响应设备用于:
以语音播放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4. 一种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语音;
上传所述语音给云端服务器;
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
缓存所述语音;
上传所述语音后,判断上传是否成功;
若上传失败,则从缓存中获取上传失败的所述语音;
再次上传所述语音;
在上传交互请求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
在计时达到预定时长,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从缓存的预设应急语音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
播放所述应急语音。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前,还包括:
将所述回复内容的格式转换为响应设备可识别格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智能玩具,其中,根据所述回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包括:
以语音播放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6页;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玩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玩具,具体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6-88,97-98段,图1-5):如图1所示的智能玩具(相当于“智能玩具”),包括:接收模块110用于接收用户的语音信息(相当于“语音接收设备,用于接收用户的语音”);判断模块120根据接收到用户输入的功能选择指令将接收模块110接收到的语音信息发送至选择的功能对应的模块进行处理,若用户选择语音交互功能,则判断模块120将语音信息发送至与其耦合的语音交互模块130,语音交互模块130将接收到的语音信息发送至云平台,由云平台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相当于“上传设备,用于将接收的所述语音上传给云端服务器”);处理之后,云平台将得到的回复消息发送至语音交互模块130,语音交互模块130能够将语音信息发送至云平台,并接收云平台返回的回复消息(相当于“回复接收设备,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根据云平台对接收的语音信息的处理,判断出接收到的语音信息为对话信息或者指令信息,若为对话信息,能够在云平台查找对该对话信息的语音回复,并通过智能玩具进行播放;若接收到的语音信息为指令信息,则能够在云平台查找到相应的服务数据,并通过智能玩具对服务数据进行播放,其中播放模块160用于对回复消息进行播放(相当于“响应设备,用于根据所述恢复内容控制智能玩具做出响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缓存设备,用于缓存语音接收设备接收到的语音,还用于缓存预设的应急语音;
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若接收到上传失败的回执,或预定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上传成功回执,则通知上传设备;
上传设备,还用于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上传失败的语音,并再次上传给云端服务器;还用于在上传语音给云端服务器时开始计时,在计时达到预定时长,而未接收到云端服务器返回的回复内容时,通知回复接收设备;
回复接收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上传设备的通知后,从缓存设备中获取一条应急语音发送给响应设备;
响应设备用于播放应急语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语音玩具,具体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1-19行):使用者输入的语词经麦克风28收集后传送至语音接收器,语音接收器32将其转换为一数字语音资料,并继续将其暂存于暂存区388中。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在玩具中设置缓存单元对外界输入内容进行缓存。也就是说,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度以及语音识别的处理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缓存单元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玩具中,以实现对输入内容的临时存储。
另外,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在语音交互处理过程中,采取备用或者应急方式进行应答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升用户交互的体验度,通常会采用的常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缓存单元中缓存备用处理方式,在云端服务器处理超时或者其他故障时,采用备用处理方式进行应急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内容可以想到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3和86段公开了:当处于无网络环境时,智能玩具无法连接至云平台,智能玩具无法进行网络连接,此时由本地交互模块150在智能玩具本地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并获取对应的回复消息。即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在无网络连接时智能玩具也应当对用户的交互请求给予适当回应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数据通信处理中,通信双方会通过握手协议进行数据传输,传输数据时需要设置传输时限,当存在网络故障时,传输过程会超出时限,则说明握手失败,此时或进行重新上传,或选择备用方式对用户进行提示网络连接异常,这是通信系统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网络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通信双方信息传输失效,导致上传失败或者上传错误,造成不能正确识别用户的交互请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重新上传交互内容的方式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将缓存的语音数据进行重新上传至云平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处理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智能玩具还包括转换设备,用于将语音接收设备接收的所述语音转换为云端服务器可识别格式的信息,和/或将所述回复内容的格式转换为响应设备可识别格式。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14-24行,第9页第10-16行):当用户在注册后向家庭机器人40发出语音命令时,家庭机器人40数字地变换语音命令,通过家庭网关30传输相应的命令数据到巨型计算机10;当巨型计算机10解释命令并对命令做出响应时,家庭机器人的控制单元通过家庭网关30和无线通信单元41接收响应结果,然后控制单元传输响应结果到D/A变换器44,变换为模拟语音信号作为扬声器47的音频输出,或者产生移动家庭机器人40的一个或者多个部件的运动控制信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单元可以实现将巨型计算机处理后的响应进行转换成响应设备可以执行的格式,例如扬声器可以播放的模拟语音信号。此外,将多个类似功能的处理模块或者单元进行合并形成功能类似的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处理方式,例如,将在发送端和接收端语音格式转换的单元合并为一个转换单元。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7段):将语音信息发送至云平台。云平台接收到语音信息之后,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处理,得到语音信息对应的文字数据为“你叫什么名字呀”。获取到文字数据之后,云平台对文字数据进行语义理解处理,获取到处理结果为“语音信息为对名字的询问”。进而,根据处理结果在云平台查找到对应的语音回复为“我叫小红,你叫什么名字呀”,并将该语音回复发送至语音交互模块130。由语音交互模块130将该语音回复转发至播放模块160进行播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一种智能玩具的语音交互方法,其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是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智能玩具装置权利要求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论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语音交互模块,其说明书77、83段记载了:语音交互模块130将接收的语音信息发送至云平台,由云平台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处理之后,云平台将得到的回复消息发送至语音交互模块130。本发明实施例中能够通过语音交互模块130将接收到的语音信息发送至云平台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并获取与语音信息对应的回复消息。从该处记载中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语音交互模块至少需要包含上传与接收两个子模块,才能完成其所能够具备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语音交互模块,其必定包含有上传和接收两个子模块,其同样能够避免上传数据与接收数据的冲突,否则无法实现其所声称的发送和接收的功能。
2、关于多次重传以及通信回执。合议组认为:在数据通信处理中,通信双方会通过握手协议进行数据传输,传输数据时需要设置传输时限,当存在网络故障时,传输过程会超出时限,则说明握手失败,此时或进行重新上传,或选择备用方式对用户进行提示网络连接异常,这是通信系统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网络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通信双方信息传输失效,导致上传失败或者上传错误,造成不能正确识别用户的交互请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重新上传交互内容的方式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将缓存的语音数据进行重新上传至云平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处理方式。在通信失败的情况下,只有判断出故障是出现在接收方,还是出现在发送方,才能进一步解决通信失败的问题,因此设置上传成功或上传失败的回执是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关于意见:缓存设备既可以存储用户的语音又可以存储应急语音。合议组认为:同一存储器可以划区对不同的信息进行分区存储,这是计算机领域公知常识。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硬件设计中,出于成本节约以及系统复杂度的考虑,不会出现存储一个信息就采用一个存储器件的设计方式。
关于意见:采用播放缓存设备中预设的应急语音可以有效避免无法及时接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回复内容而影响用户的交互体验。合议组认为:在语音交互处理过程中,采取备用或者应急方式进行应答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升用户交互的体验度,通常会采用的常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缓存单元中缓存备用处理方式,在云端服务器处理超时或者其他故障时,采用备用处理方式进行应急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内容可以想到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3和86段公开了:当处于无网络环境时,智能玩具无法连接至云平台,智能玩具无法进行网络连接,此时由本地交互模块150在智能玩具本地对语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理解处理,并获取对应的回复消息。即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在无网络连接时智能玩具也应当对用户的交互请求给予适当回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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