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8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4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65388.2
申请日:2012-10-12
复审请求人:统一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鲍薇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5388.2,名称为“用于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统一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阅读状态为已读/未读状态的二进制信息,阅读状态切换为将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B、电子邮件的内容包括文本和附件,当二者完全阅读的时候切换阅读状态。而上述区别A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区别B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6]段、说明书附图图1-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电子邮件消息查看器的用户在显示器上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显示具有用于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列表条目的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列表;
b)显示指示列表中的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的二进制信息;
其特征在于:
c)使用运行在用户的个人计算机或其它个人信息技术装备上或者提供商的信息技术装备上的软件,其永久地监视当读他所接收的消息时向所述用户显示的文本或者更通常是内容,并且将这些显示的文本和内容与由相同的用户接收的其它电子邮件的内容相比较;
d)在打开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每个接收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e)在打开特定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该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打开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地显示了的时候,隐藏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中显示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而隐藏或者显示为“已读”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不包含或者仅部分包含该文本和附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发起者或者发送者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时间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被限定于某一线程内或者共享其它共同特征的消息,诸如共同的发起者、属于某些参与者群或包括主题字段中的共同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搜索智能地处理文本的形式变换,像符号的插入像“>>”或者不改变消息内容的意义的类似的插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步骤f)和g),增加列表条目和电子邮件消息的标号,并修改特征“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为“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较早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同时删去权利要求2-3,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f)和g),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电子邮件消息中重复查看相同的内容,而不是如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或减少用户对电子邮件的整体重复读取,显然,二者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意识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没有意识到该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增加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显著地减少用户读取所有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负担。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向电子邮件消息查看器的用户在显示器上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显示具有用于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列表条目(4)的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1)的列表;
b)显示指示列表中的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的二进制信息;
其特征在于:
c)使用运行在用户的个人计算机或其它个人信息技术装备上或者提供商的信息技术装备上的软件,其永久地监视当读他所接收的消息时向所述用户显示的文本或者更通常是内容,并且将这些显示的文本和内容与由相同的用户接收的其它电子邮件的内容相比较;
d)在打开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每个接收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e)在打开特定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该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较早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f)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的附件或者例如链接或超链接的引用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以使得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包括在用户电子邮件消息箱中若干用户之间的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使得用户能够容易地通过打开属于相同问题或话题的邮件线程的较迟或者最后的消息来容易地访问出现在若干用户之间的此类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的任何消息中的所有附件;
g)在打开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地显示了的时候,隐藏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和/或
在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中显示隐藏或者显示为“已读”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不包含或者仅部分包含该文本和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f)的技术特征“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的附件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以使得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包括在用户电子邮件消息箱中若干用户之间的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使得用户能够容易地通过打开属于相同问题或话题的邮件线程的较迟或者最后的消息来容易地访问出现在若干用户之间的此类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的任何消息中的所有附件”,而技术特征“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例如链接或超链接的引用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和g)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读取在后邮件信息之后,将内容已经包含在上述在后邮件中的在前邮件的状态显示为已读,从而提示用户在前邮件内容已经阅读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样解决了整体避免或减少重复阅读邮件信息的问题,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前次修改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5中涉及剩余特征“其它共同特征是共同的发起者”的方案,权利要求6中涉及“该搜索智能地处理文本的形式变换”方案,以及权利要求6中涉及“文本的形式变换是符号‘>>’的插入或者不改变消息内容的意义的类似的插入”方案构成新的权利要求,同时适应性删去重复限定方案,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远离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的附件或者例如链接或超链接的引用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权利要求1中用户能够容易地通过打开邮件线程的较迟或者最后的消息来容易地访问出现在若干用户之间的此类一连串消息交换的任何消息中的所有附件。而权利要求1解决如何有效地读取传入消息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2)在权利要求1中,仅完全显示文本和附件是标记已读/未读状态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当读取电子邮件中的一部分文本时,才会发生切换已读/未读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公开或暗示技术特征“在打开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地显示了的时候,隐藏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和/或在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中显示隐藏或者显示为“已读”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不包含或者仅部分包含该文本和附件”;(3)对比文件1不能公开或暗示增加的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时间的信息。所述比较被限定于某一线程内或者共享其它共同特征的消息、属于某些参与者群或包括主题字段中的共同字”。基于上述原因,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电子邮件消息查看器的用户在显示器上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显示具有用于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列表条目(4)的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1)的列表;
b)显示指示列表中的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的二进制信息;
其特征在于:
c)使用运行在用户的个人计算机或其它个人信息技术装备上或者提供商的信息技术装备上的软件,其永久地监视当读他所接收的消息时向所述用户显示的文本或者更通常是内容,并且将这些显示的文本和内容与由相同的用户接收的其它电子邮件的内容相比较;
d)在打开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每个接收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e)在打开特定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该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较早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f)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的附件或者例如链接或超链接的引用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以使得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包括在用户电子邮件消息箱中若干用户之间的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使得用户能够容易地通过打开属于相同问题或话题的邮件线程的较迟或者最后的消息来容易地访问出现在若干用户之间的此类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的任何消息中的所有附件;
g)在打开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地显示了的时候,隐藏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和/或
在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中显示隐藏或者显示为“已读”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不包含或者仅部分包含该文本和附件;
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时间的信息。
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被限定于某一线程内或者共享其它共同特征的消息、属于某些参与者群或包括主题字段中的共同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发起者或者发送者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搜索智能地处理文本的形式变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它共同特征是共同的发起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文本的形式变换是符号“>>”的插入或者不改变消息内容的意义的类似的插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6]段、说明书附图图1-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72788A,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0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电子邮件消息查看器的用户在显示器上显示电子邮件消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电子邮件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64]段、图1-3C):
图2A示出了如何在访问收件箱的电子邮件客户端的显示机构的查看窗口202中显示存储在收件箱内的多个电子邮件列表200(相当于显示具有用于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列表条目(4)的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1)的列表);
接收和/或创建/发送的电子邮件消息通常包括文本,也可以包括其他图形信息或者包含具有多种格式数据的附件;收件箱112位于电子邮件服务器106内,在其他实施例中,收件箱可以位于电子邮件客户端102和104中的每一个内,使得与这些各个客户端相关联的电子邮件消息被存储在这些客户端处。而且第二电子邮件206响应于第一电子邮件204,并且第三电子邮件208响应于第二电子邮件。由于第二电子邮件206是对第一电子邮件204的回复电子邮件,因此通过至少这些电子邮件的发送方和接收方来使第二电子邮件与第一电子邮件相关,并且第二电子邮件的内容包括第一电子邮件的内容(这是典型的情况);电子邮件206和208中的每一个与其他电子邮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例如,第一电子邮件204)共享内容,并且在包括例如发送方、接收方、日期、时间、主题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彼此相关并且与其他电子邮件(例如,第一电子邮件204)相关,另外,电子邮件210与电子邮件204共享内容,出于这些原因,电子邮件204、206、208组成示例性电子邮件线索(或者简称线索),系统100会将正由用户实际读取的给定电子邮件的内容与给定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基于的另一电子邮件的对应内容进行比较,以自动地进行内容部分读取的确定(相当于使用运行在用户的个人计算机或其它个人信息技术装备上或者提供商的信息技术装备上的软件,其永久地监视当读他所接收的消息时向所述用户显示的文本或者更通常是内容,并且将这些显示的文本和内容与由相同的用户接收的其它电子邮件的内容相比较);
图3A-3C,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至少一些实施例的与诸如图1的第一和第二客户端102、104的电子邮件客户端相关联的显示器300的示例性屏幕截图,图3A-3C意在进一步说明在与电子邮件客户端相关联的收件箱内的电子邮件消息列表(诸如图2A的列表200)如何随着系统100识别和更新不同电子邮件的读取状态而变化(相当于显示指示列表中的每个接收的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的信息);
为了打开列表302中的第三电子邮件308以供进行读取,可以选择该电子邮件。在选择第三电子邮件308之后,可以进一步打开电子邮件以供进行读取,在打开第三电子邮件308之后,可以显示和读取该电子邮件的消息内容(例如,以类似于参考图2B-2E描述的方式)。如上所述,在该示例中的第三电子邮件308的消息内容分别包括第一和第二电子邮件304和306中的每一个的内容。一旦用户已经打开(并且,至少在一些实施例中,读取)电子邮件308,则修改列表302,以便于指示电子邮件308已经被读取(相当于在打开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每个接收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假定在第三电子邮件308的读取期间,用户已经具体读取了与电子邮件304和306相对应的电子邮件的部分,一旦系统100已经识别出这已经发生,则进一步修改电子邮件的列表302来指示电子邮件304、306的读取状态。具体如图3C中所示,通过列表302现在将与这些电子邮件相对应的主题行示为倾斜,并且还示出在这些主题行上的各个信封图标311为开启而不是封闭,来指示第一和第二电子邮件304、306的读取状态(相当于在打开特定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该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显示了的时候,由所述软件将所述每个较早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已读/未读状态信息从“未读”切换到“已读”);
在此,显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的附件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以使得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包括在用户电子邮件消息箱中若干用户之间的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使得用户能够容易地通过打开属于相同问题或话题的邮件线程的较迟或者最后的消息来容易地访问出现在若干用户之间的此类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的任何消息中的所有附件;
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电子邮件206和208 中的每一个与其他电子邮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例如,第一电子邮件204) 共享内容,其与其他电子邮件(例如,第一电子邮件 204)相关,并且在包括例如发送方、接收方、日期、时间、主题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彼此相关(相当于所述比较被限定于某一线程内或者共享其它共同特征的消息,诸如包括主题字段中的共同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指示已读/未读状态是二进制信息;(2)将较早的电子邮件消息例如链接或超链接的引用包括到在较迟的电子邮件消息中的此类附件;(3)在打开特定的第一电子邮件消息时当这个特定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已经向所述用户完全地显示了的时候,隐藏每个接收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和/或在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中显示隐藏或者显示为“已读”的第二电子邮件消息的文本和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消息不包含或者仅部分包含该文本和附件,(4)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时间的信息,所述比较被限定于属于某些参与者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方式指示不同状态,如何扩展邮件内容、如何进一步减少页面显示内容及用户操作次数、以及选择何种指示信息及何种邮件关联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进度条、百分比读取/未读取数、颜色提示、信封图标方式等来指示未读、读取等状态。由此,为了设置电子邮件信息的两种不同读取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二进制信息来进行阅读状态的指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邮件信息可以包括多种多样内容,常见的如文本、附件、图像、连接或超连接的引用等等,由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本领域信息状态常见的包括显示、关闭和隐藏,那么在对比文件1已经通过指示标识方式来提示用户无需阅读在前邮件以便减少查阅多个电子邮件中相同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读取的显示内容,选择对不需要用户重复读取的邮件信息进行隐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这样的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及图1),当显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列表(例如,列表200)时,可以在该列表中对于内容仅被用户部分读取的的特定电子邮件提供其他视觉提示(例如,可以在电子邮件列表中的这些电子邮件旁显示“部分读取”指示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提出在后邮件没有完全包括在前邮件文本和附件的情况下采用部分读取指示来提示用户查看该在前邮件,那么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同样情况下遗漏待查看信息,并进一步减少打开邮件次数,选择将上述在后邮件本身中没有的信息添加到在后邮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在邮件内容添加时通过文本或附件的引用或拷贝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文本和附件的拷贝或引用是针对在后邮件没有完全包括在前邮件内容的情况,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全面的查看邮件附件信息,对在后邮件添加内容时指示邮件信息的其他常规信息,如发送方、日期、时间、主题等均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邮件关联性的例子,例如发送方、接收方、日期、时间、主题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彼此相关,那么在此基础上,利用现有邮件系统中工作群组来扩展关联邮件情况为属于参与者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文本和附件的拷贝或引用是针对在后邮件没有完全包括在前邮件内容的情况,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全面的查看在前邮件内容,对在后邮件添加内容时指示邮件信息的其他常规信息,如来源、发送方、日期、时间、主题等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识别邮件关联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意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电子邮件线索,将一连串电子邮件消息交换中较早的电子邮件设置为已读,以便提示用户仅打开较迟的电子邮件即获取相关邮件的所有信息无需打开上述较早邮件,其可以减少查阅多个电子邮件中相同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同样可以解决有效查阅电子邮件的问题。
针对意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方案旨在通过提示标识来减少查阅多个电子邮件中相同内容,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为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读取的显示内容,根据相关内容的实际情况选择现有技术其他常见方式,如关闭或隐藏是易于想到的,其效果也是预期范围内的。
针对意见(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针对邮件线索还公开电子邮件206和208 中的每一个与其他电子邮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例如,第一电子邮件204) 共享内容,并且在包括例如发送方、接收方、日期、时间、主题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彼此相关,其与其他电子邮件(例如,第一电子邮件 204)相关,也就是说已经公开在判断相关邮件时,比较某一线程内或者共享其它共同特征的消息,诸如共同发起者,或者包括主题字段中的共同字。至于“指示关于所拷贝或者引用的文本和附件的由来的时间的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全面的查看邮件附件信息,对在后邮件添加内容时指示邮件信息的其他常规信息,如发送方、日期、时间、主题等均是容易想到的;针对“所述比较被限定于属于某些参与者群”,在对比文件1已经示例性公开例如发送方、接收方、日期、时间、主题等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彼此相关的情况下,利用现有邮件系统中工作群组来扩展关联邮件情况为属于参与者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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