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与模式可切换导航无线电联用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85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2653
优先权日:2008-06-27
申请(专利)号:201410269919.0
申请日:2009-06-26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纵浩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李华兴
国际分类号:G01S19/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于分案申请,其修改内容是否超范围应当依据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来做出判断,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9919.0,名称为“用于与模式可切换导航无线电联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21242.3(下称原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6月27日和2009年03月0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于权利要求1、9、15、19、2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未引用对比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 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时控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非时控测试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满足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而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 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时控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8.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当满足时防止所述切换的至少一个条件。
1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的装置,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 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用于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的装置,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20.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第一模式转换到第二模式,所述第一模式包括第三模式,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得当所述定位电路操作于所述第三模式时防止所述转换,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紧急服务模式。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充电模式。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模式中所述定位电路关闭或者被禁用。
24.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在本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而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在第一模式下工作则捕获与卫星定位系统(SPS)相关联的无线信号,以及若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则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或者不捕获所述无线信号或者比起所述第一模式期间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若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则至少维护本地时钟信息以及完全不捕获无线信号或在特定时间捕获无线信号”、“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SV)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此处将“卫星定位系统”修改为“导航系统”,此处删去了“在第二模式下至少维护本地时钟信息”的技术特征,比原申请文件概括出了更大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内容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20存在相同的问题。2、本申请权利要求15出现了“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而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第二模式包括其中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装置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用于与模式可切换导航无线电联用的方法和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确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应用于导航系统。说明书第1页描述了“另一种常见且愈趋重要的无线技术包括导航系统,尤其是诸如举例而言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其他类似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等卫星定位系统(SPS)”以及“在某些实现中,诸如SPS无线电的导航无线电可被实现为……”,其进一步揭示了卫星定位系统(SPS)仅仅是导航系统的示例。因此,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导航系统”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2、对于删除的特征“在第二模式下至少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如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所陈述,根据原申请说明书第9-10页的记载,在一些实现中,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而在一些实现中,在第二模式下维护本地时钟信息。这两个技术特征是并列描述。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包括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是必须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第二模式中必须维持本地时钟信息。3、针对权利要求15中的 “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该表述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多处,例如,原说明书第4页第12-14行(“第二模式可包括例如其中可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无线信号的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可一直或在特定时间被切断和/或另外以其他方式去激活的降低功率模式”)以及原权利要求11、28和62。4、针对权利要求2和10中的描述“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如申请人在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以上特征可以理解为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无线信号的频率为零,其与权利要求1中所描述的“在第二模式中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表述并不矛盾。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时控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非时控测试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满足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而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 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时控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8.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当满足时防止所述切换的至少一个条件。
1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的装置,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用于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的装置,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
20.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第一模式转换到第二模式,所述第一模式包括第三模式,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得当所述定位电路操作于所述第三模式时防止所述转换,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紧急服务模式。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充电模式。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模式中所述定位电路关闭或者被禁用。
24.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权利要求1、9、18-20、22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1)本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而原申请权利要求18中的相应记载为“在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工作的情况下,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或者不再捕获所述无线信号或者比起所述第一模式期间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说明书第[0024]段的相应记载为“该定位电路可操作地实现用于若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则至少维护本地时钟信息以及完全不捕获无线信号或在特定时间捕获无线信号”、说明书第[0031]-[0032]段也记载了“在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下工作的情况下,维护基本上用与SPS相关联的时钟校准的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或者不捕获无线信号或者比起第一模式期间更低频率地捕获无线信号”和“若该装置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则维护基本上用与SPS相关联的时钟校准的本地时钟信息且同时不捕获无线信号的电路”、说明书第[0081]段及附图4的框406中的相应记载也是“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同时维护基本上可用与SPS相关联的时钟校准的本地时钟信息并与此同时不捕获无线信号或比起第一模式期间更低频率地捕获无线信号”。可见,在第二模式下工作时,原申请文件中明确限定了还包括特征“维护本地时钟信息”,本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删除了该特征“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删除该特征后明显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该修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同理,对权利要求9、19、20的修改也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2)权利要求18中记载了“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当满足时防止所述切换的至少一个条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中的多个非时控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和“第二测试条件”。而原说明书第[0062]-[0065]段记载了“用于防止在工作于或者第三或者第四模式和/或类似经更改的第一模式下的情况下从第一模式202到第二模式204的转换(切换)”的一些示例,例如“防止发生转换210和/或转换动作212中的一者或多者以便接收来自SV的健康信息”等,然而原申请文件中并无在满足“第一测试条件”和/或“第二测试条件”时“防止所述切换”的记载,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3)权利要求22中记载了“第三模式包括充电模式”,而原说明书第[0065]段记载的为“第四模式包括设备充电模式”。且该修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综上,对权利要求1、9、18-20、22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同时出现了“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下称特征A)和“不捕获无线信号”(下称特征B),其含义可理解为多种:1)特征B替代特征A,即权利要求2中仅执行“不捕获无线信号”;2)先执行特征A再执行特征B,即权利要求2中按照步骤先执行比第一模式中更低频率地“捕获无线信号”,然后再执行“不捕获无线信号”;3)同时包含特征A和特征B,即权利要求2中既执行比第一模式中更低频率地“捕获无线信号”,又执行“不捕获无线信号”。因此,该权利要求中限定出多个保护范围,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明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将“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修改为“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中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8,其中将“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修改为“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不捕获无线信号”;并对权利要求9、10、19-20做了类似修改,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9、17-19。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8;将权利要求22中的“充电模式”修改为“设备充电模式”;并相应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并在意见陈述中声称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判决过程包括确定是否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时控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部分基于非时控测试条件确定将所述定位电路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8.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不捕获无线信号。
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满足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而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还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
第三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二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第二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第四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的位置信息是可访问的;
第五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附加位置信息;
第六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没有来自空间飞行器的无线信号正在被捕获;
第七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所述无线信号的至少一部分确定的当前定位相关联的误差没有超过定位误差阈值;和
第八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当前没有接收对应至少所述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中任意空间飞行器的健康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同时满足所述第一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二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满足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两个测试条件时满足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所述至少两个测试条件至少包括所述第一测试条件以及所述第四测试条件和所述第五测试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测试条件。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所述定位电路响应于时控条件而从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回所述第一模式。
17.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满足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而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不捕获无线信号。
18.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执行组合判决过程以确定是否满足模式切换测试的装置,所述模式切换测试包括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的组合,其中所述多个非时控测试条件包括:第一测试条件,其中已从第一空间飞行器集合捕获至少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第二测试条件,其中在该测试条件下已从至少第一阈值数目个空间飞行器捕获至少所述第一阈值信号强度的无线信号;以及
用于当满足所述模式切换测试时将定位电路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的装置,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或不捕获无线信号。
19.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能操作地使定位电路至少部分响应于检测到满足至少一个非时控测试条件而从第一模式转换到第二模式,所述第一模式包括第三模式,所述控制器还能操作地使得当所述定位电路操作于所述第三模式时防止所述转换,
其中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 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或不捕获无线信号。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紧急服务模式。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包括设备充电模式。
22.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模式中所述定位电路关闭或者被禁用。
23.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信号包括卫星定位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于分案申请,其修改内容是否超范围应当依据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来做出判断,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号为200980121242.3的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并且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修改为“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比在第一模式时更低频率地捕获所述无线信号”,并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8,其中将“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不捕获无线信号”修改为“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不捕获无线信号”。该修改可从原权利要求18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17-1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8-9、11、17-19中记载了“导航系统”,而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为“卫星定位系统”。根据原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的“提供了用于与模式可切换导航无线电等联用的方法和装置”、第[0019]段记载的“此类模式切换测试可支持用于将导航无线电内的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从第一模式切换至第二模式的动态最优化,其中如果在第二模式下工作,则导航无线电会消耗较少的电功率”、第[0034]段记载的“无线环境100可表示任何系统或其部分,其可包括可操作地实现用于至少接收与至少一个导航系统106(例如,卫星定位系统(SPS等))相关联的无线信号的至少一个设备102”可知,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仅限于“卫星定位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只是“导航系统”的一个举例。因此,该修改可从原说明书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中记载了“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其中能操作地实现用于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所述定位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在时间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内被切断的降低功率模式”,该修改可以从原权利要求11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对于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对权利要求18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问题,申请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8,因此克服了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记载了“所述第三模式包括设备充电模式”,根据说明书第0059-0064段记载的“第三模式和第四模式可在第一模式内功能性地实现”、“第三和/或第四模式可操作地实现用于支持如果这些模式/操作被中断则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某些设备相关操作”、和“第四模式208可包括设备充电模式操作”可知,“设备充电模式”为定位电路“防止所述转换”的操作模式。即,该修改可从原说明书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7中记载了“所述定位电路在所述第一模式中捕获与导航系统相关联的无线信号,而所述定位电路在第二模式中维护本地时钟信息并且不捕获无线信号”,克服了同时出现特征“在第二模式中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低于在第一模式中时捕获所述无线信号的频率”和特征“不捕获无线信号”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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