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音响安装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板音响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6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966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16321.0
申请日:2017-06-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世元
合议组组长:董振兴
参审员:牛晓佳
国际分类号:H04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区别特征亦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采用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16321.0,名称为“平板音响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 CN205123976U,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对比文件2: CN105580387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具体的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板音响安装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所述音响放置位的深度大于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厚度;(2)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的密度不超过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振动板的密度;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为高密度泡沫。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平板音响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所述音响放置位的深度大于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厚度;
将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置放在所述音响放置位中,通过固定件将待安装平板音响固定;
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的密度不超过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振动板的密度;
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为高密度泡沫;
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封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音响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封闭包括: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批灰粉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直接毫无疑问地推导出包含特征“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并将平板音响完全隐藏在墙体内”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麦克风,包括换能器。而平板音响表面铺设透声材料与换能器表面设置透声材料的铺设方式不同,且平板音响利用透声材料传递声波需要穿过墙体上的灰粉层,而换能器利用透声材料传递声波只需经过空气介质,两者改善声波的方式不同,因此,两者的技术手段不同,所起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平板音响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所述音响放置位的深度大于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厚度;
将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置放在所述音响放置位中,通过固定件将待安装平板音响固定;
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的密度不超过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振动板的密度;
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为高密度泡沫;
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封闭,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批灰粉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第33段已经公开了:隐藏式背景音乐平板音响,具有超薄的结构,可以嵌入墙内并以墙灰覆盖,使之隐形。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平板音响完全隐藏在墙体内;而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麦克风的换能器12表面铺设闭孔泡沫,闭孔泡沫可有效保护换能器而从声源至换能器没有声音传输损耗(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20]段),其解决了如何提高声波传输性能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平板音响被覆盖后的声波传输性能的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通过在对比文件1的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为了减小阻抗对平板音响灵敏度的影响,而合理设置透声材料的密度不超过待安装平板音响振动板的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有限实验可以得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4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基于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CN205123976U,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对比文件2: CN105580387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板音响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隐藏式背景音乐平板音响,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3]段,附图1-3):
该隐藏式背景音乐平板音响1包括发音板10、音乐驱动器20、金属后壳30,发音板10与音乐驱动器20相连,金属后壳30的四角均有一个可与墙壁相连的螺孔,也即必然包含固定平板音响1用的螺丝(对应于固定件);隐藏式背景音乐平板音响1能整体嵌入墙内并以墙灰覆盖,使之隐形,不占空间,不影响室内现代化装饰。也即隐含公开了:在墙体待安装平板音响的位置上开凿音响放置位,通过固定件将待安装平板音响固定;将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置放在所述音响放置位中;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封闭,对置放待安装平板音响后的所述音响放置位进行批灰粉刷。
与对比文件1相比,该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在于:
(1)所述音响放置位的深度大于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厚度;
(2)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的密度不超过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振动板的密度;在所述待安装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为高密度泡沫。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墙面平整美观以及如何改善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背景音乐平板音响1,能整体嵌入墙内并以墙灰覆盖,使之隐形,不占空间,不影响室内现代化装饰。而为了使平板音响隐形,便于施工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音响放置位的深度设为大于待安装平板音响的厚度,进而以墙灰覆盖后保持墙面平整,这仅仅是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常规变形。也即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在平板音响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没有涉及如何改善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通过铺设透声材料以提高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0]段,图1、2):一种麦克风,包括换能器;以及闭孔泡沫主体,其定位在换能器与用于接收环境声音的区域之间;闭孔泡沫可有效保护换能器而从声源至换能器没有声音传输损耗;泡沫密度可根据ASTMD3575-91测量,表现出低插入损耗的闭孔泡沫可被选择;所述泡沫可位于外壳外面;从图1、2可以看出在换能器12的表面铺设闭孔泡沫;闭孔泡沫材料的密度可以是约15千克每立方米(m3)(kg/m3)至50千克每立方米。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在麦克风换能器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所述透声材料为高密度泡沫。而麦克风为拾音设备,音响为发声设备,两者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在待安装平板音响表面铺设透声材料以及在待安装平板音响的驱动体投影的表面铺设透声材料,更不涉及对上述透声材料的材质和密度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从声源到麦克风换能器的声波传输损耗,没有涉及如何改善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进一步,对比文件2不涉及对麦克风的封闭,其公开的麦克风利用透声材料传递声波仅需经过空气介质,因此对比文件2在选取闭孔泡沫时,未考虑也不会考虑麦克风封闭场景下的声波传输性能,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利用闭孔泡沫铺设在换能器表面能够改善该换能器被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的技术启示,从而也不能给出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改善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采用该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使得封闭后的音响放置位的密度未大幅度增加,从而能够减小阻抗对平板音响灵敏度的影响,改善了平板音响填埋后的声波传输性能,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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