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和食品加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98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5755.3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贺晓锋
国际分类号:A47J27/21,A47J27/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5755.3,名称为“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和食品加工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6日。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97944A,公开日期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3926970Y,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包括:
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食品加工机上设有用于启动沸点测试进程的专用键时,若检测到所述专用键触发,则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当食品加工机上仅设有常规功能键时,若检测到预设的常规功能键组合同时触发或单个预设常规功能键长按触发,则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当食品加工机与对应移动终端无线连接时,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测试触发指令时,则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的步骤包括: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控制食品加工机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变化,当检测到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在预设测温时长内不变时,获取当前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不变时的温度值,将该温度值作为恒定温度值;
将所述恒定温度值作为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的沸点。
4. 一种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包括主控芯片,该主控芯片包括:
指令判断模块,用于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进程启动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
第一加热执行模块,用于根据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第二加热执行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
所述第一加热执行模块包括:
加热检测单元,用于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加热停止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功率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芯片还包括操作感应模块,
当食品加工机上设有用于启动沸点测试进程的专用键时,若检测到所述专用键触发,则操作感应模块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当食品加工机上仅设有常规功能键时,若检测到预设的常规功能键组合同时触发或单个预设常规功能键长按触发,则操作感应模块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当食品加工机与对应移动终端无线连接时,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测试触发指令时,则操作感应模块控制食品加工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程启动模块包括:
预热单元,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温度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变化,当检测到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在预设测温时长内不变时,获取当前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不变时的温度值,将该温度值作为恒定温度值;
沸点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恒定温度值作为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的沸点。
7. 如权利要求4-6任意一项所述的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为破壁机、搅拌机、豆浆机或榨汁机。”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分别在于:(1)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2)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由功率调整单元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当检测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而“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预设的温度阈值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豆浆机的加热功率”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当检测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经数秒延迟控制厨房电器停止加热”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或为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中增加由说明书第58段记载的特征“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4的具体内容为:
“1. 一种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包括:
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4. 一种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包括主控芯片,该主控芯片包括:
指令判断模块,用于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
进程启动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
第一加热执行模块,用于根据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第二加热执行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
所述第一加热执行模块包括:
加热检测单元,用于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加热停止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功率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2、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不同位置下食品机加工机工作中可靠高效的防溢出控制”,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通过在预设时长内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与对比文件1按键是否被按压来启动沸点测试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2)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的操作方式,并在加热过程中防止烹煮的水和食物混合物溢出。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加热过程中防止烹煮物溢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添加至权利要求1、4中去,并在权利要求1、4的相应位置上增加说明书第83段记载的技术特征“控制食品加工机以较大的额定功率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具体内容为:
“1. 一种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包括:
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控制食品加工机以较大的额度功率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变化,当检测到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在预设测温时长内不变时,获取当前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不变时的温度值,将该温度值作为恒定温度值;
将所述恒定温度值作为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的沸点;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以较大功率对其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若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3. 一种食品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加工机包括主控芯片,该主控芯片包括:
指令判断模块,用于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
进程启动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启动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沸点测试进程,以获取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沸点;
第一加热执行模块,用于根据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第二加热执行模块,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
所述第一加热执行模块包括:
加热检测单元,用于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
加热停止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功率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
所述进程启动模块包括:
预热单元,用于在食品加工机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控制食品加工机以较大的额度功率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温度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变化,当检测到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在预设测温时长内不变时,获取当前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不变时的温度值,将该温度值作为恒定温度值;
沸点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恒定温度值作为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的沸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题不同。对比文件1是一种认定沸点温度的电路及认定该沸点温度的方法,而本申请是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和防溢出食品加工机。(2)申请人认为沸点温度检测方法不对应于本申请的防溢出控制方法。本申请的防溢出控制方法包括了沸点温度检测方法。(3)不应当将某一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割裂开来理解,应当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5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12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及该电路认定沸点温度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包括电源模块1、单片机控制模块2、加热继电器驱动模块3,LED灯驱动模块4,按键模块5、NTC温度检测模块6和掉电存储器,其中按键模块将启动对注入厨房电器中被加热的水进行沸点检测的起始时间信息传输给NTC温度检测模块。NTC温度检测模块在收到起始时间信息后,对水的温度实时跟踪检测并在水的温度达到恒定温度时,将恒定温度作为厨房电器所处海拔地区水的沸点温度记入掉电存储器;掉电存储器在以后每次使用厨房电器时,将存储于其中的沸点温度信息传送给单片机控制模块,单片机控制模块再根据NTC温度检测模块检测到厨房电器中所烹食物的实时温度达到沸点温度时,关闭加热继电器驱动模块。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认定的沸点温度检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在某一海拔区域首次使用厨房电器时,向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加热该水;2)启动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按键模块,按键模块将启动沸点检测时间信息传送给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单片机控制模块;3)持续加热水;4)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NTC温度检测模块对被加热的水进行实时跟踪测量;5)当水的温度上升至某一温度几乎为恒定时,NTC温度检测模块将恒定温度值上传至单片机控制模块;6)单片机控制模块将恒定温度认定为在该海拔区域使用该厨房电器的水的沸点温度并将该恒定温度自动存入智能电路中的掉电存储器中;7)在以后每次启动厨房电器工作时,NTC温度检测模块实时检测厨房电器中所烹食物温度并上传至单片机控制模块,单片机控制模块对上传的所烹食物温度实时监控;8)当所烹食物温度达到存储于掉电存储器中的恒定温度时,单片机控制模块经数秒延迟即关闭智能电路的加热继电器驱动模块;9)厨房电器中的加热器断电,停止对所烹食物进行加热。该控制电路和控制方法具备沸点检测模式,在厨房电器第一次使用时,在该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当该电器进入沸点检测模式时,然后开始进行沸点自动检测,此时该电器将持续进行加热,同时电器将通过NTC温度传感器对被加热的水进行实时温度检测,当检测到水温恒定后,该电器会将此温度作为沸点,自动存入控制电路内部的掉电存储器,以后该电器每次工作时,就不必再进行沸点检测了,而是可以直接调用前面保存的沸点自动检测功能,通过对水温变化的检测,自动测量出所处地区沸点后,自动将沸点存入控制电路内部数据掉电存储器,以后每次工作时将此数据作为沸点进行工作处理。第一次工作时,将加有适量水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然后按“开始/暂停”按键SW1启动沸点检测,控制电路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否,则继续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是,则控制‘厨房电器的加热器开始加热并检测沸点’,控制电路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否,则继续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是,将‘沸点数据保存到掉电存储器’。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通过NTC温度传感器NTC1即时检测水温,当检测到水温恒定后,控制电路判断为水已经沸腾,控制电路控制加热器继续加热一段时间(约2 分钟),保持水持续沸腾,以保证温度完全恒定,准确的测量出所处地区水的沸点。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将测量出的沸点参数自动存入芯片内的掉电记忆存储器(EEPROM)中,作为以后控制该厨房电器工作的沸点依据,为此,该厨房电器以后每次工作时将会自动调用此沸点参数,以保证该厨房电器快速、准确判断沸点,在烹煮一些容易溢出的食物时,不会溢出(参见说明书第2-22段、29-41段、附图1-2)。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认定的沸点温度检测方法”相当于本申请“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的“按键模块”、“按键SW5和按键SW6”相当于本申请“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对比文件1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相当于本申请“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由对比文件1的“在某一海拔区域首次使用厨房电器时,向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加热该水;启动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按键模块,按键模块将启动沸点检测时间信息传送给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单片机控制模块”、“第一次工作时,将加有适量水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食品加工机上电时,判断食品加工机的操作感应模块基于外界操作是否生成沸点启动指令;其中操作感应模块为感应电路和物理按键或虚拟按键”、“当食品加工机基于外界操作没有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根据食品加工机预存的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 从对比文件1的“该控制电路和控制方法具备沸点检测模式,在厨房电器第一次使用时,在该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当该电器进入沸点检测模式时,然后开始进行沸点自动检测。第一次工作时,将加有适量水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然后按“开始/暂停”按键SW1启动沸点检测,控制电路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否,则继续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是,则控制‘厨房电器的加热器开始加热并检测沸点’,控制电路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否,则继续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是,将‘沸点数据保存到掉电存储器’”、“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通过NTC温度传感器NTC1即时检测水温,当检测到水温恒定后,控制电路判断为水已经沸腾,控制电路控制加热器继续加热一段时间(约2 分钟),保持水持续沸腾,以保证温度完全恒定,准确的测量出所处地区水的沸点。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将测量出的沸点参数自动存入芯片内的掉电记忆存储器(EEPROM)中,作为以后控制该厨房电器工作的沸点依据,为此,该厨房电器以后每次工作时将会自动调用此沸点参数,以保证该厨房电器快速、准确判断沸点,在烹煮一些容易溢出的食物时,不会溢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若食品加工机基于外界操作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控制食品加工机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变化,当检测到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在预设测温时长内不变时,获取当前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温度值不变时的温度值,将该温度值作为恒定温度值;将所述恒定温度值作为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水的沸点”;由对比文件1的“若是,则控制‘厨房电器的加热器开始加热并检测沸点’,控制电路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否,则继续不断检查‘水温AD值变化曲线是否满足沸点条件’;若是,将‘沸点数据保存到掉电存储器’。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通过NTC温度传感器NTC1即时检测水温,当检测到水温恒定后,控制电路判断为水已经沸腾,控制电路控制加热器继续加热一段时间,保持水持续沸腾,以保证温度完全恒定,准确的测量出所处地区水的沸点。该厨房电器的控制电路将测量出的沸点参数自动存入芯片内的掉电记忆存储器(EEPROM)中,作为以后控制该厨房电器工作的沸点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食品加工机当前所在位置的水沸点作为当前水沸点,控制食品加工机对该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并检测食品加工机内部水的动态温度”;由对比文件1的“8)当所烹食物温度达到存储于掉电存储器中的恒定温度时,单片机控制模块经数秒延迟即关闭智能电路的加热继电器驱动模块;9)厨房电器中的加热器断电,停止对所烹食物进行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检测到所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控制食品加工机停止加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2)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3)本申请“控制食品加工机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是以“较大的额度功率”、“以较大功率”进行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的操作方式,并在加热过程中防止烹煮的水和食物混合物溢出。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需要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其次,从对比文件1的“启动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按键模块,按键模块将启动沸点检测时间信息传送给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单片机控制模块”、“‘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可知,对比文件1将按键模块“按键SW5和按键SW6”同时按下作为“启动沸点检测时间信息”传送给“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单片机控制模块”作为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的“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直接根据按键指令,两个按键同时按下则进行沸点测试,没有则利用预存的沸点值并等待启动加工(就是待机);本申请食品加工机启动以后先等待一个预设时间,“在预设时长内”如果有外界指令(即按下按键模块)作为“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则进行沸点测试获得当前位置沸点,如果没有则利用预存的沸点值直接进行加工;然而,无论是通过两个按键同时按下作为“启动指令”,还是通过“在预设时长内”按下一个按键作为“启动指令”,都是控制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的程序流程来实现,这种常规性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2)、(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到动态温度到达当前水沸点时,经数秒延迟控制厨房电器停止加热(参见说明书第18段,第34段),即当前水沸点作为对比文件1预设的温度阈值;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的控制方法、控制系统及豆浆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74段、附图1-2):由温度检测单元202检测豆浆机内浆液的实时温度,处理单元204根据检测到的实时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控制豆浆机通过与该温度区间相对应的加热功率对浆液持续进行加热(参见说明书第54段),当实时温度达到预定的温度阈值时,控制豆浆机停止加热(参见说明书第62段);其中,在预设的温度阈值以下划分多个温度区间,任一温度区间所代表的温度越低,则任一温度区间所对应的加热功率越大,温度越高的温度区间对应的加热功率越小,以在浆液温度较低时,以较大的加热功率进行加热,减少浆液加热的时间,在浆液的温度较高时,以较小的加热功率进行加热,避免发生起泡溢出(参见说明书第56段,第58段,第62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浆液温度较低时以较大的加热功率进行加热;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预设的温度阈值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豆浆机的加热功率(浆液的温度较高时以较小的加热功率进行加热)。由此可见,上述区别(2)、(3)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加热过程中通过调整加热功率的大小防止烹煮物溢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题不同;(2)申请人认为沸点温度检测方法不对应于本申请的防溢出控制方法;(3)不应当将某一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割裂开来理解,应当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合议组认为:(1)首先,涉及的主题名称相同或者不同,并不是专利审查中评价创造性的标准和依据;其次,根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都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厨房电器水沸腾的判断都按照正常海拔高度设计,该产品用于高海拔地区使用时,由于高海拔地区的低气压而使水的沸点降低,极易造成人们对水沸点的误判并导致烹煮的食材溢出”技术问题,并且两者都涉及预先确定当地海拔高度的沸点的沸点温度检测方法,尽管对比文件1的主题名称“一种认定沸点温度的电路及认定该沸点温度的方法”与本申请的主题名称“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和防溢出食品加工机”在文字表达上存在区别,但是就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在本申请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对比文件1被确认为最接近现有技术。(2)首先,前述复审通知书和前面有关技术特征的对比中,并没有认为“沸点温度检测方法”对应于本申请的“防溢出控制方法”;其次对比文件1的“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认定的沸点温度检测方法”相当于本申请“食品加工机防溢出控制方法”,是因为对比文件1能够实现避免放置在厨房电器中所烹食物不会因加热过度而溢出的技术效果,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也可以看出,“沸点温度检测方法”仅仅是厨房电器的智能电路认定的沸点温度检测方法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确定的食品加工机在日常使用中每一次上电都会自动等待预设时长,并在预设时长内检测沸点测试启动指令以确定是否进行当前位置的沸点检测流程,并不意味着在同一海拔区域使用时每次都要进行当前位置的沸点检测;对比文件1涉及的厨房电器在某一海拔区域首次使用时,启动厨房电器智能电路中的按键模块来检测沸点测试启动指令以确定是否进行当前位置的沸点检测流程,也并不是说对比文件1所述当前位置的沸点检测流程只能在第一次“开封”时进行的一次性沸点检测,当对比文件1涉及的厨房电器移动到另一个海拔区域使用时,仍然可以重复进行当前位置的沸点检测流程。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没有说服力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0-32段、附图1-2):该控制电路和控制方法具备沸点检测模式,在厨房电器第一次使用时,在该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当该电器进入沸点检测模式时,然后开始进行沸点自动检测。第一次工作时,将加有适量水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然后按“开始/暂停”按键SW1启动沸点检测,控制电路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否,则继续检测SW1是否被按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食品加工机,具有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食品加工机防溢控制方法的主控芯片,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预设时长内基于外界操作判断是否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2)功率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动态温度距离当前水沸点预设温度差值时,降低食品加工机的加热功率;(3)本申请“控制食品加工机对食品加工机内部水进行加热”是以“较大的额度功率”、“以较大功率”进行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生成沸点测试启动指令的操作方式,并在加热过程中防止烹煮的水和食物混合物溢出。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0-32段、附图1-2):该控制电路和控制方法具备沸点检测模式,在厨房电器第一次使用时,在该厨房电器中加入确定容量的水,当该电器进入沸点检测模式时,然后开始进行沸点自动检测。第一次工作时,将加有适量水的‘厨房电器接通电源’,‘同时按住按键SW5及按键SW6’控制电路判断是否同时按下按键SW5和按键SW6,若否,则进入正常烹煮工作,‘从掉电存储器读取沸点数据’,进入‘待机状态’;若是,则控制电路进入‘沸点自动检测模式’,然后按“开始/暂停”按键SW1启动沸点检测,控制电路检测SW1是否被按压,若否,则继续检测SW1是否被按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4段):食品加工机为豆浆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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