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2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90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3063.2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南浔善琏松柏湖笔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忠俊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孙玉帅
国际分类号:B43K1/12(2006.01);B43K8/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3063.2,名称为“一种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浔善琏松柏湖笔厂。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 104369574A 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芙蓉树皮用于制作成毛笔的方法,其步骤如下:
(1)割取芙蓉树树枝,根据笔头的规格自行切成一段一段,采用的芙蓉树最好是种植3年以上,这样树皮中的纤维韧度可靠;
(2)放入20-25℃温水中浸泡,浸泡72小时左右,直至树皮颜色发黄,表面的皮有点与树干脱离;
(3)将树干撩起用清水清洗,把表面附着的汁洗去,然后取出后放置在水平的地面上使其自然干,放置2-3天,温度在28-30℃,不能暴晒,暴晒会使皮的韧性度受损;
(4)再放入28-35℃温水中浸泡24小时左右,使其内部的汁液充分浸出;
(5)制作去除汁液的水:在10升清水中加入250g稻草灰,搅拌后将稻草灰过滤去除,然后加入50g的澄清石灰水制成,撩起步骤4中的树干后放入上述水中,浸泡48小时左右,稻草灰水使树皮中的纤维能够变柔软,加入石灰水可以很好地去除汁液,并且能够使依与皮慢慢脱开;
(6)步骤5完成后撩起树干,缓慢收干,干6-7成,撒上生石灰粉,使枝条自然收干,干8-9成后放入清水中浸泡一天;
(7)撩起步骤6中的树干可以直接轻易地将皮与树干分离,并将依也一并去除,此时植物中特有的汁液已残留很少,然后将皮清洗后扎成一小撮一小撮;
(8)将步骤7的皮放入蒸架上利用水蒸气来蒸,蒸10-15分钟,使其本身的纤维弹性逐渐消失;
(9)将步骤8完成后的皮取出,用一根小木棍对其表面进行反复轻轻敲打,一方面将汁液彻底敲出,另一方面使皮中的纤维丝逐渐分离开来,因为本来的话是像网一样互相交织成树皮的,敲打后,使其互相分离,而树皮变成了一小撮的纤维丝;
(10)将步骤9洗净后晒干,不能放在烈日下暴晒,要在柔和的光照下晒干,晒24小时左右,然后抖动并清理干净;
(11)将步骤10中的纤维丝放入水中用制笔工具进行梳理整齐,将断丝,杂丝剔除,整理后的纤维丝再撩起放在太阳中晒干,不能暴晒,晒得足够干即可,后期可直接用于制作毛笔笔头。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得到的毛笔。”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芙蓉树皮纤维的获取步骤。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引用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葵叶制造毛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采用葵叶制造毛笔的步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植物粗纤维制造毛笔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采用植物纤维来代替传统的动物纤维来制造毛笔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葵叶毛笔相对于传统的动物纤维制造的毛笔来说,其纤维的弹性度适中,也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克服动物毛笔存在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利用各种植物粗纤维来制造毛笔,而采用树皮例如芙蓉树皮的纤维来制造毛笔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对于毛笔头选材所进行的一般性实践,在选用树皮例如芙蓉树皮的纤维来制造毛笔的情况下,其自然也会具备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过用树皮,尤其是芙蓉树皮制作毛笔的方法;(2)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芙蓉树皮制作成毛笔的方法,关键是对工艺进行了优化,这是现有技术没有启示的,其制成的毛笔取材新颖,品质高,书写感受好,寿命长;(3)本申请相比于采用动物毛的传统毛笔成本低、更加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吸墨后不易滴墨、清洗方便、不易腐烂、遇水自动变挺直,且与其它毛混合制造笔头时结合紧密,并能很好地混合吸附在其他毛内,填补了毛笔行业的一个空白,具有突出的贡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芙蓉树皮纤维的获取步骤。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引用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a)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采用植物粗纤维制造毛笔的技术启示,且能够克服动物毛笔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头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仅在于选择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材料来获取制作毛笔头的植物纤维,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克服动物毛笔的缺点并充分利用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依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尝试利用各种植物粗纤维来制造毛笔的情况下,自然会选择适合毛笔特性要求的植物纤维,而芙蓉树属于常见树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很常见,选择出芙蓉树皮制作毛笔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b)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申请中获取植物粗纤维来制造毛笔头的大部分步骤,区别仅在于具体参数和适用条件不同,但是选材、水温、浸泡时长、自然干时间、晒干时间等可根据植物纤维获取对象的不同进行选择设置,不同质地的植物当然需要有所调整,步骤(5)、(6)、(8)均是分离出植物纤维的常规步骤,而并非是制作毛笔的常规步骤,古老的造纸工艺涉及各种植物纤维的获取工艺,包括从树皮中获取植物纤维,这是人们所公知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造纸工艺中提取植物纤维的方法来用于制笔中的植物纤维提取,这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其中步骤(5)中去除汁液的水采用的是稻草灰和石灰水混合的汁液,是古法提取植物纤维工艺中常见的工艺方法(参见:《化学历程:化学历史与化学科技》,方士华,第160-164页,现代出版社,2015年04月;以及《四大发明的故事》,董圣洁,第21-26页,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09月);步骤(6)中蒸煮也是软化分离植物纤维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乌江流域民族民间艺术》,余继平,第752-753页,重庆出版社,2012年08月;以及《至精至好且不奢——手工艺卷》,马美惠,第1-15页,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1月);多个步骤中涉及的清洗是获得纯净植物纤维的常规步骤;步骤(7)涉及的捆扎是可依据纤维束的状态来并根据后续操作选择使用的,步骤(9)涉及的梳理前晒干也是以利于纤维束的进一步加工而可以选择使用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c)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葵叶毛笔相对于传统的动物纤维制造的毛笔来说,其纤维的弹性度适中,同样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的技术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本申请的芙蓉树皮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葵树上的葵叶均为植物纤维,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一是树皮,一是树叶,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并没有任何的技术启示说明“树皮也可以用来做毛笔”;(2)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州的毛笔制作厂,而“湖笔”制作技艺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申请是在传统的“湖笔”制作技艺范围内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制作过程中不使用现代化的化学试剂,仅仅使用了稻草灰、石灰水和生石灰等传统原料,健康环保;(3)本申请中采用的工艺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工艺差异较大,例如温水浸泡、稻草灰+石灰水、水蒸气蒸等工艺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4)本申请相比于采用动物毛的传统毛笔成本低、更加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吸墨后不易滴墨、清洗方便、不易腐烂、遇水自动变挺直,且与其它毛混合制造笔头时结合紧密,并能很好地混合吸附在其他毛内,尤其是“遇水后墨马上自动散开,不易粘附在纤维丝上面,比传统毛笔更加快速方便;长时间在潮湿环境里也不会腐烂,即使有压痕,遇水会自动变直挺”的优点,对比文件1中制备的毛笔并不具备。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熊茜、主审员张忠俊、参审员孙玉帅,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张晋、主审员张忠俊、参审员孙玉帅,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芙蓉树皮用于制作成毛笔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4369574A)公开了一种采用葵叶制造毛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3]-[0091]段、附图1-22):1.先把葵树上的葵叶连葵柄斩断(采葵嫩叶连葵柄最佳),要保留葵柄长约一尺左右(或葵柄长度适当),收取回来。按适当距离排放在干净的地上,通过太阳晒干或其它方法吹、烘干后,储放在干爽的室内,避免发霉变色。2.制造加工前先把已干的葵嫩叶全部放进净水或硫黄水里浸泡2小时左右(葵柄可不浸),取出滴水,但不能让其干透,湿润时有较好的柔软韧性,进行加工时不容易断绝。加工时把葵叶的骨翅和叶依铲割分离,可直铲至葵叶头与葵柄连接部位(或铲割分离至葵叶内任意长度,只是制造出来的整支笔形外观则有所异,让使用者的适应度亦有所不同),再把全部叶依铲除,只留其骨翅至葵叶头连葵柄,或适量、适当间距保留部分叶依用来编织工艺品附毛笔的葵叶头部位装饰。再按制造毛笔的大小、长短形状,来定尺切取葵骨翅的适合长度。3.把葵骨翅做笔尖部分放进净水或硫黄水里浸泡2小时左右,取出滴水,起到不同程度的软化作用,又提高其柔韧性,利于用槌锤打制作幼细毛条时不容易断绝。4.把用来做笔尖段适合长度的葵叶骨翅,随附着湿润,用铁槌或硬木槌,经过千锤百炼打成细小毛条(或用机械动力锤进行上下锤打,经过千锤百炼打成细小毛条,可节省人力工作,但质量次之。或先使用机械动力锤打,后再使用人手锤打完成)。接着,用铁齿梳或木齿梳或硬胶齿梳理顺成细条状,接着用薄刀刮退余附丫丝。再排薄晒干或风吹干、烘焗干(在锤打的过程中要注意力度,力度过重可有把其骨翅打碎、打断等问题。这样可直接影响造笔的外观及质量等。该适当以用力均衡为佳)。5.接着,做防虫工作,把已做好第4点的柄连葵叶骨翅,放入薰焗房里,经过1-2天的硫磺烟薰,既可除虫,又能养其表颜,和其色泽。取出后的葵柄连葵叶骨翅及细小毛条,呈现鲜艳美丽的浅黄色。6.接着,包扎笔的各种款式和形状,可单用一支葵骨翅包扎或多支葵骨翅合并包扎,葵柄连与葵骨翅部分段,除笔尖段不用包扎外,其余笔杆部分可全包扎或在笔杆上分段距包扎好。可按照常规的捆绑包扎毛笔方法:先用细小的铜线条捆绑后,再在表面捆绑包扎上各种不同颜色的线条或绸带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葵叶制造毛笔的步骤,包括斩断(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1))、浸泡软化(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2))、滴水控干以保证柔软韧性(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3))、葵叶骨翅和叶依的分离(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7))、作为笔尖部分的葵骨翅再次浸泡软化以提高韧性(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4))、捶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9))、梳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11)中的梳理)、晒干或风干(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步骤(11)中的晒干)等,其目的是获取葵叶中的纤维以制作毛笔,并保证葵叶纤维的柔软和韧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葵叶毛笔克服了现有其它各种动物、植物制造的毛笔尖峰使用在淡墨书写时,常会出现写画不整或行笔不畅等问题,采用该葵叶毛笔能在淡墨书写时运行、转动顺畅流利,更显其刚柔并重独特笔迹的清晰重影纹路(表明对比文件1的葵叶毛笔的纤维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葵叶毛笔相对于传统的动物纤维制造的毛笔来说,其纤维的弹性度适中,也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的技术效果。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2)芙蓉树皮纤维的获取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材并提取适合制作毛笔的植物纤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植物粗纤维制造毛笔的技术启示,并且其植物纤维克服了传统动物毛笔书写时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克服动物毛笔存在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利用各种植物粗纤维来制造毛笔,而采用树皮例如芙蓉树皮的纤维来制造毛笔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对于毛笔头选材所进行的一般性实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葵叶纤维的获取方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对象而采用相应的纤维获取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采用芙蓉树皮制作毛笔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会针对芙蓉树皮的特性而选择特定的纤维获取方法和步骤,只要能实现充分提取芙蓉树皮中的纤维并保证所获得的纤维的柔软和韧性以适于制作毛笔即可,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芙蓉树皮纤维的获取步骤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葵叶纤维的获取步骤的基础上的一般性实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实践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得到的毛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葵叶提取纤维的方法制作得到的毛笔(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3]-[0091]段、附图1-22),而且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实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应地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制得的毛笔也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实践所公开,也就是说,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实践而获得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中的芙蓉树皮和对比文件1中的葵叶均为植物纤维”,采用本申请的芙蓉树皮或是对比文件1中葵叶来制作毛笔,实质上都是利用其中的植物纤维来制作毛笔,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树叶中的植物纤维来制作毛笔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利用与树叶密切相关联的同样存在大量植物纤维的树皮来制作毛笔,为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湖笔’制作技艺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申请是在传统的‘湖笔’制作技艺范围内制作毛笔”,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稻草灰和石灰水是用于软化分离植物纤维、去除果胶汁液的传统原料,是古法提取植物纤维工艺中常见的工艺方法(参见:《化学历程:化学历史与化学科技》,方士华,第160-164页,现代出版社,2015年04月;以及《四大发明的故事》,董圣洁,第21-26页,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09月),是本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3)虽然本申请中采用的工艺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工艺存在一定的区别,但这些区别属于本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部分);(4)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葵叶毛笔相对于传统的动物纤维制造的毛笔来说,其纤维的弹性度适中,同样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度好、聚拢效果好、不易散峰的技术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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