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15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46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1330.9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广州本图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金燕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成春旺
国际分类号:F15B1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应用这些常规技术手段所得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1330.9,名称为“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本图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566180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内缸筒和外缸筒,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有下定位台阶,所述内缸筒与下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所述外缸筒内侧上方设置有上定位台阶、第一油封、第二油封和防尘圈,所述外缸筒与上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和外缸筒内侧上方均设置有导向环,所述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环,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5mm-0.09mm,所述内缸筒和外缸筒均为合金钢缸筒,所述第一油封和第二油封的厚度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7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位台阶与外缸筒壁的总厚度为9.5mm-1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位台阶与外缸筒壁的总厚度为1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定位台阶与内缸筒壁的总厚度为9.5mm-1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定位台阶与内缸筒壁的总厚度为10.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设置有两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圈设置有一个。”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外缸筒内侧上方设置有第二油封和防尘圈;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有导向环,所述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5mm-0.09mm;所述内缸筒和外缸筒均为合金钢缸筒,所述第一油封和第二油封的厚度相等。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参见下图,对比文件1的位置A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定位台阶,其与内缸筒一体式设置,位置B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定位台阶,其与外缸筒一体式设置,可以同样实现承受高压和冲击力,防止脱缸的情况发生,可以实现无限位阀安全操作的技术效果;(2)合金钢是缸筒的常规材质,将缸筒设置为合金钢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保证密封的前提下将第一油封和第二油封的厚度设置为相等是合理的技术需求。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所述导向环设置在所述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且二者无直接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下定位台阶的相关记载,其设置沟槽结构是为了放置密封圈,在面对高压和冲击力时,会对沟槽内部安装的密封圈产生不良效果,因此其不具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油缸的结构稳定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内缸筒和外缸筒,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有下定位台阶,所述内缸筒与下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所述外缸筒内侧上方设置有上定位台阶、第一油封、第二油封和防尘圈,所述外缸筒与上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和外缸筒内侧上方均设置有导向环,所述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环,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5mm-0.09mm;所述内缸筒和外缸筒均为合金钢缸筒;所述第一油封和第二油封的厚度相等;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所述导向环设置在所述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且二者无直接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7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位台阶与外缸筒壁的总厚度为9.5mm-1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位台阶与外缸筒壁的总厚度为1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定位台阶与内缸筒壁的总厚度为9.5mm-1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定位台阶与内缸筒壁的总厚度为10.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设置有两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圈设置有一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内缸筒定位环中的沟槽设置有密封圈5,对内缸筒也可以起到导向作用;(2)对比文件1中的沟槽的两侧凸起对缸体的运动产生了限位作用,从附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毫无疑义的认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缸介质为油;外缸筒内侧上方密封件为第一油封、第二油封和防尘圈,第一、第二油封厚度相等;内缸筒外侧下方也设置有导向环,该导向环设置在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与下定位台阶无直接接触,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5-0.09mm;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环,内、外缸筒均为合金钢缸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公开了多级液压缸为随压力上升逐级展开、在外力作用下逐级收回(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当每级缸筒运动到其行程末端,对应该级缸筒的外侧缸筒的上端径向向内凸出部分对该级缸筒的下端径向向外凸出部分形成阻挡,从而阻止该级缸筒进一步运动,防止其脱出,因此可知每级内部缸筒的下端径向向外凸出部分构成了下定位台阶,每级外侧缸筒的上端径向向内凸出部分构成了上定位台阶,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有下定位台阶这一技术特征;其次,根据本申请的附图1,其内缸筒的下端凸起为轴向延伸一段长度的部分,其沿轴向开有四个径向沟槽,其中两个沟槽中容纳有导向环,本申请中的下定位台阶属于该下端凸起的一部分,其实际形成了最上侧沟槽的上部部分,对比文件1中缸筒柱体2的下端凸起上沿轴向开设有两个径向沟槽7,其中相当于本申请中下定位台阶的部分形成了最上侧沟槽7的上部部分,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的两个沟槽7中均容纳有密封圈,而本申请中未示出该最上侧沟槽中是否容纳有元件;而结合缸的具体参数进行安全性计算确定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形成该沟槽的上部部分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一般不会出现密封圈相关结构无法承受高压和冲击力导致不良效果的情形;最后,在缸中设置导向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根据需要在内缸筒下侧设置导向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导向环要设置在缸筒接触部才能起到导向作用,因此将内缸筒的导向环设置在下定位台阶的下方,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外缸筒的导向环10也设置在与上定位台阶无直接接触的间隔位置,因此根据需要设置内缸筒导向环的具体位置,如将其设置在使其与下定位台阶无直接接触的间隔位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该设置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和外缸筒内侧上方均设置有导向环,所述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环;所述内缸筒外侧下方的所述导向环设置在所述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且二者无直接接触”,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举升油缸的工作稳定性以及减小举升油缸工作过程中的磨损;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导向环的相关记载,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关于导向环的具体的设置位置及配合关系的技术启示与教导,导向环的设置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能够达到一定的有益效果,即使得内缸筒外侧与外缸筒内侧均不会在工作时被刮伤,油缸的举升支撑稳定性好,微量变形强度和断裂强度高。(2)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沟槽中设置中空密封圈实现权利要求1中导向环实际起到的减小磨损和提高工作稳定性的作用,中空密封圈还兼顾卸压的作用,其没有避免磨损刮伤,只能实现“磨损不大”的作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油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级液压缸,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2):多级液压缸常用于自卸车和起重机械中,密封效果不理想影响设备的举升力,多级液压缸包括有缸筒柱体2(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内缸筒)和外缸筒3,缸筒柱体2外侧下方设置有下定位台阶(详见附图1中缸筒柱体2的形成最上侧沟槽7的上部部分),缸筒柱体2与下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外缸筒3内侧上方设置有上定位台阶(详见附图1中形成容纳密封元件11的沟槽的下部部分)和密封元件11,外缸筒3与上定位台阶为一体式设置,外缸筒3内侧上方设置有导向环10,该液压缸耐高压、使用寿命长。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结构稳固的多级举升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缸介质为油;外缸筒内侧上方密封件为第一油封、第二油封和防尘圈,第一、第二油封厚度相等;内缸筒外侧下方也设置有导向环,该导向环设置在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与下定位台阶无直接接触,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为0.05-0.09mm;导向环为工程塑料导向环,内、外缸筒均为合金钢缸筒。
由于油为常见举升缸介质,多重密封和防尘圈也都是举升油缸中常用的密封结构,且缸筒通常为具有均匀内壁和外壁的光滑面,因此选择油作为介质使液压缸构成油缸、以及选择第一油封、第二油封和防尘圈构成外缸筒内侧上方的密封件并使第一、第二油封厚度相等,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选择;此外,由于在内缸筒外侧下方和外缸筒内侧上方均设置导向环,以便于对缸形成良好导向,是多级缸中,特别是在行程较长、强度要求较大和/或精度要求较高的多级缸中的常见设置,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在内缸筒外侧下方也设置有导向环,并根据需要将导向环设置在远离下定位台阶的位置,如使其与下定位台阶无直接接触的下定位台阶的下方位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根据需要选择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的具体数值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缸的具体参数和应用,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容易作出的选择,该范围的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工程塑料是常用的导向环材料,而合金钢也是常见的缸筒材料,因此选择这些材料分别构成导向环和缸筒,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内缸筒外侧下方的导向环与外缸筒内壁的接触间隙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缸的具体参数和应用,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容易作出的选择,该数值的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6分别对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根据需要的工况来确定油缸的各项具体参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很多教科书中都有对应的具体的公式或表格,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举升油缸的具体参数和应用工况,如材料、尺寸、压力等,选择适当的定位台阶和缸筒总厚度的具体数值,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根据油缸的行程长度以及同轴度要求等,选择在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两个导向环,以对内缸筒在外缸筒中的运动起到更好的导向作用,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在缸筒上侧设置防尘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油缸工作环境的污染程度,选择只设置一个防尘圈,也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
(1)对于复审请求人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外缸筒3内侧上方设置有导向环10(参见附图1),且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缸筒柱体内侧上方均设置有导向环10,因此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导向环的相关记载; 此外,导向环、导向套都是液压缸中的常用构件,在很多教科书和其它现有技术中也都有关于导向环在多级缸中的应用的记载,并且工程塑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导向环材料,合金钢也是常见的缸筒材料,因此根据需要在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与外缸筒内壁具有一定间隙的导向环,以及选择工程塑料、合金钢分别作为导向环和缸筒的材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选择这些设置和材料所能够实现的减小磨损、提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合理预期的;
(2)对比文件1中n形密封圈5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提高密封的效果,本申请的上定位台阶上方设置有导向环用以提高缸的工作稳定性,该导向环的两侧也都设置有第一、第二油封作为密封件使用,由此可知密封圈和导向环的使用不存在相互干涉,两者各自完成各自的功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内缸筒外侧下方设置有密封圈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内缸筒外侧下方增设导向环,以进一步提高缸的工作稳定性,是一种常规选择,该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综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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