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癌的生物标记:CTAP3-相关蛋白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卵巢癌的生物标记:CTAP3-相关蛋白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12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9897
优先权日:2005-06-22
申请(专利)号:201510890662.5
申请日:2006-06-21
复审请求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沃米里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伟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徐恩波
国际分类号:G01N33/5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根据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分案申请没有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0662.5、名称为“卵巢癌的生物标记:CTAP3-相关蛋白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6年06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6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申请人原为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赛弗吉生物系统公司,后变更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沃米里恩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68002965.X,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3的修改不具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9月18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页;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鉴定受试对象卵巢癌状态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卵巢癌状态选自受试对象患癌的风险,疾病的存在或不存在,疾病的阶段及疾病治疗的效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进一步包括HE4、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中的一者或多者。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ApoA1、转铁蛋白、CA125、转甲状腺素蛋白、以及beta 2-微球蛋白。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ApoA1、转铁蛋白、CA125、以及HE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使用生物晶片阵列测定。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蛋白质晶片阵列。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核酸阵列。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生物标记结合至附着于该生物晶片上的捕捉剂。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SELDI测定。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免疫检测法测定。
12. 一种套组,其包括:
(a)捕捉剂组合物,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及
(b)包含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容器。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捕捉剂是SELDI探针。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CA125的捕捉剂及/或结合HE4的捕捉剂。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转甲状腺素蛋白的捕捉剂及/或结合beta 2-微球蛋白的捕捉剂。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抗体。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该捕捉剂附着于或可附着的MS探针。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固定的金属螯合物。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清洗溶液,在洗涤后相对于其它生物标记其选择性地保留结合捕捉剂的生物标记。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捕捉剂侦测该生物标记的指导说明。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套组侦测卵巢 癌状态的书面指导说明。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指导说明提供使用该捕捉剂与测试样本接触以及测定一种或多种由该捕捉剂保留的生物标记。
23. 一种制造的物件,其包括捕捉剂的组合物及固体基质,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
驳回决定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鉴定受试对象卵巢癌状态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是:“卵巢癌状态的诊断测试包括CTAP3的测定以及包括下列生物标记:CA125、Apol、转铁蛋白”,然而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诊断测试中不包括CTAP3,却仅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技术方案,且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5,14,15记载的标志物组合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未记载。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6-13,16-2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23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捕捉剂结合与固相上”修改为“包括捕捉剂的组合物及固相基质”,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引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因此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沃米里恩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23中将“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修改为“其中该捕捉剂结合于该因体基质上,且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第5.2节公开“生物标记的组合”,且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最末段记载“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本申请说明书第23页第2段记载“卵巢癌状态的诊断测试包括CTAP3的测定,以及任何下列已识别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其相比于一种CTAP3相关蛋白质的单独测定来说……具有更强的预测能力”,而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第2段进一步记载“于日本群组的样本研究中发现,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和CTAP-3的组合是一种特别有效的诊断组合”。应注意的是,“海帕西啶、ApoA1和β2微球蛋白”均分别列示于表3的第7、3和6项中,由此可见,上述日本群组的样本研究仅是举例说明“CTAP3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组合”。2)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第2段进一步记载“卵巢癌的诊断通常包括CA125的测量,因为该生物标记的水平伴随卵巢癌而增加,因此,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因此,在上述日本群组的样本研究仅是举例说明CTAP3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组合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本申请说明书所载“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中的“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是指“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组合”,而非仅是局限于“海帕西啶、ApoA1和β2微球蛋白”的组合。3)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最末段至第25页第3段均记载于同一章节(即第5.2节)中,意即,本申请说明书第5.2节所记载的内容均在探讨“生物标记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5.2节的内容能直接且无歧异的理解卵巢癌的诊断包括测定CTAP3或CTAP3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组合;或CA125或CA125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的组合。4)申请说明书第30页倒数第3段记载“本发明提供一对象,其包括一种结合本发明生物标记的生物特异性捕捉剂,其中该剂结合于固相上”,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的对象,其包括捕捉剂的组合物及固体基质,其中该捕捉剂结合于该固体基质上,且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可被本申请说明书支持。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鉴定受试对象卵巢癌状态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卵巢癌状态选自受试对象患癌的风险,疾病的存在或不存在,疾病的阶段及疾病治疗的效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进一步包括HE4、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中的一者或多者。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ApoA1、转铁蛋白、CA125、转甲状腺素蛋白、以及beta 2-微球蛋白。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ApoA1、转铁蛋白、CA125、以及HE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使用生物晶片阵列测定。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蛋白质晶片阵列。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核酸阵列。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生物标记结合至附着于该生物晶片上的捕捉剂。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SELDI测定。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免疫检测法测定。
12. 一种套组,其包括:
(a)捕捉剂组合物,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及
(b)包含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容器。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捕捉剂是SELDI探针。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CA125的捕捉剂及/或结合HE4的捕捉剂。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转甲状腺素蛋白的捕捉剂及/或结合beta 2-微球蛋白的捕捉剂。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抗体。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该捕捉剂附着于或可附着的MS探针。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固定的金属螯合物。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清洗溶液,在洗涤后相对于其它生物标记其选择性地保留结合捕捉剂的生物标记。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捕捉剂侦测该生物标记的指导说明。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套组侦测卵巢癌状态的书面指导说明。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指导说明提供使用该捕捉剂与测试样本接触以及测定一种或多种由该捕捉剂保留的生物标记。
23. 一种制造的物件,其包括捕捉剂的组合物及固体基质,其中该捕捉剂结合于该固体基质上,且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4或5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3,5,14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中都记载有“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HE4”;权利要求14中记载有“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HE4的捕捉剂”。权利要求3,5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5,1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应当包括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在权利要求1,12中记载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有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在本申请的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对于包括有“CA125”这一生物标记的技术方案记载的是“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参见说明书第24页第1段)。而对于其中的“上述标记”,应当是指说明书第22页表3中所列举的生物标记以及说明书第24页第1段所记载的“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上述记载中并没有“HE4”这一生物标记。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关于“HE4”在说明书第24页第2段记载有“其它可与“CTAP3”组合的生物标记包含,……HE4”。这一技术方案中至少没有包括“CA125”这一生物标记。即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同时包括有“CA125”和“HE4”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5,14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3中“HE4、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2-微球蛋白中的一者或多者”修改为“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删除了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14中“进一步包括结合CA125的捕捉剂及/或结合HE4的捕捉剂”修改为“进一步包括结合转甲状腺素蛋白的捕捉剂”。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鉴定受试对象卵巢癌状态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卵巢癌状态选自受试对象患癌的风险,疾病的存在或不存在,疾病的阶段及疾病治疗的效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进一步包括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ApoA1、转铁蛋白、CA125、转甲状腺素蛋白、以及beta 2-微球蛋白。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使用生物晶片阵列测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蛋白质晶片阵列。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该生物晶片阵列是核酸阵列。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中至少一种生物标记结合至附着于该生物晶片上的捕捉剂。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SELDI测定。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是通过免疫检测法测定。
11. 一种套组,其包括:
(a)捕捉剂组合物,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及
(b)包含权利要求1、3或4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容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其中捕捉剂是SELDI探针。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CA125的捕捉剂。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结合转甲状腺素蛋白的捕捉剂及/或结合beta 2-微球蛋白的捕捉剂。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抗体。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该捕捉剂附着于或可附着的MS探针。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捕捉剂是固定的金属螯合物。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清洗溶液,在洗涤后相对于其它生物标记其选择性地保留结合捕捉剂的生物标记。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捕捉剂侦测该生物标记的指导说明。
20.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套组,进一步包括使用该套组侦测卵巢癌状态的书面指导说明。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套组,其中该指导说明提供使用该捕捉剂与测试样本接触以及测定一种或多种由该捕捉剂保留的生物标记。
22. 一种制造的物件,其包括捕捉剂的组合物及固体基质,其中该捕捉剂结合于该固体基质上,且各捕捉剂结合存在于权利要求1、3或4任一项所述的生物标记组合物的生物标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页。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根据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分案申请没有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1、对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问题,原说明书第22页第3段中记载:“卵巢癌状态的诊断测试包括CTAP3的测定,以及任何下列已识别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包含恰当位置的修饰形式),其相比于一种CTAP3的单独测定来说,例如CTAP3,具有更强的预测能力”。对于表3,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该表3的标记包括有“转铁蛋白”、“载脂蛋白A1(ApoA1)”等。此外,在原说明书第24页记载完该表3所列的卵巢癌生物标记后,又紧接该表3后记载:“卵巢癌的诊断通常包括CA125的测量,因为该生物标记的水平伴随卵巢癌而增加,因此,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由上述原说明书记载,特别是记载的“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可以得出:表3中记载的卵巢癌生物标记“转铁蛋白”、“载脂蛋白A1(ApoA1)”是可以与“CA125”组合形成生物标记组合物的。另外,对于CTAP3,在原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确记载了包括将“CTAP3”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相组合形成生物标记组合物的技术方案,但这些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表3后的表述中所述“上述标记”必然要包括“CTAP3”这一生物标记。相反,该“上述标记”指代的可以至少包括表3中记载的各生物标记以及在该段文字中记载的“海帕西啶、ApoA1、β2”中的任何组合。即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该生物标记组合物至少包括一种的技术方案,即包括有CA125、海帕西啶、ApoA1、β2,且该组合物不包括“CTAP3”。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种鉴定受试对象卵巢癌状态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其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3,4,5,14,15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3,5,14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问题,复审请求人已经将权利要求3中的“进一步包括HE4、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中的一者或多者”修改为“进一步包括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将权利要求14中的“及/或结合HE4的捕捉剂”删除,将权利要求5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生物标记组合物包括的“转甲状腺素蛋白”、“beta 2-微球蛋白”以及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ApoA1、转铁蛋白、CA125、转甲状腺素蛋白、以及beta 2-微球蛋白”均记载在原说明书第22页表3中以及原说明书第24页表3后的第1段;原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将上述记载的生物标记与CA125相关联形成生物标记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是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同理,权利要求13,14中记载的“结合CA125的捕捉剂”、“结合转甲状腺素蛋白的捕捉剂及/或结合beta2-微球蛋白的捕捉剂”也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3,4,13,14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对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6-13,16-22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问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12,15-2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4、对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3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2加入“该捕捉剂结合于该固体基质上”(参见说明书第30页第5段)。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限定了捕捉剂与固相基质的连接关系,该技术方案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22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问题均已克服。
(三)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该技术方案并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母案说明书第22页第2,3段记载了“CTAP-3与不同生物标记的组合”;说明书第22页表3记载了CTAP3与表3中的生物标志物的组合,其中表3的标记物包括“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此三种,紧接着,母案说明书第24页倒数第二段记载的日本群组的案例,记载了“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和CTAP-3的组合”,还记载了“卵巢癌的诊断通常包括CA125的测量,因为该生物标记的水平伴随卵巢癌而增加。因此,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对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的理解存在三种理解方式。其中第一种理解为:该“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可以理解成“CA125与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CTAP-3这四种生物标记的任意组合相关联”。第二种理解为:CA125与表3中标记的任意组合相关联。第三种理解为:该 “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包含了“包括CTAP-3的标记的任何生物标记组合”。因为存在三种不同含义的理解,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无法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母案说明书第22页第2段记载“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其目的是为了引出下文“因此,CTAP3相关蛋白质,例如CTAP3,可结合其它卵巢癌或子宫内膜癌的生物标记,以提高诊断测试的敏感度及/或特异性”。而并非暗示母案说明书第24页倒数第二段的“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
3、对于权利要求11,该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始申请中。相关内容记载的是:捕捉剂是固定在芯处等上的,并非组合物,而且,特定的捕捉试标记物的组合也是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例如捕捉剂是权利要求1的标记物、CA125、ApoA1和转铁蛋白的捕捉试剂如相应的抗体,而生物标记组合物容器包含的是权利要求3中的标记物抗原如:HE4、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2-微球蛋白作为对照标准品,该技术方案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合议组经查认为:1、原说明书第22页第2,3段,表3以及母案说明书第24页倒数第二段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多种技术方案的组合,每种技术方案所包括的技术特征是确定的,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方案。具体的,原说明书第24页第1段中明确记载:“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和CTAP-3的组合是一种特别有效的诊断组合。卵巢癌的诊断通常包括CA125的测量,因为该生物标记的水平伴随卵巢癌的增加。因此,在确定卵巢癌状态时,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即上述内容至少记载了“CA125”是与“海帕西啶、ApoA1、β2微球蛋白”相组合关联的技术方案。另外,在说明书第22页第2段5.2节中关于生物标记的组合中记载:“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特别地,于样品中侦测多种生物标记可增加该测试的敏感度与特异性。至少二种生物标记、优选地至少三种或更多种生物标记的组合”,此外又记载有“特别地,卵巢癌状态的诊断测试包括CTAP3的测定,以及任何下列已识别于表3中的卵巢癌生物标记”。说明书中记载了以表3与CTAP3结合为例提供比单一使用CTAP3更能提高诊断测试的敏感度及/或特异性的实施例。即在原说明书中记载有CTAP3与CA125等相结合的技术方案,该技术该案也是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此外,原说明书中该处记载了“至少二种生物标记、优先地至少三种或更多种生物标记的组合”的这一技术方案;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在一具体例中,本发明提供的方法,其包括与测定来自受试对象的生物样本CA125或CA125II结合同时测定CTAP3标记,并将该成套的测量与卵巢癌状态关联化”。上述多处内容记载可以得出:原始申请中至少记载了一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包括了生物标记为CA125,并且可不包括CTAP3;再根据说明书第22页第2段以及表3这一提供的多种生物标记,可以得出:说明书第24页第1段中所述的“CAP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中的“上述标记”也是可以包括表3中所列出的生物标记中的任一种的。
2、母案说明书第22页第2段记载“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又记载有“CTAP3的测定,以及任何下列已识别于表3中的卵巢生物标记”,该CATP3与表3中生物标记的组合的技术方案可以认定为是“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的一个例证。同样的,在原说明书第24页第1段紧接表3后记载的“CA125的水平能与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相关联”,也可认为是“当单独的生物标记为有用的诊断生物标记,可发现多个生物标记的组合可提供比单一的生物标记单独于一种特定状态下更大的预测值。”的一个例证。而该“上述标记”是可以包括表3中的生物标记的。
3、对于权利要求11,原说明书第7页第6段中记载:“本发明亦提供套组,其包括(a)一种结合CTAP3相关生物标记的捕捉剂;及(b)包含该生物标记的容器。”可见,原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捕捉剂结合存在于生物标记,并且该容器中包括的生物标记也并不特定指某种具体生物标记。此外,原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1段中记载“使用一种生物特异性捕捉剂(例如能辨识该生物标记及它的其他形式的抗体、适体或亲和体)捕捉感兴趣的生物标记”,因此原说明书中记载了捕捉剂能结合生物标记的技术方案,并且该生物标记并不特定指某种具体生物标记。此外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关于生物标记可以是包括CA125、ApoA1及转铁蛋白的生物标标记组合物;或还进一步可以包括转甲状腺素蛋白或beta 2-微球蛋白的生物标记组合物。可见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因此该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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