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72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2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0865.X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焦发兆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徐长红
国际分类号:F16L55/1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0865.X,名称为“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焦发兆,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648236Y,公告日:2004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2048301U,公告日: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3571331U,公告日:2014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其特征在于:密封套包括两个密封胶套半体(10),密封胶套半体(10)包括位于两端的半圆弧密封条(11)和位于两侧的密封边条(12),半圆弧密封条(11)和密封边条(12)之间为圆弧面的套体(13),半圆弧密封条(11)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套体(13)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半圆弧密封条(11)、套体(13)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圆弧密封条(11)、密封边条(12)及圆弧面的套体(13)为一体式的连体结构,套体(13)、半圆弧密封条(11)的内弧面与待包覆管道管径吻合,套体(13)轴长方向的两侧边向外侧翻边状延伸构成密封边条(12),密封胶套半体(10)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套体(13)外周面的两侧与密封边条(12)、半圆弧密封条(11)之间为合成条形沟槽(14),条形沟槽(14)的长度方向与被包覆管道的管长方向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圆弧密封条(11)的过轴向截面的外周面呈中段直径大的密封条(111)、两旁直径小的过渡台阶(112)。”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型哈夫节密封垫,实际上也是一种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高压管道快速抢修器,其中也公开了一种适配哈夫节的密封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嵌入式哈夫节,其中也公开了一种适配哈夫节的密封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而具体设计使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仍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半圆弧密封条、套体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B.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中通过限定内胆1与哈夫节的内壁贴合,来保证密封垫与哈夫节的准确定位,从而避免强力胶定位密封垫导致的水质污染。而本发明是改进密封垫以减少乃至消除哈夫节的包容腔留存积水的现象,进而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半圆弧密封条(11)、套体(13)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这与对比文件1中密封垫的结构及作用显然不同。(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中,由于内胆1或其外侧设置的柱头4能与哈夫节内壁贴合,这样可以避免哈夫节与管道之间的空腔涌入大量液体,密封圈2也就不会受到较大的轴向压力,也就无须进一步增强密封圈的密封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要求弧形密封圈30-2与管道外壁紧密贴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内胆1或其外侧壁设置的柱头4却需要与哈夫节的内侧壁贴合,这样的话,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后,其密封圈2的内壁贴合管道布置、内胆1的内壁贴合哈夫节布置,这就导致了内胆的内侧面半径必然显著大于密封圈齿根的半径,而这恰恰是本发明所要避免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只限定了“半圆弧密封条(11)、套体(13)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并未具体限定是使用时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套的半圆弧密封圈2的内表面与内胆1的内表面位于同一柱面上,因此其必然存在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状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半圆弧密封条、套体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此外,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是在使用时,需要保证内胆1的外壁或柱头4的柱顶与哈夫节内侧壁的贴合,相反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可贴合在哈夫节内侧壁上的哈夫节内胆1”,柱头4的作用以及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定位问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内胆1实际上应该是在安装状态和使用状态均保证内胆1的外壁或柱头4的柱顶与哈夫节内侧壁的贴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半圆弧密封圈2和内胆1位于同一柱面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因此其必然存在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状态,即公开了技术特征“半圆弧密封条、套体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2)对比文件1中在内胆的外侧壁设置凸起的柱头4,也是为了防止管道在泄漏后,由于液体压力较大使得内胆变形过大导致的泄漏,但是这并不能表明半圆弧密封条、套体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非直接贴附配合,而当大量液体涌入内胆与管道之间,为了防止液体泄漏,必然要增强密封圈2的密封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存在当液体发生泄漏后,如何增强密封圈2密封性能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弧形密封圈30-2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也是用来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弧形密封圈30-2的内弧面侧设置为齿形面以提高密封套密封性能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和2进行结合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而具体设计使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由于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指套体13的内侧面的半径临近并略大于齿底的半径,半圆弧密封条11的内弧面侧首先接触管道的外管壁,由于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这时套体13的内表面自然与管道1贴附,然后向哈夫节内的填充填充物将套体紧压在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从而保证套体13即使在受液体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仅仅的贴附在管道1上,避免在套体13与管道之间出现存水空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型哈夫节密封垫,实际上也是一种适配环保哈夫节的密封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附图1-4):密封套包括两个密封胶套半体,密封胶套半体包括位于两端的半圆弧密封圈2(相当于本申请的半圆弧密封条)和位于两侧的密封条3(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边条)、半圆弧密封圈2和密封条3之间为圆弧面的内胆1(相当于本申请的套体),半圆弧密封圈2、密封条3和内胆1为无毒橡胶味材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半圆弧密封圈2和内胆1位于同一柱面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因此其必然存在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状态,即公开了技术特征“半圆弧密封条、套体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高压管道快速抢修器,其中也公开了一种适配哈夫节的密封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4-58段、附图2-15):弧形密封圈30-2(相当于本申请的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9、11-12、15)。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半圆弧密封条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的技术特征,且其作用也是用来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设计使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半圆弧密封条(11)、密封边条(12)及圆弧面的套体(13)为一体式的连体结构,套体(13)、半圆弧密封条(11)的内弧面与待包覆管道管径吻合,套体(13)轴长方向的两侧边向外侧翻边状延伸构成密封边条(12),密封胶套半体(10)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4-58段、附图14),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证密封套与管道外壁直接贴合后的密闭效果,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密封垫30-1(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边条)内边沿外周面的两侧与密封垫30-1、弧形密封圈30-2(相当于本申请的半圆弧密封条)之间为合成定位槽30-1-1(相当于本申请的条形沟槽),定位槽30-1-1的长度方向与被包覆管道的管长方向一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6-0049段、附图2,8,10,13)。且其作用也是用来使密封边条可以与哈夫节上的容置槽相互嵌合,以将密封套牢固的安装在哈夫节上。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胶套半体包括半圆弧密封圈2和密封条3之间的圆弧面的内胆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的设计使套体外周面的两侧与密封边条、半圆弧密封条之间为合成条形沟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嵌入式哈夫节,其中也公开了一种适配哈夫节的密封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2-0026段、附图1-9):密封圈5(相当于本申请的半圆弧密封条)的过轴向截面的外周面呈中段直径大的密封条、两旁直径小的过渡台阶(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7,9)。且其作用也是用来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由于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指套体13的内侧面的半径临近并略大于齿底的半径,半圆弧密封条11的内弧面侧首先接触管道的外管壁,由于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这时套体13的内表面自然与管道1贴附,然后向哈夫节内填充填充物以将套体紧压在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从而保证套体13即使在受液体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仅仅的贴附在管道1上,避免在套体13与管道之间出现存水空间。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弧形密封圈30-2的内弧面侧为齿形面,构成齿形面的齿顶或齿底沿周向布置,其弧形密封圈30-2用于与待抢修管道接触的内侧面设有多道斜齿状凸起30-2-1,凸起 30-2-1在横截面上呈斜面对外的直角三角形。这种结构设计在遇到轴向压力时,会使弧形密封圈30-2与待抢修管道外壁愈压愈紧”(参见说明书第52段),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对比文件2中也是弧形密封圈30-2的内弧面侧首先接触管道的外管壁,且其作用也是用来提高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其提高密封性能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设计使套体的内侧面的半径大于或等于齿底的半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密封套的密封性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圆弧密封圈2、内胆1与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直接贴附配合”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向哈夫节内的填充填充物将套体紧压在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且向哈夫节内填充填充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套体紧压在被包覆管道的外管壁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从而保证套体13即使在受液体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仅仅的贴附在管道1上,避免在套体13与管道之间出现存水空间”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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