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5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91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8287.4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南充市乐福尔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赵锴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D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8287.4,名称为“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007667A,公开日为2013年4月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过滤室的开口方向及其内部过滤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排气管道和风机的设置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2)设有装置架、可拆卸的回收罐、沉积室,限定分离罐的形状、导气管道的形状、构造及其与分离罐和过滤室的连接设置。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204319965U,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排气管道,将其一端与箱体顶通口连通,在排气管道中段装设抽风机,排气管道另一端作为排放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分离罐能够产生沿管壁高速向下旋转的气流,经过分离的气流由分离罐体顶面的顶口进入导气管道”特征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Z”型导气管道和沉积室,并且其旋风除尘器的形状和进出气口的位置也与本申请中的分离罐不同。与对比文件1中的旋风除尘器相比,本申请分离罐具有更好的分离效果,并且通过沉积室可收集惯性分离的颗粒物,实现对颗粒物的二次分离,进入过滤装置的气体不含有微量颗粒物,过滤装置的使用寿命更长。对比文件1中的旋风除尘器不具有本申请分离罐的结构,分离效果不足,仍有微量颗粒物进入六层过滤网,因此过滤装置的使用寿命较短,且对比文件1采用六级过滤网对微量颗粒物进行过滤以保证过滤效果的方式与本申请如何延长过滤装置的使用寿命是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滤网数量减少。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旋风除尘器进行改造以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Ⅱ级和Ⅲ级的漆雾处理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的漆雾处理方法构思相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过滤室的开口方向及其内部过滤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排气管道和风机的设置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2)设有装置架,限定了分离罐的形状,分离罐能够产生沿管壁高速向下旋转的气流,经过分离的气流由分离罐体顶面的顶口进入导气管道,限定了导气管道的形状、构造及其与分离罐和过滤室的连接设置,回收罐可拆装转接,限定了沉积室。对比文件1涉及打砂喷漆除尘设备,不仅用于除尘,还同时用于除去漆雾,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去除漆雾的影响时,能够想到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Ⅰ级过滤步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新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置架(1)和装固在所述装置架上的分离罐(2)、导气管道、过滤室(3)和排气管道(4),所述分离罐为内径自下向上渐次增加并于顶面上开有顶口、底面上开有底口、侧面上段靠近所述顶口处开有进气口(5)的倒锥形罐体,所述分离罐能够产生沿管壁高速向下旋转的气流,含漆雾的空气经过水幕的过滤由进气口进入分离罐,由于分离罐体呈倒锥形,加上设计风速20m/s,气流会沿罐体内壁高速向下旋转并在旋转过程中产生强大的离心力,重力加速度将微小的漆雾颗粒和水雾颗粒甩出气流,也就是甩到罐体内壁上,因为油性涂料在未达到汽化温度情况下挥发缓慢,一直处于流体状态,当颗粒物撞击罐体内壁后重力加速度的惯性消失,颗粒附着于罐体内壁沿内壁流进罐体底部回收罐中,而经过分离的不含或者含极微量颗粒物的气流由于到达锥形罐体底部压力上升,汇同外旋气流挤压,形成一股柱状的内旋气流垂直向上,由分离罐体上部进入导气管道,经过分离的气流由分离罐体顶面的顶口进入导气管道,所述导气管道为自前向后依次具有前段水平管路(6)、中段垂直管路(7)和后段水平管路(8)的“Z”型管道,所述前段水平管路于自身前段的底面上开有导入口,所述后段水平管路于自身后段的顶面上开有导出口,所述分离罐的顶口和导气管道的导入口间连有连通管道(9),所述分离罐的底口上承接装设有回收罐(10),所述回收罐可拆装的装接在所述分离罐的底口上;所述过滤室位于所述后段水平管路的上方且底部开有底通口、顶部开有顶通口、内部自下向上依次固设有玻纤漆雾毡(11)、初效过滤棉(12)和活性炭过滤棉(13)三道过滤屏障,所述导气管道的导出口和过滤室的底通口间连有导通管道(14),所述排气管道的前端连在所述过滤室的顶通口上、后端为排放口(15),中段装设有用以抽风的风机装置(16),所述后段水平管路于自身前段的底面上具有下凹形成的沉积室(17)。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罐于自身的侧壁上开有导溢口并于所述导溢口上连有导溢管(18),还包括位于所述导溢管末端下方承接位置处并装固在所述装置架上的承接罐(19)。”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出气口设置在侧壁,进气口设置在中间,气流从旋风除尘通风筒中部向下走,沿着侧壁上升到出口排出,上升的气体不具有本申请外旋气流的挤压作用,到达底部的气体也不具有缩颈式倒锥体的增压加速作用,主要去除气体中的灰尘,不具有本申请配合油性涂料在未达到汽化温度情况下挥发缓慢使得颗粒能够粘附在罐体内壁的液体油性涂料上的特点,上升气流在管壁的摩擦力作用下还会降低,因此无法从旋风除尘器的出气口获得高速气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本申请的“将分离罐设计为倒锥形罐体,并在其侧面上段靠近顶口处开设进气口的方式,将微小的漆雾颗粒和水雾颗粒甩出气流,以方便气流克服重力从分离罐底快速上升,形成高速上升气流的技术构思”以获得高速的冲击气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打砂喷漆除尘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设备包括三级除尘器,引风机1和烟囱2,所述三级除尘器末端设置引风机1,所述引风机1通过管道和烟囱2相连;所述三级除尘器包括Ⅰ级水膜除尘器3,Ⅱ级旋风除尘器4,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器5,所述Ⅰ级水膜除尘器3、Ⅱ级旋风除尘器4、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器5通过管道连通;所述Ⅱ级旋风除尘器4包括旋风除尘通风筒17、排灰装置18和入孔19,所述排灰装置18设置在旋风除尘通风筒17的底部,所述入孔19设置在旋风除尘通风筒17外部,排灰装置18上端的位置;所述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器5包括六层级过滤网20和两层级活性炭21,所述六层级过滤网20设置在两层级活性炭21的左端,所述两层级活性炭21的右端连接引风机1;所述烟囱2的高度不低于15米(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9-0010段和附图1)。
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引风机1也是一种风机装置,与本申请的风机装置作用相同,都是将过滤后的气体抽排排放;引风机通过管道(即排气管道)和烟囱2相连,Ⅱ级旋风除尘器4将小颗粒粉尘和废气分离,即也是一种分离罐,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器5也是一种过滤装置,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Ⅱ级旋风除尘器4通过导气管道连接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器5,Ⅱ级旋风除尘器4设有顶面开口、靠近顶面开口的侧面开口以及底面开口。
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打砂喷漆除尘设备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油漆雾化带来的问题,通过三级除尘器:Ⅰ级水膜除尘、Ⅱ级旋风除尘和Ⅲ级滤网活性炭除尘来处理水溶性和亲水性有毒有害粉尘气体。Ⅰ级用于初级过滤(去除大颗粒、可溶于水和亲水性强的废气),Ⅱ级用于分离小颗粒粉尘和废气,Ⅲ级用于对废气进行过滤得到合格气体进行排放。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装置通过分离罐将漆雾进行分离、经过分离的气体通过过滤得到合格气体进行排放。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Ⅱ级和Ⅲ级的漆雾处理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的漆雾处理方法构思相同。
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增加的内容为“含漆雾的空气经过水幕的过滤由进气口进入分离罐,由于分离罐体呈倒锥形,加上设计风速20m/s,气流会沿罐体内壁高速向下旋转并在旋转过程中产生强大的离心力,重力加速度将微小的漆雾颗粒和水雾颗粒甩出气流,也就是甩到罐体内壁上,因为油性涂料在未达到汽化温度情况下挥发缓慢,一直处于流体状态,当颗粒物撞击罐体内壁后重力加速度的惯性消失,颗粒附着于罐体内壁沿内壁流进罐体底部回收罐中,而经过分离的不含或者含极微量颗粒物的气流由于到达锥形罐体底部压力上升,汇同外旋气流挤压,形成一股柱状的内旋气流垂直向上,由分离罐体上部进入导气管道”,其属于对分离罐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如气流在分离罐中的走向、颗粒和气流的分离原理。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漆雾净化环保排放装置,应当用装置的结构特征来限定,以使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使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中已经对对比文件1中的旋风分离器的工作原理(气流走向、颗粒和气流的分离原理等)进行了阐述,即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对上述相关内容的评述。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过滤室的开口方向及其内部过滤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排气管道和风机的设置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2)设有装置架,限定了分离罐形状,分离罐能够产生沿管壁高速向下旋转的气流,经过分离的气流由分离罐体顶面的顶口进入导气管道,限定了导气管道的形状、构造及其与分离罐和过滤室的连接设置,回收罐可拆装转接,限定了沉积室;(3)上述增加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涉及打砂喷漆除尘设备,不仅用于除尘,还同时用于除去漆雾,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去除漆雾的影响时,能够想到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Ⅰ级过滤步骤。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苯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装置包括进风口1、箱体2、出风口7和挡雨帽9;所述进风口1(相当于本申请过滤室底通口)位于箱体2的底部;所述出风口7(相当于本申请过滤室顶通口)位于箱体2的顶部;所述挡雨帽9固定在出风口7上方;所述的箱体2内还包括初级过滤板3、次级过滤板4、活性炭纤维过滤板5、轴流风机6、风速计8;所述初级过滤板3固定在进风口1上方;所述次级过滤板4固定在初级过滤板3的上方;所述活性炭纤维过滤板5固定在次级过滤板4的上方;所述轴流风机6固定在活性炭纤维过滤板5和出风口7之间……初级过滤板3为玻纤漆雾过滤毡,次级过滤板4为玻纤漆雾过滤毡或多层折叠式漆雾过滤纸(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21段和附图1)。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苯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也是用于处理漆雾,箱体2内部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有初级玻纤漆雾过滤毡3,次级玻纤漆雾过滤毡4和活性炭纤维过滤板5。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过滤室的开口方向及其内部过滤结构,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漆雾的多级净化。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Ⅲ级过滤装置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排气管道,将其一端与箱体顶通口连通,在排气管道中段装设抽风机,排气管道另一端作为排放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和(3),设置装置架,用于安装分离罐、导气管道、过滤室和排气管道,在分离罐底口上承接设置回收罐,用于收集分离出的漆雾颗粒,回收罐可拆卸安装在分离罐底口上,便于清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分离器设置为由上而下内径逐渐减小、出气口设于分离器顶部、进气口设于分离器靠近顶部的侧壁上,是本领域中对旋风分离器的常规设计手段,且其分离效果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且旋风分离器的底部也多设计成倒锥体,其中的旋转气流多以螺旋形向下朝锥体流动使颗粒在离心力作用下甩向器壁,接触器壁之后失去惯性向下落入排灰装置或回收装置,旋转下降的外旋气流在下降过程中不断向分离器的中心部分流入,形成向心的径向气流,这部分气流构成旋转向上的内旋流,从上部通过管道导出,可见,特征“分离罐能够产生沿管壁高速向下旋转的气流,经过分离的气流由分离罐体顶面的顶口进入导气管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且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分离罐的工作原理实质上常规的旋风分离器的工作原理。另外,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旋风除尘器的排气流进入滤网活性炭除尘器的过程中经历了水平方向→竖直向下→水平方向的变向流动,在此过程中,气流中的颗粒性杂质在重力和惯性力的作用下,实际上也会流入竖直管道底部实现惯性分离,这与本申请的相应过程类似,对比文件1中的旋风分离器的使用就是要利用气流的旋转来达到气体和颗粒的分离,去除油漆雾化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且从旋风除尘器的出气口获得的也是高速气流,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通过Z型导气管连接分离器和过滤吸附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将导气管道设置为具有前端水平管路、中段垂直管路、后段水平管路的Z型管道,在前端水平管路底面设置导入口、后段水平管路顶面设置导出口,将过滤室设置在后段水平管路的上方,通过该设置,以便于将分离罐顶口通过连通管与导气管道导入口连接,将过滤室底通口通过连通管与导气管道导出口连接,实现将从分离罐顶口分离出的剩余漆雾废气通过导气管道输送至过滤室进行过滤,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排气流由中段垂直管路进入后段水平管路转向时,在惯性和重力的作用下,气体中比重较大的颗粒杂质与气体进行分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后段水平管路的前段底面上设置下凹的沉积室,用于接收分离出的颗粒性杂质。对比文件1已经采用了旋风除尘器预先除去颗粒性污染物,减轻后面过滤吸附装置的负荷,提高了其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采用六层过滤网,其作用是进一步过滤气体,该六层过滤网的设计不会影响到对比文件1设置旋风除尘器来提高其使用寿命。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六层过滤网,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每层过滤网的材质和过滤精度等性质能够与对比文件2过滤装置中的过滤层相比拟,因此不能简单归纳为“滤网数量减少”。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过滤装置,且同应用于漆雾净化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对比文件2的过滤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滤网活性炭除尘器,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选择的,以完成对气体中残留的小颗粒漆雾和污染性气体进行捕捉和吸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出于回收和储存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回收罐侧壁设置导溢口,至于导溢管和承接罐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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