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制动衬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5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8435
优先权日:2010-07-01
申请(专利)号:201510126194.4
申请日:2011-05-3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军
合议组组长:李晓
参审员:陈东海
国际分类号:F16D65/092(2006.01);F16D65/84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6194.4,名称为“自行车制动衬块”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野,其母案的申请号为201110142302.9,母案申请日为2011年05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7月0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1363488A,公开日2009年2月11日;
对比文件3:US2006/0266600A1,公开日2006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第1-35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制动衬块,包括:
具有第一表面、第二表面和周缘的冷却板,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所述周缘绕着所述冷却板的外周在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所述周缘包括第一边缘部和与所述第一边缘部相对的第二边缘部,所述冷却板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第一宽度和大于所述第一宽度的第二宽度,所述冷却板包括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衬块支撑部和邻近所述第二边缘部的散热部,以便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衬块支撑部延伸;以及
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的摩擦衬块,
其中所述散热部包括多个散热片,
所述散热片沿着与所述第二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所述摩擦衬块沿着与所述第一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一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散热片仅配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
所述多个散热片在从所述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上彼此间隔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通过铆钉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其中一个具有从其延伸的至少一个铆钉部分,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另一个具有至少一个孔,以便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包括衬块部分和附接部分,所述附接部分包括所述铆钉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衬块部分和所述附接部分一体地形成为单个单体元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第一宽度尺寸设计成使得只有与所述第一边缘部对应的所述冷却板的端部能够被插入到自行车制动钳中,所述自行车制动衬块待安装到该自行车制动钳上,并且所述第二宽度尺寸设计成防止所述第二边缘部被插入到所述自行车制动钳中。
7. 一种自行车制动组件,包括:
制动转子;
具有至少一个活塞和制动衬块接收部的制动钳,所述制动钳能操作地邻近所述制动转子被支撑;以及
制动衬块,包括:
具有第一表面、第二表面和周缘的冷却板,所述周缘绕着所述冷却板的外周在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所述周缘包括第一边缘部和与所述第一边缘部相对的第二边缘部,所述冷却板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第一宽度和大于所述第一宽度的第二宽度,所述冷却板包括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衬块支撑部和邻近所述第二边缘部的散热部,以便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衬块支撑部延伸;以及
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的摩擦衬块,
其中,所述衬块支撑部安装于所述制动钳的所述制动衬块接收部,并且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制动钳和所述转子向外延伸,
所述散热部包括多个散热片,
所述散热片沿着与所述第二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所述摩擦衬块沿着与所述第一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一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散热片仅配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
所述多个散热片在从所述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上彼此间隔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通过铆钉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其中一个具有从其延伸的至少一个铆钉部分,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另一个具有至少一个孔,以便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包括衬块部分和附接部分,所述附接部分包括所述铆钉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衬块部分和所述附接部分一体地形成为单个单体元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第一宽度尺寸设计成使得只有与所述第一边缘部对应的所述冷却板的端部能够被插入到所述制动钳中,并且所述第二宽度尺寸设计成防止所述第二边缘部被插入到所述制动钳中。”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或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制动衬块用于自行车上,多个散热片在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上彼此间隔开。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和8-1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故权利要求2-5、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7中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散热片在从所述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上彼此间隔开”修改为“所述多个散热片沿着与从所属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线布置,沿着同一条线布置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散热片36沿着与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平行的平行线布置,并且沿着同一条线布置的散热片是一体的,并非彼此间隔开,因而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和7相关特征,通过上述特征能够形成空气的流通通道,从而利用空气和散热片进行热交换,获得优异的散热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结构基本相同,其差别在于散热片的布置略有不同,本申请散热片的布置能够在沿平行线布置在各组散热片之间、沿同一条线布置的组内散热片之间、以及一组的组内散热片与另一组组内散热片之间,都形成空气的流通通道,从而利用空气与散热片的热交换散热;然而,散热片设置成彼此间隔的设置方式,以增加空气通道使得气流的通过更为顺畅,由此获得更好的散热效果,在本申请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也引入了三篇专利文献,其虽然是应用于汽车制动盘当中,但是其散热柱体的布置方式与本申请散热片的布置方式是相类似的,散热原理也是相同的,因此,审查员坚持认为,散热片设置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或7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用于自行车制动;散热片沿着与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线布置。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散热片纵向布置,而本申请中的散热片斜向布置,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7中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散热片沿着与从所属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线布置,沿着同一条线布置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修改为“所述多个散热片沿着与从所属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的斜线布置,以便在各条斜线上形成散热片的组,同一组中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散热片不仅在不同组之间间隔开,同一组内也彼此间隔开,本申请这样设置,各个方向上的冷却气流通道都大幅增加,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国外风冷柴油机》为柴油机领域,与本申请自行车领域相去甚远。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或7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用于自行车制动;散热片沿着与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的斜线布置;在各条斜线上形成散热片的组,同一组中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关于散热片在不同组之间间隔开,同一组内也彼此间隔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为常见的散热片配置方式,提供相关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国外风冷柴油机》一书,以及本通知书提供的证据,均为通风型散热片,同属于散热片这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散热片的结构进行改进时,这些书籍披露的内容可以证明这些结构属于散热片中的常见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7中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冷却板的周缘的每个侧缘部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限定所述第一宽度和所述第二宽度之间的过渡,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肩部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肩部需要被插入制动钳中,不可能提供设置散热片的空间;对比文件3中散热片两侧部分用来形成孔102,104,不可能在该部分设置散热片;通过在肩部设置散热片,提供与卡钳一部分接触而限制冷却板进入到制动卡钳中的定位表面,并提高散热效率。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新增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肩部上”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认为:关于肩部设置散热片,根据本申请对于肩部的定义,肩部没有设置散热片;从对比文件3附图6和说明书第42段记载可知,对比文件3中冷却板可分为主片92和副片94,冷却板上开有多个孔102,104来实现主片与副片之间的固定;对比文件3冷却板上还开有导向孔108,106,其作用与对比文件3附图2中示出的导向孔86作用相同;从附图2和6所示导向孔与散热片的位置关系,以及附图6示出的铆钉100的形状看,可以明显看出,铆钉100以及孔102,104并不影响散热片的安装,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相关表述来说明孔102,104对散热片设置位置的影响,故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孔102,104导致不能设置散热片的这一观点不成立;关于肩部作为定位表面的这一技术特征,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即便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其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说明书中没有表述肩部设置散热片来提高散热效率的相关内容,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看,散热片密布在冷却板上方,没有专门针对“肩部”而对散热片形状尺寸进行调整,也没有给出不在肩部设置散热片的反例,也没有对于散热片在肩部设置散热效果的说明。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肩部上”修改为“所述冷却板在所述肩部处横向向外伸出以形成伸出部,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伸出部上”,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2并入权利要求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对比文件3中大部分孔102,104设置在冷却板中间部分,不需要设置散热片,由于孔和铆钉的存在,不可能将散热片设置在伸出部,对比文件3相关表述和附图6可以证明;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为如何同时提高散热效果和提供定位表面,对比文件3没有意识到上述技术问题。
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制动衬块,包括:
具有第一表面、第二表面和周缘的冷却板,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所述周缘绕着所述冷却板的外周在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所述周缘包括第一边缘部和与所述第一边缘部相对的第二边缘部,所述冷却板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第一宽度和大于所述第一宽度的第二宽度,所述冷却板包括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衬块支撑部和邻近所述第二边缘部的散热部,以便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衬块支撑部延伸;以及
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的摩擦衬块,
其中所述散热部包括多个散热片,
所述散热片沿着与所述第二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所述摩擦衬块沿着与所述第一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一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散热片仅配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
所述多个散热片沿着与从所述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的斜线布置,以便在各条斜线上形成散热片的组,同一组中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
所述冷却板的周缘的每个侧缘部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限定所述第一宽度和所述第二宽度之间的过渡,所述冷却板在所述肩部处横向向外伸出以形成伸出部,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伸出部上,
所述第一宽度的尺寸设计成使得只有与所述第一边缘部对应的所述冷却板的端部能够被插入到自行车制动钳中,所述自行车制动衬块待安装到该自行车制动钳上,并且所述第二宽度的尺寸设计成防止所述第二边缘部被插入到所述自行车制动钳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通过铆钉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其中一个具有从其延伸的至少一个铆钉部分,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另一个具有至少一个孔,以便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包括衬块部分和附接部分,所述附接部分包括所述铆钉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车制动衬块,其中
所述衬块部分和所述附接部分一体地形成为单个单体元件。
6. 一种自行车制动组件,包括:
制动转子;
具有至少一个活塞和制动衬块接收部的制动钳,所述制动钳能操作地邻近所述制动转子被支撑;以及
制动衬块,包括:
具有第一表面、第二表面和周缘的冷却板,所述周缘绕着所述冷却板的外周在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所述周缘包括第一边缘部和与所述第一边缘部相对的第二边缘部,所述冷却板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第一宽度和大于所述第一宽度的第二宽度,所述冷却板包括邻近所述第一边缘部的衬块支撑部和邻近所述第二边缘部的散热部,以便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衬块支撑部延伸;以及
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的摩擦衬块,
其中,所述衬块支撑部安装于所述制动钳的所述制动衬块接收部,并且所述散热部远离所述制动钳和所述转子向外延伸,
所述散热部包括多个散热片,
所述散热片沿着与所述第二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二表面向外延伸,所述摩擦衬块沿着与所述第一表面垂直的方向从所述第一表面向外延伸,使得所述散热片仅配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
所述多个散热片沿着与从所述第二边缘部朝向所述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的斜线布置,以便在各条斜线上形成散热片的组,同一组中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
所述冷却板的周缘的每个侧缘部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限定所述第一宽度和所述第二宽度之间的过渡,所述冷却板在所述肩部处横向向外伸出以形成伸出部,一个或多个所述散热片设置在所述伸出部上,
所述第一宽度的尺寸设计成使得只有与所述第一边缘部对应的所述冷却板的端部能够被插入到所述制动钳中,并且所述第二宽度的尺寸设计成防止所述第二边缘部被插入到所述制动钳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通过铆钉连接到所述冷却板的所述衬块支撑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其中一个具有从其延伸的至少一个铆钉部分,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的另一个具有至少一个孔,以便所述摩擦衬块和所述冷却板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摩擦衬块包括衬块部分和附接部分,所述附接部分包括所述铆钉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车制动组件,其中
所述衬块部分和所述附接部分一体地形成为单个单体元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制动衬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刹车块冷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刹车块24作为盘式制动系统26的一部分,安装在车辆的轮毂上(参见说明书第22段);制动冷却板20用于将热量从刹车块组件30,32传导到大气;从附图6可以明显看出,冷却板20具有前后相对的两个表面(分别相当于第一表面、第二表面),且冷却板20具有一定的厚度,构成周缘,该周缘绕着冷却板的外周,该周缘的上侧(即,第二边缘部)的宽度明显大于周缘的下侧(即,第一边缘部),周缘的侧缘部实现了较宽的周缘上侧与较窄的周缘下侧之间的过渡(即,肩部),冷却板在肩部处横向向外伸出以形成伸出部;从附图2和6可以明显看出,冷却板20可以分为靠近下侧的支撑部34和靠近上侧的散热部36,该散热部远离冷却板支撑部向外延伸;从附图3可以看出,冷却板的支撑部34通过背板80与摩擦衬块78相连接;散热部36包括并排布置的多个散热片88(参见说明书第36段);从附图1和6可以明显看出,散热片88沿着与冷却板垂直的方向从一侧面向外延伸;从附图3可以明显看出,摩擦衬块78沿着与冷却板垂直的方向从另一侧面向外延伸,散热片88仅配置在一侧面上;从附图1和6可以明显看出,多个散热片88沿着从冷却板下侧到上侧的方向延伸布置,沿着垂直于冷却板下侧到上侧的方向彼此间隔开布置;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附图6所示的伸出部结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将冷却板插入到制动钳中时,伸出部结构的存在可以防止周缘上侧对应的冷却板上端部不会被插入到制动钳中。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用于自行车制动;(2)散热片沿着与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的斜线布置;(3)在各条斜线上形成散热片的组,同一组中的散热片彼此间隔开;(4)一个或多个散热片设置在伸出部上。
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用于自行车制动;(2)配合冷却气流的方向设置散热片,达到更好的散热效果;(3)便于冷却气流流通;(4)增加散热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的制动块用于车辆的车轮上,将该制动块选择用于自行车车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该选择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国外风冷柴油机》(天津内燃机研究所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73年11月出版)一书中第116页表述:“在考虑散热片的布置时,虽然要根据冷却气流的方向来考虑散热片的横向、纵向或斜向布置的问题”。由此可见,根据冷却气流风向来调整散热片的走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书中同时披露了斜向设置散热片也是一种常见的散热片设置形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为常见的散热片配置方式。《半导体照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系列教材,文尚胜编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ISBN:978-7-5623-4077-5)一书第233页表述:“在平行鳍片(图6-45)的侧面开出几道风槽,令中心的高压(低压)区可以与外部空气连通,气流走向更接近于下文中采用柱状鳍片的情况,代价则是减少了表面积。”和“一般而言,对应发热设备的中心位置都会开出一条或对称的两条风槽,以达到中心泄压的目的”,同时该书中图6-45示出了散热片的每个鳍片,在开出风槽后,彼此隔开。同时,《DIY2002最新电脑硬件技术大全(上)》(钟希武、尹春燕编著,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ISBN:7-900088-80-6)一书中,列出了市场上230种散热片风扇的特点,其中第228页示出的ADDA B32散热风扇、第232页示出的九州风神AE-P404风扇、第232页示出的ALPHA PEP66散热风扇,这些散热风扇的散热片,每排均间隔设置多组散热鳍片,与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散热片形式相同。
对于区别特征(4),通过扩大散热片布置面积来增大散热效果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充分利用未插入到制动钳的冷却板上端面积,将散热片布满,包括伸出部,并且这样设置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公开了一种制动衬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该制动衬块10包括基板12(即,冷却板)和通过铆钉30安装在该基板12上的摩擦块14(即,摩擦衬块)(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从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该摩擦块14通过铆钉30连接到基板12的相应部位,摩擦块14和基板12均具有贯通孔25和16,使摩擦块14和基板12相连接;(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摩擦块14包括摩擦材料23(即,衬块部分)和主体部27(即,附接部分),主体部27包括铆钉30(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5页第4行、附图1)。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摩擦块与支撑体一体设置属于常见的摩擦块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制动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的刹车块冷却装置中,刹车盘组件30和32将转子28(即,制动转子)的旋转减慢或停止(参见说明书第22段);通过活塞54的移动向刹车盘组件30施力使其与转子28接触(参见说明书第26段),同时根据前述审查意见中列出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用于自行车制动;(2)散热片沿着与从第二边缘部朝向第一边缘部延伸的方向交叉的平行线布置;(3)一个或多个散热片设置在伸出部上。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用于自行车制动;(2)配合冷却气流的方向设置散热片,达到更好的散热效果;(3)增加散热效果。如上面2.2中所述,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3中大部分孔102,104设置在冷却板中间部分,不需要设置散热片,由于孔和铆钉的存在,不可能将散热片设置在伸出部,对比文件3相关表述和附图6可以证明;(2)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为如何同时提高散热效果和提供定位表面,对比文件3没有意识到上述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复审请求人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第41段相关表述中,提及了需要将散热片36避开孔96,使用铜材料98以便散热片36与导热板34之间传热,并未提及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钎焊材料98从孔102、104离开以避免干涉”,散热片需要避开的是孔96,并非主片和副片固定的多个孔102,104(部分102,104孔位于伸出部中);从对比文件3附图6和说明书第42段记载可知,冷却板上开有多个孔102,104来实现主片与副片之间的固定;对比文件3冷却板上还开有导向孔108,106,其作用与对比文件3附图2中示出的导向孔86作用相同;从附图2和6所示导向孔与散热片的位置关系,以及附图6示出的铆钉100的形状看,可以明显看出,铆钉100以及孔102,104并不影响散热片的安装,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相关表述来说明孔102,104对散热片设置位置的影响,故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孔102,104导致不能设置散热片的这一观点不成立。
对于意见(2),复审请求人引用的审查指南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而关于“伸出部设置散热片”,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对该特征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说明,故合议组只能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确定其技术效果为增加散热效果,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如何同时提高散热效果和提供定位表面”;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技术效果中提供定位表面,涉及的相关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观点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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