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4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2781
优先权日:2012-02-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09963.1
申请日:2013-02-12
复审请求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芳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袁海宾
国际分类号:C09K19/44,C09K19/04,C09K1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9963.1,名称为“液晶介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2日,本申请于2014年08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2014年08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5、97-10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6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含有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2和I-3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13至I-21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其中各个基团具有下列含义:
P1、P2和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可聚合基团,
Sp1、Sp2和S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或者间隔基团,其中基团P1-Sp1-和P2-Sp2-中的一个也可以表示Raa,
Raa表示H、F、Cl、CN或具有1-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的烷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也可以各自彼此独立地被-C(R0)=C(R00)-、-C≡C-、-N(R0)-、-O-、-S-、-CO-、-CO-O-、-O-CO-、-O-CO-O-以O和/或S原子不彼此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H原子也可以被F、Cl、CN或P1-Sp1-代替,
R0、R00各自彼此独立地并且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H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烷基,
L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F,Cl,CN,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任选单或多氟代的烷基、烷氧基、烯基、炔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或者烷基羰基氧基,
r表示0、1、2、3或4;

至少一种选自式IIA、IIB和IIC的化合物组的化合物:

其中R2A、R2B和R2C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具有至多15个C原子且未取代、经CN或CF3单取代或者经卤素至少单取代的烷基或者烯基,其中这些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CH2基团也可以被-O-、-S-、-C≡C-、-CF2O-、-OCF2-、-OC-O-或者-O-CO-以O原子彼此不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
表示

或者表示
Y1-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或者F,
L1和L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F、Cl、CF3或者CHF2,
L3-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F、Cl、CF3或者CHF2,但L3-6的至少两个表示F、Cl、CF3或者CHF2,
Z2和Z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CH2CH2-、-CH=CH-、-C≡C-、-CF2O-、-OCF2-、-CH2O-、-OCH2-、-COO-、-OCO-、-C2F4-、-CF=CF-、-CH=CHCH2O-,
p表示1或者2,并且在Z2=单键的情况下,p也可表示0,
q表示0或者1,
(O)CvH2v 1表示OCvH2v 1或者CvH2v 1,和
v表示1至6;以及
还含有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3(DE102011105930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6日)公开了含有向列相液晶混合物N1的液晶组合物,该混合物与权利要求1、3、5-7、9、10、13、15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含有液晶组合物的PSA类型的液晶显示器以及施加电压到电极的情况下照射紫外线使聚合性单体聚合,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6-23、25-26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4、8、11、12、14以及权利要求3-15中未被对比文件3液晶混合物N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的其它部分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7-19要求保护液晶介质的用途,权利要求20-24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器,权利要求25-26要求保护制备显示器的方法,在本申请的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26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还必须存在选自八种结构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而对比文件3中不含有上述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上述八种化合物赋予液晶介质非常低的旋转粘度和非常好的旋转粘度/清亮点之比,本申请实施例M1到M6中所用的主体混合物H1包括化合物CCH-34和CCH-23,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式O-16d和O-16a,H1具有75℃的清亮点和115mPa?s的粘度值,相反,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具有高的粘度值和低的清亮点,上述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液晶组合物N1中含有化合物CCH-35,该化合物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O-16c,因此,权利要求1、3、5-7、9-10、13、15-23、25-26仍然不具备新颖性;其次,即便申请人将化合物O-16c删除,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液晶组合物N1中含有化合物CCH-35和CCH-501,两者具有双环己烷结构和非极性短链端基,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其他双环己烷化合物相近,均能够降低液晶介质的旋转粘度,相互替换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影响,即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第三,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和各组分的含量,而具体结构和含量是影响液晶介质性能、特别是粘度和清亮点的主要原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并非所有涵盖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能够取得本申请实施例M1到M6所能取得的低旋转粘度和高清亮点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缺乏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申请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39页,28项)。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最后所要求的必须含有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进一步限制为选自:CC-3-V、CC-3-V1、O-16a和O-16d,修改后的这几个化合物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缩写CC-3-V、CC-3-V1、CCH-23和CCH-34;增加从属权利要求9和10,分别进一步限定介质包含化合物CCH-23和化合物CCH-3-V;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通过比较本申请实施例的液晶介质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的液晶介质的清亮点和旋转粘度,对比文件3实施例N1的清亮点为70℃,旋转粘度为141mPa?s,而本申请M1-M3和M4-M6的清亮点分别为75.5℃和74.7℃,旋转粘度分别为115mPa?s和97mPa?s,可见,本申请特定组合的液晶介质能够带来比对比文件3具有更高的清亮点和更低的粘度,性能更好,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含有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2和I-3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13至I-21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其中各个基团具有下列含义:
P1、P2和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可聚合基团,
Sp1、Sp2和S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或者间隔基团,其中基团P1-Sp1-和P2-Sp2-中的一个也可以表示Raa,
Raa表示H、F、Cl、CN或具有1-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的烷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也可以各自彼此独立地被-C(R0)=C(R00)-、-C≡C-、-N(R0)-、-O-、-S-、-CO-、-CO-O-、-O-CO-、-O-CO-O-以O和/或S原子不彼此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H原子也可以被F、Cl、CN或P1-Sp1-代替,
R0、R00各自彼此独立地并且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H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烷基,
L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F,Cl,CN,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任选单或多氟代的烷基、烷氧基、烯基、炔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或者烷基羰基氧基,
r表示0、1、2、3或4;

至少一种选自式IIA、IIB和IIC的化合物组的化合物:

其中
R2A、R2B和R2C
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具有至多15个C原子且未取代、经CN或CF3单取代或者经卤素至少单取代的烷基或者烯基,其中这些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CH2基团也可以被-O-、-S-、-C≡C-、-CF2O-、-OCF2-、-OC-O-或者-O-CO-以O原子彼此不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
表示

或者表示
Y1-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或者F,
L1和L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F、Cl、CF3或者CHF2,
L3-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F、Cl、CF3或者CHF2,但L3-6的至少两个表示F、Cl、CF3或者CHF2,
Z2和Z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CH2CH2-、-CH=CH-、-C≡C-、-CF2O-、-OCF2-、-CH2O-、-OCH2-、-COO-、-OCO-、-C2F4-、-CF=CF-、-CH=CHCH2O-,
p表示1或者2,并且在Z2=单键的情况下,p也可表示0,q表示0或者1,
(O)CvH2v 1表示OCvH2v 1或者CvH2v 1,和
v表示1至6;以及
还含有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存在新颖性缺陷的技术方案,但仍未克服其存在的创造性缺陷,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具有双环己烷化合物的组分为本领域常用的降低液晶介质粘度的组分,如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N1中使用CCH-53,与本申请的CCH-23、CCH-34、CCH-3-V、CCH-3-V1等结构相近、性能相近,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可用的类似化合物CCH-nm等,上述化合物之间具有等同替代性,这种替代不会给液晶介质的性能带来预料不到的影响;其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只给出了各组分较大的选择范围,而且没有限定组分含量,其与本申请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具有较大差别;通过对各组分含量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可能获得一种清亮点高、粘度低的液晶介质,上述效果是符合常规预期的。此外,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液晶介质含有的组分如下:①结构式I-2、I-3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下称第一组分);②结构式I-13至I-21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下称第二组分);③选自IIA,IIB,IIC的化合物(下称第三组分);④具体的化合物,选自CC-3-V,CC-3-V1,O-16a,O-16d(下称第四组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四组分的具体种类是选自CC-3-V,CC-3-V1,O-16a,O-16d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而对比文件3中对应的组分是化合物CCH-501和CCH-35。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液晶介质组合物。针对该区别特征,由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化合物与CC-3-V,CC-3-V1,O-16a,O-16d这四种化合物的结构相似,之间具有等同替代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8-28分别要求保护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电光显示器及其制造方法,在本申请的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28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M1-M6是特定种类和含量的化合物的组合物,其效果是由该特定组合带来的,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给出了各组分的化合物种类的较大的选择范围,而且没有限定组分含量,其与本申请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具有较大差别,因此,无法确定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整个范围内都可以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9页,29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选自式I-2和I-3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的含量(即第一组分和第二组份的总量)基于总的混合物计是0.1-10%、式IIA、IIB和/或IIC的化合物的含量为3-40%、CC-3-V化合物的量为至少5%以及化合物O-16a的含量是5-30%,并删除化合物CC-3-V1和O-16d;将化合物CC-3-V1写成从属权利要求11并使其引用权利要求10;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交了对比试验数据,用于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特定种类的第四组分能够带来混合物体系旋转粘度的显著改善,同时保持清亮点基本不变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于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含有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2和I-3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一种或多种选自式I-13至I-21的化合物组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


其中各个基团具有下列含义:
P1、P2和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可聚合基团,
Sp1、Sp2和Sp3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或者间隔基团,其中基团P1-Sp1-和P2-Sp2-中的一个也可以表示Raa,
Raa表示H、F、Cl、CN或具有1-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的烷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也可以各自彼此独立地被-C(R0)=C(R00)-、-C≡C-、-N(R0)-、-O-、-S-、-CO-、-CO-O-、-O-CO-、-O-CO-O-以O和/或S原子不彼此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H原子也可以被F、Cl、CN或P1-Sp1-代替,
R0、R00各自彼此独立地并且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H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烷基,
L当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表示F,Cl,CN,或者具有1-12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化、任选单或多氟代的烷基、烷氧基、烯基、炔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或者烷基羰基氧基,
r表示0、1、2、3或4;
其中,所述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的含量为基于总的混合物重量计的总计0.1到10wt%;和
在整个混合物中的比例3-40wt%的至少一种选自式IIA、IIB和IIC的化合物组的化合物:

其中
R2A、R2B和R2C
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具有至多15个C原子且未取代、经CN或CF3单取代或者经卤素至少单取代的烷基或者烯基,其中这些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CH2基团也可以被-O-、-S-、-C≡C-、-CF2O-、-OCF2-、-OC-O-或者-O-CO-以O原子彼此不直接键接的方式代替,
表示

或者表示
Y1-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或者F,
L1和L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F、Cl、CF3或者CHF2,
L3-6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F、Cl、CF3或者CHF2,但L3-6的至少两个表示F、Cl、CF3或者CHF2,
Z2和Z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单键、-CH2CH2-、-CH=CH-、-C≡C-、-CF2O-、-OCF2-、-CH2O-、-OCH2-、-COO-、-OCO-、-C2F4-、-CF=CF-、-CH=CHCH2O-,
p表示1或者2,并且在Z2=单键的情况下,p也可表示0,
q表示0或者1,
(O)CvH2v 1表示OCvH2v 1或者CvH2v 1,和
v表示1至6;以及
还含有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5wt%的
5-30wt%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5月2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经合议组确认,此处应该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8项,39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9-10是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中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故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2014年08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5、97-10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6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3、5-7、9-10、13、15-23、25-2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四组分的具体种类选自CC-3-V和/或O-16a,而对比文件3中对应的组分是化合物CCH-501和CCH-35,两者不同,故权利要求1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它权利要求2-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动机或者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基于具有负介电各向异性的极性化合物的混合物的液晶介质(参见案由部分),权利要求1的液晶介质含有的组分如下:①结构式I-2、I-3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下称第一组分);②结构式I-13至I-21的可聚合化合物或者反应性介晶(RM)(下称第二组分);③选自IIA,IIB,IIC的化合物(下称第三组分);④具体的化合物,选自CC-3-V和/或O-16a的化合物(下称第四组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聚合混合物以及在液晶显示器中的用途,具体公开了含有向列液晶混合物N1的液晶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76-80页,实施例1),该液晶组合物中,同时含有上述的向列液晶混合物N1以及两种不同结构的聚合性化合物,如M2A1 M1B1、M2A1 M1C2:



该向列液晶混合物N1的组成如下:
。
对比文件3公开的液晶组合物中,M2A1落入权利要求1通式I-2的范围(相当于第一组分),M1B1和M1C2分别落入权利要求1通式I-13和I-16的范围(相当于第二组分);向列液晶混合物N1中,化合物CY-3-O4、CY-5-O4、CCY-3-O2、CCY-5-O2、CCY-2-1、CCY-3-1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式IIA的范围,化合物CPY-2-O2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通式IIB的范围(相当于第三组分);各组分的含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四组分的具体种类是选自CC-3-V和/或O-16a,而对比文件3中对应的组分是化合物CCH-501和CCH-35。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含有至少两种可聚合化合物(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组分)和式IIA、IIB或者IIC的至少一种化合物(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组分)的混合物,显示出有利的旋转粘度/清亮点之比,因此,特别适合用于实现具有低粘度、高透光率和相对高的清亮点的液晶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6段)。本申请实施例M1-M6中,M1-M3的第四组分中包含CCH-23(即O-16a),其清亮点是75.5℃、旋转粘度为115mPa·s;M4-M6的第四组分中包含CC-3-V,其清亮点是74.7℃、旋转粘度为97mPa·s(参见说明书第96-100页);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液晶介质中所包含的第四组分为一定量的CC-3-V和/或O-16a。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3在效果上同样关注清亮点和旋转粘度,也含有与本申请结构相同的第一至第三组分;对于第四组分,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使用的CCH-35与本申请中CC-3-V、O-16a的结构相似,并且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了液晶介质中可以使用CCH-nm化合物,因此,CC-3-V、O-16a与CCH-35是可以相互替换的;虽然对比文件3实施例N1的清亮点为70℃,旋转粘度为141mPa?s,本申请较对比文件3具有更高的清亮点和更低的粘度,性能更好,但是,本申请实施例中各组分的具体种类和含量与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不尽相同,无法确定本申请实施例的技术效果是由何种组分和/或其含量决定的;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第一至第三组分的限定采用了通式的形式,并不是实施例中具体的化合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四组分是其中四种化合物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化合物,而本申请实施例是两种化合物的特定组合;此外,权利要求1也没有限定各个组分的含量;因此,无法确定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整个范围内都可以达到说明书中记载的性能。
在复审决定文本中,权利要求1已经作了修改(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并且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给出了对比试验数据,在保持对比文件3液晶组合物N1中其他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变的情况下,将14.0份CCH-35保留4.0份,其余10.0份分别用相同含量的CCH-23(即O-16a)和CC-3-V代替,分别命名为混合物1.1和1.2,其清亮点仅是略微下降,而旋转粘度为104 mPa·s和105 mPa·s,较对比文件3的液晶介质混合物N1的粘度141 mPa·s下降了约25%,可见,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到第三组分类似的混合物体系中,通过添加CC-3-V和/或O-16a,能在保持清亮点基本不变的同时显著改善旋转粘度。基于上述分析,根据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持清亮点基本不变的同时改善液晶介质的旋转粘度。针对该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相似结构的化合物作为液晶介质中的第四组分,然而,根据上述对于本申请实施例以及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可知,采用具有特定结构的化合物O-16a和/或CC-3-V作为第四组分的液晶介质,在清亮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具有降低的旋转粘度,而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加入上述化合物能够降低液晶介质的旋转粘度这一技术启示,且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CCH-35并不能预期其能够降低液晶介质的旋转粘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8、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19、20、23、2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2、24-27和29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5、97-10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6页。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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