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及其布局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27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81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6503.X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小岭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杨丽丽
国际分类号:H01L51/52,H01L5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在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设置,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6503.X,名称为“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及其布局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CN103915467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附图2B对应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打底膜层环绕器件区设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的附图1A对应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因此在对比文件4附图2B对应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附图1A对应的技术方案得出权利要求1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0分别是权利要求1和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CN10122197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对比文件5(CN10433248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应用于设置有器件区的衬底层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结构层包括:
打底膜层,所述打底膜层环绕所述器件区覆盖所述衬底层的上表面,且该打底膜层中设置有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
封装材料膜层,所述封装材料膜层充满所述通孔并覆盖所述打底膜层的上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底膜层的材质为金属或无机材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所述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所述封装材料膜层渗入所述器件区中。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且其大小与其相邻的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膏。
6. 一种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应用于OLED的封装工艺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设置有器件区的衬底层;
环绕所述器件区于所述衬底的上表面制备一预打底膜层;
去除部分所述预打底膜层至所述衬底的上表面,以于剩余的预打底膜层中形成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从而形成打底膜层;
制备一封装材料膜层充满所述通孔并覆盖所述打底膜层的上表面,以阻止外界水汽和氧气侵袭所述器件区中的器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底膜层的材质为金属或无机材料。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膏。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所述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所述封装材料膜层渗入所述器件区中。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且其大小与其相邻的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均没有公开特征“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设置三列通孔可延长水氧侵入路径,且由于中间列通孔纵向长度,使两侧通孔与中间列通孔自然错开的同时,进一步延长了水氧侵入路径,从而增强了阻隔水氧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应用于设置有器件区的衬底层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结构层包括:
打底膜层,所述打底膜层环绕所述器件区覆盖所述衬底层的上表面,且该打底膜层中设置有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
封装材料膜层,所述封装材料膜层充满所述通孔并覆盖所述打底膜层的上表面;
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底膜层的材质为金属或无机材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所述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所述封装材料膜层渗入所述器件区中。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且其大小与其相邻的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膏。
6. 一种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应用于OLED的封装工艺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设置有器件区的衬底层;
环绕所述器件区于所述衬底的上表面制备一预打底膜层;
去除部分所述预打底膜层至所述衬底的上表面,以于剩余的预打底膜层中形成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从而形成打底膜层;
制备一封装材料膜层充满所述通孔并覆盖所述打底膜层的上表面,以阻止外界水汽和氧气侵袭所述器件区中的器件;
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底膜层的材质为金属或无机材料。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膏。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所述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所述封装材料膜层渗入所述器件区中。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且其大小与其相邻的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5都公开了在有机发光器件封装区域设置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以延长水氧侵入路径,可见对比文件4-5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5的主要区别在于:通孔具体设置为三列以及各列的具体长度。然而,在对比文件4-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设置通孔的具体形状以及长宽等参数来改变水氧侵入路径,从而进一步优化阻隔水氧作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也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通孔纵向成三列”被对比文件5公开了,特征“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 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0分别是权利要求1和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记载位于中间列的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通孔的纵向长度这一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长水汽入侵的线路,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不同纵列的通孔使用不同的纵向长度,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5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的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在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设置,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4:CN103915467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5:CN1658713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4日。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OLED的封装材料结构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1A-4B):有机发光显示装置100 包括显示衬底110、密封衬底210、位于显示衬底110和密封衬底210之间的OLED显示单元DA200(相当于器件区)和密封单元300(相当于封装材料结构层);密封单元300用来保护显示单元DA200免受氧气、水分等影响,包括密封材料310(相当于封装材料膜层)和粘接层390(相当于打底膜层),密封单元300设置在显示衬底110上,显示衬底110上设置有OLED显示单元DA200(相当于封装材料结构层应用于设置有器件区的衬底层上);粘接层390,其环绕OLED显示单元DA200(参见附图1A和1B),可以包括单层型绝缘层或多层型绝缘层,参照图2A,粘接层390可以包括第一绝缘层320、第二绝缘层340以及第三绝缘层360,其中第一绝缘层320可以与辅助层120同时形成,辅助层120位于显示衬底110上以防止杂质离子传播、防止水分或外界空气流入,材料可以是SiO2或Si3N4。第二绝缘层340可以与栅极绝缘层140同时形成,第三绝缘层360可以与层间绝缘层160同时形成,栅极绝缘层140和层间绝缘层160可以是无机材料构成的叠层结构。粘接层390覆盖显示衬底层110的上表面,且该粘接层390中设置有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3605(相当于所述打底膜层环绕器件区覆盖所述衬底层的上表面,且该打底膜层中设置有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通孔3605可以是各种形状,宽度可以约10μm-100μm;密封材料310充满通孔3605并覆盖粘接层390的上表面(相当于所述封装材料膜层充满所述通孔并覆盖所述打底膜层的上表面)。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显示器件具体参数设置通孔且提高阻隔作用。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有机EL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4段至第12页7段,附图2A-5E):有机EL显示器包括显示区域200,施加于显示区域200外部边缘上以便密封基底110 的密封部分800(相当于封装材料结构层),密封部分800包括保护层180(相当于打底膜层)和密封剂810,其中保护层180中设置多个交错排列的通孔811,密封剂810充满通孔811并覆盖保护层180的上表面,参见附图5D和5E,通孔811纵向为三列,且为了防止湿气渗入通孔,至少一部分通孔朝向显示区域200横向地交叠一部分相邻通孔。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设置三列通孔,同时公开了为了提高阻隔湿气的作用,相邻列的通孔有一定的重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形成相邻列横向重叠的通孔以提高阻隔作用,可以每列的通孔均增加长度,或者增加中间一列的长度,均可以形成交错横向重叠的通孔,因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1A-4B):粘接层390,其环绕OLED显示单元DA200(参见附图1A和1B),可以包括单层型绝缘层或多层型绝缘层,参照图2A,粘接层390可以包括第一绝缘层320、第二绝缘层340以及第三绝缘层360,其中第一绝缘层320可以与辅助层120同时形成,辅助层120位于显示衬底110上以防止杂质离子传播、防止水分或外界空气流入,材料可以是SiO2或Si3N4。第二绝缘层340可以与栅极绝缘层140同时形成,第三绝缘层360可以与层间绝缘层160同时形成,栅极绝缘层140和层间绝缘层160可以是无机材料构成的叠层结构。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在第一绝缘层320下设置光吸收层353,光吸收层353由导电材料形成,如Mo、W、Cu、Au以及Al。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打底膜层的材质为无机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叠层中可以使用金属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金属形成粘接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3A):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3605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显示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密封材料310渗入显示器件区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附图3A):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至于其大小与其相邻的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产生重叠区域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密封材料310(相当于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料,玻璃料为糊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封装材料结构层的布局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形成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1A-4B):有机发光显示装置100 包括显示衬底110、密封衬底210、位于显示衬底110(相当于衬底层)和密封衬底210之间的OLED显示单元DA200(相当于器件区)和密封单元300(相当于封装材料结构层);密封单元300用来保护显示单元DA200免受氧气、水分等影响,具体形成步骤包括:提供显示衬底110,显示衬底110上设置OLED显示单元DA200;环绕显示单元DA200形成粘接层390,粘接层390可以包括单层型绝缘层或多层型绝缘层,参照图2A,粘接层390可以包括第一绝缘层320、第二绝缘层340以及第三绝缘层360,其中第一绝缘层320可以与辅助层120同时形成,辅助层120位于显示衬底110上以防止杂质离子传播、防止水分或外界空气流入,材料可以是SiO2或Si3N4。第二绝缘层340可以与栅极绝缘层140同时形成,第三绝缘层360可以与层间绝缘层160同时形成,栅极绝缘层140和层间绝缘层160可以是无机材料构成的叠层结构,粘接层390覆盖显示衬底层110的上表面;通过刻蚀的方法在粘接层390中设置有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3605(相当于去除部分所述预打底膜层至所述衬底的上表面,以于剩余的预打底膜层中形成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从而形成打底膜层),通孔3605可以是各种形状,宽度可以约10μm-100μm;密封材料310充满通孔3605并覆盖粘接层390的上表面;在粘接层390上设置密封材料310,密封材料310充满通孔3605且覆盖粘接层390的上表面,密封材料310和粘接层390构成了密封单元300。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通孔纵向成三列,位于中间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大于位于两侧列的所述通孔的纵向长度,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显示器件具体参数设置通孔。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有机EL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4段至第12页,7段,附图2A-5E):有机EL显示器包括显示区域200,施加于显示区域200外部边缘上以便密封基底110 的密封部分800(相当于封装材料结构层),密封部分800包括保护层180(相当于打底膜层)和密封剂810,其中保护层180中设置多个交错排列的通孔811,密封剂810充满通孔811并覆盖保护层180的上表面,参见附图5D和5E,通孔811纵向为三列,且为了防止湿气渗入通孔,至少一部分通孔朝向显示区域200横向地交叠一部分相邻通孔。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设置三列通孔,同时公开了为了提高阻隔湿气的作用,相邻列的通孔有一定的重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形成相邻列横向重叠的通孔以提高阻隔作用,可以每列的通孔均增加长度,或者增加中间一列的长度,均可以形成交错横向重叠的通孔,因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1A-4B):粘接层390,其环绕OLED显示单元DA200(参见附图1A和1B),可以包括单层型绝缘层或多层型绝缘层,参照图2A,粘接层390可以包括第一绝缘层320、第二绝缘层340以及第三绝缘层360,其中第一绝缘层320可以与辅助层120同时形成,辅助层120位于显示衬底110上以防止杂质离子传播、防止水分或外界空气流入,材料可以是SiO2或Si3N4。第二绝缘层340可以与栅极绝缘层140同时形成,第三绝缘层360可以与层间绝缘层160同时形成,栅极绝缘层140和层间绝缘层160可以是无机材料构成的叠层结构。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在第一绝缘层320下设置光吸收层353,光吸收层353由导电材料形成,如Mo、W、Cu、Au以及Al。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打底膜层的材质为无机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叠层中可以使用金属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金属形成粘接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密封材料310(相当于封装材料膜层)的材质为玻璃料,玻璃料为糊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6]段,附图3A):若干交错排列的通孔3605包括多个通孔列,且相邻的通孔列中的通孔交错排列,以阻挡显示器件区外的水汽通过密封材料310渗入所述显示器件区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附图3A):每个所述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均相同。至于其大小与其相邻的通孔列中的若干通孔的大小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产生重叠区域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在衬底层和封装材料膜层之间设置打底膜层,并在打底膜层中设置若干通孔,使得该若干通孔构成多个相互平行的且在水平方向上相互错开通孔列,从而优化了水汽与氧气的阻隔作用,进而有效保护了位于其中的OLED。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显示衬底和密封材料之间设置粘接层390,粘接层390中设置多列交错排列的通孔(参见附图3A-3C),粘接层390可以防止水分或外界空气流入,并提高显示衬底和密封材料之间的粘接力。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4中的通孔为多列,没有公开通孔为三列。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基底110和密封剂810之间设置保护层180,保护层180中设置有三列交错排列的通孔(参见附图5B-5E),同时公开了为了提高阻隔湿气的作用,相邻列的通孔有一定的重叠(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段,附图5E),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基础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想增大外侧两列通孔的纵向长度,还想相邻列的通孔之间有重叠,那么可以想到增加中间列的通孔的纵向长度,可以达到中间列通孔与相邻外侧列的通孔之间有交叠的效果,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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