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用于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检测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检测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2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1063
优先权日:2015-12-11
申请(专利)号:201611088647.X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伟
合议组组长:徐恩波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G01N30/34,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88647.X,名称为“一种适用于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检测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0日。申请人为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不同方法测定聚乙二醇化重级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的纯度”,邬婧 等,《现代生物医学进展》,第9卷第12期,第2342-2344页,公开日为2009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3:《分离分析化学》,张文清,第235-237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件为: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
“1. 一种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是含添加剂的磷酸盐缓冲液,所述添加剂是1)异丙醇、正丁醇、或3-甲基-1,3-丁二醇;或2)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是含2%~5%(V/V)添加剂的20mmol/L磷酸盐缓冲液,pH6.0±0.5,所述添加剂是1)异丙醇、正丁醇、或3-甲基-1,3-丁二醇;或2)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添加剂是异丙醇。
4.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相流速为0.3mL/min。
5.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法中色谱柱柱温25℃±5℃。
6.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化蛋白质为聚乙二醇随机或定点修饰的门冬酰胺酶、激肽原酶或精氨酸脱亚胺酶。
7.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谱柱选用填料为亚乙基桥杂化颗粒BEH。”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添加剂是正丁醇或3-甲基-1,3丁二醇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添加的脂肪醇稍有不同,流动相中不含有氯化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添加剂是异丙醇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流动相中不含有氯化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添加剂是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流动相中添加有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流动相中加入添加剂”,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将“流动相是含添加剂的磷酸盐缓冲液,所述添加剂是:”修改为“流动相含添加剂”;将“异丙醇”删除。权利要求2中将“异丙醇”删除。删除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重新进行了排列。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并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正丁醇、3一甲基一1,3一丁二醇可以解决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拖尾严重、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问题,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如何选择短链脂肪醇作为流动相添加剂才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无确定的、合理的预期,复审请求人采用过其他常见的、结构类似的短链脂肪醇如甲醇、乙睛、戊二醇、异戊醇、1、2一丙二醇作为流动相添加剂,效果均不理想。同为短链脂肪醇的物质,但性质不同、效果差别很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l公开使用异丙醇作为流动相添加剂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知晓哪些短链脂肪醇可用,哪些不可用,无法知晓正丁醇、3一甲基一1,3一丁二醇作为流动相添加剂可以解决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拖尾严重的问题。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含添加剂:1)正丁醇、3-甲基-1,3-丁二醇或2)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是含2%~5%(V/V)添加剂的20mmol/L磷酸盐缓冲液,pH6.0±0.5,所述添加剂是1)正丁醇、3-甲基-1,3-丁二醇或2)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相流速为0.3mL/min。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法中色谱柱柱温25℃±5℃。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化蛋白质为聚乙二醇随机或定点修饰的门冬酰胺酶、激肽原酶或精氨酸脱亚胺酶。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谱柱选用填料为亚乙基桥杂化颗粒BE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一种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含添加剂:1)正丁醇、3-甲基-1,3丁二醇),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流动相含添加剂:正丁醇或3-甲基-1,3-丁二醇以代替异丙醇。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中“1)正丁醇、3-甲基-1,3-丁二醇或2)”。删除权利要求2中“所述添加剂是1)正丁醇、3-甲基-1,3-丁二醇或2)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含添加剂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动相是含2%~5%(V/V)添加剂的20mmol/L磷酸盐缓冲液,pH6.0±0.5。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相流速为0.3mL/min。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法中色谱柱柱温25℃±5℃。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化蛋白质为聚乙二醇随机或定点修饰的门冬酰胺酶、激肽原酶或精氨酸脱亚胺酶。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谱柱选用填料为亚乙基桥杂化颗粒BEH。”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摘要、第2343页第1栏第3段):一种体积排阻HPLC(即分子筛色谱法)检测聚乙二醇化蛋白质纯度的方法,流动相含有异丙醇添加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流动相含添加剂PEG修饰剂,所述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色谱法检测中出现的主峰拖尾严重、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技术问题。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236页倒数第1段至第237页第1段):在用凝胶色谱分离蛋白质时,为防止蛋白质被吸附变性,要在流动相中加入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2000或乙二醇等一些类似改进剂的物质。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2000或乙二醇并非是PEG修饰剂,并且对比文件3中使用聚乙二醇的作用是防止蛋白质被吸附变性,并非是为了解决色谱法检测中出现的主峰拖尾严重、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没有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PEG修饰剂作为添加剂,且限定该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能够起到解决色谱法检测中的主峰拖尾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中任一项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6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指出:a、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添加有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2000可以防止蛋白质吸附变性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分离的蛋白质的性质以及实际的色谱分离情况选择出合适分子量的聚乙二醇,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基本实验技能。b、PEG修饰剂是带有官能团的聚乙二醇,为了对蛋白质药物等进行修饰,因此在聚乙二醇链上引入官能团,其分类很多,常见的分类有直链PEG修饰剂、双官能团PEG修饰剂以及分枝形PEG修饰剂,由此可见PEG修饰剂的种类并不仅限于申请人所陈述的“一端以甲基封闭,另一端是经活化的带有官能团的PEG衍生物”;虽然PEG修饰剂的种类众多,但其主体结构仍是聚乙二醇,其性质仍与聚乙二醇相似,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要在流动相中加入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2000或乙二醇等一些类似改进剂的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聚乙二醇的衍生物(如PEG修饰剂)作为流动相的添加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有限的试验选出合适分子量的PEG修饰剂。c、依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由于排阻色谱的分离并不依赖于样品组分与填料及流动相之间的相互作用,流动相相当于“载体”,因此流动相的选择考虑就较为简单”,可知申请人所陈述的“PEG修饰蛋白与普通蛋白相比它和色谱填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类型和强度都有差别”并不会影响流动相的选择,也即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同样适用于聚乙二醇化蛋白质。
合议组经查,认为:a、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未记载需要解决色谱法检测中出现的主峰拖尾严重这一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添加有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2000,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防止蛋白质吸附变性,并没有记载或暗示其目的是解决色谱法检测中出现的主峰拖尾严重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还难以将“防止蛋白质吸附变性”与“解决色谱法检测中出现的主峰拖尾严重”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结合进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主峰拖尾严重这一技术问题。b、对于PEG和PEG修饰剂,即便是性质上相似,但这并不能得出对比文件3给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解决主峰拖尾严重这一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去进一步对PEG作为添加剂进行改进,改为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将PEG修饰剂作为添加剂添加到流动相中解决主峰拖尾严重这一技术问题,更没有提及需要“PEG修饰剂的分子量不小于制备所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时所采用的PEG修饰剂”的限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缺少这一将PEG改进为PEG修饰剂的改进动机。c、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PEG修饰剂添加到聚乙二醇修饰蛋白的实验效果,缺少实验数据作支撑。即便是“流动相的选择考虑就较为简单”,这也是相对于技术方案中其他的技术手段而言。在选择具体的流动相时,仍然需要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得出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流动相用于聚乙二醇化蛋白质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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