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及纺丝装置、纺丝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1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28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04734.2
申请日:2016-11-15
复审请求人:上海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典英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宋建芳
国际分类号:D01D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04734.2,名称为“一种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及纺丝装置、纺丝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以及2018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注射泵、第一注射器、第二注射泵、第二注射器、第三注射泵、第三注射器、第一硅胶软管、第二硅胶软管、纤维接收板、高压发生器,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
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包括一总毛细管、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并列设置在所述的总毛细管中,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的弯曲的一端均从所述的总毛细管的侧面穿出,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的另外一端均从所述的总毛细管的出口端穿出并齐平设置;
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的另外一端均穿出所述的总毛细管的出口端0.2 mm,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之间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为0.2 mm,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所述的第二弯曲毛细管分别和所述的总毛细管的内壁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为0.2 mm;
所述的总毛细管的进口端设置有一个接口,所述的接口的外侧壁上设置有螺旋形的加强筋,所述的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的弯曲部的外侧壁上均设置有环形的凸起;所述的总毛细管的长度为70 mm;第一弯曲毛细管的长度为75 mm;第二弯曲毛细管的长度为80 mm;所述的总毛细管、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
所述的第一注射器安装在所述的第一注射泵内,所述的第一注射器和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连接,所述的第二注射器安装在所述的第二注射泵内,所述的第二注射器通过所述的第一硅胶软管和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连接,所述的第三注射器安装在所述的第三注射泵内,所述的第三注射器通过所述的第二硅胶软管和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连接,所述的高压发生器和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连接,在所述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的下端设置有纤维接收板。
2. 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制备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注射器内加入第一纺丝液体,第二注射器内加入第二纺丝液体,第三注射器内加入第三纺丝液体,通过高压静电场作用,即可制备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一个配制纺丝液的步骤,所述的第一纺丝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8%的聚乙烯吡咯烷酮的乙醇溶液;第二纺丝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13%的Eudragit E100 的乙醇溶液;第三纺丝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13%的Eudragit L100 的乙醇溶液;
2)将步骤1所得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纺丝液分别加入到相应注射器中,然后开启第一注射泵、第二注射泵和第三注射泵;
3)控制第一注射器的鞘液流量为2.0 ml/h,控制第二和第三注射器的芯液流量均为0.1 ml/h开启高压发生器,调整纤维板接受距离为15 cm,将电压升为15kV进行电纺,即得聚乙烯吡咯烷酮外鞘包裹一边为Eudragit E100,另外一边为Eudragit L100的分裂双芯复合结构纳米纤维。”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66680A 公开日:2014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4611773A 公开日:2015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两个弯曲毛细管弯曲的一端均从总毛细管侧面穿出,另限定了两个弯曲毛细管另外一端均穿出总毛细管出口端的距离、两弯曲毛细管之间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及两弯曲毛细管分别和总毛细管内壁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总毛细管进口端设一个接口,接口外侧壁上设螺旋形加强筋,两个弯曲部外侧壁上均设环形凸起;并限定了总毛细管及两个弯曲毛细管的长度;总毛细管、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第二和第三注射器分别通过不同的硅胶软管和微流体控制喷头连接,采用纤维接收板代替纤维接收滚筒。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已经评述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和装置结构图能够确定,其附图1公开的电纺装置能够制备芯鞘内含分裂双芯的复杂纳米结构;总毛细管、两个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运用;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电纺装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评述方法权利要求时引入对比文件2只是为了证明纺丝材料的选择属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有关纺丝材料的技术启示。综上,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是申请人首次提出的概念,属于新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内容,其实质上为两种液体制备包括两个芯部的皮芯结构,是具有两个岛的海岛结构,其根本不涉及三种流体及复杂多级纳米结构等相关内容,这个结构与本申请是有本质差别的,由于流体数量、种类不同,同时处理的衡量难度涉及众多液体之间的高压静电场下行为特征、相互作用及界面拉切等;毛细管的布置与喷头的出口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且对比文件1的毛细管不能借助外鞘管管壁的固定和定位作用,将使得实际操作中毛细管很难准确地、稳定地定位;
(2)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两种流体,未给出三级并列结构的技术启示;
(3)电流体动力学技术的关键是所处理的流体和流体组合,喷丝头所产生的高压静电场合流体的导入及不同流体的组合调配和应用电纺技术制备出所设计的新型结构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于本申请示意喷头结构的附图1-2可以看出,其主要在于喷头采用了一个总毛细管内套两个并列分开的弯曲毛细管,两个弯曲毛细管分别提供芯液通道,总毛细管提供鞘液通道,以在最后形成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结构的纤维;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也公开了一种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并公开了一种总毛细管内套两个并列分开的弯曲毛细管,两个弯曲毛细管分别提供芯液通道,总毛细管提供鞘液通道,虽然对比文件1中两个芯液材质相同,但最后形成的也是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结构的纤维(参见附图3);尽管对比文件1只有两种不同的流体,但是其设置了三个不同的流体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该喷头结构时能够确定,该喷头必然可以纺制三种不同流体材质的纤维,而且本领域中不同纺丝原料与不同溶剂搭配而制备不同粘度、表面张力和导电性等性能的纺丝液,以制备预期性能的静电纺丝产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引入对比文件2是为了证明芯层纺丝材料的选择属于现有技术,其给出了芯层纺丝材料采用尤特奇L100的技术启示,而尤特奇E100也是常见的运用于电纺的聚合物材料(例如可参见CN1013908),且尤特奇L100和E100的性能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基于纳米纤维实际性能的需要而选择上述物质作为纤维的芯层物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喷头结构纺丝之前必然会考虑喷头的结构是否能够实现稳定纺丝,确保处于总毛细管中的两个弯曲毛细管进行固定以实现顺利纺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纺丝生产前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其次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弯曲毛细管从顶端穿出时可以借助总毛细管顶端的管壁实现固定和定位。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喷头结构和高压静电纺丝装置能够制备同轴分裂双芯的纳米纤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包括第一注射泵、第一注射器、第二注射泵、第二注射器、第三注射泵、第三注射器、第一硅胶软管、第二硅胶软管以及上述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及与喷头的连接关系,收集装置为纤维接收板;两个毛细弯管的一端从总毛细管侧面穿出,两个弯曲毛细管另外一端均穿出总毛细管出口端的距离、两弯曲毛细管之间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及两弯曲毛细管分别和总毛细管内壁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总毛细管及两个弯曲毛细管的长度;总毛细管进口端设一个接口,接口外侧壁上设螺旋形加强筋,两个弯曲部外侧壁上均设环形凸起;总毛细管、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2的教导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设置,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教导下作出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已经评述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调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从结构上看,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同轴纳米纤维(参见图1-3)为一皮层包裹两个在纤维径向间隔开的芯的纳米纤维,即为本申请提出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也属于复杂多级纳米结构范畴;其次,对比文件1披露的同轴静电纺丝装置客观上能够纺制三种不同流体的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而是否使用第三种流体,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再次,本领域中,在制备具有三种纺丝流体的纳米纤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充分考虑静电纺丝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制备出所需的纳米纤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毛细管的布置,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毛细管的布置大致与本申请相同,喷头的出口与本申请相同,至于毛细管间的间距等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所纺制的纳米纤维结构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弯曲毛细管借助总毛细管的侧壁开口的管壁的固定与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固定弯曲毛细管的方式。(2)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的仅为两种流体,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聚乙烯吡咯烷酮作为皮层聚合物并以Eudragit L-100作为芯层原材料的教导(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基于上述第(1)点的分析,为了获得所预期的具备三种不同流体的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选用Eudragit E-100作为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中的另一种芯层流体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领域悉知,在采用静电纺纺制具有多种流体的纳米纤维时,通常会依据实际用途及性能需求选择或设计不同的喷丝头结构、选择流体种类及纳米纤维结构的形态,而喷丝头结构及不同流体在电场作用下的相互影响或相互作用是影响最终形成的纳米纤维结构的形态的主要因素,因此,基于第(1)和(2)点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根本没有“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的认知意识,对比文件1也没有记载其同轴静电纺丝装置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电纺头或技术,且对比文件1的两个芯是相同的物质,全部过程中只有2种纺丝液,其纤维结构更接近于海岛结构特征,并无直接的与分裂双芯相关的纳米层次构效关系;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记载电纺装置以及喷丝头的具体结构特点,并且对比文件1的毛细管走向不合理、整个喷头结构复杂、繁琐;(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偏心套管并列纺丝头及其相关技术,其与本申请的三流体电纺技术不同,其不可能获得给出复杂结构及制备技术的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时控制3种流体实施单步电纺制备、并取得“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的技术效果,而每增加一种不同的流体,其难度倍增,并不能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有限试验选择出第三种纺丝液“Eudragit E10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6年11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以及2018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轴静电纺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38段,附图1-3):包括芯层储液罐1、皮层储液罐2、喷丝头3、纤维接收筒, 喷丝头3包括一总毛细管和两个弯曲毛细管;两个弯曲毛细管并列设在总毛细管中,两个弯曲毛细管弯曲的一端均从总毛细管上端面穿出,两个弯曲毛细管另外一端均从总毛细管出口端穿出并齐平设置;由图1-3以及上述同轴静电纺丝装置的结构可知,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纳米纤维为同轴双芯,且该双芯在纳米纤维径向间隔,即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纳米纤维实质上也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纳米纤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喷丝头3即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微流体控制喷头;另外,由图1可知,纤维接收筒接地,而静电纺丝装置,其必然包括和喷丝头3连接的高压发生器,纤维接收筒设置在喷丝头3的下端,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同轴高压静电纺丝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注射泵、第一注射器、第二注射泵、第二注射器、第三注射泵、第三注射器、第一硅胶软管、第二硅胶软管以及上述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及与喷头的连接关系,收集装置为纤维接收板;两个毛细弯管的一端从总毛细管侧面穿出,两个弯曲毛细管另外一端均穿出总毛细管出口端及其穿出的距离、两弯曲毛细管之间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及两弯曲毛细管分别和总毛细管内壁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总毛细管及两个弯曲毛细管的长度;总毛细管进口端设一个接口,接口外侧壁上设螺旋形加强筋,两个弯曲部外侧壁上均设环形凸起;总毛细管、第一弯曲毛细管和第二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当的供液部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并列电纺装置,并披露了(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第一轴流注射泵1、第二轴流注射泵2、第一注射器3、第二注射器4、硅胶管5、偏心套管并列纺丝喷头6,纤维接收板7、高压发生器8、接地装置,偏心套管并列纺丝头6中的直管2的穿出端22直接与第二注射器4进行连接,偏心套管并列纺丝头6中的中空的L型管1的另一直管边12的管口端通过硅胶管5与第一注射器3进行连接,第一注射器3安装在第一轴流注射泵1上,第二注射器4安装在第二轴流注射泵2上,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披露了将供液部件设置为包括注射泵、注射器,选择硅胶软管为流体导管,注射器安装在注射泵上及采用纤维接收板收集纳米纤维,且其作用也在于提供适当的供液部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教导了采用三个储液罐供给三路纺丝液以制备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纳米纤维,其中两个弯曲毛细管弯曲的一端均从总毛细管上端面穿出以与提供芯液的两个储液罐分别相连,总毛细管的侧面与提供皮层液体的储液罐相连,基于对比文件1、2的上述教导,将三套供液部件均设置为分别包括注射泵、注射器,并将注射器安装在注射泵内、第二、三注射器分别通过不同的硅胶管与喷头连接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设置;两个弯曲毛细管另外一端均穿出总毛细管出口端及其穿出的距离、两个弯曲毛细管之间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两个弯曲毛细管分别和总毛细管内壁在宽度方向上的距离、总毛细管和两个弯曲毛细管的长度均是基于流体控制的实际需要及并列型复合纤维的形貌需要作出的常规适应性选择;总毛细管进口端设一个外侧壁上有螺旋形加强筋的接口、两个弯曲毛细管弯曲部的外侧壁上均设有环形凸起以方便喷头与其它纺丝装置连接是常规设置;在电纺装置领域,采用环氧树脂胶密封电纺装置中的喷丝头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此,总毛细管、两个弯曲毛细管之间采用环氧树脂胶粘一起并密封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运用,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制备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轴静电纺丝装置制备同轴纳米纤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38段,附图1-3):同轴静电纺丝装置包括芯层储液罐1、皮层储液罐2、喷丝头3、纤维接收筒, 喷丝头3包括一总毛细管和两个弯曲毛细管;由图1-3以及上述同轴静电纺丝装置的结构可知,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纳米纤维为同轴双芯,且该双芯在纳米纤维径向间隔,即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纳米纤维实质上也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纳米纤维;两个芯层储液罐内加入第一纺丝液体,皮层储液罐内加入第二纺丝液体,静电纺丝装置,其必然为高压静电场作用下进行纺丝,制备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高压静电纺丝装置制备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方法。由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三个储液罐及三个管路给三个毛细管进行供液以制备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结构纳米纤维的教导,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供液设置为包括注射泵、注射器,选择硅胶软管为流体导管,注射器安装在注射泵上及采用纤维接收板收集纳米纤维的教导(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储液罐设置为包括注射器,并将三个注射器分别加入不同纺丝液体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所需性能的纳米纤维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8-0038段及附图1):1)配置芯层的纺丝液,将1.0gPGA溶解在二氯甲烷溶剂中,搅拌振荡均匀后制成皮层纺丝液(即为一个配制纺丝液的步骤);2)将步骤1所得的芯层纺丝液加入到两个芯层储液罐,皮层纺丝液加入到皮层储液罐;3)控制皮层纺丝液流速为1.0mL/h,芯层纺丝液流速为0.6mL/h,施加电压为17kV,接收距离为12cm,进行纺丝,即得PGA外鞘包裹双芯复合结构纳米纤维,由附图1-3中喷丝头的结构及纳米纤维的结构可知,双芯在纳米纤维径向间隔,即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纳米纤维实质上也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的纳米纤维。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偏心套管并列纺丝头及其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纺丝液的配制:第一纺丝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8%的聚乙烯吡咯烷酮乙醇溶液;第二纺丝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13%的Eudragit L-100的乙醇溶液;2)将步骤1所得的第一、第二纺丝液分别加入到相应注射器中,然后开启第一注射泵、第二注射泵;3)控制第一注射器及第二注射器中的第一纺丝液和第二纺丝液的流量均为2ml/h,开启高压发生器,将电压升为13kV进行电纺即得皮芯结构纳米纤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均是选择聚乙烯吡咯烷酮作为皮层聚合物并以Eudragit L-100作为芯层原材料,在此基础上,基于复合纤维实际性能的需要,第三纺丝液选择为质量百分比浓度13%的Eudragit E-100 的乙醇溶液以获得聚乙烯吡咯烷酮外鞘包裹一边为Eudragit E100,另外一边为Eudragit L100的分裂双芯复合结构纳米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至于注射器流量的控制、纤维板的接受距离及电压的选择均是基于复合纤维实际性能的需要作出的常规调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的意见如下:(1)首先,本申请并未给出“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的定义,结合本申请的喷头的结构图(图1-2)以及“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的文字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上述“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是指在一皮层内包裹着两个在纤维径向间隔开的芯的纳米纤维;在此前提下,从结构上看,对比文件1纺制出的同轴纳米纤维(参见图1-3)为一皮层包裹两个在纤维径向间隔开的芯的纳米纤维,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但其披露的上述结构的纳米纤维与本申请提出的“同轴内含分裂双芯纳米纤维”结构相同,也属于复杂多级纳米结构范畴;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仅涉及两种纺丝液体,但其公开的同轴静电纺丝装置,设置了三个储液罐及三个流体通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披露的同轴静电纺丝装置客观上能够纺制三种不同流体的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而具体采用三种不同流体材料还是其中两种流体采用相同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再次,本领域中,不同纺丝原材料与不同溶剂搭配而制备不同粘度、表面张力和导电性等性能的纺丝液,以制备预期性能的静电纺丝产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制备具有三种纺丝流体的纳米纤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制备出所需的纳米纤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毛细管的布置,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毛细管的布置大致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两弯曲毛细管的一端均从总毛细管穿过,两弯曲毛细管齐平设置,至于弯曲毛细管是否穿出总毛细管出口端及毛细管间的间距等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所纺制的纳米纤维结构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的喷丝头的总毛细管孔径很小,弯曲毛细管无论是从总毛细管的上端穿出还是从侧壁穿出,弯曲毛细管都能准确及稳定地定位,区别在于其借助的是总毛细管上端的两侧壁还是总毛细管的侧壁开口的管壁的固定与定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两种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固定弯曲毛细管的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2)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的仅为两种流体,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聚乙烯吡咯烷酮作为皮层聚合物并以Eudragit L-100作为芯层原材料的教导(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基于上述第(1)点的分析可知,为了获得所预期的具备三种不同流体的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选用第三种流体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设置;虽然每增加一种不同流体,其静电纺丝的难度增大,但为了确保在同一静电场中静电纺丝的顺利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性能相近的材料作为双芯材料,而尤特奇是本领域悉知的常用的药物辅料,对于Eudragit E-100而言,其与Eudragit L-100的特性相似,也就是说选择Eudragit E-100作为同轴分裂双芯纳米纤维中的另一种芯层流体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由于Eudragit E-100与Eudragit L-100的特性相似,其在同一静电场中的行为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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