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1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9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8498.6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康荣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彦琴
合议组组长:马镯
参审员:李文斐
国际分类号:A43B7/00,A43B13/12,A43B13/18,A43B13/22,A43B17/00,A61H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8498.6,名称为“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康荣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290381Y,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563158A,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5054488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4:CN204599539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5:CN103951856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6:CN102964842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7:CN201131354Y,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其特征在于:包括橡胶防滑鞋底及设于橡胶防滑鞋底上的鞋帮,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与鞋帮之间设有健康按摩鞋垫,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与健康按摩鞋垫之间还设有中底板,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上表面位于脚掌处设有复数个前脚掌按摩柱,所述前脚掌按摩柱的顶端设有开口,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上表面位于脚后跟处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后跟弹簧减震柱,所述后跟弹簧减震柱由复数个弹簧组成,所述凹槽与弹簧底部之间是有用于固定弹簧的第一固定块,所述弹簧顶部与中底板之间设有固定弹簧的第二固定块,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上表面位于脚掌与脚后跟之间设有复数个凹槽,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设有复数个按摩块,所述健康按摩鞋垫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乳胶100重量份、椰壳活性炭10~15重量份、薰衣草5~10重量份、白鲜皮10~15重量份、冰皮3~5重量份、纳米银抗菌粉0.3~0.5重量份;所述橡胶防滑鞋底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天然橡胶100重量份、竹炭粉15~20重量份、色粉10~20重量份、耐磨剂20~30重量份、负离子粉20~30重量份、硫化剂15~20重量份;所述按摩块包括8个按摩块,分别与人体大脑、眼睛、颈椎、心脏、胃、肾脏、小肠的穴位及脚后跟部相对应;所述中底板位于脚掌处开设有通孔;所述中底板为三层结构复合而成,所述三层结构由上至下分别为布层、乳胶层、条纹布层;
所述鞋帮为全黄牛软皮;
所述后跟弹簧减震柱为环形状;
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还均布有按摩凸粒,所述凸粒的顶端开设有透气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弹簧养生鞋,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按摩鞋垫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乳胶100重量份、椰壳活性炭12重量份、薰衣草7重量份、白鲜皮13重量份、冰皮4重量份、纳米银抗菌粉0.4重量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弹簧养生鞋,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防滑鞋底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天然橡胶100重量份、竹炭粉16重量份、色粉15重量份、耐磨剂25重量份、负离子粉25重量份、硫化剂17重量份。”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有复数个;(2)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与鞋帮之间设有健康按摩鞋垫,中底板设置于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与健康按摩鞋垫之间;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设有复数个按摩块,所述健康按摩鞋垫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乳胶100重量份、椰壳活性炭10~15重量份、薰衣草5~10重量份、白鲜皮10~15重量份、冰皮3~5重量份、纳米银抗菌粉0.3~0.5重量份;(3)鞋底为橡胶防滑鞋底,所述橡胶防滑鞋底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天然橡胶100重量份、竹炭粉15~20重量份、色粉10~20重量份、耐磨剂20~30重量份、负离子粉20~30重量份、硫化剂15~20重量份;(4)所述按摩块包括8个按摩块,分别与人体大脑、眼睛、颈椎、心脏、胃、肾脏、小肠的穴位及脚后跟部相对应;(5)所述中底板位于脚掌处开设有通孔;(6)所述中底板为三层结构复合而成;所述三层结构由上至下分别为布层、乳胶层、条纹布层;(7)所述鞋帮为全黄牛软皮;(8)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还均布有按摩凸粒,所述凸粒的顶端开设有透气孔。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5-6公开,区别技术特征(5)部分被对比文件7所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7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审查员认定的8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后跟弹簧减震柱为环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的凹槽设置与本申请设置的位置不同,效果也不同。两者确实存在“在脚前掌和脚后跟之间设置凹槽”的相同技术特征,但是通过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本申请的附图1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两者的鞋底结构是不一样的。审查员用对比文件2-7和公知常识分别评述了各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创造性时应该从整体的技术方案入手,而不是对每个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拆分,并且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对比文件所没有公开,无法达到的。再者,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其是公知常识技术。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7分别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7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9),其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有复数个,本申请的凹槽是设置在鞋底上表面位于脚掌与脚后跟之间,而且凹槽的设置是为了在凹槽内放置环形状后跟弹簧减震柱,并非审查员所认为的只是为了能够保证轻便、缓冲减震的同时提供支撑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健鞋,凹槽的脚后跟处设置凸柱,凸柱放置有弹簧,弹簧套接有封盖,封盖表面设置按摩凸台,根据其说明书并不清楚其如何保证凸柱不会从脚后跟掉出,凸柱、弹簧以及按摩凸台都没有与鞋底固定连接,在走动时,这些模块很容易从鞋底掉出,根本无法实现其记载的技术效果,因而无法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了对比文件1后并没有办法知晓应该设置本申请的固定块。而且附图说明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而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凸柱是用于固定弹簧,弹簧7顶部与封盖之间设有固定弹簧7的固定块,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关于固定块的相关描述,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直接得出固定块的设置。
对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申请是一种弹簧按摩鞋,所对比的背景技术是现有技术的鞋子需要借助电源才有按摩作用、养生效果差的缺陷,单一依靠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本申请的目的,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需要依靠完整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的,健康按摩鞋垫、橡胶防滑鞋底的设置以及两者选用的原料物质在按摩鞋领域没有被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鞋材,公开的物质组分较为上位,没有具体到本申请的特定组合物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部分物质组分,但是同样是乳胶鞋垫,原材料的组分难免会有相同之处,而且其公开的是一种鞋垫,并没有公开其应用到特定的弹簧养生鞋中;另外,本申请的健康按摩鞋垫上设置有8个按摩块,分别与人体大脑、眼睛、颈椎、心脏、胃、肾脏、小肠的穴位及脚后跟部相对应,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效果也与对比文件3不同。
另外,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的规定,在本申请的意见陈述中对公知常识提出了质疑,但是审查员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保健鞋,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包括鞋上部1(相当于鞋帮)和鞋底2,结合图1可知,鞋上部1设于鞋底2上,鞋底2的上表面设置凹槽3,凹槽3的脚前掌处表面设有凸起的按摩柱4(相当于前脚掌按摩柱),结合图2可知,按摩柱4设置在鞋底2的上表面并且设有复数个,在按摩柱4的中心开设有盲孔5(相当于开口),结合图2可知,盲孔5设置在按摩柱4的顶端,凹槽3的脚后跟处设有凸柱6(相当于第一固定块),凸柱6放置有弹簧7(相当于后跟弹簧减震柱),弹簧7套接有封盖8,弹簧为圆形弹簧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即弹簧7为环形状,由复数个弹簧组成,结合图2-3可知,凸柱6设置在凹槽3与弹簧7底部之间并用于固定弹簧7,弹簧7顶部与封盖8之间设有固定弹簧7的固定块(相当于第二固定块),凹槽3在鞋底2的上表面位于脚前掌与脚后跟之间延伸,人行走时,弹簧能提供辅助力和减震功能,减轻足部疲劳,该鞋是一种按摩弹簧养生鞋。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鞋底上表面位于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有复数个;(2)鞋底与鞋帮之间设有健康按摩鞋垫,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设有复数个按摩块,所述按摩块包括8个按摩块,分别与人体大脑、眼睛、颈椎、心脏、胃、肾脏、小肠的穴位及脚后跟部相对应;所述健康按摩鞋垫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乳胶100重量份、椰壳活性炭10~15重量份、薰衣草5~10重量份、白鲜皮10~15重量份、冰皮3~5重量份、纳米银抗菌粉0.3~0.5重量份;所述健康按摩鞋垫上还均布有按摩凸粒,所述凸粒的顶端开设有透气孔;(3)鞋底为橡胶防滑鞋底,所述橡胶防滑鞋底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天然橡胶100重量份、竹炭粉15~20重量份、色粉10~20重量份、耐磨剂20~30重量份、负离子粉20~30重量份、硫化剂15~20重量份;(4)中底板设置于所述橡胶防滑鞋底与健康按摩鞋垫之间;所述中底板位于脚掌处开设有通孔;所述中底板为三层结构复合而成;所述三层结构由上至下分别为布层、乳胶层、条纹布层;(5)所述鞋帮为全黄牛软皮。由此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鞋底上表面凹槽以使鞋底能够减震、轻便;(2)如何使鞋垫能够杀菌、除臭、按摩、舒适;(3)如何使鞋底防滑耐磨有弹性;(4)如何使鞋底吸湿透气并具有弹性;(5)使用何种材料制作鞋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鞋底的上表面设置凹槽3,结合图2可知,凹槽在脚前掌和脚后跟之间也设有多个凸起的按摩柱4,按摩柱4起到按摩脚底的作用,同时也对足弓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至于将鞋底上表面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设置为复数个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能够在保证轻便、缓冲减震的同时通过形成凹槽的壁提供一定的支撑作用,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作鞋垫的鞋材,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鞋材包括以下各原料:开孔性发泡材料、活性炭、抗菌剂和粘结剂,其中,开孔性发泡材料是乳胶海绵,其中,乳胶海绵是乳胶的下位概念,粘结剂采用粉末状聚乙稀混合料,因此,使用该鞋材制作的鞋垫是健康鞋垫。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鞋垫能够杀菌、除臭、舒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使用乳胶、活性炭、抗菌剂和粘结剂制作鞋垫以使鞋垫能够杀菌、除臭、舒适的技术启示。而椰壳活性炭是本领域常用的活性炭,纳米银抗菌粉是本领域常用的抗菌剂,使用椰壳活性炭和纳米银抗菌粉作为活性炭和抗菌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除臭保健的乳胶鞋垫,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2):该鞋垫中加入了中药颗粒白鲜皮和冰片,其中,白鲜皮对脚病具有燥湿的作用,用于治疗皮肤痒疹;冰片不仅具有开窍醒神的作用,而且清热止痛,减轻脚病引起的疼痒。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鞋垫能够燥湿、杀菌、除臭、减轻脚病引起的疼痒,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鞋垫的原料中加入白鲜皮和冰片以使鞋垫能够杀菌、除臭、舒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中药鞋垫,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鞋垫包括表层1、中间层2和底层3,若干按摩颗粒4(相当于复数个按摩块)在表层1的上表面形成凸起的颗粒按摩人体脚底穴位,在中间层2与底层3之间再加入薰衣草层6,利用芳香消除异味,因此,该鞋垫为健康按摩鞋垫。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鞋垫能够消除异味,同时起到脚底穴位按摩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鞋垫上设置复数个按摩块并加入薰衣草以使鞋垫具有按摩功能并改善鞋垫气味的技术启示。至于鞋垫各原料重量份的选择,以及具体按摩穴位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对鞋垫功能的具体需要以及各原料的功能效用可以选择的,这些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鞋底2的前脚掌处表面均设有凸起的按摩柱4,在按摩柱4的顶端中心开设有盲孔5,以对人脚进行按摩保健,在鞋内设置鞋垫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直接接触脚部的鞋垫上也采用顶端设有透气孔的按摩凸粒以增强按摩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制鞋材料、使用该材料制备的鞋底和鞋垫以及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制鞋材料的原料包括以下材料:按重量份计,天然橡胶90-110份,VA含量为18的EVA 90-110份,AC发泡剂610-620份,DCP交联剂170-180份,氧化锌15-17份,硬脂酸13-15份,碳酸钙5-7份,胶粉9-11份,纳米银12-14份,负离子粉75-85份,磁粉4-6份,颜料1-8份,其中,DCP交联剂和氧化锌均是硫化剂,使用上述材料制备得到橡胶发泡鞋底1,与生胶底2加压得到鞋底,防滑性能好,因此,该鞋底为橡胶防滑鞋底。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鞋底防滑耐磨有弹性,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使用天然橡胶、颜料、负离子粉、硫化剂等材料制作橡胶鞋底以使鞋底防滑有弹性的技术启示。使用色粉作为颜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对鞋底功能的具体需要进一步在鞋底的制造原料中加减部分原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例如,当制造鞋底时可以不需要活性剂、杀菌剂等以降低成本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去掉原料EVA、发泡剂、硬脂酸、碳酸钙、胶粉、纳米银和磁粉,当需要加强鞋底的耐磨、除臭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原料中进一步加入具有耐磨、除臭效果的成分,这些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硅胶保健鞋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该鞋底的材料包括硅胶材料、负离子粉、远红外线粉、耐磨剂、硫化剂、颜料、钛金粉末,其中,远红外线粉为竹炭粉。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鞋底能够耐磨、除臭,因此,对比文件6给出了可以在鞋底的原料中加入负离子粉、竹炭粉、耐磨剂、硫化剂、颜料以使鞋底能够耐磨、除臭的技术启示。至于鞋底各原料的重量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综合考虑对鞋底功能的具体需要以及各原料的功能效用,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得到具体的用量,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充气鞋,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6):该充气鞋的鞋底分为组合底1和中底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中底板),中底2位于脚掌处开设有通孔以容纳按摩垫21。对比文件7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容纳鞋底按摩结构从而使鞋底具有较好的按摩效果,因此,对比文件7给出了可以在中底板位于脚掌处开设有通孔以使按摩结构透过中底板按摩脚掌从而使鞋底具有较好的按摩效果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鞋底与鞋垫之间设置有中底板并且鞋底上表面设置有按摩柱时,可以在按摩柱上方的中底板设置通孔以使按摩柱透过中底板来按摩脚掌从而使鞋具有较好的按摩效果,其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另外,本领域公知的是,通常需要使鞋底吸湿透气并具有弹性,从而减少脚气并使鞋舒适,使鞋底中的中底板能够吸湿透气并具有弹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乳胶是本领域常用于鞋底结构的透气的弹性材料,为了使中底板具有弹性并透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乳胶制造中底板,同时,布层是本领域常用于鞋底结构的吸湿材料,为了使中底板具有较好的吸湿性并透气,在中底板材料的上下两面分别设置布层在本领域也是公知的,至于条纹布层可以增大摩擦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中底板功能的具体需要以及各种布层的性能来具体选择的,该选择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使用全黄牛软皮制作鞋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7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鞋垫和鞋底原料的各组成的比例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综合考虑对鞋垫和鞋底功能的具体需要以及各原料的功能效用,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得到具体的用量,是容易做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有复数个,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时同样将其列为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自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具体所指为附图1中的标记5所指代的复数个凹槽,其位于脚掌与脚后跟之间,在脚后跟处也设置有凹槽,其内设有环形状后跟弹簧减震柱6(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因此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复数个凹槽的设置并非为了在凹槽内放置环形状后跟弹簧减震柱;另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鞋底的上表面设置凹槽3,即凹槽3遍布整个鞋底上表面,在脚后跟与脚掌之间的部位设置有凸起的按摩柱4,按摩柱4起到按摩脚底的作用,同时也对足弓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至于将鞋底上表面脚掌与脚后跟之间的凹槽设置为复数个,其作用是能够在保证轻便、缓冲减震的同时通过形成凹槽的壁提供一定的支撑作用,其结构和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例如,对比文件7中的组合鞋底1,从附图5可以看出,在脚后跟和前脚掌之间设置有多个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凹槽设置为复数个以得到同样的效果。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是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属于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明确记载了“凹槽3的脚后跟处设有凸柱6,凸柱6放置有弹簧7,弹簧7套接有封盖8。结构的好处是,人行走时,弹簧能提供辅助力和减震功能,减轻足部疲劳”,从附图3所示的脚后跟部分剖面示意图可以看出,弹簧7顶部与封盖8之间设有固定弹簧7的固定块(相当于第二固定块,从附图3可以看出该固定块与封盖是一体的),固定块与凸柱6一起将弹簧限制在脚后跟的凹槽处,说明书记载的在行走时所提供的减震功能必然是在脚落地时挤压弹簧从而达到减震的效果,从附图和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凸柱6是固定在凹槽处的,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凸柱6与凹槽底部如何固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具备的基本技能很容易想到可以选择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各个特征组合在一起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按摩弹簧养生鞋,但是其彼此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相互关联作用,例如健康按摩鞋垫与橡胶防滑鞋底各自的作用很明确,功能也是各自功能的叠加,并没有产生额外的功能,是否采用橡胶防滑鞋底并不会影响健康按摩鞋垫的功能;另外,不论鞋材、鞋垫或鞋,都属于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相应的领域寻求解决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鞋垫的鞋材,包括乳胶海绵、活性炭、抗菌剂和粘结剂,制作的鞋垫具有杀菌除臭的功能,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鞋垫中加入白鲜皮和冰片,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鞋垫中加入薰衣草,其作用是杀菌、消除异味,上述成分的加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鞋垫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成不同的形状以应用于不同的鞋中,并不需要对比文件公开将鞋垫应用到特定的弹簧养生鞋中。
对于本申请的健康按摩鞋垫上设置的8个按摩块,对比文件4中也公开了在中药鞋垫上设置若干按摩颗粒4,在表层1的上表面形成凸起的颗粒按摩人体脚底穴位。而人体脚底的穴位及具体位置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想到在需要按摩的穴位处设置按摩颗粒,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另外,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各个特征的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说理,对于日常生活中为大众所熟知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特征,例如采用全黄牛皮制作鞋帮,以及椰壳活性炭、纳米银抗菌粉用于抗菌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则无需举证。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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