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0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0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2636.5
申请日:2014-03-25
复审请求人:宁波柏人艾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刚
合议组组长:费聿辉
参审员:周倩
国际分类号:H04R1/02(2006.01),C08L27/06(2006.01),C08L9/06(2006.01),C08L7/00(2006.01),C08K13/04(2006.01),C08K7/14(2006.01),C08K7/20(2006.01),C08K7/08(2006.01),C08K3/26(2006.01),C08K3/34(2006.01),C08J7/04(2006.01),C09D127/18(2006.01),;C09D115/02(2006.01),C09D175/04(2006.01),C09D7/12(2006.01),B29C47/92(2006.01),B29C45/7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2636.5,名称为“一种音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柏人艾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O201310314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305947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页,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箱,安装于垂直的架杆上,包括音箱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正立面设置有扬声器,箱体下端面开设有用于固定箱体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壁上垂直设置有若干防滑块,所述防滑块的端面为弧形面,所述架杆顶端插入安装孔中且至少一个防滑块的弧形端面与架杆外表面贴合;
其中,所述防滑块由以下重量份数成分组成:PVC:60-90份,耐磨改性剂:15-25份,玻璃微珠:2-8份,玻璃纤维:5-10份,碳化硅:1-3份,抗冲改性剂:3-10份,稳定剂:2-5份,润滑剂:1-3份,所述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与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混合物;防滑块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按上述的防滑块的组成成分及其重量份数称取原料并放入高速搅拌机中,在120-160℃温度下搅拌10-20min;
S2、将上述搅拌均匀后的原料通过喂料机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挤出造粒得到粒料,所述双螺杆挤出机的螺杆温度为:一区温度125-165℃、二区温度120-158℃、三区温度115-150℃、四区温度115-142℃和五区温度110-138℃;
S3、将上述制得的粒料添加到注塑机的料筒中,加热到熔融状态,然后注射到模具中经保压、冷却制成防滑块,其中,所述加热的温度为180-245℃,模具的温度为45-60℃,注射的压力为70-90MPa,保压的压力为30-50MPa,保压的时间为5-10S,冷却的时间为30-80S;
所述的防滑块的弧形端面还涂覆有一层厚度为0.5-2mm的防滑涂料,所述防滑涂料为过氯乙烯、氯化橡胶、聚氨酯、亚克力、CPC 防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防滑涂料在使用时还加入了5-16%的磨料,所述磨料为刚玉系列、碳化硅系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磨料过10-30目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下端面一侧边缘开设有第一缺口且第一缺口与安装孔相邻,所述第一缺口内设置有调节杆,所述调节杆垂直贯穿安装孔内侧壁且调节杆前端位于安装孔内并在安装孔内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下端面两侧分别对称设置有两组防护脚,所述两组防护脚呈由自后向前呈八字形设置,所述两组防护脚处于同一平面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上端面开设有两组与防护脚一一对应的容纳孔,所述容纳孔孔径大于防护脚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由前盖与后盖组成,所述防护脚设置于后盖的下端面上,所述前盖下端面两侧分别设置有防护条,所述防护条于防护脚处于同一平面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后立面上垂直开设有方形凹坑,方形凹坑具有上侧壁,所述上侧壁两端分别开设有用于悬挂箱体的悬挂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侧立面上横向开设有第二缺口,第二缺口内设置有提手且两手两端分别与第二缺口的上端面和下端面固定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1、D1不涉及防滑块,音响设备必须与具有沟槽设置的支柱配合使用,该结构仅能防止音响设备沿柱的径向滑动,不能防止轴向滑动;本申请防滑块可以为一块或连接设置的几块。2、本申请使用的是具有特定配伍的改性PVC材料制备防滑块,D2虽然公开了防滑和耐磨的目的,但是D2的配方与本申请有巨大差异,D2没有公开一下特征:本申请复配玻璃纤维、玻璃微珠和碳化硅,具有促进各组分融合的作用,玻璃微珠和碳化硅的粒径过15-40目筛;本申请的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中的一种或多种;本申请加入有5-16%的刚玉系列、碳化硅系列中的一种或多种磨料,过10-30目筛。”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防滑块可以是一块或连接设置的几块,并且上述内容也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若干防滑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扬声器设备10底板上有插孔部20,插孔部20的周向表面性具有八个脊状部22,然后通过脊状部22安装到垂直的圆柱状的柱12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46段),即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脊状部,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滑块,并且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必须与具有沟槽设置的支柱配合使用;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熟知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为塑料制品领域中常见的增强剂,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均可用于塑炼加工,两者各有优缺点,两者共混从性能上能够取长补短,但是并不妨碍在具体使用中仅使用其中一者,纤维状的碳酸盐类(包括碳酸钙、碳酸钡)无机填充剂可用于增强耐磨性是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刚玉和碳化硅分别为常见的天然磨料和人造磨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实验获得各种材料的粒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O201310314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305947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均用于将音响设备固定在垂直架杆上,为了增加固定的牢固性,本申请在安装孔中设置了防滑块。而对比文件1也在插孔部中设置了八个脊状部,脊状部使得音频设备能够以相对较小的摩擦插到柱上以及从柱上移走,而且能够以简化的构造将柱可靠地紧固和保持在按压部件和停止/结合部件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可见,脊状部具有摩擦阻力,能够紧固支柱和音频设备之间的连接,与本申请中的防滑块功能相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限定支柱必须也具备与插入部相对应的沟槽结构,因而非沟槽结构的表面光滑的支柱也可以应用于该技术方案中。当表面光滑的支柱进入插入部时,由于脊状部的存在,其与支柱之间存在摩擦阻力,因而可以阻止支柱与插入部之间的径向滑动和轴向滑动。对比文件1中的脊状部虽然为八块,但是将其设置成一块或者其他数量的多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制备防滑块的材料配方虽然与本申请的材料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熟知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为塑料制品领域中常见的增强剂,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均可用于塑料加工,两者各有优缺点,两者共混从性能上能够取长补短,但是并不妨碍在具体使用中仅使用其中一者。纤维状的碳酸盐类(包括碳酸钙、碳酸钡)无机填充剂可用于增强耐磨性是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刚玉和碳化硅分别为常见的天然磨料和人造磨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实验获得各种材料的粒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对复审通知书作出了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修改包括: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并从说明书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所述抗冲改性剂为CPE、ACM树脂、ROHM AND HAAS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且将“所述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中一种或多种”修改为说明书中的“所述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和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复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音响设备并未涉及防滑块,虽然对比文件1中音响设备的插孔20周向表面具有交替形成的周向设置的沟部21和八个脊状部22,然而其作用是使音频设备能够以相对小的摩擦插到柱上以及从柱上移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可见对比文件1设置脊状部22的作用是减小摩擦,方便柱插入/移除,这恰与本申请防滑块加大摩擦、防止插入支柱中的音箱沿支柱产生滑动的作用相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音箱安装孔内设置防滑块。(2)本申请防滑块的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复合物,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必须与丁苯橡胶或天然橡胶同时存在协同作用,能起到较高的耐磨防滑作用。同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在PVC材料中形成网状结构,能够有效提高PVC材料的抗冲击性能及整体稳定性。本申请中还含有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等刚性材料,起到对PVC材料耐磨性补强的作用,且玻璃微珠和碳化硅的粒径还必须控制在过15-40目筛,提高PVC材料的可制备性。另外,对比文件2特别强调其PVC改性材料必须加入大量的增塑剂和抗冲剂,才能保证对比文件2中耐磨性较好的产品,而在本申请中同时复配玻璃纤维、玻璃微珠和碳化硅,具有促进各组分融合的作用,因此并不需要存在增塑剂。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箱,安装于垂直的架杆上,包括音箱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正立面设置有扬声器,箱体下端面开设有用于固定箱体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壁上垂直设置有若干防滑块,所述防滑块的端面为弧形面,所述架杆顶端插入安装孔中且至少一个防滑块的弧形端面与架杆外表面贴合,所述箱体下端面一侧边缘开设有第一缺口且第一缺口与安装孔相邻,所述第一缺口内设置有调节杆,所述调节杆垂直贯穿安装孔内侧壁且调节杆前端位于安装孔内并在安装孔内移动;
其中,所述防滑块由以下重量份数成分组成:PVC:60-90份,耐磨改性剂:15-25份,玻璃微珠:2-8份,玻璃纤维:5-10份,碳化硅:1-3份,抗冲改性剂:3-10份,稳定剂:2-5份,润滑剂:1-3份,
所述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复合物,所述玻璃微珠和碳化硅过15-40目筛,所述抗冲改性剂为CPE、ACM树脂、ROHM AND HAAS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
防滑块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按上述的防滑块的组成成分及其重量份数称取原料并放入高速搅拌机中,在120-160℃温度下搅拌10-20min;
S2、将上述搅拌均匀后的原料通过喂料机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挤出造粒得到粒料,所述双螺杆挤出机的螺杆温度为:一区温度125-165℃、二区温度120-158℃、三区温度115-150℃、四区温度115-142℃和五区温度110-138℃;
S3、将上述制得的粒料添加到注塑机的料筒中,加热到熔融状态,然后注射到模具中经保压、冷却制成防滑块,其中,所述加热的温度为180-245℃,模具的温度为45-60℃,注射的压力为70-90MPa,保压的压力为30-50MPa,保压的时间为5-10S,冷却的时间为30-80S;
所述的防滑块的弧形端面还涂覆有一层厚度为0.5-2mm的防滑涂料,所述防滑涂料为过氯乙烯、氯化橡胶、聚氨酯、亚克力、CPC防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防滑涂料在使用时还加入了5-16%的磨料,所述磨料为刚玉系列、碳化硅系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磨料过10-30目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下端面两侧分别对称设置有两组防护脚,所述两组防护脚呈由自后向前呈八字形设置,所述两组防护脚处于同一平面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上端面开设有两组与防护脚一一对应的容纳孔,所述容纳孔孔径大于防护脚直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由前盖与后盖组成,所述防护脚设置于后盖的下端面上,所述前盖下端面两侧分别设置有防护条,所述防护条与防护脚处于同一平面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后立面上垂直开设有方形凹坑,方形凹坑具有上侧壁,所述上侧壁两端分别开设有用于悬挂箱体的悬挂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侧立面上横向开设有第二缺口,第二缺口内设置有提手且提手两端分别与第二缺口的上端面和下端面固定连接。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年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O201310314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305947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在插孔部中设置了八个脊状部,脊状部使得音频设备能够以相对较小的摩擦插到柱上以及从柱上移走,而且能够以简化的构造将柱可靠地紧固和保持在按压部件和停止/结合部件之间”,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脊状部不但能使音频设备以相对较小的摩擦插到柱上以及从柱上移走,更重要的是可以将构造柱紧固和保持在按压部件和停止/结合部件之间,也就是通过增大摩擦使得柱与音频设备之间保持稳定的连接,避免向下滑动和绕柱转动,因而与本申请中防滑块加大摩擦、防止插入支柱中的音箱沿支柱产生滑动的作用相同。 (2)纤维状的碳酸盐类(包括碳酸钙、碳酸钡)无机填充剂可用于增强耐磨性是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采用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作为耐磨改性剂的基础上,为了增加防滑块的耐磨性,采用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钙晶须、碳酸钡晶须的复合物作为耐磨改性剂,用于制造防滑材料,这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熟知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为塑料制品领域中常见的增强剂,为了在制作防滑块时提高其强度,将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混合到原材料中,这也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同时,由于在制作防滑块时添加了增强剂,也就不需要再添加增塑剂和抗冲剂了,因而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冲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复审通知书作出了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将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稳定剂为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硬脂酸钡、硬脂酸镉、环氧大豆油或紫外线吸收剂“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主要用于生产薄膜、人造革、软管和电线套管等。而本申请防滑块采用的PVC材料不含增塑剂,属于硬质PVC材料,二者在材料组成、性能和应用上具有巨大区别。其次,本申请采用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复合物作为耐磨改性剂,并添加有2-8份玻璃微珠和1-3份碳化硅,且玻璃微珠和碳化硅的粒径必须控制在过15-40目筛。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耐磨改性剂为丁苯橡胶、天然橡胶。同时其添加的SiO2也具有耐磨改性的作用。本申请中的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必须同时作用才能起到较好的耐磨作用,且本申请中耐磨改性剂的总含量占比为16.23-16.84%,大大高于对比文件2。在本申请中,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单独作用时,其耐磨改性效果并不明显,必须与丁苯橡胶或天然橡胶同时存在协同作用,能起到较高的耐磨防滑作用。本申请中还含有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等刚性材料,起到对PVC材料耐磨性补强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中也复配有刚性材料SiO2,也起到增强耐磨性的作用。然而其与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并非相同的物质,且本申请中的玻璃微珠和碳化硅的粒径还必须控制在过15-40目筛。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年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310314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305947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音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响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6段,图1-5):扬声器设备10安装到垂直的圆柱状的柱12(相当于架杆)上,具有外壳14并设置为其前侧朝向听众(隐含公开了扬声器设置在外壳前盖9上),外壳底板15上设置有用于插入柱12的插孔部20(相当于安装孔),插孔部20的周向表面上交替形成沟部21和八个脊状部22(相当于防滑块),插入孔20的一部分中形成有凹入部25;另一实施例公开了与脊状部22类似,弓形接合部 26和临时接合部27和28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形状上对应于柱12的轮廓的沟部,由此,可隐含得出脊状部22具有与柱12的轮廓贴合的端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操作杆设置部30具有用于容纳处于松开位置的操作杆40(相当于调节杆)的容纳凹入部36(相当于第一缺口),因为柱12临时地装配到由插孔部20的多个脊状部22限定的内径中,所以即使当操作杆40处于松开位置时,操作杆30也能够保持插入到插孔部20中的状态(相当于调节杆的前端位于安装孔内)。当操作杆40处于其紧固位置时,凹曲形允许将按压表面41a放置成与柱12的较宽的外周侧部紧密按压接触,从而有助于增强固定了(隐含公开了调节杆垂直贯穿安装孔内侧壁且调节杆的前端在安装孔内移动)。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防滑块的组成成分、其表面的防滑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防滑块的防滑能力。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3059470 A)公开了一种高耐磨环保PVC改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9段),一种高耐磨环保PVC改性材料,它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PVC树脂:80~120份,填充剂:5~15份,增塑剂:31~70份,耐磨改性剂:1~10份,阻燃剂:1~10份,稳定剂:1~10份,抗冲改性剂:10~20份,润滑剂:0.2~2份,耐磨改性剂由丁苯橡胶0.5~5份和天然橡胶0.5~5份组成;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按组成原料的重量份称取PVC树脂、填充剂、增塑剂、耐磨改性剂、阻燃剂、稳定剂、抗冲改性剂和润滑剂混合;(2)将混合后的原料放入高速共混机中,在100~140℃温度下搅拌15~25min;(3)将搅拌后的原料通过双螺杆挤出机挤出造粒,制得高耐磨环保PVC改性材料;双螺杆挤出机的螺杆温度为:一区温度138~160℃、二区温度135~160℃、三区温度135~155℃、四区温度132~150℃和五区温度130~148℃,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即防滑块的部分组成成分及制备方法,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制备耐磨PVC材料,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各个成分的重量份,以及为进一步增强耐磨性能而加入适当的具有特定粒度大小的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丁苯橡胶、天然橡胶与碳酸钡晶须、碳酸钙晶须的一种或多种均为本领域中耐磨改性剂的常规选择;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硬脂酸钡、硬脂酸镉、环氧大豆油或紫外线吸收剂是常用的稳定剂;使用先造粒再挤出成型的二步法工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合理设置制备温度、压力、时间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为了更牢固地在柱12上固定扬声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耐磨PVC改性材料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脊状部22的制备中,以提高脊状部与柱12的贴合度以及其防滑固定能力。
此外,在防滑块表面进一步涂覆防滑涂料、磨料,并在制备过程中添加抗冲改性剂以增强防滑性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具体设置防滑涂料的厚度、防滑涂料的材料选择、磨料的比例、材料选择以及粒径大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CPE、ACM树脂、ROHM AND HAAS树脂均为抗冲改性剂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6段,图2),从底板15的四个位置伸出的支腿部16(相当于两组防护脚),其远端16a定位在同一水平面内(相当于两组防护脚处于同一平面内)。同时由附图2可以看出,两组防护脚呈自后向前八字形设置。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便于多个音箱叠放,设置与支脚相应的容纳孔,以及在侧壁上设置凹坑及悬挂孔用于悬挂在墙壁上,侧面设置提手等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制备防滑块的材料配方虽然与本申请的材料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防滑块构成材料和制备方法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本领域熟知的防滑材料组分的替换、组合、配比来制备适音箱适用的防滑块,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具体来说,纤维状的碳酸盐类(包括碳酸钙、碳酸钡)无机填充剂可用于增强耐磨性是本领域熟知的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采用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作为耐磨改性剂的基础上,为了增加防滑块的耐磨性,采用丁苯橡胶、天然橡胶、碳酸钙晶须、碳酸钡晶须的复合物作为耐磨改性剂,用于制造防滑材料,这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熟知玻璃微珠、玻璃纤维和碳化硅为塑料制品领域中常见的增强剂,丁苯橡胶和天然橡胶,均可用于塑料加工,两者各有优缺点,两者共混从性能上能够取长补短,但是并不妨碍在具体使用中仅使用其中一者。纤维状的碳酸盐类(包括碳酸钙、碳酸钡)无机填充剂可用于增强耐磨性是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刚玉和碳化硅分别为常见的天然磨料和人造磨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过有限次实验获得各种材料最适宜的粒径大小。同时,由于在制作防滑块时添加了增强剂,也就不需要再添加增塑剂和抗冲剂了,因而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冲突。
因而,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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