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7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9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3436.X
申请日:2016-06-28
复审请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晓丽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孙红花
国际分类号:B23K35/368(2006.01),B23K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3436.X,名称为“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 09月07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58565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69954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包括外层金属皮和内部药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金属皮为低碳钢带,低碳钢带为加工性能好、药粉的填充率高的软态的SPCC钢带,带宽8mm,厚度为0.5mm,所述内部药芯由铝热剂、白云石、碳酸钾、稀土元素、钾长石和氟化锂组成,各组成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铝热剂40-60%,白云石30-50%,碳酸钾5-10%,稀土元素0-2%,钾长石0-5%,氟化锂0-5%,所述铝热剂是由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组成,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所述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和碳酸钾粒径均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铝粉粒径为100-15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μ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μm。”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为低碳钢带,低碳钢带为加工性能好、药粉的填充率高的软态的SPCC钢带,厚度为0.5mm;内部药芯包含铝热剂40-60%,白云石30-50%,不包括镁热剂、大理石、羟甲基纤维素;铝热剂还包括纳米级铝热剂,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粒径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铝粉粒径为100-15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但是,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切割用药芯焊丝采用SPCC钢带的技术启示,选择软态的SPCC钢带属于焊接领域常规的选择;组分组成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米铝热剂,纳米铝热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只有铝热剂、碳酸钾和稀土元素3种相同的材料,铝热剂和白云石的种类不属于常规选择。(2)本申请外皮为软态的SPCC钢带,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2属于火焰切割,本申请属于电弧切割,铝热剂辅助电弧进行切割,两者的设计思路完全不同。(3)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含量的确定是经过大量的试验确定的,加入纳米铝热剂后其反应过程十分剧烈,需要保证切割过程稳定性,铝热剂与药芯其他组分的相容性需要大量的理论分析。(4)药粉粒径不同,其化学反应程度不同,通过大量的试验,确认了药芯主要成分粒径与切割质量的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铝热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割用药芯割丝中内部药芯包括:铝热剂和镁热剂40-60%,由于铝热剂和镁热剂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只添加铝热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水下切割丝材,切割丝材粉芯包含Cu2O粉3~20%,CuO粉5~25%,Al粉2~10%,即为铝热剂,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其次,对于白云石,焊接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大理石、羧甲基纤维素、白云石在制备焊接材料时均为造气剂,可参见公知证据(“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阎锡林等,第52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最后,对于钢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芯割丝包括外层金属皮,对比文件2公开了钢带外皮包括两种材料,一种为低碳钢08F钢带,另一种外皮为铝带,进一步地,将低碳钢08F钢带替换为SPCC-SD型冷轧钢带。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低碳钢带为加工性能好、药粉的填充率高的软态的SPCC钢带,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点,且是显而易见的。对复审请求人的其他意见陈述,与驳回决定中的理由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原权利要求4中所记载的“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改为“纳米铝粉粒径为50μ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μm。”(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改变后的内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将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纳米铝粉粒径为50μ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μm。”修改为“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为低碳钢带,低碳钢带为加工性能好、药粉的填充率高的软态的SPCC钢带,厚度为0.5mm;包括白云石30-50%而不包括大理石、羟甲基纤维素;铝热剂还包括纳米级铝热剂,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粒径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钢带为SPCC-SD型冷轧钢带;切割丝材粉芯包含Cu2O粉3~20%,CuO粉5~25%,Al粉2~10%,CuO粉粒度为-80~ 200目,Cu2O粉粒度为-80~200目,稀土铈粒度为-300目。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切割效率的常规选择,其余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部分组分端点值为0与对比文件1之间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而白云石的含量也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铝热剂0-60%,铝热剂的种类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SPCC-SD型冷轧钢带。对比文件2公开的切割材料同样用于水下切割。(3)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是本领域提高切割效率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铝热剂配比的基础上,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含量是可确定的,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的粒径值或范围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粒径基础上、在同等级下的常规选择,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8月06日、2019年08月19日、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快速切割材料的制备和应用与本申请不同;铝热剂种类、含量不同。(2)碳酸钾和稀土元素的加入是为了改善切割电弧稳定性;本申请并未含有镁热剂,铁粉,镍粉,氯酸钾;对比文件中并不含有钾长石和氟化锂。(3)本申请并未含有羟甲基纤维素;白云石不是常规选择。(4)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含量的确定是经过大量的试验确定的。2019年08月22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包括外层金属皮和内部药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金属皮为带宽8mm,厚度为0.5mm的软态SPCC低碳钢带,软态SPCC低碳钢带由拔丝机制成直径为2.0mmr “O”形管,所述内部药芯由铝热剂、白云石、碳酸钾、稀土元素、钾长石和氟化锂组成,各组成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铝热剂40-60%,白云石30-50%,碳酸钾5-10%,稀土元素0-2%,钾长石0-5%,氟化锂0-5%,所述铝热剂是由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组成,二者在药芯中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微米级铝热剂20-60%,纳米级铝热剂0-30%;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所述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和碳酸钾粒径均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铝粉粒径为100-15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n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
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于2019年0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原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改为“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nm”(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改变后的内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将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nm”修改为“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其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的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为低碳钢带,低碳钢带为加工性能好、药粉的填充率高的软态的SPCC钢带,厚度为0.5mm;包括白云石30-50%而不包括大理石、羟甲基纤维素;铝热剂还包括纳米级铝热剂,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粒径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钢带为SPCC-SD型冷轧钢带;切割丝材粉芯包含Cu2O粉3~20%,CuO粉5~25%,Al粉2~10%,CuO粉粒度为-80~ 200目,Cu2O粉粒度为-80~200目,稀土铈粒度为-300目。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切割效率的常规选择,其余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切割材料同样用于水下切割,采用了氧化铜和铝组成的铝热剂,提高了切割效率;配比是常规设置;(2)碳酸钾和稀土元素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作用在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均为稳定电弧。对比文件1中的镁热剂,铁粉,镍粉,氯酸钾的含量都包括了端点值0,表明其可以不含有上述组分。本申请中的钾长石和氟化锂的含量都包括了端点值0,表明其可以不含有上述组分;上述组分的作用为稳定电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含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含量;(3)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含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4)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是本领域提高切割效率的常规手段。微米级铝热剂的含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不包含纳米级铝热剂,也就是纳米铝热剂的含量为0。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为手工切割,切割时属于火焰切割,依靠铝热剂的燃烧(需持续供氧)实现切割;而本申请中的切割过程是电弧切割,电弧的温度极高,铝热剂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的状态及作用均不一样;铝热剂的作用还有稳定切割电弧。(2)本申请采用白云石,造气剂含量较大,其实际为镁质白云石。药芯割丝无需额外供氧,白云石及铝热剂的类型及含量也是经过一系列的探索试验得来的。(3)《高能材料化学》中关于铝热剂的描述中,未指出其可以用于水下切割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包括外层金属皮和内部药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金属皮为带宽8mm,厚度为0.5mm的软态SPCC低碳钢带,软态SPCC低碳钢带由拔丝机制成直径为2.0mm“O”形管,所述内部药芯由铝热剂、白云石、碳酸钾、稀土元素、钾长石和氟化锂组成,各组成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铝热剂40-60%,白云石30-50%,碳酸钾5-10%,稀土元素0-2%,钾长石0-5%,氟化锂0-5%,所述铝热剂是由微米级铝热剂和纳米级铝热剂组成,二者在药芯中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微米级铝热剂20-60%,纳米级铝热剂0-30%;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所述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和碳酸钾粒径均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铝粉粒径为100-15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
经核实,上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与上次复审通知书中假设评述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因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核实,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下切割用药芯割丝,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下湿法电弧切割用药芯割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0段):包括外层金属皮和内部药芯,外层金属皮为带宽8mm,厚度为0.3mm的铝带,铝带由拔丝机制成直径为2.0mm的“O”形管。所述内部药芯由铝热剂和镁热剂、大理石、碳酸钾、稀土元素、铁粉、镍粉、氯酸钾和羟甲基纤维素组成,各组成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内部药芯中铝热剂0-60%(与本申请的铝热剂数值范围的端点值相同),大理石10-35%,碳酸钾5-10%(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相同),稀土元素0-2%(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相同),羟甲基纤维素5-10%,镁热剂0-60%、铁粉0-20%、镍粉0-10%、氯酸钾0-15%(本申请为闭合式权利要求,上述四种组分含量为0,即有相同的端点值),不包含钾长石和氟化锂(本申请数值范围存在端点值0),铝热剂为铝粉和赤铁矿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大理石和碳酸钾粒度均为300-400目(即38-48μm,与本申请的碳酸钾粒径数值范围有相同的端点值),金属粉粒度为100-200目(即75-150μm,与微米铝粉粒径范围有相同的端点值), 铁矿粉与羟甲基纤维素均为100-300目(即48-150μm),由此可见铝热剂为微米铝热剂0-60%(与本申请的铝热剂数值范围的端点值相同);不包含纳米铝热剂(本申请数值范围存在端点值0)。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为厚度为0.5mm的软态SPCC低碳钢带;包括白云石30-50%而不包括大理石、羟甲基纤维素;铝热剂还包括纳米级铝热剂,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按照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粒径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造气剂以及能够提高切割效率的铝热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水下手工快速切割材料完成切割的切割系统,其也涉及了一种切割丝材,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2、50段)由外皮和粉芯组成,所述外皮包括两种材料,一种为低碳钢08F钢带,另一种外皮为铝带,进一步地,将低碳钢08F钢带替换为SPCC-SD型冷轧钢带;切割丝材粉芯包含Cu2O粉3~20%,CuO粉5~25%,Al粉2~10%,CuO粉粒度为-80~ 200目,Cu2O粉粒度为-80~200目,稀土铈粒度为-300目。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能够提高切割效率的铝热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药芯割丝外层金属皮低碳钢带为软态的SPCC钢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厚度为0.5mm是本领域对外皮厚度的常规设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16段):大理石10-35%、羟甲基纤维素5-10%,大理石主要起造气作用,加入的羟甲基纤维素(CMC)主要是起造气作用,增加水下电弧的挺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常见的造气剂还有白云石,具体参见公知证据(“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阎锡林等,第52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大理石,白云石(主要成分为CaCO3 MgCO3)、纤维素均为造气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理石和羟甲基纤维素替换为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而白云石的含量也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切割时,提高切割效率是常规技术要求。而采用纳米形式的铝热剂,比表面积大,燃烧性能高,具体参见公知证据(“高能材料化学”,张建国等,第182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是本领域常规提高切割效率的手段。纳米铝热剂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微米铝热剂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切割效率的常规选择,具体参见公知证据(“高能材料化学”,张建国等,第184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铝热剂可为纳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可为微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成物,可为纳米铝粉和微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可为微米铝粉和纳米氧化铜粉的组合物(参见表13.4)。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铝热剂按质量百分比1:2.5配比,而同样的各粒径的铝热颗粒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是常规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部分内部药芯材料的粒径基础上,具体限定白云石和钾长石粒径为150-180μm,氟化锂粒径为38-45μm,稀土元素粒径为40μm,微米氧化铜粒径为45μm,纳米铝粉粒径为50nm,纳米氧化铜粉粒径为40n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上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2公开的切割材料同样用于水下切割,采用了氧化铜和铝组成的铝热剂,提高了切割效率,不论是火焰切割还是电弧切割,铝热剂在产生化学热方面与本申请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以对比文件2公开的铝热剂去替换对比文件1起化学热作用的铝热剂。
(2)公知证据(“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阎锡林等,第52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中公开了:大理石,白云石(主要成分为CaCO3 MgCO3)、纤维素均为造气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理石和羟甲基纤维素替换为白云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造气剂种类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造气剂大理石和羟甲基纤维素的含量分别为大理石10-35%,羟甲基纤维素5-10%,其与本申请的白云石的含量30-50%处于相当的水平,具体含量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镁质白云石没有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不予考虑。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铝热剂按质量百分比1:2.5配比,而同样的权利要求中各粒径的铝热颗粒按质量百分比1:2.5进行配比是常规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公知证据(“高能材料化学”,张建国等,第182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公开了铝热剂可作为一种含能反应性材料。而水下切割是本领域常规的切割应用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铝热剂用于水下切割中,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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