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广告投放方法及系统、广告筛选方法及装置、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68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57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48283.9
申请日:2013-11-07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燕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48283.9,名称为“广告投放方法及系统、广告筛选方法及装置、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0-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92235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对比文件2(CN10165074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9,15-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
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
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
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
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的步骤中,所述图像特征通过Gist技术提取。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的步骤包括:
将图像特征换算成SimHash值;
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SimHash值相同的广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候 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
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
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式统计包括:
设置流式统计列表,所述列表中存放要统计的广告及其统计结果;
获取日志数据中要统计的广告对于受众用户的曝光信息;
当要统计的广告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则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当要统计的广告不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且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的广告数量没有达到上限,则将所述要统计的广告新增到流式统计列表中,并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当要统计的广告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且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的广告数量已经达到上限,则淘汰最近最少更新的广告,将所述要统计的广告新增到流式统计列表中,并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6. 一种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所 有广告的图像特征的步骤中,所述图像特征通过Gist技术提取。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的步骤包括:
将图像特征换算成SimHash值;
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SimHash值相同的广告。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
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
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10. 一种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索模块,用于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
初选模块,用于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
点击率预估模块,用于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
收入优化评估模块,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
广告筛选装置,用于根据相似度及曝光量,从候选广告中筛选出待投放广告;
投放模块,用于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其中,所述广告筛选装置又包括:
图像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相似度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曝光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筛选模块,用于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特征提取模块通过Gist技术提取图像特征。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似度计算模块进一步包括:
换算单元,用于将图像特征换算成SimHash值;
叠加单元,用于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SimHash值相同的广告。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投放系统还包括:
流式统计模块,用于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以供所述曝光量获取模块从所述流式统计模块的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式统计模块进一步包括:
流式统计列表设置单元,用于设置流式统计列表,所述列表中存放要统计的广告及其统计结果;
流式统计列表更新单元,用于获取日志数据中要统计的广告对于受众用户的曝光信息;
当要统计的广告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则由所述流式统计列表更新单元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当要统计的广告不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且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的广告数量没有达到上限,则由所述流式统计列表更新单元将所述要统计的广告新增到流式统计列表中,并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当要统计的广告在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且所述流式统计列表中的广告数量已经达到上限,则由所述流式统计列表更新单元淘汰最近最少更新的广告,将所述要统计的广告新增到流式统计列表中,并更新相应的曝光数据。
15. 一种广告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相似度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曝光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筛选模块,用于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广告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特征提取模块通过Gist技术提取图像特征。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广告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似 度计算模块进一步包括:
换算单元,用于将图像特征换算成SimHash值;
叠加单元,用于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SimHash值相同的广告。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广告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曝光量获取模块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时,利用广告投放系统流式统计的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并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19.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并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以及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修改为“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修改为“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1-19。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体现在:(1)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2)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控制受众用户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互联网广告的观看次数。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
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
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
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
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
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6. 一种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
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互联网广告投放方法,与本申请领域相同,并且提出了投放策略考虑广告的同异,分不同时间段投放不同的广告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其他公开检测广告重复性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广告重复性的检测方法,能够减少相同内容广告在同一视频中重复出现的次数,提高用户的体验。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通过提取广告的图像特征,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的广告,减少相同内容广告重复出现的次数,并且也是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提取图像特征进行检测,从而有效控制受众用户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的观看次数。(2)首先,对比文件2中“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所以在更新了数据库之后,对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检索,可以获得重复出现的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位置信息,便于对该镜头进行删除或屏蔽”,即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提取图像特征进行检测,此时未进行广告投放,后续检测到重复广告后,进行删除或屏蔽。其次,在本领域中,采用Gist技术提取图像特征,并采用哈希算法计算图像之间的相似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另外,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66]段所述,simhash是Google公司提出的一种用来网页去重最常用的hash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互联网广告投放方法中,结合使用GIST与SimHash技术,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10-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9,15-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互联网广告投放方法,与本领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也提出了投放广告时考虑广告的同异,针对不同广告的内容和数量,可以在同一广告位或者不同时间段投放数量和内容均不相同的广告,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即可以多种广告组合并分不同时间段投放不同的广告,实现了不同的广告投放策略(说明书第[0070]段),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检测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并对其进行删除或屏蔽,从而实现投放不同的广告的技术效果,提升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提取图像特征来检测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用于检测出重复出现的广告视频,把这些重复的内容屏蔽或者删除,来提升用户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去除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视频,从而提升用户体验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做出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或未曝光且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修改为“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并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对权利要求6、10、15和19做了相应修改,删除权利要求4、9、13和18,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后,形成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的候选广告,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2)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通过广告曝光量对广告进行第二次筛选,且不存在技术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8、12和15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
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
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
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
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
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所述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
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
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5. 一种广告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针对系统数据库中的所有广告,在广告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从广告的素材图像中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
采用SimHash算法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 同或相似的广告;
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所述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
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
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8. 一种广告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索模块,用于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
初选模块,用于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
点击率预估模块,用于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
收入优化评估模块,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
广告筛选装置,用于根据相似度及曝光量,从候选广告中筛选出待投放广告;
投放模块,用于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其中,所述广告筛选装置又包括:
图像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相似度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曝光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筛选模块,用于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所述广告投放系统还包括:
流式统计模块,用于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以供所述曝光量获取模块从所述流式统计模块的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12. 一种广告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特征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
相似度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曝光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
筛选模块,用于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所述曝光量获取模块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时,利用广告投放系统流式统计的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并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15.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用于提取所有广告的图像特征,并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以及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 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所述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的步骤包括: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1:CN102592235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作为权利要求1和8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165074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作为权利要求5、12和1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投放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互联网广告投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1]段至第[0070]段):筛选广告位在投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通常,所述筛选是基于在广告位实时需要投放的广告列表,同时所述筛选是至少通过人群定向、地域定向、访问找回定向等进行的广告定向来确定的(相当于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根据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设定的属性,即广告设定属性,以及时段限制、单人阈值限制、总阈值或日阈值对在所述初始待投放广告列表进行筛选和过滤,以形成符合条件的广告投放计划列表b,即所述的待投放广告列表(相当于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根据访问者的属性、广告位属性和广告列表b中的所有广告投放计划的属性进行三个维度的相关性分析,预测该访问者在此广告位上对于广告列表b中所包含的所有的广告投放计划进行广告的点击率预测(相当于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根据广告的点击率预测信息或广告费用信息计算该广告位的广告收益;根据上述数学加权分析结果和计算结果,投放出广告投放收益最大的广告投放计划,从而确定投放广告的内容、数量和投放广告位位置,实现广告的投放(相当于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实现广告投放(相当于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1)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进行初选;
(2)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采用SimHash算法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3)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什么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以及如何去除相同或相似广告,提升用户体验。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设定的属性,即广告设定属性,以及时段限制、单人阈值限制、总阈值或日阈值对在所述初始待投放广告列表进行筛选和过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多种其他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如权利要求1中的点击率,计费信息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广告检测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8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相当于在视频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根据待检测视频生成至少一个镜头,对镜头生成模块生成的镜头的图像特征进行提取,并用所述图像特征构建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存储有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提取图像特征);对所述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检索,以便检测出重复出现的电视广告(相当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提取图像特征来检测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并且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出重复出现的广告视频,把这些重复的内容屏蔽或者删除,来提升用户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去除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视频,从而提升用户体验的问题;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以及采用SimHash算法来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但是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取视频图像特征并检测重复出现的广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上述两种常用的手段来进行图像特征的提取和去重的检测。
关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在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要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两方面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3]段),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1中同样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筛选,并且也提出了投放广告时考虑广告的同异,针对不同广告的内容和数量,可以在同一广告位或者不同时间段投放数量和内容均不相同的广告,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0]段),而为了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通过流式统计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获取统计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而在广告投放时,为了避免用户观看相同的广告次数太多造成审美疲劳,在统计完历史曝光数据后按照一定的条件设置阈值,从而对广告进行筛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筛选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广告检测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8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相当于在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根据待检测视频生成至少一个镜头,对镜头生成模块生成的镜头的图像特征进行提取,并用所述图像特征构建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存储有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提取图像特征);对所述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检索,以便检测出重复出现的电视广告(相当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采用SimHash算法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2)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去除相同或相似的广告,提升用户体验。
关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提取Gist特征作为广告的图像特征,以及采用SimHash算法来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但是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取视频图像特征并检测重复出现的广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上述两种常用的手段来进行图像特征的提取和去重的检测。
关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要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对用户造成的审美疲劳问题,提升用户体验,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2中同样通过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对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进行检测和去重,而为了更好的实现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其他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取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广告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互联网广告投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1]段至第[0070]段):筛选广告位在投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通常,所述筛选是基于在广告位实时需要投放的广告列表,同时所述筛选是至少通过人群定向、地域定向、访问找回定向等进行的广告定向来确定的(相当于根据广告定向信息及用户基础信息对系统广告数据进行检索);根据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设定的属性,即广告设定属性,以及时段限制、单人阈值限制、总阈值或日阈值对在所述初始待投放广告列表进行筛选和过滤,以形成符合条件的广告投放计划列表b,即所述的待投放广告列表(相当于对检索到的广告进行初选);根据访问者的属性、广告位属性和广告列表b中的所有广告投放计划的属性进行三个维度的相关性分析,预测该访问者在此广告位上对于广告列表b中所包含的所有的广告投放计划进行广告的点击率预测(相当于对初选后的广告预估点击率);根据广告的点击率预测信息或广告费用信息计算该广告位的广告收益;根据上述数学加权分析结果和计算结果,投放出广告投放收益最大的广告投放计划,从而确定投放广告的内容、数量和投放广告位位置,实现广告的投放(相当于根据广告的预估点击率对广告进行收入优化评估,并获取候选广告);实现广告投放(相当于投放所述待投放广告);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与方法步骤对应的装置模块。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1)根据广告点击率、计费信息、用户兴趣行为特征及用户与广告的相关性中的至少一个进行初选;
(2)提取广告的图像特征;获取与各个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3)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什么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以及如何去除相同或相似广告,提升用户体验。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广告投放计划列表a设定的属性,即广告设定属性,以及时段限制、单人阈值限制、总阈值或日阈值对在所述初始待投放广告列表进行筛选和过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多种其他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如权利要求8中的点击率,计费信息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广告检测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8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相当于在视频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根据待检测视频生成至少一个镜头,对镜头生成模块生成的镜头的图像特征进行提取,并用所述图像特征构建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存储有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提取图像特征);对所述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检索,以便检测出重复出现的电视广告(相当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提取图像特征来检测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并且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出重复出现的广告视频,把这些重复的内容屏蔽或者删除,来提升用户体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去除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视频,从而提升用户体验的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在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要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两方面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3]段),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1中同样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筛选,并且也提出了投放广告时考虑广告的同异,针对不同广告的内容和数量,可以在同一广告位或者不同时间段投放数量和内容均不相同的广告,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0]段),而为了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取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10分别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通过流式统计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获取统计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而在广告投放时,为了避免用户观看相同的广告次数太多造成审美疲劳,在统计完历史曝光数据后按照一定的条件设置阈值,从而对广告进行筛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筛选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广告检测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8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相当于在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根据待检测视频生成至少一个镜头,对镜头生成模块生成的镜头的图像特征进行提取,并用所述图像特征构建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存储有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提取图像特征);对所述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检索,以便检测出重复出现的电视广告(相当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2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所述曝光量获取模块获取候选广告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时,利用广告投放系统流式统计的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并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广告进行筛选,提升用户体验。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要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对用户造成的审美疲劳问题,提升用户体验,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2中同样通过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对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进行检测和去重,而为了更好的实现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其他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取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3,14分别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限定,Gist特征提取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图像特征提取方法,在提取图像特征之后,对图像特征进行SimHash值的计算,通过对比SimHash值来计算图像的相似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网页去重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和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广告检测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8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广告检测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相当于在上传至系统数据库时);根据待检测视频生成至少一个镜头,对镜头生成模块生成的镜头的图像特征进行提取,并用所述图像特征构建数据库,所述数据库存储有广告镜头以及对应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提取图像特征);对所述数据库中存储的所述相关信息进行检索,以便检测出重复出现的电视广告(相当于根据提取的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5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为一种服务器;获取候选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曝光量;流式统计预设数量的广告对受众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曝光量;从统计结果中获取所述候选广告的曝光量;对候选广告进行筛选,获取曝光量小于第一阈值的候选广告,并将所述获取的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或者,从流式统计列表中查找与未曝光的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曝光量并求和,若与该候选广告相同或相似广告总的曝光量小于第二阈值,则将该候选广告作为待投放广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广告进行筛选,提升用户体验。然而在服务器中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此外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要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对用户造成的审美疲劳问题,提升用户体验,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2中同样通过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对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进行检测和去重,而为了更好的实现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其他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取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通过广告曝光量对广告进行二次筛选,然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的方案首先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初选,之后通过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再次筛选,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而对用户造成审美疲劳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告投放效果及收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要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两方面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3]段),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1中同样通过设定的一些条件对广告进行筛选,并且也提出了投放广告时考虑广告的同异,针对不同广告的内容和数量,可以在同一广告位或者不同时间段投放数量和内容均不相同的广告,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说明书第[0070]段),而为了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要解决相同或相似广告重复曝光对用户造成的审美疲劳问题,提升用户体验,为了实现该效果,对比文件2中同样通过提取图像特征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广告,对相同或相似的广告进行检测和去重,而为了更好的实现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如何投放内容不相同的广告的其他方式,而通过统计历史数据,对曝光量符合一定阈值的广告进行筛选,从而控制对相同或相似广告的观看次数,避免用户造成审美疲劳,提升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通过曝光量再次对广告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广告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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