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血管取栓器及取栓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颅内血管取栓器及取栓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52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65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00143.5
申请日:2013-03-26
复审请求人:微创神通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朝利
合议组组长:王波
参审员:谢春苓
国际分类号:A61B1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0143.5,名称为“颅内血管取栓器及取栓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9日变更为微创神通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6:WO2011144336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4:CN201042451Y, 公告日为2008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7:CN202761370U, 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颅内取栓器,所述颅内取栓器为网状结构且能够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结构被构造为内凹和外凸的形式,其中内凹和外凸是所述网状结构本身形成的,所述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和外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在展开位置具有近似圆柱形的基本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在近端具有近似椭圆形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取栓器,其中取栓器在远端为封闭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或者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所述间距为3-15mm。
7. 一种颅内取栓装置,其包括导引导丝、推拉导丝、外鞘管和能够相对于外鞘管移动的内管,导引导丝穿过内管,内管则被套在外鞘管内,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其特征在于,该颅内取栓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该颅内取栓器与推拉导丝相连,安装好的推拉导丝和颅内取栓器被压握入内管内,且所述颅内取栓器能够通过推拉导丝推拉而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在收回位置,颅内取栓器被回收到内管内,在展开位置,颅内取栓器被推出内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颅内取栓装置,其中推拉导丝与颅内取栓器的牵引连接点布置成在展开位置贴近血管壁。”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器,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血管取栓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取栓器是一种颅内取栓器。然而,对比文件1的取栓器可以用于血管内血栓的取出,其结构与本申请的结构相同,根据应用的部位对其尺寸进行的适当的调整也可以用于颅内血管血栓的取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便于捕捉血栓;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被对比文件6公开,附加技术特征“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改进;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装置,引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导引导丝穿过内管,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颅内取栓器,所述颅内取栓器为网状结构且能够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结构被构造为内凹和外凸的形式,其中内凹和外凸是所述网状结构本身形成的,所述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和外凸,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在展开位置具有近似圆柱形的基本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在近端具有近似椭圆形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取栓器,其中取栓器在远端为封闭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或者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颅内取栓器,其中所述间距为3-15mm。
7. 一种颅内取栓装置,其包括导引导丝、推拉导丝、外鞘管和能够相对于外鞘管移动的内管,导引导丝穿过内管,内管则被套在外鞘管内,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其特征在于,该颅内取栓装置还包括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该颅内取栓器与推拉导丝相连,安装好的推拉导丝和颅内取栓器被压握入内管内,且所述颅内取栓器能够通过推拉导丝推拉而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在收回位置,颅内取栓器被回收到内管内,在展开位置,颅内取栓器被 推出内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颅内取栓装置,其中推拉导丝与颅内取栓器的牵引连接点布置成在展开位置贴近血管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本申请的颅内取栓器的内凹和外凸是所述网状结构本身形成,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和外凸,并且澄清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本申请的网状结构的设计可以牢固抓牢捕获的血栓,有效防止取栓装置在回收过程中血栓的脱落。具体是,内凹和外凸起到牢固捕获血栓、防止血栓(特别是小血栓和血栓碎片)在回撤时脱落的作用,特别是内凹和外凸可以协作,使血栓被捕获在内凹和外凸之间。也就是说,本申请中,“内凹和外凸”可以起到协同效应,使部分血栓被捕获在内凹和外凸之间,尤其防止小血栓和血栓碎片在回撤时脱落,其取栓效果优于仅有“内凹”与仅有“外凸”的取栓器的效果的简单叠加。对比文件6仅公开了网状结构具有外凸结构34和内凹结构30,但是未教导或暗示内凹和外凸结构的协同作用,使得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外凸和内凹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专利实质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器,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血管取栓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近端形成便于捕捉的开口;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第一并列技术方案,即附加技术特征为“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对于第二并列技术方案,即附加技术特征为“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时,根据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6进行改进,将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便于捕获血栓;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装置,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引导丝穿过内管,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本申请的颅内取栓器的内凹和外凸是所述网状结构本身形成,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和外凸,且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本申请的网状结构的设计可以牢固抓牢捕获的血栓,有效防止取栓装置在回收过程中血栓的脱落。具体是,内凹和外凸起到牢固捕获血栓、防止血栓(特别是小血栓和血栓碎片)在回撤时脱落的作用,特别是内凹和外凸可以协作,使血栓被捕获在内凹和外凸之间。也就是说,本申请中,是指内凹和外凸可以起到协同效应,使部分血栓被捕获在内凹和外凸之间,尤其防止小血栓和血栓碎片在回撤时脱落,其取栓效果优于仅有“内凹”与仅有“外凸”的取栓器的效果的简单叠加,并不是由于内凹和外凸扩大了网状结构的横截面而实现了抓捕力的多重分布。对比文件6仅公开了网状结构具有外凸结构34和内凹结构30,但是未教导或暗示内凹和外凸结构的协同作用,使得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外凸和内凹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3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器。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血管取栓器,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3段-第21页第2段、说明书第35页第1段-第40页第1段、说明书第49页第3-4段、附图1-4,25a-26d):适用于从血管,特别是从脑血管部分去除血栓(即颅内取栓器);该取栓器为晶格结构20(即取栓器为网状结构),并且能在压缩和转开状态之间转换(即能够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附图25a-25c示出,晶格结构20被构造具有内凹30和外凸34;内凹30连接到晶格结构20中;多个外凸34布置在晶格结构20的圆周上(即内凹和外凸是所述网状结构本身形成的),如附图25b所示,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30和外凸34;外凸34可以与延伸到功能元件的内腔中的内凹30组合;内凹30具有增加的表面粗糙度或表面结构化;径向向内突出超过晶格结构20的壁;外凸和内凹改善了功能元件10的捕捉效果。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内凹和外凸被构造用于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6中公开了,网状结构的横截面具有内凹30和外凸34,并且外凸和内凹改善了功能元件10的捕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外凸和内凹实际上导致了网状结构横截面的扩大,在此基础上,扩大的横截面与所抓取血栓之间的接触部位是多重分布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力学知识可知相应结构所施加的抓捕力也是多重分布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6的附图25a,26a示出,取栓器在展开位置具有近似圆柱形的基本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取栓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以及附图1):如图1所示伞(即取栓器)在近端具有椭圆形的开口。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近端形成便于捕捉的开口,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6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参见附图2),取栓器在远端为封闭的。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对于第一并列技术方案,即附加技术特征为“颅内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时,对比文件6附图25c示出: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相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第二并列技术方案,即附加技术特征为“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时,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取石装置,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网篮的远端具有较高的网孔密度,便于固定结石,在回撤及拖拽过程中,保护结石不会脱出,网篮近段具有较疏的网孔密度,便于捕获结石。可见上述限定的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了,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便于捕获目标物,根据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6进行改进,使得取栓器沿纵向相邻的网孔的中心之间的间距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减小,使得网孔以远密近疏的方式分布,便于捕获血栓,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6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血栓的大小合理的设置间距,例如将间距设为3-15mm,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颅内取栓装置,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取栓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1-3段,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6):交换导丝7(即导引导丝),主轴杆2(即推拉导丝),外套管5(即外鞘管),内管4,附图1-2示出外套管5能够相对于内管4移动(即能够相对于外鞘管移动的内管),内管被套在外套管5内(即内管则被套在外鞘管内),附图1-2示出,伞1(即取栓器)与主轴杆2相连(即取栓器与推拉导丝相连),安装好的主轴杆2和伞1被压握入内管4中,且伞能够通过主轴杆2推拉而在收回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转换,在收回位置,伞被回收到内管内,在展开位置,伞被推出内管(附图2中伞1展开为网状结构)。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引导丝穿过内管,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倒数第1-2段、附图3):交换导丝7引导送入外鞘组于开通的闭塞段内;附图3示出交换导丝位于外鞘管5的轴心位置。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将取栓器放于指定位置捕获血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导引导丝穿过内管,且内管能够沿着导引导丝移动,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颅内取栓器,参见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其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方便捕捉血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其中推拉导丝与取栓器的牵引连接点布置为在展开位置贴近血管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血管壁斑块和碎血栓块容易脱落而造成远端血管再次栓塞的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改进的取栓系统。具体的改进在于取栓器为网状结构,并且其横截面具有内凹和外凸,以此构造,实现了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防止血栓在回撤时脱落。但是该取栓器的内凹和外凸的协同构造,已经被对比文件6公开。且针对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其结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6公开(参见对比文件6的附图25b-26d),外凸的捕集器元件34可以与延伸到功能元件的内腔中的内凹保持元件30组合,附图25a示出了这种组合,即网状结构被构造为内凹和外凸的形式。外凸的捕集器元件34,其沿径向向外突出超过所述网格结构20的壁中的网格结构20的膨胀状态,捕捉元件34改善了功能元件10的捕捉效果;内凹的保持元件30向内凹超过网格结构20的壁,也同样改善了捕获元件10的捕获效果。对比文件6公开了网状捕捉结构,其横截面同时具有内凹和外凸的,内凹结构上可以分布抓捕力,外凸结构上也可以分布抓捕力,具有协同作用,抓捕血栓时,内凹和外凸结构均可以与血栓接触,使得血栓固定更加牢固,不易脱落,同时分散了对血栓的作用力,使得血栓不容易被切碎,通过内凹和外凸结构改善了捕获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的内凹和外凸的协同构造已经被对比文件6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构造的基础上,基于力学知识容易获知内凹和外凸的协同构造可实现对血栓的抓捕力的多重分布。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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